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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11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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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11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9号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规章的基础上,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就业训练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目录附后)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11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一)河北省就业训练办法

(1986年9月24日冀政〔1986〕102号公布施行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订)

(已被国家新的政策代替)

(二)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1995年6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施行)

(已被国家新的政策代替)

(三)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1995年7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1995年9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四)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五)河北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施行)

(已被国家新的政策代替)

(六)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1997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与国家新的政策不相符)

(七)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八)河北省动物消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6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代替)

(九)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2001年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修正)

(已被国家、省新的政策代替)

(十)河北省动物重点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6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十一)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002年10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7号公布2002年11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行政法规代替)



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

(2001年2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促进本省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的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销售、运输(包括赶运)和屠宰的动物离开生产、饲养地前实施的检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律的规定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并可根据当地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需要,在村庄和集镇设动物检疫协助员,协助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员必须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书。动物检疫协助员必须经设区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检疫协助员证书。

第六条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时,供饲养、屠宰的动物,应当实施临床健康检查;供种用、乳用、医用、实验用、役用的动物和宠用动物,除作临床健康检查外,还应当进行实验室检疫。

第七条动物出栏前,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三日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进行动物检疫。

第八条宠用动物必须每半年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检疫一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畜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检疫标志。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不得饲养。

第九条收购动物时,收购者必须向动物生产、饲养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进行动物检疫。

第十条从国内异地引进动物时,畜主必须自动物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从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时,畜主必须提前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由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待用的隔离、饲养场地进行消毒。畜主必须对调入的种用动物隔离饲养三个月,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用于种用。

第十一条禁止买卖、运输、屠宰、馈赠未经检疫的动物。

将动物用于展览、演出和比赛,畜主必须持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处(点)。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接到动物检疫的申请后,应当在三十六小时内派出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动物检疫员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产地检疫:

(一)调查疫情;

(二)查验免疫证明;

(三)实施检疫;

(四)经检疫合格的,收缴动物免疫证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作出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应当依照国务院财政、物价部门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及考核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及考核办法

1986年11月28日,国家教委


为搞好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考核工作,特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评审工作程序
会计人员申请担任会计专业职务,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由个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内容包括:
(1)学历,写明何年、何月、何校、何专业毕(肄)业;
(2)经历,写明何年、何单位从事哪一项财务会计工作;
(3)政治态度、工作表现和劳动纪律;
(4)业务自传,主要对个人工作、成长和业务能力提高的过程进行总结;
(5)自我鉴定,包括对个人优缺点的认识。
2.申请会计员、助理会计师职务,需附工作小结(或专题报告)一份;申请会计师职务,需附工作总结(或论文、以本人为主拟订的规章制度等);申请高级会计师职务,需附论文、著作(或教材、讲义、译著、工作总结、调查分析报告,以本人为主拟订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费管理办法等);申请高级会计师,代表其学识水平的主要论著,由组织选送校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两位同行专家评议,并写出评议意见。
3.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根据申请人的业务能力和表现进行考核审查,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4.按规定应参加专业知识考试的人员,在参加考试后,由考核小组将考试成绩记入呈报表。
5.校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小组,对申请任职的会计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记入呈报表,并由考核人员签名,以示负责。
6.校评审委员会综合上述材料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权限,对会计师及其以下职务,经评审投票通过以后,即确认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对高级会计师,经评议通过后,须写出推荐意见,上报国家教委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二、考核内容
1.政治思想:包括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等方面。
2.工作表现:包括热爱本职工作,出勤率、工作中的认真负责精神、克服困难的毅力以及献身精神等方面。
3.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根据本人申请担任的专业职务,对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专业职务任职的基本条件与职责,考核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工作成绩,着重检查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完成任务的出色程度。对申请中、高级职务的会计人员,着重考核其基础理论水平、理论联系实际和指导工作的能力,已取得的成绩、效益与管理水平,以及在培养本单位中、初级会计人员方面所做的工作等等。
三、考核小组的组织
由校会计专业职务评议组中具有会计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会计人员或其他会计业务水平较高的会计人员,会同人事、财务部门与被考核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组成若干个考核小组,经校评审委员会审查,校长批准以后,在全校范围内分片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式
考核小组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采用评分、实地检查等方式,对会计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也可采用答辩、报告会、讨论会的形式,由考核小组集中各方面意见,进行考核。
五、建立业绩考核制度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院校要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在聘任会计专业职务的工作中,由校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小组负责业绩考核。在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完成以后,各院校仍对任职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表现和成绩进行考核,写出评语、记入档案,作为任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定期考核工作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此项工作由各院校的财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