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已经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行政执法的检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对本行政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下级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解、查询、纠正和处理的监督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并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确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为行政执法检查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资格确认、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他层级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坚持深入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行政执法单位解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拟订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或者根据检举等需要查处或者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受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约束。
第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制定行政执法检查方案。
行政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重点、方法、步骤、组织要求等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公正、高效和廉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现场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四)询问知情人、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调查了解情况;
(五)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或者督查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依法开展检查工作,可以事前通知被检查对象,也可以事前不通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答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证;除对当场发现并需及时纠正的执法违法行为外,不得少于二人。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检查笔录。
第十七条 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十八条 专门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结束后,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向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写出行政执法检查报告。
行政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对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全面评价;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本身需要修改补充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采取单位自查、部门互查、系统联查等方式自行检查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自行检查的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单位。
第二十条 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者委托执法不合法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补办手续或者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所在单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辞退;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督促执行或者责令限期执行;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督促履行或者责令限期履行。
前款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由行政执法检查机关作出;其他决定可以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关作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处理职权范围内的,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职权范围或者需要由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的,报请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检查机构。
行政执法检查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使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报请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的,使用报告的形式;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以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名义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以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名义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加盖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送达被通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后,被通知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发出通知的行政执法检查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送达有关部门后,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建议的行政执法检查机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应当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应当接受司法机关、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阻挠、妨碍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内容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对行政执法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告
为适应中央、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在近期组织中央、国家机关103个部门考
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约1700人(从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中计划录用约1400人,部分特殊职位从社会在职人员中计划录用约300人);同时组织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12个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约3100人(从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中计划录用约2900人,部分特殊职位从社会在职人员中计划录用约200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普通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部分特殊职位允许当地社会在职人员报考。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或工作)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7、《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其它条件;
8、报考中央、国家机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符合学校规定的进京或留京条件,社会在职人员须具有北京市户口;报考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的社会在职人员须具有报考部门所在地户口。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的招考职位分A、B两类。各招考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2001年第11期,同时可以从11月3日开始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公务员考试网www.offical.com.cn(直接查询,条件检索)
新华网政府在线频道www.xinhuanet.com
中华网教育频道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行业考试>公务员考试) www.edu.cn
新浪网新闻首页news.sina.com.cn
千龙网文教频道edu.21dnn.com/edu/index.htm
(二)中央、国家机关报名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的报名采取网络报名与北京现场报名两种方式,报考人员可视自身情况任选一种。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就近考试。
1、网络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3-14日
报名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快速登录可进入以下网址:
网上报名:www.mop.gov.cn/ksly1.asp
报名资料更改:www.mop.gov.cn/ksly2.asp
查询时间:2001年11月15—16日。
通过网络报名的考生,可在人事部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招考部门的资格审查。快速查询可进入以下网址: www.mop.gov.cn/ksly3.asp
2、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17-18日,每天9:00-16:00。
报名地点:全国农业展览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
注意事项:在北京现场报名的人员必须于11月3-14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站(www.bjpta.gov.cn),预先填写个人的报名信息。
(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的报名办法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的报名主要采取就近现场报名的方式,不能到现场报名的人员可通过系统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报名。
1、网络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3-14日,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就近考试。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主管部门报名网址:
海关总署:kaolu.custom.gov.cn
财政部:www.mof.gov.cn
质检总局:www.ciq.gov.cn
测绘局:www.sbsm.gov.cn
审计署:www.audit.gov.cn
气象局:www.cma.gov.cn
地震局:www.csi.ac.cn
统计局:www.stats.gov.cn
海洋局:www.soa.gov.cn
海事局:www.msa.gov.cn
农业部:www.agri.gov.cn
查询时间:2001年11月15—16日。在所报名网站进行查询。
2、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01年11月17-18日,每天9:00-16:00。
现场报名地点及网上报名考生确认参加考试地点:
省(区、市)名称
现场报名地点
网上报名考生确认参加考试地点
电话
北京市
全国农业展览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北京市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
010-64161760
1605700
上海市
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123号)
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123号)
021-64045568
转6160或6162
天津市
中国北方技术交易市场
(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8号)
天津人才考评中心三楼大厅
(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4号)
022-23131436
重庆市
重庆海关办公楼底楼(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2号)
重庆海关办公楼底楼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2号)
023-67765235
河北省
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力市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237号)
河北省人事厅录用考试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8号)
0311-7020884
山西省
山西人才市场
(太原市建设南路162号 五一商厦往南100米路东)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太原市东华门7号)
0351-3173021
0351-
3173081转5229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军转招待所二楼多功能厅(呼和浩特市中心东路团结巷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呼和浩特市中心东路团结巷8号)
0471-6266092
0471-6287995
辽宁省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辽宁人才市场大楼一、二层大厅,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辽宁人才市场大楼一、二层大厅,
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024-22503873
吉林省
吉林省远东艺术馆
(长春市西安大路161号)
吉林省远东艺术馆
(长春市西安大路161号)
0431-8905546
8905447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才市场(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黑龙江省人才市场(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0451-2622383
江苏省
东南大学体育馆
(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
机械大厦一楼大厅
(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
025-6632860
浙江省
浙江大学西溪校区室内球馆
(杭州市天目山路148号)
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杭州市天目山路142号,浙江长线大楼九层)
0571-87503061
88826550
安徽省
安徽省人才市场(合肥市益民街17号富华大厦四楼)
安徽省人事考试中心
(合肥市桐城路148号)
0551-2649039
2671627
福建省
福州大学图书馆
(福建省福州市工业路523号)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福州市五四路280号,中宇楼5楼,福建中医学院大门旁)
0591-7822088
江西省
江西省人才市场大厅
(南昌市叠山路189号)
江西省人才市场大厅
(南昌市叠山路189号)
0791-6221276
山东省
山东省人才市场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4号)
山东省专业军官培训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2号)
0531-8936745
河南省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郑州市顺河路32号)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郑州市顺河路32号)
0371-6321991
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体育馆西边
训练馆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茶港军转小区(湖北省人事考试中心一楼报名大厅)
027-87235906
湖南省
军凯宾馆后栋
(长沙市远大一路132号)
湖南省人事考试中心(长沙市韶山路1号省委三办公楼)
0731-2217795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理工大学东区体育场
广东省人才评价中心
(广州市天河北路合晖街196号祥兴大厦三楼)
020-83133955
38490265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人才市场
(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29号)
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科学活动中心三楼)
0771-5841391
海南省
海南省就业局
(海口市白龙南路63号)
海南省就业局
(海口市白龙南路63号)
0898-65332565
四川省
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
(成都市三槐树街2号)
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
(成都市三槐树街2号)
028-6740085
转2181
贵州省
贵州省博物馆
(贵阳市北京路168号)
贵州省人事厅考试指导中心
(贵阳市延安东路33号,外文书店四楼)
0851-5824229
云南省
云南省人事厅办公大楼二楼
(昆明市五华区潘家湾44号)
云南省人事厅办公大楼二楼
(昆明市五华区潘家湾44号)
0871-5398823
西藏自治区
西藏大学行政办公楼会议室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干部调配处
0891-6839673
陕西省
中国西安人才市场(西安市长安北路1号,省工业展览馆)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西安市西大街146号,省图书馆院内)
029-7251134
7274936
甘肃省
兰州海关院内(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527号)
兰州海关院内(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527号)
0931-8960337
896019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人才交流中心(宁夏银川市南熏西路新华苑1号)
宁夏人才交流中心(宁夏银川市南熏西路新华苑1号)
0951-5043297
青海省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
0971-61393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人事厅人才市场
(乌鲁木齐市健康路7号 人民广场西侧)
新疆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乌鲁木齐市建国路7号)
0991-2646004
2646694
注意事项:在北京现场报名的人员必须于11月3-14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站(www.bjpta.gov.cn),预先填写个人的报名信息。
(四)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咨询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2、报考人员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3、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4、报考人员到现场报名,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所在院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以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2B铅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用。
5、网络报名的人员,不允许同一个人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在招考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能再报考第二个部门。
6、在网上报名成功者无需再到现场报名。但必须按照网上提示的信息到所选择的考试地点进行考试确认,同时缴纳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报名表1张和考试报名费,领取准考证凭证。网络报名且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和报名推荐表(或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缺少上述证件、文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面试。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类职位和B类职位两种:
A类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
B类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01年12月15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可通过下列网站查询:
公务员考试网站www.offical.com.cn
人事部网站www.mop.gov.cn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研究确定A、B两类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考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经用人部门和原报考部门同意,对A类职位中过线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可从报考本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过线人员中调剂;对B类职位中过线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可从报考本类职位或A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过线人员中调剂。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报考人员只有考试成绩、考核结果、体检都符合录用条件,才能办理录用手续。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