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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有关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2:2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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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有关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有关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抗震救灾情况,有力保障灾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国家局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地震灾区省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受灾情况、抗震救灾急需药品(医疗器械)需求保障情况以及各省(区、市)的捐赠情况进行每日报告统计。请认真填报抗震救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3),于每日下午13:30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国家局。


  附件:1.地震灾区省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受灾情况统计表
     2.抗震救灾急需药品(医疗器械)需求保障统计表
     3.抗震救灾急需药品(医疗器械)捐赠情况统计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


焦作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三条 从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署名或匿名、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举报内容经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程序的案件,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六条 举报方式: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第四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实行举报受理首问负责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凡接到举报的,要认真做好受理登记、案件移交、组织调查等工作,杜绝让举报人再向其他部门举报。经核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于被移送部门经审查不予受理的,由原移送部门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定部门办理;对于举报案件复杂、影响重大、有较大异议的,经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定部门办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内容,及时转交、督促相关部门查处;查处结果按规定报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举报奖励基金。根据具体案情,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奖励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兑付,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按涉案货值的5%—10%奖励;涉案货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涉案货值的5%—8%奖励;涉案货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涉案货值的5%—6%奖励。
第十条 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黑窝点”、“黑作坊”等内部从业人员举报的,按涉案货值的8%—12%奖励。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最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第六章 举报人确认方式

第十二条 举报人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 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五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第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

第七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部门要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收到案件承办部门举报奖励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审核、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第八章 举报奖金领取

第十八条 举报人要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并积极推进实施,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举报受理专职机构和人员,将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专门举报受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并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将举报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在未经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0日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故意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要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第39 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能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的请示》(川工商办[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