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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4-07-13 07:1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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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 李纪恒

2011年12月6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1年6月30日现行有效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2件规章

(一)《云南省国家建设征收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1991年6月22日云政发〔1991〕111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2年4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二、修改3件规章

(一)将《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须按《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建设许可证”修改为:“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应当依法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地质勘查临时使用林地及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第十一条中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向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三)将《云南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第四条第(七)项中的“房屋拆迁”修改为:“房屋征收”。

三、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2003年11月14日云政发〔2003〕164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印发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2009)6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经2009年4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制造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旅游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必须是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半年期以上(含半年期)的贷款,或已在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联合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半年期以上(含半年期)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证券市场上的投资。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必须是按规定依法缴纳税款,同时不拖欠职工工资以及社保费用的合法经营企业。
对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行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认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科技型企业(由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吸纳下岗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15%以上)再就业企业优先扶持;其余按照税收贡献大小为基本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贴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已在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联合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七条 贴息补助标准: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金额为该贷款额相应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全市贴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第八条 按照我市行业分布情况,贷款贴息分配比例原则上为制造业占50%、商品流通企业占30%、旅游企业占20%。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每年3月20日前,企业就上年度贷款期届满、并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贷款向市经贸局、市旅游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按要求填制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有关部门确认盖章,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银行贷款卡记录(原件、复印件)、借款合同、信用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属于优先扶持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财政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的额度,并将初审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贴息款给企业。对不符合条件或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企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同一贷款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贷款项目不能同时向外经贸、经贸、科技等部门申报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单位,市财政局追回发放给该企业的全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本市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的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时间暂定五年。

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19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