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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印外长第11次会晤联合公报

时间:2024-07-11 18:1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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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印外长第11次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印度


中俄印外长第11次会晤联合公报(全文)




  2012年4月13日,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俄罗斯外交部长拉夫罗夫、印度外长克里希纳在俄罗斯首都莫斯科举行三国外长第11次会晤,并签署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11次会晤联合公报


  一、2012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在莫斯科举行第11次会晤。

  二、外长们重申中国、俄罗斯、印度三国建设性合作的重要意义,强调三国合作不针对其他任何国家,有助于推动地区和平、安全和稳定,并造福于三国人民。

  三、外长们回顾了2010年11月14日至15日在武汉举行的第10次会晤所作决定的落实情况。

  外长们强调在灾害管理领域开展合作的重要性,赞赏2011年5月24日至26日在印度海德拉巴举行的关于应用地球空间技术监测和预报水旱灾害的三国信息和技术交流项目成果。外长们欢迎2011年9月6日至9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中俄印第四次灾害管理问题专家会的成果,并确认了下步三方的合作重点。

  外长们欢迎三国间贸易投资关系得到加强,注意到2011年9月21日至22日在俄罗斯顿河畔罗斯托夫举行了中俄印第三届工商论坛。

  外长们满意地注意到,第11届三国专家学者对话会于2011年11月15日至16日在北京举行。

  外长们支持在应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农业、工商业、能源、创新和高科技等领域推进务实合作,同时在上述领域各多边机制框架内密切相关协作。

  四、外长们认为,世界正在发生复杂、深刻变化,多极化发展进程难以阻挡。同时全球性挑战日益严峻、复杂。在此背景下,外长们强调需集体应对全球挑战,包括地区冲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贩毒、自然和人为灾害、金融和经济不稳定、粮食短缺和气候变化等。中东和北非的事件表明,国际社会应采取协调行动,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冲突问题,此外别无他途。外长们确认,中国、俄罗斯、印度将密切合作应对上述挑战,包括在联合国及其他相关多边场合保持协商。

  五、外长们强调亚太地区应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以及承认安全不可分割、互相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公开、透明的安全与合作架构,以回应本地区国家的合法诉求。

  六、外长们注意到,东亚峰会为各方就共同关心的战略、政治和经济等广泛问题开展对话提供了前景广阔的平台,旨在推动东亚地区和平、稳定和经济繁荣。中国、俄罗斯和印度呼吁本着加强机构间协调的精神,在亚欧会议、东南亚国家联盟、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东盟防长扩大会议等各种地区组织、论坛和对话框架内推进伙伴关系。

  七、外长们对阿富汗局势深表关切,强调国际社会继续参与解决阿富汗问题至关重要。外长们呼吁国际社会应坚决打击恐怖主义组织,避免阿重新成为恐怖分子和极端势力的避风港,进而威胁本地区及区域外安全。外长们重申致力于阿富汗的和平、稳定、独立和繁荣。

  八、外长们强调联合国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的中心协调作用,重申三国愿在联合国框架下以及其他国际和地区机制内就阿富汗问题保持密切互动,包括阿富汗地区经济合作会议、伊斯坦布尔进程及上海合作组织等。欢迎阿富汗在上述区域机制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外长们表示,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撤出应视当地安全情况及阿富汗安全部队负责本国安全的能力而定。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应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授权履行职责。

  九、外长们认为,阿富汗民族和解进程应坚持阿富汗主导、阿富汗所有,这已写入2010年7月20日通过的《喀布尔会议公报》,并在2011年12月5日发表的《波恩会议结论》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波恩会议结论》也得到了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的一致支持。

  十、外长们强调,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是根据巴黎进程有关决定和《上海合作组织禁毒战略》打击阿富汗毒品生产和走私。

  十一、外长们坚定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合作方面的中心协调作用。重申应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有效率、更具代表性。俄罗斯和中国重申重视印度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支持印度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十二、外长们重申,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作为拥有先进核技术的负责任国家,将把防止核武器扩散、积极努力加强核不扩散机制作为三国共同任务。外长们欢迎2012年3月在首尔成功举办了核安全峰会,支持落实峰会公报的有关决定。

  十三、外长们注意到当前伊朗核问题形势,不应任由其升级为冲突,产生灾难性后果,这不符合任何一方利益。伊朗在地区和平发展和繁荣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这一地区则具有重大政治和经济意义。伊朗应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行使其合法权利。外长们关注伊朗核问题的形势发展,承认伊朗在履行相应国际义务的同时,可行使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外长们支持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及对话方式,包括伊朗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的对话,解决所有相关问题。外长们敦促伊朗遵守安理会有关决议,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开展合作。外长们希望于2012年4月14日举行的伊朗核问题六国政治总司长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十四、外长们对朝鲜的发射行为表示严重关切,呼吁最大限度克制、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朝鲜半岛紧张局势升级的行动。

  外长们重申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妥善解决朝鲜半岛问题的重要意义,呼吁所有各方进一步努力,以寻求尽早重启六方会谈,实现中国、美国、朝鲜、俄罗斯、韩国、日本于2005年9月19日所达成的《共同声明》中所提出的目标。

  十五、外长们强烈谴责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强调任何理由都不应成为恐怖主义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借口。外长们认为国际社会应以最强有力的集体行动应对恐怖主义这一共同挑战,重申不应仅对恐怖分子采取行动,同时也应打击恐怖行动支持者和资助者。

  十六、外长们强调,应协助其他联合国会员国更好地落实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推动更多国家加入联合国有关反恐公约、促进落实包括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2001年)和1624号决议(2005年)等在内的相关决议。外长们强调,应支持安理会反恐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加强反恐委员会执行局在反恐相关重要领域的能力。

  十七、外长们对将信息通讯技术更多地用于威胁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表示关切。鉴此,外长们认为国际社会应制定相关的规范和准则。

  十八、在中东北非局势不断演变的背景下,外长们重申将致力于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和平手段,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没有外部干涉的情况下寻求该地区国家所面临危机的解决办法。

  十九、外长们强调将致力于维护叙利亚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坚定要求通过各方放弃暴力及叙主导的包容性政治进程和平解决叙危机。

  外长们强调应支持联合国-阿盟联合特使科菲·安南先生的努力,包括他关于在叙尽早部署联合国观察员团的建议。

  二十、外长们重申将致力于在包括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马德里和会原则、阿拉伯和平倡议等公认的国际法框架基础上,寻求阿以冲突的全面、公正和持久解决。

  二十一、外长们注意到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复苏进程并不平坦。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正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外长们认为,主要经济体应准确、及时地协调各自努力,以促进全球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外长们特别关注南北之间持续的发展差距,强调缩小南北差距的措施将推动全球增长。

  二十二、中国和印度外长欢迎俄罗斯联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使该组织更具代表性,同时也巩固了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系。

  外长们注意到所有国家均有必要采取具体步骤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并努力在多哈回合谈判框架内,取得与该回合发展授权相符的全面、成功的成果。

  二十三、外长们重申二十国集团是世界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强调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的目标仍有待实现,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投票权的公平分配等问题。中国和印度支持俄罗斯担任2013年二十国集团主席国。

  二十四、外长们欢迎2011年12月在南非德班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国大会取得的成果。

  外长们对将于201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抱有信心。此次会议将为国际社会推进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全球合作提供重要契机。

  二十五、外长们欢迎2012年3月29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取得的成果。会议成果展现了这一合作机制日益增长的地位和分量。

  二十六、外长们赞赏三国外交部主管司局长在2011年7月12日举行的磋商,并同意定期举办上述磋商。

  二十七、中国和俄罗斯外长赞赏印度与上海合作组织进行建设性接触,及其希望在上海合作组织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二十八、中国和印度外长感谢俄罗斯外长为三国外长第11次会晤所做的热情周到安排。

  二十九、外长们决定在印度举办下届三国外长会晤。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实施条例》)已颁布实施。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是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
业再就业的重要依托。《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
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认真学习、深入理
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抓好贯彻落实。要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和社会
保障以及人才工作整体规划,指定专门人员,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依法管理,
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二、依法履行职责,逐步完善审批制度
  (一)完善审批制度。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做
好民办职业培训的审批、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教育
促进法》规定的审批范围进行审批和管理,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审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服务、高效原
则,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
作。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申办材料
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发给《民办
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告,同时,通知该学校按规定
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实施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应在2005年4月1
日前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不合格者,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
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由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相应的审批机关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鉴定
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
  (二)规范办学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统一使用
“XX市XX职业培训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
  (三)加强备案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知并督促其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时
做好如下材料的备案: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
简章和广告;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
料、财务状况等。
  三、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教学指导和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供劳动力市场
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其合理设置专业,并在教学(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建设等方面提供
服务。我部将重点组织开发通用性较强、需求量较大专业(工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
纲,已颁布的适用于社会培训机构的餐厅服务员等十三个专业的培训计划、大纲继续有效;
尚未开发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发,并报我部备案。目前国家或地方暂时
没有制定教学(培训)计划和大纲的专业(工种),可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据《国家职业标
准》,自行制定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并经专家论证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再组织实施。为民
办职业培训毕(结)业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及时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毕(结)业生纳入当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指
导。
  (二)做好校长和教师的上岗资格认定及培训。参照同级公办技工学校校长任职要求,
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师应具
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对兼职教师也要提出相应的要求。定期举行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研修活动,定期对教学管理水平高、培训质量突出、就业率高的
学校的优秀校长和教师进行评选和表彰。
  四、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一)强化办学监督和质量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
处理有关事项,并做好相关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定期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
中介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形
成评估报告。我部将委托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试点开展质量管
理体系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委托社会
信誉好、业内影响大的中介组织,对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可设立
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日常监督的记录、评估报告、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以及信用等级应作为衡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对监督、
评估过程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造成恶劣影响的,
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期满仍不合格的,取
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并督促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做好财务
清算和清偿,并及时通报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
  (二)做好招生收费和广告的监督工作。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引导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核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
招生简章和广告,一经发现在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培训
期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方式等方面的虚假信息和承诺,应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
正且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
  五、争取政策扶持,做好信息公开,总结先进典型
  (一)提供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支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争取地方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一定比例用于民办职业培训发展。帮助落
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建设用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以及教师、学生各项待遇等方面享有
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对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等任务的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培训经费补助。组织有关评奖评优、文体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时,要为民办职业培训学
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参加培训人员提供同等机会。民办职业培训审批、管理和监督的必要经
费,应列入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办公经费预算,并报财政予以保障。
  (二)建立服务平台。建立专门的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工作平台,并通过报纸、网络
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工作制度、审批程序、办公时间和联络方式,公告所审批的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及其章程,引导学员到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接受培训。我部将依托中
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建立民办职业培训专栏。
  (三)树立办学典型。总结和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贴近市场规范办学、注重质量追求
效益、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
效果明显的典型经验并加强宣传。定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经验交流和先进表彰活动。
  附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四月七日

附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
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
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
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
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
习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
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
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
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
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
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
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
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全国妇联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1〕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妇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促进我国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科技部、全国妇联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妇联要认真做好《意见》的宣传和落实工作,认真部署、统筹推进,并将《意见》贯彻落实中的经验、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报送科技部和全国妇联。

  附件: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科学技术部 全国妇联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促进我国女性科技人才发展,充分发挥女性科技人才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女性科技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
女性科技人才队伍是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女性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一大批女性科技人才活跃在科技工作的各个领域,为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女性科技人才总量不足,女性高层次科技人才数量偏少,参与科技管理决策的女性科技人才比例偏低,缺少符合女性科技人才特点的专项政策,女性科技人才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十二五”时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女性人才发展的制度环境,增强妇女投身科技事业的意愿和能力,扩大女性在科技领域的就业和发展机会,使我国女性科技人才总量持续增长,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女性在科技发展和管理决策中的地位明显提高。
二、大力培养女学生的科学兴趣
中小学校和科技场馆及其他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的科学普及活动中要提高中小学女学生的参与度。各类中小学生科技竞赛等活动要鼓励和支持女学生积极参与,广泛培养女学生的科学兴趣,提高其科学素养。加强对优秀女性科技人才的宣传,大力倡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积极组织女性科学家走进校园与女学生交流从事科研工作的人生体会,着力培养女学生的科学兴趣和对科学研究职业选择的愿望。
三、扩大女性在科技领域的就业机会
在高等学校开展女生职业生涯规划辅导,引导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选择科研工作为终身职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承担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要充分吸纳女大学生和研究生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评审中应充分考虑女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参与情况。各类机构在科研岗位招聘中要依法保障女大学生和研究生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女性应聘者。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机构中的女性科技人才比例要明显增长。
四、加强女性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
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中,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女性科技人才参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的专业知识、创新方法、科研管理培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用人单位要为女性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提供经费和时间保障。
五、大力培养造就创新型女性科技人才
在科技创新实践中积极为女性科技人才创造锻炼成长的机会。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实施、重点创新基地建设中,增加女性科技人员的参与程度。各类人才培养计划和科技计划要加大对女性科技人才的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和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中,充分发挥女性科技人才的作用。大力支持女性创新人才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办科技型企业,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女性科技企业家。举办系列巾帼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深入基层开展科普和技术服务。
六、推动女性科技人才参与科技管理与重大政策咨询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女性科技人才在管理决策中的咨询作用,切实提高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管理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各类科技管理和决策机构中,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女性科技人才参与。政府各类科技项目的咨询和评审专家组中,要逐步提高女性专家的数量和比例。各类学术组织、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要增加女性理事、会员或代表的比例。
七、支持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
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等要实行科学合理的岗位管理、聘期评价和绩效考核办法。可通过实行弹性工作制、配备科研辅助人员等措施,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提供有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对生育后5年内的优秀女性科技人才从事科研活动提供稳定支持。政府科技计划立项评审中,要适当放宽女性申请者的年龄限制。对由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的在研科研项目,可适当延长项目执行时间。
八、加大对女性科技人才的激励和保障
各类科技奖励要逐步提升相关奖励项目中女性入选者的比例,加大对女性优秀科技人才的激励和支持。在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建设中,要把促进女性科技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并将其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中。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女性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奖励基金。鼓励社会各界面向理工科女学生设立专门奖学金,支持其攻读理工科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捐赠财产用于支持和奖励女性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设立女性科技人才创新专项基金。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女性高级专家自愿选择退休年龄的规定。
九、加强对女性科技人才资源的统计和评估
加快建立科技领域女性相关数据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女性科技人才数据库。政府有关部门和妇女组织要积极开展对女性科技人才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加强女性科技人才的成长政策研究。总结女性科技人才成长规律,了解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困难和政策需求,为制定和完善女性科技人才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十、努力营造促进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妇联组织要把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部署、统筹推进。要切实维护女性科技人才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加强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合作,鼓励社会各方面为女性科技人才提供社会化家政服务,帮助女性科技人才合理平衡事业与家庭关系。学术组织、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要积极发挥密切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优势,探索建立有利于女性成长的平台,组织开展针对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交流活动,大力宣传岗位成才、建功立业的优秀女性事迹,营造共同推进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