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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1:0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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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只试行一年,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为了加强统筹指导,进一步搞好对城镇待业人员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我们打算从今年起,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现将培训就业局《关于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的意见》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目前编制全省(市、区)规划有困难的省、市、自治区,可以考虑先
选一二个城市试点,总结经验,创造条件。


意见
一、编制规划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同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从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这一国情考虑,要求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在保证按比例发展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采取多种经
济形式,开辟多种就业渠道,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最优结构,使城镇需要就业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尽可能得到安排。
当前,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招收职工和技工学校的招生已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而城镇待业人员的培训和就业还没有编制全国性的计划。为了加强就业训练和劳动就业的统筹和指导,需要单独编制培训和就业规划,使之逐步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衔接起来。通过试编待业人员
培训就业规划,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和指导城镇待业青年的培训和就业工作,以进一步开发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智力资源,为四化建设服务。
二、编制规划的范围与内容
培训就业规划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1.城镇劳动力资源预测。
参照人口统计资料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资料,对城镇新增劳动力资源和待业人数进行中长期预测,首先预测1985年和“七·五”期间的情况,条件允许的,可预测到2000年。通过预测,为统筹规划培训和就业打好基础。
2.培训规划。
重点研究和规划对待业青年的职业技术培训。根据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要求,制定实现这一要求的时间、途径、方法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手段等。
3.就业规划。
重点是城镇待业青年就业规划,近期要继续解决好历年积累下来的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和城镇新成长的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对“七·五”期间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要提出统筹规划的设想。
就业规划不仅要对要求就业的人数进行预测,还要制订出实现充分就业和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的目标和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对产业结构变化和劳动力需求状况的预测。
三、编制规划的程序和方法
1.编制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由各级劳动部门自下而上地进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2.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编制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按规定时间报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并抄报同级计委和财政部门,作为申请安排就业经费和物资的依据。
3.劳动人事部汇总编制全国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年度计划。
四、上报规划的时间
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汇总编制的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一九八五年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请于一九八四年底以前报劳动人事部。


填表说明
(一)表1.全年城镇待业人员总数中:
1.表1(3)上年结转:系指上一年度城镇待业人员尚需安置的人数。
2.表1(4)当年新增:系指本年度新增长的劳动力,即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本人要求就业的人数。
(二)表1.全年计划培训待业人员总数中:
1.第(7)栏包括各种类型劳动服务公司办的培训班;第(8)栏仅指技校为培训待业青年而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不包括正规学制毕业的技工学校毕业生。
2.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办的培训班,如系通过劳动服务公司办的,统计在第(7)栏内;如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直接办的,统计在第(8)栏内。
3.实行先招生后招工的学徒:系指先培训后就业的人数。
4.其它培训形式:如私人办学等可统计在第(12)栏内。
(三)表1.补充资料:
1.技工学校正规学制毕业生人数,指已列入国家招生和劳动分配计划的毕业人数,不包括代培待业人员人数。
2.职业中学(或职业学校)培训的人数,系指教育部门办的职业中学等,这项数字由各级教育部门提供。
(四)表2
1.第(2)栏城镇新增适龄劳动力数:系指城镇非农业人口中,年满16周岁达到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数。
2.第(3)栏机械增加人数:系指由农村进入城镇的劳动力,如城市基建占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和“四个行业”招收的农村劳动力等。
3.第(4)栏新增加劳动力中除升学、参军、统一分配等外需要安置的待业人数:即当年城镇需要安置的待业人员人数

表1 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表
劳人报表第9号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单位:人 制表机关:劳动人事部〔1984〕劳人培字11号
-------------------------------------------------------
|全年城镇待业人员 | 全 年 计 划 培 训 待 业 人 员 总 数
|---------|-------------------------------
项 目 |合|其 中|合|其|劳动服务|技工学校|企业、事|机关、团|实行先招|其它
| |-------| |中|公 司| 办 |业 办|体 办|生后招工|培训
| | |上年|当年| |:|办培训班|培训班 |培训班 |培训班 |的学徒 |形式
|计|女|结转|新增|计|女| | | | | |
-------------|-|-|--|--|-|-|----|----|----|----|----|--
顺 序 号 |1|2|3 |4 |5|6| 7 | 8 | 9 | 10 | 11 |12
-------------|-|-|--|--|-|-|----|----|----|----|----|--
年度计划 | | | | | | | | | | | |
-------------|-|-|--|--|-|-|----|----|----|----|----|--
1984年(执行情况预计)| | | | | | | | | | | |
-------------|-|-|--|--|-|-|----|----|----|----|----|--
1985年 | | | | | | | | | | | |
-------------|-|-|--|--|-|-|----|----|----|----|----|--
“七·五”规划 | | | | | | | | | | | |
-------------|-|-|--|--|-|-|----|----|----|----|----|--
1986年 | | | | | | | | | | | |
-------------|-|-|--|--|-|-|----|----|----|----|----|--
1987年 | | | | | | | | | | | |
-------------|-|-|--|--|-|-|----|----|----|----|----|--
1988年 | | | | | | | | | | | |
-------------|-|-|--|--|-|-|----|----|----|----|----|--
1989年 | | | | | | | | | | | |
-------------|-|-|--|--|-|-|----|----|----|----|----|--
1990年 | | | | | | | | | | | |
-------------------------------------------------------

-----------------------------------------------------
| | 预计年末尚余
| 全年计划安置待业人员总数 | 待业人员数
|-------------------------------|-------
|合 |其中:| 安 置 去 向 及 人 数 | |
项 目 | | |------------------------| |
| | |全民单位|区县以上|其他各类|从事个体|从事临时|合计|其中:女
| | |招工补员|集体单位|集体单位|经营人数|性工作 | |
|计 | 女 | |招工补员|就业人数| |人 数| |
-------------|--|---|----|----|----|----|----|--|----
顺 序 号 |13|14 | 15 | 16 | 17 | 18 | 19 |20| 21
-------------|--|---|----|----|----|----|----|--|----
年度计划 | | | | | | | | |
-------------|--|---|----|----|----|----|----|--|----
1984年(执行情况预计)| | | | | | | | |
-------------|--|---|----|----|----|----|----|--|----
1985年 | | | | | | | | |
-------------|--|---|----|----|----|----|----|--|----
“七·五”规划 | | | | | | | | |
-------------|--|---|----|----|----|----|----|--|----
1986年 | | | | | | | | |
-------------|--|---|----|----|----|----|----|--|----
1987年 | | | | | | | | |
-------------|--|---|----|----|----|----|----|--|----
1988年 | | | | | | | | |
-------------|--|---|----|----|----|----|----|--|----
1989年 | | | | | | | | |
-------------|--|---|----|----|----|----|----|--|----
1990年 | | | | | | | | |
-----------------------------------------------------
补充资料:1.技工学校正规学制毕业生人数____人。
2.待业青年中从职业中学(或职业学校)毕业的人数____人。

表2 城 镇 劳 动 力 资 源 预 测
劳人报表第10号
制表机关:劳动人事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1984〕劳人培字11号
----------------------------------------
\ 项 |当年城镇新增| 其 中
\ | |----------------------------
年 \目| |城镇新增适龄|机械增加人数|新增加劳动力中除升学、参军、
度\|劳动力总数 |劳动力数 | |统一分配等需要安置的待业人数
----|------|------|------|--------------
顺序号| 1 | 2 | 3 | 4
----|------|------|------|--------------
1984| | | |
1985| | | |
1986| | | |
1987| | | |
1988| | | |
1989| | | |
1990| | | |
----------------------------------------
注:此表系一次性填报。
统一分配人员数由计划部门提供数字。



1984年4月2日

关于印发《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及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强化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建设。通过专项整治,使农村食品市场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整治工作任务和重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保障消费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紧紧围绕群众对食品安全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大对流通环节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企业和重大节日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地在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中,必须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顿力度。一是要加大对农村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严把注册登记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经营主体资格;二是要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区域的整治,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三是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小餐馆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场所和经营者的整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四是要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和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的监管,狠抓重点品种的整治,突出抓好粮、油、肉、蔬菜、酱油、食醋、禽蛋及其制品、饮料、糕点、酒类、水产品、豆制品、奶制品及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品种,切实保障食品质量,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准入行为;五是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经销病死禽畜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以及利用农村作掩护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要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六是要加大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力度,发挥其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村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各地要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以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和农村消费者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整顿工作的标准,务求整顿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各地要把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着力解决本地区食品市场的突出问题。一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饮料、酒类、调味品、食用油、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等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死肉、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为重点,突出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作坊、小市场的专项检查,要集中执法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商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三是要集中开展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春季以包装食品、腌制食品、干菜制品等为重点,突出抓好保质期限、添加剂使用、标注标识等问题;夏季以冷冻食品、生鲜食品、饮料饮品等为重点,突出抓好冷藏条件、过期变质、食品卫生等问题;秋冬季节以散装食品、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干果、坚果等为重点,突出抓好规范标注、药物残留、掺杂使假等问题。要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为重点,突出抓好月饼、糕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特别是白酒等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食品节日和季节性消费安全。同时,各地还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重点品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切实解决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四是要集中开展对重点食品经营企业和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企业为重点,突出抓好市场和经营者自查自纠和自律工作,认真落实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检查排查,监督经营者自查和整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

(三)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要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结合今年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一步清理规范主体资格,并予以特别标注,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依法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和无前置审批许可经营食品的,坚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点监管,继续推进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诚信体系建设。

(四)严格食品质量管理和质量监测,加强对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程监管。要继续推进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监督和指导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重点食品企业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食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切实对消费者负责。继续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食品安全示范店”等活动,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协议准入、场店挂钩、场厂挂钩等制度。继续认真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按照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和工商机关抽检的办法,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要加快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快配备快速检测车、检测箱等设备,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质量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并充分运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测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引导科学合理消费。要对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裸装食品、冷冻食品、现场制作食品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并对消费安全危害大的食品探索按风险度进行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对不合格食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并对退市食品进行跟踪监管,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规范有效退市。

(五)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要认真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强化日常监管。要以“六查六看”为重点内容,改进措施,创新方式,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要不断创新基层监管方式方法,借助信息化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基层日常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要加强对基层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改善基层执法装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狠抓食品案件查处,加大对大要案件的力度查办。要强化案件查办工作,尤其要抓好对食品大要案件的排查和督办工作。对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涉及生产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经销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又要将有关情况及时移交和通报质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做到案情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不放过,内外勾结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追究责任的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依法调解消费纠纷,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规范化水平。要强化立法立规工作,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体系建设。要结合专项整治,边整治边规范,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各项制度,突出抓好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要在专项执法检查落实食品经营者健全自律制度的同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各级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组织和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及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通过扩大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的覆盖面、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等办法,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监管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步伐,创新监管手段。根据“金信工程”和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利用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加强互联互通,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层层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形成全系统上下贯通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宣传力度,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及依法维权能力。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和部门分段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积极认真负责地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及时报送总局。

(二)严格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市场的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监督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尤其是要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按照划片分段、责任到人的要求,把监管任务落实到工商所每一名执法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题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其他相关职能机构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内部间的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区域间、地区间以及与公安、农业、质检、卫生、商务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配合,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合力。

(四)强化督导,狠抓检查落实。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和职能机构都要深入执法监管第一线,认真调查研究,了解一线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要把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逐项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年底前,总局将组织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尤其是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今年6月15日前上报上半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结和统计表,11月15日前上报全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对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


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2月3日收到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间苯二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间苯二酚产量在2010年和2011年1-9月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英文名称: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呈白色针状结晶体,暴露于空气当中会逐渐变红,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此外,间苯二酚还可用于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和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519787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12年3月2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3月2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3年9月23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6 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6 65198053
    传真:86-10-65197586

  附件:间苯二酚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203/2012030803263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