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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21:1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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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中医专科医院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中医专科医院评审工作,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为正确把握评审标准,现将《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和《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通用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细则是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是各地开展三级中医专科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中医专科医院加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开展中医专科医院评审工作,不得对细则自行调整。
细则电子版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综合处 田 军 王 瑾
电 话:010—59957686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附件:1.《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
2.《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
3.《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通用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




三级骨伤医院评审细则(印发稿).doc 0e855c8a45369a91a03fe1a8a98a60b9.doc (774.50 KB)

三级肛肠医院评审细则(印发稿).doc b7f9502902511be2081457ede4310743.doc (723.00 KB)

三级专科医院通用评审细则(印发稿).doc 1fca0bd01a70ee760bf02b67e3a0165d.doc (628.00 KB)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199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当事人以经济合同商品质量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商检局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处理失踪军人离婚案件应取得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失踪军人通知书作为证明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处理失踪军人离婚案件应取得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失踪军人通知书作为证明的联合通知

195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55年6月25日以法行字第9017号、内优字〔55〕字第239号、总政秘查字第5号联合发出的《关于处理军属寻找革命军人问题的规定》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一、凡经原籍县(市)人民委员会查明确系参加我军的军人,已有两年未与家庭通信者,可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为“失踪军人”。……二、军属查找两年内尚与家庭通信之革命军人,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负责查找,如无下落时,由师级政治机关将此类军人列表汇报各军区政治部,由各军区政治部编成军属寻人名单,送总政治部统一印刷分发至全国部队查找。经刊布一年仍无下落者,即作为“失踪军人”,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原籍县(市)人民委员会。为了具体执行上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特制发“失踪军人通知书”,并规定对于经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失踪军人”,和经部队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后,通知县(市)人民委员会的“失踪军人”,统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发给他们家属“失踪军人通知书”。根据以上情形,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失踪军人家属提出的离婚案件时,应取得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发给失踪军人家属的“失踪军人通知书”作为证明,并将“失踪军人通知书”记录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