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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分站管理规则(试行)

时间:2024-07-09 15:0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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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分站管理规则(试行)

国家计量局 铁道部


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分站管理规则(试行)

1986年6月12日,国家计量局、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维护国内外贸易的正常进行,节约能源和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确保铁路罐车容积量值准确可靠,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 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分站(以下简称“分站”),根据国家计量局的授权,对本分站管辖范围内的铁路罐车的容积进行检定和计量管理,业务上受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的指导,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计量局的监督。
第3条 分站可设置在具有制造或修理铁路罐车能力的工厂内,以“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分站所在单位名称)分站”开展铁路罐车容积检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4条 铁道部所属的分站负责全国进厂修理和新造铁路罐车的容积检定;其他分站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自备罐车的容积检定。除以上分工外,各分站均应接受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或有关人民政府计量局安排的其他铁路罐车容积检定任务。
第5条 分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则,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进行检定管理。
第6条 分站对铁路罐车进行检定必须执行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程。
第7条 分站对检定完毕的罐车出具检定证收,注明各项检定参数的实际数据和容积表号,并按月向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报送。
第8条 分站有权与送检单位签订铁路罐车检定协议。
第9条 参加有关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方面的下述工作:计量纠纷的仲裁和计量认证方面的技术工作以及有关技术考核工作;检测技术方面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10条 收集特殊罐车资料,及时反映和研究解决检定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11条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分站铁路罐车容积检定实施细则,站长、技术、管理、检定及其他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检定设备、器具的维护保管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12条 铁路罐车容积检定按国家规定的检定收费标准收取检定费。

第三章 人 员
第13条 分站应设专职或兼职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的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14条 分站应设一定数量的检定人员负责铁路罐车检定工作。检定应由三名检定员执行。检定人员必须经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培训考核合格并执有检定人员证书。检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15条 各分站应组织检定人员日常业务学习,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坚持计量法制管理,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16条 检定铁路罐车用计量器具(套管尺、钢卷尺、超声波测厚仪和专用计量器等)的型式、型号,由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统一规定。
第17条 检定铁路罐车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实行强制检定。
第18条 新购置和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准投人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19条 本规则由国家计量局和铁道部批准颁发,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规定,按本规则执行。
第20条 本规则由国家计量局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7〕11号

(1997年12月2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1日公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此复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等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



劳动人事部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国家经委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劳动人事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劳动人事部


附: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

一、范 围
凡在劳动人事部门内从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矿山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劳动保护科学研究、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检测与研究、技术培训、科技情报和科技管理等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均可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
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
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工作分为安全监察、科学技术和科技管理三种。
安全监察工作是指直接从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矿山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科学技术工作是指直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技术检测、性能试验和科技情报研究等工作。
科技管理工作是指直接从事科技规划、科技工作管理、标准化管理、情报资料管理、设备器材管理、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二、任职条件
(一)技术员
中专、大专毕业生,在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技术员。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在高、中级科技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分管的一般性监察、科研、检测和管理工作。
(二)助理工程师
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专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工程师。
1.能够结合本职工作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开展工作。
2.具备完成一般性监察、科研、检测和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在高、中级科技人员指导下,完成分管的工作。
(三)工程师
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任命)为工程师。
A.安全监察工作岗位
1.能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分管业务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基本掌握现代化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具有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
3.熟悉和掌握分管工作的安全条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具有处理安全监察工作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4.能指导初级安全监察人员工作和学习。
5.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B.科学技术工作岗位
1.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独立承担较复杂科研项目的研究、设计、检测等工作。并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取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设计、检测成果或有一定水平的论著,并具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
4.能指导初级科技人员工作和学习。
5.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C.科技管理工作岗位
1.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基本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具有一定科技管理经验和政策水平,能独立组织科技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3.能指导初级管理人员工作和学习。
4.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四)高级工程师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任命)高级工程师。
A.安全监察工作岗位
1.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独立解决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矿山安全与职业卫生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重大技术问题;能综合分析安全工作情况,具有丰富的监察经验;撰写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论文,为监察工作做出显著成果和贡献。
3.能熟练地掌握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法规、条例、规程、标准,具有较高的技术政策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
4.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安全监察和技术检测工作。
5.具有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B.科技工作岗位
1.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技术检测项目或主持和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试验实施能力,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问题。
3.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检测、检验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研究、设计、检测、检验成果;发表过较高水平的科技论文。
4.能够指导中级科技人员、硕士生的工作和学习。
5.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C.科技管理工作岗位
1.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代化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主持制订和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法规、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具有指导和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能力,在管理工作中做出过重要贡献。对科技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提出过重要见解,并取得了显著效果。并能分析论证总结出较高水平
的经验报告。
3.能指导管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4.具有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三、工作任务
A.安全监察工作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矿山安全与卫生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政策、法令,负责对全国工厂企业、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管理。
1.加强安全教育,积极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推动安全生产,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职工安全健康。
2.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和审定各项安全监察法规、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制定安全监察工作规划。
3.实行安全监察管理,监督检查地区、部门和工矿企业贯彻有关法律、条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资格认可或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工矿企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令其停建、停产整顿或予以封闭。对严重违法造成重大事故或职业病的责任者或领导
人,有权给予处罚,必要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统计、分析各类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情况,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对策。负责劳动安全事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5.指导下级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对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6.监督检查工矿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工程的完成和技措费使用情况,推广行业试点先进经验。
7.调查研究国内外劳动灾害,安全与职业卫生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与对策,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并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B.科学技术工作
围绕减少生产过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及为制定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法规、条例、标准、监察手段,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技术检测、性能试验和科技情报研究等工作。
1.从事工伤事故控制技术和职业危害控制技术的研究。
2.开展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决策学、管理科学和信息科学项目的研究。
3.为劳动保护立法和编制安全规程、条例和标准等提供科学依据开展研究工作。
4.对特种锅炉、压力容器受压设备包括进出口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技术检测和预测、预防事故发生的研究。
5.开展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专用检测仪器和设备样板技术的开发和研究。
6.开展系统安全工程、人机工程和心理学的研究,以及伤亡事故致因理论研究。并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从设计、施工、制造直至报废各个环节,逐步做到整体系统安全生产。
7.开展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科技情报研究工作,为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提供先进的技术和新的管理信息。
C.科学技术管理工作
从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科学技术规划、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标准化管理、情报资料和信息管理、设备器材管理、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1.制定不同时期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科学技术方针、政策,确定科学技术方向和路线。
2.编制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赋予实施。
3.审定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的科研立题、成果鉴定、推广和奖励。
4.制定和管理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标准,使技术标准系列化。
5.收集和整理国内外劳动保护、矿山安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情报资料,使情报资料管理现代化,办好劳动保护学术刊物。
6.合理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检测用的仪器设备,定期维修和校验,保证仪器设备完好运行。
7.组织对安全监察人员和技术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并做好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8.组织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或学术活动,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和安全技术学术交流。



198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