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产前检查纠纷的律师代理实务及司法裁判要旨/张生贵

时间:2024-07-01 10:56: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产前检查纠纷的律师代理实务及司法裁判要旨

张生贵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x民初字4438号

原告马XX,男,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生贵,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X,女,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生贵。
原告马中,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马XX(马中之父)。
法定代理人杨X(马中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生贵。
被告XX医院。

  原告马XX、杨X、马X诉被告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杨X、马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生贵,被告XX医院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杨X诉称:杨X于2004年底怀孕,在2005年8月至9月间,一直在XX医院做孕期检查。2005年8月10日做产前筛查,同年9月12日、9月21日、10月10日、10月16日、11月6日、11月15日做了六次检查。2005年12月16日马中出生,有先天性开放性脊柱裂畸形,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脑积水,足内翻。经过两次手术还不能行走。产前检查应该查出开放性脊柱裂,正是由于医院过失导致这样的结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医疗费35595.5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3614.9元、陪护费91699.4元、护理费536580元、交通费1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2800元、生活费275940元,残疾赔偿金395640元、康复费12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1617160.82元。
  被告XX医院辩称:我院在为杨X产前保健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马中的损害结果不是由医疗行为导致,产前检查没有发现马中存在先天性脊柱裂,是由于目前医疗水平和诊疗技术的局限性所致,而非诊疗行为导致。我们认为损害后果是使其父母失去了生育选择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底杨X怀孕。自2005年杨X一直在XX医院做孕期常规检查,每次检查后医院都告诉一切正常。2005年11月16日杨X在医院顺产,马中出生后患有严重的开放性脊柱裂畸形,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脑积水,足内翻。杨X、马中因此支付医疗费35595.52元、交通费191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098元。
  诉讼中,应双方当时人申请,本院委托北京X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2009年7月27日,该鉴定所出具《复函》,内容为:现被鉴定人不同意临床专家参加听证会,不配合鉴定,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该鉴定所决定对本案终止鉴定。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择北京XX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0年1月15日,北京XX物证鉴定中心作出XX物鉴中心[2009]医鉴字第4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X医院在为被鉴定人杨X多次进行产前检查行为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被鉴定人马中双下肢瘫构成五级伤残。2010年2月26日,该鉴定中心出具补充意见,认为XX医院虽然在对被鉴定人杨X进行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导致杨X丧失了对畸形胎儿是否继续妊娠的选择决定权,但被鉴定人马中的畸形是其自身生长发育所造成,并非由医院的过错所造成,XX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以30%左右为宜。后应原告方申请,2010年5月19日,鉴定中心又出具一份补充意见。就XX医院的过错参与度进行了回复,认定参与粗以25%左右为宜,其参与度的系数值在20%—40%,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即护理费、康复治疗费、尿不湿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等相关损害后果可以照此参与度考虑。
  马XX、杨X、马中现变更诉讼请求,要求XX医院赔偿医疗费35595.5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3614.9元、陪护费91699.4元、护理费536580元、交通费1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2800元、马中生活费275940元,残疾赔偿金395640元、康复费12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1617160.82元。XX医院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本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疗费收据,交通费收据,照片,门诊病历。北京XX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材料。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国家为了提高出生人口诉至,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产妇提供产期保健服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杨X自怀孕后定期多次到XX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其目的主要是了解胎儿发育健康情况,XX医院在对于杨X的产前检查中缺乏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没有对检查记录单中的异常结果进行综合考虑分析,其产前检查行为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漏诊了胎儿所患先天性脊柱裂,致使马XX、杨X丧失了知悉胎儿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并丧失了生育选择的机会,XX医院的过错行为与马中的出生存在因果关系,对此,XX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XX医院抗辩马中患先天性脊柱裂不是医疗行为所致,不同意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关于第二次补充意见超出司法范畴,应属无效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马XX,杨X,马中不认可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马XX杨X马中要求XX医院赔偿的各项损失。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在案证据分别予以确认:
  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据确定。杨X的孕检费、马中因患有开放性脊柱裂而就医治疗的费用,属于合理支出,应当予以赔偿,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本院将根据责任比例确定,
  陪护费、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本案中,马XX、杨X、马中为证明其关于陪护费的主张,仅提交了北京X宾馆关于刘X的误工证明,本院认为该项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本案中,杨X要求XX医院赔偿其护理费,杨X虽未提供相应证据,但本院考虑到马中的年龄,健康状况,确需长期护理。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考虑。
交通费: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发生的费用计算。马XX,杨X,马中提交了相应的票据,就该项损失,本院将根据责任比例确定。
  住院或是补助费、营养费:马中因病住院治疗。对于其关于住院或是补助费。营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将根据责任比例确定。
  康复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马XX。杨X,马中关于康复费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马XX、杨X、马中所主张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实为被抚养人生活费,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队形,本院不予支持。
  残疾赔偿金:经鉴定,马中已构成五级伤残,其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将根据责任比例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现实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本案中,马中因身体残疾购买了辅助器具并提交了相应票据,其要求赔偿已发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本院按责任比例确定。XX康复中心研究中心康复工程研究所出具证明,证实马中在年满18岁前需装配相应的残疾辅助器具,马XX、杨X、马中据此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9500元。鉴于马中的身体状况,为便于其家长及时处置和避免因此费用产生讼累。本院酌情确定宣武医院赔偿马中至18岁期间因先天性脊柱裂所发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马中年满18周岁后,根据其康复状况,就此项赔偿另行处理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XX医院的过错行为,给马XX、杨X夫妇造成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马XX、杨X主张XX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相关规定,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
综上,本院认定马XX、杨X、马中应获赔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谨慎损害抚慰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综合全案,本院认为XX医院赔偿系数以40%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XX医院赔偿马XX、杨X、马中医疗费一万四千二百三十八元二角,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二、XX医院赔偿马XX、杨X、马中交通费七十六元四角,于本判决生效
后七日内给付。
  三、XX医院赔偿马XX、杨X、马中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一百二十元,于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四、XX医院赔偿马XX、杨X、马中营养费一千一百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五、XX医院一次性赔偿马XX、杨X、马中护理费十一万五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六、XX医院赔偿马XX、杨X、马中的残疾赔偿金八万五千五百六十一元六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2年“红”、“黄”牌成人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2年“红”、“黄”牌成人高校名单的通知


2002-03-27

教发〔2002〕9号

  根据2001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结果和成人高等学校“红”、“黄”牌核定标准,确定了2002年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红”、“黄”牌成人高等学校,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按有关规定,被确定为“红”牌的成人高校不得安排招生;被确定为“黄”牌的成人高校应严格控制并调减招生规模。对其中连续三年被亮“红”牌的成人高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撤消其建制;连续三年被亮“黄”牌的成人高校原则上应停止招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成人高校的办学规模日益扩大,办学条件日趋紧张。有关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改善成人高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质量。

2002年“红”牌成人高校名单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中南海业余大学         中共中央办公厅

齐齐哈尔铁路教育学院      铁道部

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职工大学   中国科学院

中国记协职工新闻学院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空军第四职工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北京市物资贸易职工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职工大学 北京市

中国纺织政治函授学院      北京市

华北电业联合职工大学      北京市

天津市房地产局职工大学     天津市

天津联合业余大学        天津市

河北邯郸地区教育学院      河北省

河北省衡水地区教育学院     河北省

河北保定地区教育学院      河北省

邯郸市教育学院         河北省

石油物探职工大学        河北省

太原化学工业公司职工大学    山西省

山西省晋中地区职工大学     山西省

山西省水利职工大学       山西省

长治市教育学院         山西省

临汾地区教育学院        山西省

呼和浩特市职工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干部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巴彦淖尔盟教育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沈阳市二轻家具职工大学     辽宁省

沈阳新光动力机械公司职工大学  辽宁省

辽宁建设职工大学        辽宁省

东北电业职工大学        辽宁省

鞍山职工大学          辽宁省

鞍钢职工医学专科学校      辽宁省

辽宁轻工职工大学        辽宁省

抚顺职工大学          辽宁省

丹东职工大学          辽宁省

锦州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大学    辽宁省

朝阳职工大学          辽宁省

辽宁教育学院          辽宁省

本溪职工大学          辽宁省

阜新职工大学          辽宁省

辽宁工运学院          辽宁省

辽宁卫生职工医学院       辽宁省

辽宁冶金职工大学        辽宁省

新乐精密机器公司职工大学    辽宁省

冶金部鞍山冶金管理干部学院   辽宁省

吉林省直属机关业余大学     吉林省

长春市直属机关业余大学     吉林省

吉林市职工大学         吉林省

长春市成人文理学院       吉林省

通化市职工大学         吉林省

吉林省油田职工大学       吉林省

扶余农村成人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吉林电力职工大学        吉林省

吉林卫生管理干部学院      吉林省

长春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吉林省

哈尔滨轻型车厂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邮电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物资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鸡西市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五常朝鲜族教师进修学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金融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上海市南市区业余大学      上海市

上海电业职工大学        上海市

梅山职工大学          上海市

上海市邮电职工大学       上海市

上海航天职工大学        上海市

上海汽车拖拉机联营公司职工大学 上海市

上海金融职工大学        上海市

江苏电力职工大学        江苏省

江苏冶金职工大学        江苏省

江苏对外贸易职工大学      江苏省

南通市职工大学         江苏省

江苏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江苏省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浙江省

富春江水电职工大学       浙江省

温州市工人业余大学       浙江省

杭州教育学院          浙江省

合肥教育学院          安徽省

福建职工大学          福建省

福建省直属机关业余大学     福建省

福州市工人业余大学       福建省

福建省漳州业余大学       福建省

三明业余大学          福建省

漳州教育学院          福建省

南平业余大学          福建省

赣南教育学院          江西省

济南市职工大学         山东省

山东省滨州教育学院       山东省

泰安教育学院          山东省

山东省济宁教育学院       山东省

山东电力职工大学        山东省

山东财政职工大学        山东省

山东省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   山东省

泰山乡镇企业职工大学      山东省

新乡市纺织职工大学       河南省

湖北兵器工业职工大学      湖北省

湖北省纺织职工大学       湖北省

鄂城钢铁厂职工大学       湖北省

咸宁教育学院          湖北省

大冶钢厂职工大学        湖北省

湘西民族教师进修学院      湖南省

广州市联合职工大学       广东省

湛江市业余大学         广东省

汕头市职工业余大学       广东省

江门市职工业余大学       广东省

广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广东省

广东省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   广东省

海南铁矿职工大学        海南省

海南教育学院          海南省

重庆交电分公司职工大学     重庆市

红光电子管厂职工大学      四川省

四川省化工职工大学       四川省

成都水利水电职工大学      四川省

黔东南州教育学院        贵州省

云南省文化厅职工大学      云南省

西安石油勘探仪器总厂职工大学  陕西省

陕西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     陕西省

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大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02年“黄”牌成人高校名单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天津市河东区职工大学     天津市

▲天津市河北区职工大学     天津市

▲天津市职工工艺美术学院    天津市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河北省

▲农业部乡镇企业管理干部学院  河北省

▲化工部石家庄管理干部学院   河北省

▲铁岭职工大学         辽宁省

苏州市职工大学         江苏省

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   江苏省

山东兵器工业职工大学      山东省

郑州市职工业余大学       河南省

广东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广东省

**广西直属机关业余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成都电力职工大学       四川省

▲成都工业职工大学       四川省

南方电力职工大学        云南省

▲西安市第一轻工业局职工大学  陕西省

**和田地区教育学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说明:  

  标注“▲”号的学校,系因办学条件统计数据有误造成办学条件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而被亮“黄”牌,希望引起学校及其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和健全学校管理工作。

  标注“**”号的学校,系已连续两年因办学条件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被亮“黄”牌。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广东省劳动局,山东省劳动厅,青岛、深圳、成都、株洲、烟台、威海、盐城、四平、安阳、黄石市劳动(劳动人事)局:
现将《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在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中贯彻落实。各地贯彻实施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区域改革试点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将劳动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根据中央关于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方针和当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发展的要求,劳动部决定在山东、广东两省,以及青岛、深圳、成都、株洲、烟台、威海、盐城、四平、安阳、黄石等十个城
市进行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劳部发〔1993〕439号)。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进行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是新形势下推进劳动领域全面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进行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目的,是要在试点地区率先落实《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建立起新型劳动体制,以促进试点地区其它各项改革的深化和
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更多的地区进行区域综合配套改革,最终实现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体制的目标。
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劳动部关于劳动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解放思想,大胆试验,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城市为依托,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整体推进劳动领域各项改革,
在重点和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争取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形成区域劳动力市场和新型劳动体制框架。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根据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继续扩大企业用人和工资分配自主权,以确立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在大力推动企业外部的各项改革,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险体系,规范劳动力
市场运行秩序,促进区域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各项改革的具体内容及应当达到的目标是:
1.充分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允许企业依法裁减富余人员。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用人员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招用人员。企业在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经征得企业工
会组织同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裁减人员。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费。对被辞退职工,其失业期间按规定发给失
业救济金。
2.各类企业和全体职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
选择部分企业进行集体合同试点,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协议(集体合同),逐步建立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
3.建立新的企业工资增长决定机制。对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以及经营机制转换基本到位的国有企业,实行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本地区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
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
在进行集体合同试点的企业试行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工资水平增长的办法。可先选择少数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扩大实行范围。
4.改革企业经营者现行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将经营者的工资收入与职工工资分离,与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成果(以利润为主要依据)、责任、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相联系,形成企业内部利益制衡机制。
5.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结合企业机构设置的调整和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体系,在全面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动贡献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充分体制按劳分配原则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形式和办法,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
资标准和工资关系。调整现行的职工工资构成,将应纳入正常劳动报酬的各种津贴、补贴等逐步全部纳入工资,使工资收入货币化、规范化。
6.进一步改革就业制度,破除统包统配,扩大公平竞争范围。实行更加灵活的就业形式和用人方式,破除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干部与工人之间的身份界限,允许劳动者自主流动。进一步放开城乡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对企业从农村招用人员和农民进城务工实行更加宽松的政策,逐步
形成城乡一体、有序流动的新格局。
大力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以职业介绍、就业(转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为主体,工作有机结合、功能完备、制度健全、服务优质的市场服务网络,为企业充分行使用人自主权、调剂企业富余人员、解决各种失业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为劳动者求职、流动和重
新就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合理控制失业率。
7.改进和加强工资宏观调控。贯彻落实《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保障职工工资收入的下限;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或改进完善弹性工资计划,正确引导工资水平增长;严格征收个人所得税,调节过高收入;对企业工资分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纠正不合理的分配行为。
8.加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力度,建立覆盖城镇各类企业所有职工、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1)扩大覆盖面,把各类企业职工都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2)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
工三方共同负担。试点地区要积极开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以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3)推动企业为在职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规范补充保险办法。试点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办企业补充保险业务。(4)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建立养老待遇
与缴费挂钩,养老金调整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相联系的机制。(5)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标准支付,试点地区要实行由银行代发或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的办法。(6)推行以社区组织为主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已经建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组织的,可先实
行企业和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双重领导,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进行社会组织直接举办退管服务机构试点,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失业保险要建立失业救济、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和就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并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非国有企业职工,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自行消化安置富余人员。
——积极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既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又要有效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要建立工伤补偿、医疗康复和事故预防相结合的体制,重点是建立基金,实行按行业伤亡事故发生频率确定差别费率并依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整的浮动费率办法,建立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机制。加强劳动鉴定机构建设,严格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
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适当调整工伤待遇,妥善安置伤残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遗属。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重点是建立企业缴纳保险基金制度,对因生育而造成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妇女提供经济补偿,以平衡企业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试点地区应建立由各有关部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9.建立劳动监察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试点地区要尽快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建立劳动监察组织网络,配备劳动监察人员,全方位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对企业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务中
介的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保障劳动力市场的良好运行。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依法保证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试点地区要健全完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全方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纠纷,为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证。
10.建立职业技能开发体系,理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机构和考核组织,实行区域性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服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及本省《职业技能
鉴定实施办法》,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抓紧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原有工人考核组织机构的基础上,按照严格条件、公开竞争、择优选点的原立一批社会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部(所),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加强考■队伍建设,对考评员进行资格培
训、审查和认证。劳动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社会通用、技术复杂、涉及产品质量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工种(专业)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试点工种,并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各试点地区依据《规范》选聘专家、名师编制鉴定试题,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
作。实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建立多方办学、多层次、多形式、覆盖城市和乡镇企业并向农村延伸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使城镇新增劳动力和转岗、转业人员在就业和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试点的安排、原则和要求
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在二到三年时间内基本完成,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提前完成。改革的具体安排可以根据各试点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第一阶段,成立试点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由于此项改革涉及面广,需要由当地政府领导出面进行组织和协调,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部门。
第二阶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区域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方案的制定要全面贯彻劳动部关于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改革思路,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和试点会议精神,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各项改革内容一并进行整体规划设计,使各项改革衔接配套。在方案制定过程
中,劳动部将视实际需要与可能,派出工作组进行帮助指导。方案形成后,报劳动部审批,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全面铺开。根据改革方案的设计,将区域综合配套改革全面铺开。要抓住主要矛盾,进行重点突破,同时要做到各项改革协调发展。要针对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一、二阶段工作在1994年4月完成,5月份开始正式实施。
为搞好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各试点地区必须解放思想,按市场经济要求,立足高起点,瞄准高目标,采取大胆的改革措施,力求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推进改革的方式方法上,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注意保护职工的利益,加强思想动员和改革宣传工
作,争取职工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在改革中保持社会稳定。
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必须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各试点省市劳动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试点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区域改革试点协调小组办公室。



199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