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20:59: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08]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属人才中介机构:

现将《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档和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管,提高人才中介机构的信用度和公信力,推进我省人才服务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全省人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5]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是指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年度验证等方面相关情况和出现弄虚作假、不规范运作、违法违规、受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人才中介机构获得政府和社会褒奖情况记录归档所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由人才中介机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组成。

  第四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基本信息:

  (一)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其登记、变更、注销情况;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年度验证的结果。

  第五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提示信息:

  (一)人才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需整改的情况;

  (二)人才中介机构未通过年度验证待整改的情况;

(三)人才中介机构未能及时准确收集报送本单位相关信用信息的情况;

(四)人才中介机构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六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警示信息:

(一)人才中介机构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二)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三)人才中介机构违规披露信息,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四)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因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五)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况;

(六)人才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七)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因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八)人才中介机构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九)人才中介机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第七条 下列内容记录归档为人才中介机构良好信息:

  (一)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情况;

(二)人才中介机构受到县级以上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褒奖的情况;

(三)人才中介机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属于良好行为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归档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归档期限至人才中介机构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记录归档期限为2年;

  (三)警示信息,记录归档期限为5年;

  (四)良好信息,记录归档期限为5年。

  第九条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所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档和发布管理工作,并授权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审核、记录归档、更新维护和发布等工作。各人才中介机构作为信息采集点,必须及时准确地收集报送本单位相关信息。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机构发现记录归档和发布的本机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向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归档和发布管理的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变更或撤销信息;经复核确实有误的,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更正或者删除该记录,并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 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举报人才中介机构的不诚信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恶意举报。

第十二条 省、设区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通过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发布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上述网站查询公开发布的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人才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年度验证、信用等级评定、表彰奖励和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专项补贴等工作中,应将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坏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表一),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表一和表二);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推进农民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素质,为实现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智力支持,我部制定了《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2004年3月15日前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

  开展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素质,是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培训工作,把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作为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民培训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现就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民培训工作的思路和任务

  ⒈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规划》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⒉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要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为目标,以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为重点,完成13个粮食主产省区农民科技培训10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50万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亿人次、建设1000个农民科技书屋等任务。

  二、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科技培训

  ⒊组织实施《2003-2010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规划》,积极推进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加大绿色证书培训、青年农民科技培训、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和农业远程培训等工程的实施力度。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农业科技、推广、教育培训资源,大规模、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农民科技培训。把先进实用技术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结合起来,把对广大农民培训与骨干农民培训结合起来,增强农民科技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全面推进农民科技培训工作。

  ⒋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动员和组织高中等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和推广培训机构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经常性的农民科技培训,送科技下乡;要充分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系统的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科技培训;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龙头企业和专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就近、就地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教育培训手段和通过巡回课堂、农业科技110、科技大集、科技“大篷车”等形式,开展面广量大的实用技术培训,把科技送到千家万户,切实将1亿人次的农民培训任务落到实处。

  ⒌2004年农业部着重抓好13个粮食主产省区的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4大作物50个主导品种和10项主推技术的培训。在粮食主产省区选择100个粮食生产大县,每县选1万个粮食生产大户,按照“一张培训卡、一张明白纸、一本技术手册、一张光盘”的培训模式(简称“四个一培训模式”),结合农时季节对农民开展培训,为每户培训1个明白人,使100万户农民直接受益。培训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管、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机构承办、任务落实到人”的运作机制,承担任务的有关省区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4大作物生产技术培训计划,并落实到乡、村、户,确保培训任务完成。

  ⒍2004年农业部重点在粮食主产区和革命老区再建1000个农民科技书屋,为每个书屋赠送一批科技书刊和光盘。各地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民科技书屋建设,并加强对农民科技书屋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书屋的作用,积极探索科技下乡和农民培训的长效机制。

  三、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村小康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结合实际制定规划,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⒏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委启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阳光工程”)。计划今年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50万人。主要通过订单、定点、定向的形式,对用工量较大的餐饮、保健、建筑、制造、家政服务等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粮食主产省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特别是对已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并取得一定经验、有输出能力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

  ⒐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性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手段和印发资料、现场培训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地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广大农民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

  四、加强领导和监管,切实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

  ⒑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强对农民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统筹协调,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实行农科教结合,形成科教兴农的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把任务落到实处。

  ⒒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以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入体制。要研究切实可行的经济补偿机制,保证培训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民身上。鼓励和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民培训工作,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智力投入保障机制。

  ⒓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督导与检查,杜绝和纠正各种强制农民参加收费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错误做法。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调动和激发广大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农业部今年第四季度将组织对农民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对项目管理好的省份,在今后安排年度计划时适当倾斜;对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的省份,将给予通报批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检查和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