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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律师停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如何办理执业证的批复

时间:2024-07-22 12:0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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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律师停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如何办理执业证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停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如何办理执业证的批复

1998年3月19日

全文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鲁司发律(1998)5号《关于律师停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可否按照颁发律师执业证程序办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受停业处罚的,停业期满按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二、因患病、上学、出国等其它原因停业又申请重新执业的,律管部门应审核其执业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无法定不发证的情形,可发证注册。对申请重新执业的人员不再要求实习。
此复。

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按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办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3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5]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铁道部办公厅、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针对目前部分地方卫生监督服装胸牌编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根据《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卫办法监发[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规范(见附件),进一步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予以纠正。

附件: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规范

省区市(部委) 胸牌编号范围

北京市 110001——119999
天津市 120001——129999
河北省 130001——139999 
山西省 140001——149999
内蒙古自治区 150001——159999 
辽宁省 210001——219999 
吉林省 220001——229999 
黑龙江省 230001——239999 
上海市 310001——319999 
江苏省 320001——329999 
浙江省 330001——339999 
安徽省 340001——349999 
福建省 350001——359999 
江西省 360001——369999 
山东省 370001——379999 
河南省 410001——419999 
湖北省 420001——429999 
湖南省 430001——439999 
广东省 440001——449999 
广西自治区 450001——459999 
海南省 460001——469999 
重庆市 500001——509999 
四川省 510001——519999 
贵州省 520001——529999 
云南省 530001——539999 
西藏自治区 540001——549999 
陕西省 610001——619999 
甘肃省 620001——629999 
青海省 630001——639999 
宁夏自治区 640001——649999 
新疆自治区 650001——65999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60001——669999 
卫生部 000001——005000
铁道部 010001——01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