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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修改对欧洲共同体出口的五种被动配额商品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31: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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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修改对欧洲共同体出口的五种被动配额商品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修改对欧洲共同体出口的五种被动配额商品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4月19日,对外经贸部

广东、广西、海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上海、天津、北京、山西、广州、河北、福建、厦门、浙江、四川、重庆、江西、湖南经贸厅(委、局),中国工艺、五矿、粮油、土畜、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外贸体制改革的情况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现将原制订的对欧洲共同体出口的五种被动配额商品的管理办法修改如下:
一、对共同体(十二国)出口的蘑菇罐头
共同体给我国的蘑菇罐头配额每年确定一次。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原外贸部(81)贸粮字第5/0350号文规定,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将每年的配额在其有关分公司中进行分配,并授权有关省、自治区、市外贸局根据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分配的配额发放出口证书。从一九八九年开始,配额改为由我部根据原出口单位的出口情况戴帽下达给有关经贸厅(委、局),出口证书仍由原发证单位根据我部下达的配额进行发放。
二、对英国出口的日用陶瓷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经贸部(83)外经贸工艺字第135/1586号文规定,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将英国每年给我国的配额在有关分公司中进行分配,并统一签发盖有经贸部进出口局局章的出口证书。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改为由我部将每年的配额下达给原出口单位,出口证书由我部进出口局签发。
三、对西德出口的木螺丝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二日经贸部(84)外经贸进出一字第453号文规定,由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将每年西德给我国的配额在其分公司中进行分配,并统一签发,盖有经贸部进出口局局章的出口证书。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改为由我部将每年的配额下达给原出口单位并由我部进出口局签发出口证书。
四、对共同体(十二国)出口的木薯干、红薯干
一九八六年,我与共同体就我对共同体出口的木薯、红薯干达成了三年的协议(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该协议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六日由共同体部长理事会通过实施,协议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我每年可向共同体出口三十五万吨木薯干和六十万吨红薯干。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我部(86)外经贸进出一字第1376号文规定,木薯干配额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在有关分公司中进行分配,红薯干配额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根据我部确定的配额在有关分公司中进行分配(一九八七年一月二日,我部(86)外经贸进出二字第1650号文规定红薯干交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系统经营),并由我部进出口局签发出口证书。
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木薯干、红薯干配额均改为由我部在原有关单位中进行分配,出口证书仍由我部进出口局签发。
五、对英国出口的电视机
英国从一九八六年开始给我国开放了电视机的进口配额(整机和散件均有配额)。经双方商定,每年的配额由我方掌握分配并出具出口证书。
一九八六年以来对英国出口的电视机配额由我部进出口局进行分配并发放出口证书,今后仍按此办法进行管理。
对上述五种被动配额商品的管理办法是经双方政府部门商定的双重管理办法(即我方发放出口证书,进口国凭我出口证书发放进口许可证),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未分得配额的单位一律不能对外成交出口。分得配额的单位要充分利用配额,如不能充分利用,将在下年度酌减配额。
附件:一、对共同体出口蘑菇罐头的公司及发证单位
二、对英国出口陶瓷的公司
三、对西德出口木螺丝的公司
四、对共同体出口木薯干、红薯干的公司
五、对英国出口电视机的公司
附件一 对共同体出口蘑茹罐头的公司: 发证单位:
1、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经贸委
2、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经贸委
3、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经贸厅
4、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经贸委
5、广西自治区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广西经贸委
6、四川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经贸厅
7、重庆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经贸局
8、广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经贸委
9、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经贸委
10、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经贸部进出口局
附件二 对英国出口陶瓷的公司:
1、江西陶瓷出口公司 5、河北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2、广东陶瓷出口公司 6、广西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3、湖南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7、厦门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4、天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8、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发证单位:经贸部进出口局
附件三 对西德出口木螺丝的公司:
1、上海五矿进出口公司 3、江苏五矿进出口公司
2、浙江五矿进出口公司 4、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发证单位:经贸部进出口局
附件四 对共同体出口木薯干的公司:
1、广东土产(集团)公司饲料公司 4、海南岛土产进出口公司
2、广州土产进出口公司 5、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
3、广西土产进出口公司
对共同体出口红薯干的公司:
1、山东土产进出口公司 6、天津土产进出口公司
2、河南土产进出口公司 7、山西土产进出口公司
3、安徽土产进出口公司 8、河北土产进出口公司
4、江苏土产进出口公司 9、北京土产进出口公司
5、上海土产进出口公司 10、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
发证单位:经贸部进出口局
附件五 对英国出口电视机的公司:
整机: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厦门华侨电子有限公司
散件: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发证单位:经贸部进出口局



盗窃案件罚金的适用与执行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莹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罚金和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这为我国适用此类刑罚提供了法律保证,克服以往只注重自由刑,而轻视财产刑的错误认识,依法正确适用财产刑。那么如何执行罚金刑呢?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依法正确执行罚金刑。
一、罚金的交纳以及主刑的判决。
新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人有可以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有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这一规定,罚金的执行分五种情况。
(一)限期一次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二)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犯罪分子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钱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为零,使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缴纳罚金。
(三)强制缴纳,这主要适用于判决缴纳罚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强制缴纳。如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四)随时追缴,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将财产隐藏、转移、使被判处的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都应当随时追缴。
(五)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
二、在判决自由刑的同时应当考虑罚金交纳情况,对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而酌情从轻处罚;反之,有能力而拒不交纳罚金等情形的应从重判决。
(一)犯罪分子或者其亲属主动一次性交齐罚金数额的,在判决时,可视有悔罪表现,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从轻幅度在一年至二年,但不能低于刑罚的下限。
(二)犯罪分子或者其亲属交纳50%罚金,经查实,确属无力再交纳罚金的,可从轻处罚六个月至一年。
(三)对于犯罪分子或其亲属故意隐藏损毁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拒不执行罚金的,应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判处。
(四)对于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必须交纳盗窃金额2倍。
三、罚金的执行
新刑法对罚金刑适用范围已经明确,作为审判机关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不注重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其原因,一是观念旧,不想适用;二是怕担风险,不敢适用;三是怕空判,判了罚金难以执行;四是怕主刑酌情从轻,产生“用钱卖罪”的错误思想;五是内功不足,不会适用。
全面、准确、及时地适用罚金刑是审判机关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用好、用活,用准罚金刑是机关的一项硬性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运作。
(一)思想认识要到位。要组织法官认真学习刑法相关知识,从维护全国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出发,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共同为适用好罚金刑下功夫,抓实效,同时提高法官审判水平和审判技巧。
(二)协同运作。能否适用好罚金刑,关键之一是公、检、法三机关能否有机统一协同运作,公安、检察二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不仅要重视追缴赃款赃物,还应对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在掌握底数的情况下,应不失时机地根据犯罪嫌疑人可能适用罚金刑采取果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地措施,随案移送法院处理,为罚金刑的履行打下基础,防止进入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转移、隐藏可执行财产。在案件移送法院审判阶段,要深入犯罪分子的家庭所在地开展细致的调查,查清经济来源和财产状况,凡是有可供履行的财产要强化执行措施。为罚金刑的实际履行打下基础。
(三)严肃执法要到位。刑法就如何适用罚金刑规定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虽对盗窃罪罚金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适用罚金,否则即属违法。
罚金刑生效后需要执行,可由刑事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局按执行程序和要求处理,对其中确无履行能力的可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四)监督、激励要到位,对罚金刑的运作情况,人大应加大监督,通过视察、审议等途径监督适用罚金刑是否到位;对于积极配合和执行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反之要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财政、审议部门要对罚金的数额到位情况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按照拨款与上缴两条线分开原则,及时足额上缴罚金,财政部门对办案所缺要及时加以补充,并解决在适用罚金刑中装备和设备,另外,对适用罚金刑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奖励促进罚金刑的适用更有成效。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司法部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1995年2月22日,司法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委托公证人(香港)(以下简称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合格后委托。委托公证人的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可连续委托。
第三条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第四条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章转递,确认使用。公司应定期(七月十五日前报上半年,元月十五日前报上年度)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
第五条 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委托业务范围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第六条 委托公证人未经注册的,不得行使委托公证人职权,对其签署的公证文书公司不予转递。
第七条 委托公证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亲自办理委托公证事项。特殊情况下,需要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委托费用由委托公证人支付,或由委托公证人与当事人协商支付。

第二章 委托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执业律师。可向司法部申请为委托公证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内地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的稳定和繁荣发展有贡献的;
三、在香港从事律师业务十年以上;
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之记载;
五、遵守内地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申请委托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香港律师申请担任委托公证人,由本人向司法部提出书面申请;向公司申领并据实填写申请委托公证人登记表。交由公司将申请书、登记表、学历、经历等证件的影印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司法部。
第十条 司法部接到有关申请后,参考有关部门和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简称协会)的意见,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告知其参加司法部举办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以及有关业务技能的短期培训并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予以首次注册。

第三章 注册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公证人在委托期内,应每年向司法部申请年度注册。
第十二条 委托公证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年度注册:
一、在上一年度无违纪和判工行为;
二、职业道德良好,无违背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要求及协会章程的行为;
三、能按要求办理委托事宜。
第十三条 委托公证人注册程序:
一、委托公证人向协会提出注册申请;
二、填写协会发给的注册申请表格,连同本人上年度办证情况及司法部规定需报的材料递交协会;
三、协会理事会对公证人的注册申请签注意见后,由协会将上述所有材料转交公司,公司就公证人所办公证加章转递情况签注意见,连同有关部门意见一并报司法部;
四、司法部根据委托公证人的注册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参考有关部门意见,作出同意注册或不同意注册的书面决定。同意注册的,司法部通知公司和协会,由协会代办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委托公证人在受到第十五条第二项处分期间应暂缓注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公证人有违反法律、规章、本管理办法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并由被投诉人承担调查费用及经济损失:
一、警告;
二、中止委托;
三、取消委托。
第十六条 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
一、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未及时到公司办理加章转递的;
二、不按司法部要求出具公证书,经提示未及时改正的。
第十七条 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予以中止委托公证三至十二个月的处分:
一、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不经加章转递的;
二、被投诉而不积极配合调查或经查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有判工行为,但经提示及时改正的;
四、对协会理事会决议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
第十八条 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委托:
一、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不经加章转递,受警告或中止委托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二、不按司法部的要求出具公证书,经书面提示仍不改正的;
三、被投诉经查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判工行经提示不及时改正的;
五、曾受中止委托处分,再犯又受中止处分的;
六、公证人在申请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文书中作虚假陈述的;
七、其他丧失第八条规定条件者。
第十九条 委托公证人接受委托一年内不办理委托业务或不申请年度注册的,经协会书面提示仍不改变,视为自动中止委托。自动中止委托期限为六个月,到期经协会再次书面提示不申请恢复委托,视为自动放弃委托。申请恢复委托者,应说明理由并加倍补交注册费和协会的提示通知费。
第二十条 司法部设立中国委托公证人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委托公证人的投诉,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司法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第五章 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
第二十一条 协会由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依法组成,是司法部对委托公证人进行管理的咨询性机构,依照司法部的委托承办与委托公证人有关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职责是:
一、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
二、组织会员与内地公证组织间的业务交流;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四、受中国委托公证人纪律监督委员会委托调查会员在办理委托公证中的违纪行为;
五、受司法部委托办理委托公证人注册具体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