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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操作指引/李迎春

时间:2024-07-04 08:4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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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操作指引

摘要:本文从实务操作角度对劳动合同法环境下经济补偿的适用做出了全方位的解析,希望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理解新法环境下的经济补偿制度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经济补偿 解除 终止 操作指引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9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工资3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100元,实际每月发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为基数计算。
【律师评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19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19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三、计算经济补偿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批发市场发展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批发市场发展的意见

国粮政[2005]192号

粮食批发市场是粮食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粮食批发市场已具有一定规模,在组织粮食流通、满足消费需求、调控粮食市场、合理配置粮食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市场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存在盲目重复建设现象;一些市场定位不明确,服务功能不强,经营观念和方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扶持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完善,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不健全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关于“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的要求,为促进粮食批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定位,明确市场发展思路
(一)粮食批发市场的功能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批发市场承担着粮食现货集中批量交易服务的职能,具有集散、交易、信息、价格形成和结算等五个方面的基本功能,并为企业提供融资、运输、质量检测等综合服务,促进粮食高效、有序流通,引导粮食生产,满足消费需求。
(二)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思路。现阶段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粮食流通市场化、法制化、现代化以及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依市建场,规范经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网络化的发展格局,逐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
二、科学规划,促进市场合理布局
(三)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要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要遵循市场经济内在规律,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照粮食商品合理流向、消费需求、区域交通条件等,统筹考虑市场的布局,形成全国性、区域性、城乡摊位式多层次有机结合和网络化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
(四)认真研究制定粮食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实际需要出发,认真研究制定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分负责制定全国粮食批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全国粮食批发市场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对辐射范围大、市场竞争力强的全国性粮食批发市场和重点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给予重点扶持,充分发挥其配置粮食资源、衔接粮食产销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中的重要载体作用。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粮食批发市场规划,根据全国总体规划要求,确定一部分发展基础好、交易量大、运作规范的市场作为区域性骨干粮食批发市场,给予政策扶持,发挥其调节当地粮食供求、稳定市场的积极作用。在各大中城市以及销区中小城市,要特别注意和大力支持以成品粮交易为主的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五)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整合。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现有的各类粮食批发市场进行规范。对盲目建设、有场无市、经营困难的粮食批发市场,要采取兼并、关闭、转向等方式进行整合。要结合当地市场建设规划,统筹考虑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问题,可以通过土地置换调整粮食批发市场布局,但要充分利用粮食批发市场的辐射范围,以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要结合全国粮食现代物流建设规划,抓好粮食综合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在重要粮食销地和集散地利用现有粮食批发市场,不断完善基础设施。
三、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发展模式
(六)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发展模式。目前,我国粮食批发市场主要有商流市场、摊位式物流市场、电子商务等多种发展模式,各类市场功能和经营方式各具特点,相互衔接,共同发展。各地粮食批发市场要在注重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一步融合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发展模式。粮食商流市场要完成好各级政府委托的政策性用粮购销任务,做好粮食信息发布和粮食质量检验,继续发挥市场导向和国家宏观调控载体作用,同时积极探索和物流结合的路子。粮食物流市场要在保障当地粮食供求、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口粮需求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成品粮的检验检测,确保口粮安全可靠,保护好消费者利益。要大力发展粮食电子商务市场,充分发挥其在实行网上买卖撮合,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的示范作用。
(七)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突出经营特色和重点。产区的粮食批发市场要组织好粮食销售,促进本地粮食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帮助农民增收,并通过信息和价格的引导,促进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生产结构。销区的粮食批发市场要组织好粮源,满足本地粮食需求。产区和销区的粮食批发市场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在发展粮食产销衔接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快改革创新,提升市场服务功能
(八)不断完善和提升服务功能。粮食批发市场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完善各项服务,不断提升功能和档次,扩大市场辐射范围,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要简化市场交易手续,加强市场管理,完善交易规则,创新交易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切实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发布粮食价格信息,为客户提供质量检验检测、金融结算、仓储运输等方面优质、快捷的服务,增强市场的吸引力,吸引大宗粮食进场交易。
(九)拓展业务领域,实现功能创新。粮食批发市场要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延长经营和服务链条。积极探索与产业化经营和期货交易相结合的道路,逐步向粮食生产和加工领域延伸,培育新的增长点,在市场竞争中求发展,提高市场经济效益,增强市场活力和辐射能力。
(十)积极探索适合自身改革的形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粮食批发市场,要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和培育多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营。在经营管理体制上,可以采取独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采取事业单位或其他形式的批发市场,要通过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引入科学管理和人才竞争机制,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指导,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粮食流通市场化的新形势下,粮食批发市场在组织大宗粮食交易,促进粮食流通,合理配置粮食资源,满足各方面需求,特别是满足城市口粮消费需求,承担国家宏观调控任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重视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的重要性,把促进粮食批发市场发展作为健全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和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粮食行业管理和指导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国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管,抓紧起草全国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加快制定《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十二)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粮食局重点联系批发市场制度。加强对重点联系批发市场竞价交易、大中城市成品粮市场交易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督促批发市场做好价格信息的网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市场粮食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服务。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分会工作的指导。
(十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粮食批发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增强扶持粮食批发市场发展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并认真落实。要把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到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中,对粮食批发市场质量检测和信息系统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争取对进场交易客户给予优惠政策。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政策性用粮的采购、销售和轮换原则上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的规定,督促中央和地方政策性用粮进入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
(十四)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粮食行业协会批发市场分会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的协调、服务和监督,在促进粮食批发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好协调和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

1984年6月25日,海关总署

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予以放行。
附件: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摘录)
第九条 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腐败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