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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4-05-10 18:02: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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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新闻出版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五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161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7/1310028420554.xls


序号 发布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1 邮电部、出版总署 通知报纸按季征订制度暂缓实行及按月价计算报费办法 (53)邮发字第357号 (53)出报字第145号 1953-4-2
2 出版总署 关于统一规定各级报纸、杂志的创刊、停刊和改变刊期、刊名、开张、定价等事项批准、备案及登记的呈报程序的通知 (54)出报(刊)字第4号 1954-1-7
3 出版总署 关于调整部分农民报纸和少数民族报纸定价的规定 (54)出报(刊)字第154号 1954-9-6
4 文化部 修订全国报纸缴送样本办法的通知 (56)文陈出字第348号 1956-7-12
5 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国外广告商、公司、私人在我国报纸、杂志刊登广告收取外汇费用的通知 (57)文部出字第928号(57)银国汇第253号 1957-11-21
6 国家出版局 图书租(供)型造货工作的暂行规定 (80)出版字第420号 1980-6-25
7 国家出版局 关于期刊登记问题的通知 (82)出版字第89号 1982-2-9
8 国家出版局 关于转发《<新华文摘>的编辑方针和审稿制度》的通知 (82)出版字第93号 1982-2-10
9 国家出版局 关于过期报刊(包括影缩本、缩微胶片)出口问题的通知 (82)文办字第198号 1982-3-26
10 国家出版局、教育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 关于优先运输大中小学教科书做到课前到书的联合通知 (82)出会字第6号 1982-4-30
11 国家出版局、商业部 关于组织有条件的城市商店开展图书代销工作的联合通知 (82)出会字第7号 1982-5-4
12 国家出版局 关于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82)文出字第754号 1982-7-10
13 文化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并准备召开经验交流会议的通知 文出字(83)684号 1983-4-5
14 文化部 关于停止向版本二库缴送样本的通知 (83)出综字第533号 1983-8-29
15 文化部 关于对当前图书发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意见 (85)出综字第276号 1985-7-16
16 文化部 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 文出字(85)1127号 1985-7-17
17 文化部 关于不得变相出版期刊的通知 文出字[1985]1265号 1985-8-5
18 国家出版局 关于发展集体个体书店和加强管理的原则规定 (86)出发字第783号 1986-9-9
19 国家出版局 对当前图书发行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错误倾向的通报 (86)出发字第858号 1986-10-10
20 新闻出版署 关于统一印发报纸、期刊、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表的通知 (87)新出期字第436号 1987-7-3
21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送报刊整顿进展情况的通知 (87)新出办字540号 1987-8-14
22 新闻出版署、劳动人事部 关于出版印刷行业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87)新出人字第613号 1987-8-27
23 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 关于办理去港澳印刷审批手续的通知 新出印[1987]第1003号 1987-12-11
24 新闻出版署 关于执行《关于港澳台报刊进口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87)新出发字第1070号 1987-12-21
25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中央单位内部报刊整顿、登记事宜的通知 (88)新出期字第272号 1988-3-31
26 新闻出版署 关于要求正式期刊将国家统一刊号刊印在封底下部的通知 (88)新出期字第437号 1988-5-4
27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出版社改革、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88)新出办字422号 1988-5-6
28 新闻出版署 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88)新出办字第714号 1988-7-5
29 新闻出版署 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 (88)新出人字第1250号 1988-10-31
30 新闻出版署 关于做好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重新登记工作的通知 (90)新出发字第44号 1990-1-23
31 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部分进行调整的报刊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 (90)新出报字第215号 1990-2-23
32 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涉及苏联、东欧国家的图书的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新出图字[1990]449号 1990-4-9
33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禁止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授受“回扣”的规定 (90)新出联字第620号 1990-5-23
34 新闻出版署、邮电部 关于新华书店、出版社办理邮寄大宗图书目录和征订单手续问题的通知 (90)新出联字第1157号 1990-8-22
35 新闻出版署 关于期刊社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 (90)新出期字第1626号 1990-12-17
36 新闻出版署 关于1991年期刊增刊审批办法 (91)新出期字第135号 1991-2-20
37 新闻出版署 关于统一换发《期刊登记证》的通知 (91)新出期字第259号 1991-3-26
38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1)新出发字第278号 1991-4-2
39 新闻出版署 关于更换报纸登记证的通知 (91)新出报字第391号 1991-5-3
40 新闻出版署 关于核定外国文学出版任务的通知 (91)新出图字第846号 1991-7-10
41 新闻出版署 关于图书总发行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91)新出发字第925号 1991-7-25
42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 (91)新出图字第990号 1991-9-11
43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发行问题的复函 (91)新出发字第1209号 1991-10-7
44 新闻出版署 关于境外出版单位不得在大陆擅自设立办事机构及从事出版活动的批复 (92)新出外82号 1992-1-23
45 新闻出版署 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的落实情况和下一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92)新出发160号 1992-2-19
46 新闻出版署 关于继续做好中小学教材出版、印制、发行工作的通知 (92)新出发848号 1992-6-17
47 新闻出版署 关于转发河北省教委、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课本及教学辅助用书出版发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93)新出发67号 1993-2-3
48 新闻出版署 关于在出版物上使用条码的通知 (93)新出技137号 1993-2-24
49 新闻出版署 关于在出版物上全面推广使用条码的通知 (93)新出技1070号 1993-8-9
50 新闻出版署 关于贯彻执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的办法 (93)新出图1556号 1993-11-26
51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严格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93)新出音1622号 1993-12-13
52 新闻出版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关于海外报刊不得在内地自行征订发行的通知 (94)新出联1号 1994-3-11
53 新闻出版署 关于禁止在我境内与外资合办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的通知 (94)新出外214号 1994-3-30
54 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通知 (94)新出图387号 1994-5-26
55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的意见 (94)新出技480号 1994-6-22
56 新闻出版署 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的通知 (94)新出图556号 1994-7-18
57 新闻出版署 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 (94)新出图610号 1994-7-27
58 新闻出版署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的通知 (94)新出办874号 1994-10-7
59 新闻出版署 关于推荐“常备图书”全国定点销售单位的通知 (94)新出发927号 1994-10-25
60 新闻出版署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内部报刊工作的通知 (94)新出办975号 1994-11-23
61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的通知 (95)新出音7号 1995-1-4
62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古籍整理今译图书出版管理的通知 新出图[1995]19号 1995-1-13
63 新闻出版署 关于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 (95)新出图24号 1995-1-13
64 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1996年挂历最高限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95)新出计242号 1995-3-11
65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文摘类报刊管理的通知 (95)新出报985号 1995-8-2
66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常备书目》(1995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95)新出发1061号 1995-8-16
67 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名录”类图书的管理规定 (95)新出图1060号 1995-8-17
68 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的通知 (95)新出联15号 1995-8-23
69 新闻出版署 关于限期蚀刻SID码的紧急通知 新出音管[1995]61号 1995-8-31
70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使用统一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的通知 (96)新出发64号 1996-2-12
71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严禁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进销港报的通知 (96)新出外77号 1996-2-13
72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在出版物上全面推广使用条码的通知 (96)新出技150号 1996-3-12
73 新闻出版署 关于实施《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96)新出音365号 1996-5-28
74 新闻出版署 关于图书推销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96)新出发461号 1996-7-1
75 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工具类图书进行质量检查的通知 (97)新出图123号 1997-3-20
76 新闻出版署 关于全国各出版社书号核发办法的通知 (97)新出图143号 1997-3-25
77 新闻出版署 关于重申不得随意印发“十五大”报告和新党章的紧急通知 (97)新出图846号 1997-9-11
78 新闻出版署 关于清理音像复制业和审核登记音像复制单位的通知 新出音[1997]484号 1997-12-24
79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刊管理贯彻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新出期6号 1998-1-7
80 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 新出音[1998]83号 1998-1-26
81 新闻出版署 关于建立信息参考类期刊刊号系列的通知 (98)新出期111号 1998-2-13
82 新闻出版署 关于建立高校学报类期刊刊号系列的通知 (98)新出期109号 1998-2-13
83 新闻出版署、劳动部 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98)新出联4号 1998-3-6
84 新闻出版署 关于设立高校校报类报纸刊号系列的通知 (98)新出报324号 1998-3-18
85 新闻出版署 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 (98)新出报404号 1998-4-24
86 新闻出版署 关于应按(91)新出图字第990号文件规定缴送样书的通知 (98)新出图563号 1998-6-10
87 新闻出版署 关于“高校校报类”等三类报纸另列刊号系列的通知 (98)新出报748号 1998-7-8
88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对全国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 新出联[1998]30号 1998-10-23
89 文化部 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市发[1998]78号 1998-11-11
90 文化部 关于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管理问题的通知 市函[1998]401号 1998-11-20
91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版号管理和规范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新出音[1999]155号 1999-3-3
92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纸年度核验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新出报刊[1999]216号 1999-3-12
93 新闻出版署 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新出报刊[1999]242号 1999-3-17
94 新闻出版署 关于归口管理统一组织法兰克福书展的通知 新出外[1999]500号 1999-5-4
95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新出联[1999]7号 1999-6-4
96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2000年出版物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调控规划》的通知 新出技[1999]680号 1999-6-4
97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验收条件及办法》的通知 新出联[1999]14号 1999-6-29
98 新闻出版署 关于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两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出技[1999]911号 1999-7-15
99 新闻出版署 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 新出图[1999]933号 1999-7-22
100 新闻出版署 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新出技[1999]989号 1999-8-5
101 新闻出版署 关于国务院办事机构所办期刊与其脱离主办关系等问题的通知 新出报刊[1999]1187号 1999-10-11
102 新闻出版署 关于落实中央“两办”30号文件调整报刊结构的意见 新出报刊[1999]1299号 1999-11-11
103 新闻出版署 关于贯彻国家电脑软件产品(电子出版物)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出技[1999]1336号 1999-11-23
104 新闻出版署 关于《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新出报刊[1999]1372号 1999-12-2
105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0]201号 2000-2-25
106 新闻出版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信息文摘类和学术理论类期刊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0]753号 2000-3-2
107 新闻出版署 关于限定气功、练功类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的通知 新出音[2000]454号 2000-4-14
108 新闻出版署 关于清理整顿军事报刊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0]772号 2000-6-30
109 新闻出版署 关于坚决制止发表和出版政治观点错误的文章和图书的通知 新出办[2001]1288号 2000-9-28
110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 关于坚决制止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通知 新出联[2000]31号 2000-9-29
111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管理的意见 新出联[2000]33号 2000-10-17
112 新闻出版署 关于继续做好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有关工作的批复 新出发[2000]1621号 2000-11-28
113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取缔、关闭、限期整治有关出版物市场的通知 新出联(2000)46号 2000-12-20
114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严格审核期刊封面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图片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141号 2001-2-22
115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建设“中国期刊方阵”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472号 2001-4-24
116 新闻出版署 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校学报结构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513号 2001-4-28
117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826号 2001-6-18
118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关于坚决制止报刊摊派,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并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901号 2001-7-3
119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生活类报刊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902号 2001-7-3
120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维护报纸正常发行秩序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962号 2001-7-16
121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出联[2001]16号 2001-8-22
122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印刷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新出技[2001]1362号 2001-9-20
123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中小学教材发行费用标准的通知 新出发[2001]1376号 2001-9-28
124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限量进口伊斯兰教类书刊的通知 新外出[2001]1524号 2001-11-13
125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做好《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新出办[2002]245号 2002-3-7
126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实验教材用书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出发[2002]564号 2002-5-9
127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出办[2002]591号 2002-5-17
128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中越友好宣传和文化交流力度的通知 新出外[2002]911号 2002-8-2
129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切实加强对印刷复制企业监管的通知 (2002)新出明电13号 2002-8-8
130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禁止报纸期刊刊载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2]1198号 2002-10-8
131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新出办[2002]1345号 2002-11-27
132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报送限期整改印刷企业基本情况的通知 新出印[2002]1468号 2002-12-24
133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国家期刊获奖徽标使用办法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3]115号 2003-1-13
134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十五”后三年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调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出印[2003]389号 2003-4-11
135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的方案》的通知 新出联[2003]11号 2003-6-25
136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 关于开展2003年秋季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新出联[2003]15号 2003-7-17
137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全国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3]1222号 2003-11-20
138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委托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代行部分报刊审批权限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3〕1410号 2003-12-11
139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坚决禁止违法印刷活动和取缔非法出版物的通知 新出监管[2004]900号 2004-7-21
140 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全国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版权局 关于印发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出联[2004]22号 2004-10-8
141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文摘、选刊类期刊不得转载和编摘非法出版物内容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4]1347号 2004-12-17
142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重申报刊应遵守出版宗旨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4]1366号 2004-12-27
143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及《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5]139号 2005-3-4
144 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 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新出联[2005]9号 2005-4-20
145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生网络安全与德育教育活动”的通知 新出联[2005]10号 2005-5-10
146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对报刊刊载广告的管理杜绝虚假违法广告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5]507号 2005-5-23
147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和人体艺术音像制品出版的通知 新出音[2005]880号 2005-8-22
148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 新出联[2005]14号 2005-8-24
149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全国书市申办条件》的通知 新出厅字[2005]266号 2005-11-2
150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6]428号 2006-4-25
151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认真做好查处违规光盘复制单位专项行动停业整顿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新出印[2006]556号 2006-5-31
152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做好第13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版权输出工作暨办好出版交流活动的通知 新出外[2006]836号 2006-8-14
153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7]271号 2007-3-18
154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出版、印刷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 新出联[2007]6号 2007-4-16
155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印刷复制业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新出联[2008]3号 2008-5-8
156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新出厅字[2008]268号 2008-10-17
157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出印发[2009]191号 2009-2-20
158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迎接新中国成立60 周年出版物印刷复制质量监督检测活动的通知 新出印发[2009]264号 2009-3-10
159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在十九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期间对参展图书印制质量进行检测的通知 新出印发[2009]299号 2009-3-25
160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转发中央八部门《整治手机媒体低俗之风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出机字[2009]125号 2009-4-14
161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对印刷复制企业和图书市场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出厅字[2009]368号 2009-9-7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杭司[2003]51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处和执业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公证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市局根据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公证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公证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杭州市公证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3、杭州市诚信公证处百分标准;(略)
  4、杭州市诚信公证员百分标准(略)。

杭州市司法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证处和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证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证诚信档案记载公证处及公证员诚信情况。公证诚信档案实行文书档案与计算机档案双重管理。
  第三条 全市公证处、公证员诚信档案统一由市局公证管理处负责建立并管理。
  第四条 公证员工作调动,其诚信档案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随其人事关系一并调转。
  第五条 诚信档案记载内容:
  一、公证处诚信档案记载内容:
  (一)公证处执业(法人)资格证书;
  (二)年度年检登记表;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受表彰、奖励、惩戒或不良行为记载;
  (五)年度审计报告;
  (六)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申诉及调查处理情况;
  (七)公证质量检查、抽查及评定情况;
  (八)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九)公证行风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十)其他应记入诚信档案的材料。
  二、公证员诚信档案记载内容: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包括涉外资格证书);
  (二)学历证书;
  (三)执业证书;
  (四)职称评聘资格证书;
  (五)身份证明;
  (六)年度注册登记表;
  (七)年度继续教育记录;
  (八)年度业务培训记录
  (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十)受表彰、奖励、惩戒记录;
  (十一)遵纪守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十二)公证处对公证员的考评记录;
  (十三)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申诉及调查处理情况;
  (十四)公证质量检查、抽查及评定记录;
  (十五)公证行风监督员的监督建议和意见;
  (十六)其他应记入诚信档案的材料。
  第六条 市局公证管理处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公证诚信档案的作用,对公证处及公证员的诚信情况,适时在行业内部通报或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公证诚信档案诚信材料在公证处年检、公证员年度注册时,将作为必备材料与其它年检注册材料一并上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公证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二

杭州市公证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公证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公证诚信等级评定是为了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证的社会公信力,促进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更好地发挥公证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条 市局成立公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由分管公证工作的市局领导担任评定委员会主任,公证管理处正副处长、市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为评定委员会成员。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局公证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通过市局申报年检或注册的公证处、执业公证员均纳入公证诚信等级评定的范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证处,取消本年度公证诚信等级评定资格:
  一、出具假证;
  二、错证率超过万分之三;
  三、有支付公证联络费、协办费、代办费等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四、发生重大泄密事故;
  五、公证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取当事人钱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而被刑事处分;
  六、30%的公证员被取消公证诚信等级评定资格或经评定未达到A级。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证员,取消本年度公证诚信等级评定资格:
  一、出具假证;
  二、错证率超过千分之三;
  三、有支付公证联络费、协办费、代办费等不正当费用行为;
  四、发生重大泄密事故;
  五、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取当事人钱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而被刑事处分。
  第五条 评定委员会分别依据《杭州市诚信公证处百分标准》和《杭州市诚信公证员百分标准》对属于公证诚信等级评定范围的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进行公证诚信等级评定。
  第六条 公证诚信分为三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AAA级(得分90分及以上)、AA级(得分89分—80分)和A级(得分79分—60分)。
  第七条 公证诚信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分为自我评定、考核复查、评审确定、通报公布四个步骤进行。
  一、每年12月份,各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分别按照《杭州市诚信公证处百分标准》和《杭州市诚信公证员百分标准》进行自我对照检查,并向评定委员会提出诚信等级申请。
  二、次年1月15日前,市局公证管理处和市公证员协会,根据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提出的诚信等级申请及公证处、执业公证员诚信档案中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复查,并向评定委员会提出诚信等级初定意见。
  三、次年1月底前,评定委员会根据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的诚信等级申请和市局公证管理处与市公证员协会的初定意见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的诚信等级。
  四、公证诚信等级确定后10天内,各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的诚信等级在全市公证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局向各公证处颁发诚信等级标牌,并向AAA级的公证员颁发诚信荣誉证书。
  第八条 公证处诚信等级标牌和执业公证员的诚信等级必须在公证处的办证大厅或其它醒目位置向公证当事人公示。
  第九条 被取消公证诚信等级评定资格或经评定未达到A级的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市局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建议省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暂停某项公证业务、暂缓注册等处分;市公证员协会可按行业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公证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已经做出规定。现就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二、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公式中所述“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四、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六、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员工取得本条第(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八、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