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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9:0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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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下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71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一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

  二、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三)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三、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4月15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在查处假冒商标违法活动中,注意与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构成假冒商标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假冒商标违法犯罪行为。
今年以来,商标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这些法律的通过和实施,不仅从立法角度加强了商标管理的力度,为严厉打击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查处假冒商标案件的工作中做到既密切合作,又各司其职,严格依法办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抓住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这一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热点,下大决心搞好商标管理工作和商标管理队伍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商标法》。要进一步提高对查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案件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克服办案中存在的种种困难,依法严厉打击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注意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查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中取得的成绩,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执法的形象。要努力建立一支力量充实、人员精干的商标管理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装备,切实做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返还给各地的商标规费提留,全部用于商标管理工作,不挪作他用,保证商标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包括使用伪造的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非法经营额达到10万—2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万——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非法经营额达到2万——5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5千——1万元的。
2、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擅自制造(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包括伪造的商标标识)达到2万——5万件(套),或者非法获利达到1万——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擅自制造(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包括伪造的商标标识)达到5千——1万件(套),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千——5千元的。
3、故意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非法经营额达到10万——2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万——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非法经营额达到2万——5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5千——1万元的。
4、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情节恶劣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条第1、2、3、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接近第二条规定的立案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予立案: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屡教不改的;
2、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给工农业生产带来严重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的;
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6、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具有直接联系,凡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假冒商标罪特征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符合其他罪特征的,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查处,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六条。

二、删去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