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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0:5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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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教高科〔2008〕4号


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评审工作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浙江省教育厅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教育厅有关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评审工作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项目评审主要指高校教学成果评奖、教学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评奖、科研项目立项、优秀人才选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各项需要通过评审来进行选拔的活动。可分为三类(具体见附录):
评审类项目:指我厅组织评审后即为最终评审结果的项目。
限额推荐类项目:指需经我厅组织评审后限额推荐上报给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局的项目。
非限额推荐类项目:指需经我厅组织评审后非限额推荐上报给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局的项目。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三条 评审类项目评审程序:
1. 省教育厅发文布置。明确项目的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限额、申报程序等要求。
2. 组织申报。高校根据省教育厅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和项目进行申报。
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有关单位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如有举报或投诉的,调查核实清楚后,报省教育厅。
3. 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4. 专家评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以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可根据申报对象数量和学科分布,实行学科组评审或学科组、专家委员会两级评审。必要时可组织项目答辩和现场考察。
5. 公示。省教育厅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和浙江教育网公示,或者在各申报高校内部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由省教育厅进行调查核实。
6. 发文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报分管厅领导和厅长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评审项目内容涉及学校主要领导或学校整体的,报厅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公布评审结果。
第四条 限额推荐类项目评审程序:
1. 转发文件。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项目申报文件精神,省教育厅转发给符合申报资格的高校,并下达各校申报限额。
2. 高校组织申报。高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和省教育厅通知要求,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和项目进行申报。各校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议,按限额上报省教育厅。
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学校相关部门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如有举报或投诉的,调查核实清楚后,报省教育厅。
3. 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4. 专家评审。根据项目评审文件的要求,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以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可根据申报对象数量和学科分布,实行学科组评审或学科组、专家委员会两级评审。必要可组织项目答辩和现场考察。
对某些名额少,要求明确、内容单一的项目,也可以组织厅内有关处室进行联审,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 推荐上报。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或处室联审结果确定拟申报对象,报分管厅领导和厅长审核批准,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按要求对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条 非限额推荐类项目评审程序:
1. 转发文件。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项目申报文件精神,省教育厅转发给符合申报资格的高校,按要求组织申报。
2. 组织申报。高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和省教育厅通知要求,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和项目进行申报。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学校相关部门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如有举报或投诉的,调查核实清楚后,报省教育厅。
3. 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 推荐上报。省教育厅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并按有关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确定拟申报对象,报分管厅领导批准上报有关部门。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按要求对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评审专家遴选与评审原则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原则如下:
1. 省教育厅职能处室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资料由各高校上报。
2. 省教育厅职能处室在驻厅监察专员办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从省级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聘请省外专家),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3. 高校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熟悉相关学科领域国内外发展状况;省级部门专家一般应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职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较为熟悉。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4. 省教育厅根据各项目评审中被评审对象的数量和学科分布来确定专家组成员数量及组成结构,被评审对象数量较少的聘请专家5—11人,被评审对象数量较多聘请专家7—15人。专家组成员组成应充分考虑被评审项目的学科和高校分布情况,避免某一学科或某一高校评审项目专家过多。需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5.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被评审的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项目评审活动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项目评审过程和结果。评审专家(专家组)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省教育厅各类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专家评审费的支付参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机关项目评审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教办秘〔2007〕80号)等有关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教育厅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项目评审中,根据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第十条 限额和非限额推荐类项目管理根据有关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省教育厅负责协助管理;评审类项目由省教育厅各相关处室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教育厅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省教育厅行政、驻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教育厅,不得提交评审委员会及转发其他专家。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职能处室会同驻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对异议进行处理:
1. 对署名异议的,应当对异议人及异议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并听取意见。
2. 对匿名异议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3.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都应积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教育厅项目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驻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录
评审类项目:
*省级教学成果奖
*省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
*省高校创新团队
*省特聘教授(钱江学者)
*省高校重大科技攻关和人文社科重大研究项目
*省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高职专业带头人
省级精品课程
省新世纪教改项目
省重点建设教材
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高职实训基地)
省级教学团队
省级特色(品牌)专业
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省级高职高专教学资源库
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
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限额推荐类项目: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四年一次)、
*国家级教学名师
*教育部新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教学团队
*中央财政支持职教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
国家级精品课程
国家级特色(品牌)专业(第一类)
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省农业科技奖励
省科技重大贡献奖
教育部科技重点项目
教育部培育资金项目
省“钱江人才”计划
非限额推荐类项目: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增选
*省特级专家
*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特色(品牌)专业(第二类)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

注:1、带*的项目需递交厅长办公会议。
2、尚有未列入附录的项目或今后工作新增的项目请参照执行。




关于做好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中医临床能力及岗位适应性评价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关于做好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中医临床能力及岗位适应性评价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教高[1999]9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

为贯彻落实全国中医药教育工作座谈会议有关精神,全面了解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客观评价高等中医药教育质量,我司决定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对1982年以来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临床能力及岗位适应性的调查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全国高等中医药教育研究中心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将为深化高等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和制定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质量标准提供依据,并直接关系到中医药队伍的建设,因此,请各单位予以重视与支持。我司将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调查工作按照10月11日在北京召开的“调查工作培训班”上的要求进行,请各单位于1999年11月20日前将回收的调查表寄往全国高等中医药教育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 邮编:10002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