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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11: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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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科  学  技  术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经贸技术[2002]444号


 

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根据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是一个包括工业、农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政策纲要,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方向的指导性文件。现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家 经 贸 委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税  务  总  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未来5到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关键阶段。面对科技革命与知识经济浪潮的兴起,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际竞争力,已成必然选择。制定和实施适应新形势的产业技术政策,明确在这一时期国家产业技术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积极推动技术创新能力与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是推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素质,为21世纪前50年奠定持续发展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这次制定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以“十五”时期为重点,同时兼顾“十五”后5年的发展。

  一、制定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面临的新形势

  (一)经济全球化步伐明显加快,技术创新已成为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增强,由技术进步引发的产业革命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活面貌,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突出,科学技术成为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新秩序形成过程中,仍处于有利地位,出于市场扩张的要求,在控制核心技术保持领先优势的同时,也以多种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成熟技术和过剩生产能力。发展中国家既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也存在通过参与国际分工加快产业技术升级、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机遇。世界各国为取得更有利的国际分工地位,竞相调整产业结构与技术结构,对高新技术领域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应用领域,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步伐,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以增强国际竞争力,占据21世纪经济竞争的制高点。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使我国产业置身于激烈的国际竞争当中。

  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标志,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将进一步融合。一方面为我们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引进先进技术,参与较高层次的国际合作与分工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也使国内企业不得不直接承受来自国际的竞争压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着力发展有竞争优势的产业技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是我国提高国际分工地位、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要求。

  (三)技术进步是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面对结构性、阶段性过剩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十五”及其以后一段时期,经济结构的调整任务十分艰巨。结构调整将主要依托技术进步,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化方向转变,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全面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开拓新的发展领域、扩大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将对技术进步方式产生深远影响。

  21世纪前1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并逐步完善的重要时期。市场化进程加快,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日益增强。技术创新主体、技术进步方式,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技术进步方式与经济运行方式的变革,将成为新时代的重要特征。制定和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必须适应这种深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实现国际与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处理好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的关系,使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环境。“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只有在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上走出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发展道路,才可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我国产业技术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建国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经过长期不懈地建设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以及大规模技术引进,我国已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规模相当庞大的生产技术体系,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已基本立足国内生产,重点行业技术水平与国际间的差距明显缩小。但总体上看,我国要赶上国际先进水平,仍需做出更多的努力。

  (一)传统产业技术水平偏低。

  1.我国农业科技的总体水平与国家发展的巨大需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科技对农业生产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2%,远低于先进国家60-70%的水平。我国主要农业科技领域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10-15年的差距。从事农业劳动力比例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低,每个劳动力年生产粮食、肉类分别是先进国家的1.5-7.5%、2-2.5%;耕作栽培技术体系仍以常规耕作技术和经验为主,作物良种化覆盖率约为80%,世界先进国家为100%。农业资源利用率低,灌溉水利用率和化肥当年利用率为30-40%,而发达国家为60%以上;农业机械化程度低,设施农业亟待发展。科技开发能力十分薄弱、科技储备明显不足,推广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2.我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机械、石油化工、煤炭、建材等传统工业的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多数大中型企业关键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能力相对不足,国际先进技术装备仅占十分之一,机械产品达到当代国际水平的不到5%;产品结构不合理,国际达标优质产品仅占十分之一,不少高技术产品及部分高附加值产品仍需进口,2000年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逆差达155亿美元,高技术品种钢材每年尚需进口700-800余万吨,高档合成树脂自给率不足50%;我国单位能源每千克油当量的使用所产生的国内生产总值仅为0.7美元,而美国为3.4美元,德国为7美元,日本为10.5美元,主要工业产品能耗远高于发达国家,冶金重点企业吨钢可比能耗比发达国家高20-40%;我国传统产业劳动生产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

  (二)高新技术产业处于起步阶段,产业规模小,技术基础薄弱。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4%,远低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水平。产品设计、关键零部件、工艺装备主要依赖进口。自主知识产权和自行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商品转化率和产业化率低,分别只有20%和5-7%左右。高新技术的扩散性弱,同其他产业的关联度低,改造传统产业的作用还不显著。

  (三)技术创新能力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创新成果产业化迟缓,技术开发与创新经费投入低,大大制约了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1999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为0.6%,而世界500强企业一般为5-10%以上,电信、医药等行业甚至达到20%。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多数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与装备基本依赖国外。消化吸收能力不强,缺乏对引进技术的系统集成、综合创新。化工、医药产品大部分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机械工业主要产品技术中有57%使用国外技术。我国多数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与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产业技术发展战略

  (一)指导方针。

  以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保证,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为主要途径,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有选择地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力争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重点领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加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步伐,实现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跨越式发展,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技术保证。

  (二)战略目标。

  2005年,力争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工艺、重大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技术突破,部分接近或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技术进步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目前水平提高8-10个百分点。优先发展具备比较优势和对传统产业改造关系密切的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均增长率由目前的28%提高到30%以上,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的生产工艺;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全国研究开发的投入有明显增加,全社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1.5%以上;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带动一大批中小型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2010年,部分高新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保持同步,重点生产领域的关键技术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得到完善,在主要行业和领域具有自主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

  (三)基本原则。

  1.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宗旨。

  发展高新技术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与能力,其核心目的都在于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十五”期间,全面发展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传统产业更新改造步伐、从整体上提高国民经济素质,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综合国力、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基本途径。

  2.市场机制与政府组织协调作用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基本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使社会资金成为科技进步的投资主体,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在深入认识市场经济规律基础上,要更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高新技术开发与传统产业发展;拟定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方向,把握住后发优势,加快产业技术水平跨越式发展。

  3.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相结合。

  “十五”及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要加大对战略性高技术产业领域的投入,及时跟踪国际高技术产业发展趋势,保持重要领域中的持续创新能力,确保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的发展需要。军民结合,是推动高新技术发展、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要继续采取各种形式技术引进。在技术引进的过程中,要加强技术集成和创新,博采众长,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四、重点产业技术发展方向

  “十五”及以后5年,要重点推进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发展;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要重点发展主导经济发展和把握国际竞争走向、关系国家实力以及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的战略性技术;关联性强、制约我国产业总体技术水平提高的关键技术;通用性强、应用领域广泛,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基础作用的共性技术。

  (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

  抓住世界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的机遇,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实现局部领域的突破和跨越式发展,逐步形成我国高技术产业群体优势。要重点发展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技术、海洋技术等。

  信息通信:要优先发展高速宽带信息网、深亚微米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计算机及软件技术、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信息家电技术,大力发展系统集成和信息服务、信息管理、信息安全技术,积极开拓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一代信息产品,发展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大力推进制造业信息化,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工艺(CAPP)、计算机辅助制造(CAM)、产品数据管理(PDM)、制造资源计划(MRPII)及企业资源管理(ERP)等。有条件的企业可开展“网络制造”,便于合作设计、合作制造,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开展“数控化”工程和“数字化”工程,对企业现有设备,对机械加工企业生产的设备、零部件实施“数字化”工程,提高大规模机械产品的互换与配套能力。

  生物工程:从国际生物工程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实际出发,我国要大力研究开发基因工程技术、细胞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生化工程技术,生物医药技术,密切关注人类基因组计划、基因治疗及转基因动植物等热点领域。广泛开展生物工程在农业、医学、能源及环保等领域的应用。

  新材料:根据国际高新技术新材料的发展趋势,要集中力量重点攻关,开发超细粉体材料技术与纳米新材料技术,力争在纳米材料制备与纳米器件制造技术上与国际保持同步。要进一步拓展纳米新材料在农业、微电子、能源、环保、医疗、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应用。大力发展新型金属结构材料、新型非金属材料、新型高分子材料和新型复合材料技术。重点开发多功能、机敏、智能、仿生等复合材料,形成生产群体。

  航空航天:航天技术重点发展新一代大型航天运输系统技术、新一代卫星技术、天空地一体化综合信息应用技术、深空探测技术、空间科学与应用;航空技术重点发展新一代飞机总体与动力基础技术,重点发展支线飞机,大力发展中小型通用飞机和多用途直升机,加快发动机自主设计和技术开发。

  新能源:要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太阳能利用、地热发电、大功率风力发电、潮汐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技术。发展核能技术,对先进压水堆、空间核电源、高性能燃料组件等予以重点攻关。

  海洋工程:要重点发展海洋油气田开发技术,并使其成为海洋产业的主导产业;积极发展海底矿产资源、能源探测开发技术,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海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海洋生物工程技术,提高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二)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1.农业

  确保粮食安全,优化农业结构,全面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民收入增加,提高国际竞争力是今后农业科技发展的主要方向。

  种植业:优先发展农作物专用、优质品种选育及种子产业化工程技术;农作物低成本、高产、超高产、高效配套栽培耕作技术与区域化示范;种植业结构调整与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关键技术;节水灌溉与旱作农业技术;重大病虫草害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治技术;农作物,尤其蔬菜花卉等设施栽培技术等。

  畜牧与饲料业:优先发展优质畜禽产业化、规模化高效养殖技术及牧草品种选育和人工草地建植技术;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技术及其加工设备研究开发;畜禽重要疾病诊断、监测、控制技术及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畜禽产品优质加工技术开发等。

  水产业:优先发展水产养殖品种改良与良种繁育技术;水产业生物工程、信息工程、设施养殖等高新技术开发;集约高产高效浅海养殖、滩涂利用以及内陆水域综合开发技术;远洋捕捞技术;水产渔业重大病虫害防治与预测技术;水产品精深加工与综合利用技术等。

  农业机械与农产品加工设备:优先发展小麦、玉米、水稻、棉花等主要农作物机械化关键机具开发以及配套技术体系;机械化旱作农业技术与成套机具设备;机械化节水灌溉技术与成套设备;机械化秸杆还田与青贮技术与设备;工厂化育苗与机械化移栽技术与配套机具;高效低污染植保机具设备;设施种养业技术设备;粮食烘干技术与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农产品加工与检测技术及配套先进设备;与精准农业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配套机具研制等。

  农业资源环境:要优先发展节水、节地与高效施肥、施药等农业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技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高效技术;生态农业技术;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技术;无公害农产品开发关键技术;多功能复合型生态工程与配套技术。

  2.能源与环保

  能源和环保是全球关注的两大领域。要以发展新型、高效、清洁能源技术和石油替代技术为主要发展方向,改造传统能源利用技术,提高能源效率,降低排放污染。利用高新技术开发环保产业,变废弃资源为再生资源,保护资源、保护生态。

  煤炭:要大力发展综合机械化开采技术、大型露天煤矿开采技术以及煤矿安全技术;积极推进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开发、生产、利用的清洁化。近十年的目标是大力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和综合机械化水平,大力降低原煤直接燃烧比例,提高发电用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重点发展低污染、高效率的清洁燃烧技术;积极推进煤炭的高技术利用,发展煤炭气化、液化技术,煤层气开发利用技术,水煤浆替代燃料油技术。

  电力:要重点发展洁净煤燃烧发电技术、电站锅炉排放控制技术;火电600兆瓦及以上的超临界机组关键技术;大容量、远距离、交直流输电技术、大电网互联安全、稳定运行控制技术。重点发展500兆瓦以上大型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加速发展300兆瓦级抽水蓄能机组、核电600-1000兆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技术和燃气轮机技术。

  石油天然气:油气田开发技术,重点开展针对高含水油田的多元化学复合驱、气驱、微生物驱提高石油采收率等技术的攻关;完善、提高稠油和低渗透油田开发新技术;加强大中型气田开发方案优化设计研究。工程技术,加强特殊地质、地表条件下的地震技术攻关,探索四维和全三维地震技术;研制开发适用于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复杂结构井、多分支水平井和大位移井钻井技术;开发成像测井的核磁共振测井等重大装备,进一步提高测井技术的国产化水平。

  环保产业:大力发展清洁生产技术,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节水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环境监测技术。重点发展200MW及以上燃煤机组烟气脱硫技术,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技术;城市污水、城市垃圾处理和资源化技术存和处置技术;废家电(电脑)回收处理及报废汽车拆解技术等。

  3.交通运输业

  铁路:重点发展以高速铁路、快速铁路为主的快速客运网系统,以缩短货物送达时间和过程信息监控为主的快捷货运系统,以铁路综合运营管理为核心的现代运输信息体系,以监控为主的铁路行车安全保障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朝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在百万人以上城市,优先发展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公共交通系统。

  公路:从材料规格化、设计合理化、工艺现代化和管理科学化着手,结合使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工艺,解决高等级公路路面早期破损现象,提高其行驶质量和保证使用寿命;研究开发高速公路路面养护技术;重点发展超薄沥青面层、改进沥青、合成格栅的应用技术;山区高等级公路设计、修筑和维护技术;大跨径桥梁施工养护技术;以智能公路运输系统为代表的公路网运营管理技术。

  水运:发展沿海适应大型船舶发展的建港技术,重点开发深水枢纽港技术,集装箱运输系统关键技术,大型高效港口装卸成套技术装备,港口及船舶运输控制技术,内河主航道建设技术,水上交通安全与控制技术。

  民航: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应用高新技术和新材料提高航空运输服务的自动化、数字化、信息化水平。重点发展干线飞机自动飞行系统技术和设备;支线飞机航行适应性和机场适应性技术。

  4.原材料

  钢铁:应重点发展对钢铁工业长期发展具有影响的熔融还原、近终形连铸、新一代钢铁材料开发等前沿技术;优化钢铁制造流程,发展节能降成本的烧结炼焦新技术、高炉综合节能及环保技术、电炉高效炼钢技术等;提高冶金产品质量,开发纯净钢生产工艺技术、控制轧制与控制冷却技术、智能化技术等;发展降低烧结机废气排放量与废气循环技术、新型炼焦技术、干熄焦技术、高炉节能降低二氧化碳技术、高炉渣和炼钢炉渣的资源化技术、粉尘回收技术等。

  有色金属:有色工业的发展方向是高效、低耗、低污染的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环境污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地质物探、化探、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新技术;深部及难采矿床强化开采综合技术和高效无轨采矿设备;清洁选矿工艺和高效环保药剂及节能设备;难选冶资源湿法冶金新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选矿一拜尔法生产氧化铝和大容量预熔阳极铝电解槽成套技术和装备;低成本稀土精矿冶炼分离新技术和单一稀土元素分离、高纯化技术;高性能有色金属材料生产的新技术和装备的研制和开发,高精尖铜铝板带箔加工技术。

  石化: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加大控制技术和信息技术在石化产业的应用。重点发展先进适用的乙烯生产技术、无害原材料生产化工产品的绿色技术、优化生产工序和工艺流程技术;新一代聚烯烃技术,催化剂技术;生产技术路线优化技术;原油深加工技术,含硫原油加工成套技术,天然气化工技术。要大力发展油气高效利用、节能和环保技术,新一代石油替代技术。

  化工:重点开发新催化技术、新分离技术、聚合物改性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先进气化技术、新型复合肥料生产技术;新型合成材料、化工新材料生产技术;新一代无内胎、低断面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工艺及装备技术;新领域精细化工技术;超微细粉体材料技术;高附加值化学品技术。

  建材:大力发展可降低环境负荷和有益健康的生态建材技术和产品,以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和非金属矿深加工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优质浮法玻璃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高档卫生陶瓷生产技术,以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与装备;发展化学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高性能保温隔热材料,建材工业窑炉节能与余热利用技术,玻璃纤维及其增强制品生产与应用技术,纳米级超细粉碎技术与超细粉表面处理技术,处理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生态水泥”等建材产品生产技术,高性能内外墙涂料和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技术。

  5.加工制造业

  机械制造:“十五”期间,将把数字化技术、智能化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虚拟制造技术、网络制造技术、并行制造技术、模块化技术、快速资源重组技术作为主要目标予以发展和广泛应用。通过实施若干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应用工程,攻克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开发研制一批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要的专有技术,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制造技术。重点发展以关键产品为龙头,以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为代表的数控系统,现场总线控制系统,数控加工技术与装备,激光加工技术与装备,超精密加工及超高速加工技术与装备,以及关键配套基础部件;以高效农业生产为目标的精确农业生产技术系统配套设备及工艺,粮食储藏、保鲜、加工技术与装备;加速开发低能耗、低排放、高性能的内燃发动机。

  重大技术装备:重大技术装备是体现综合国力和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重要方面,也是体现国家产业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重大技术装备继续围绕国民经济发展,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技改工程为依托,集中力量,重点研制: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大型乙烯、大型化肥、“西气东输”工程、电网互联关键设备及“西电东送”工程、薄板坯连铸连轧和大型冷连轧、石油天然气勘探钻采和三次采油、秦沈准高速客运专线、大型煤化工、大型环保、大型工程施工、大型专用、大型海运船舶和江河疏浚、600兆瓦超临界火电机组、大型抽水蓄能和高水头机组、500兆瓦以上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燃气轮机、先进发电技术等成套设备。加快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增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成套能力,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汽车:汽车工业是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研究开发智能、洁净、安全、节能型汽车。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技术、轿车车身开发技术、汽车排放控制技术、轿车关键零部件技术,以及多轴重载汽车。

  仪器仪表业:自动化仪表的技术发展趋势是测试技术、控制技术与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进一步融合,形成测量、控制、通信与计算机(M3C)结构。要进一步发展分散型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控制系统、以工业计算机为基础的开发式控制系统,以及智能化网络化现场仪表、工业在线分析仪器等产品,拓广其应用范围,与大型自动化工业设备配套,提高我国工业的自动化程度。

  科学仪器以材料科学仪器、医疗仪器和农业、环境仪器为主,推进自动测试系统的发展,优先发展我国已有一定比较优势的项目。如色谱仪器、光谱仪器、物理观察仪器、大地测量仪器、力学试验机和成象仪器等。

  传感器、仪表材料及特殊元器件方面应着重开发用于现场总线及智能化仪表的各种传感器、航天航空领域需求的微传感器以及相关的各种新材料。

  要解决仪器仪表产业方面的一些共性问题,为行业提供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计算机辅助制造(CAM)服务、表面贴装元件(SMT)贴装、可靠性试验及电磁兼容(EMC)检测,提高我国仪器仪表行业的设计和制造水平,以增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竞争能力。

  轻工:采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先进制造等高新技术,优化、提升轻工业生产技术和产品结构是轻工业产业技术的发展方向。要重点发展现代食品工业生产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细胞破壁、微胶囊包埋、微波、无菌加工和包装等关键技术;先进造纸技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日用化工、家用电器、照明电器、电池、陶瓷、塑料、日用机械等新产品生产技术;造纸、皮革、发酵和食品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

  纺织:技术重点是,加快发展新型纤维材料的生产技术;发展差别化、功能化、环保型新纤维的开发生产技术及产业化;中高档服装面料的新型纺纱织造技术;可持续发展的环保型印染加工技术;积极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辅助设计及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产业用纺织品、设备及工艺技术。集中力量开发研制一批具有90年代末世界先进水平的新一代纺机系列产品。

  医药:要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技术和基因工程药物、疫苗技术及其产业化工程技术和中医药关键技术,发展化学原料药开发技术,新型高效制剂技术,新型高中档医疗、制药装备技术。

  烟草:重点研究开发优质烟叶的生产技术,提高烟叶综合品质和工业可用性;加快卷烟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造的步伐,研究、应用卷烟加工新技术,全面提高卷烟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大对烟草和卷烟烟气中有害成分的研究力度,进一步提高国产卷烟的安全性;开展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研究,积极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继续深化研究;探讨烟草资源综合利用的新途径。

  6.建筑业

  要大力提高工业化、现代化水平,加强技术攻关,着力发展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隔震、减震和振动控制等抗震防灾技术;住宅结构体系技术、建筑节能技术、建筑智能化技术;高效建筑施工机械与装备技术;先进的施工工法、技术及混凝土新技术、钢结构技术;城市供水、燃气关键技术和装备技术;开发适应环保要求和城市大运量需求的新型城市交通工具及其系统运行的高效能管理技术;开发密封性能好、防腐蚀、防水的化学建材产品。

  7.国防科技工业

  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另行颁布。

  8.其他产业

  内贸流通业:重点发展流通产业信息化、商贸电子化、流通作业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商业零售与批发电子网络交易系统;连锁、代理、配送等新型营销方式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支撑体系;仓储自动检测、计量、防护技术;流通加工技术。

  计量、防伪、安全业:计量业的技术发展趋势是:计量器具的数字化、智能化。应重点发展电子计算机与微电子技术相结合的智能衡器制造技术;新型加油机制造技术;新型三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制造技术;小批量、非标准计量器具的先进制造系统。

  防伪业技术发展的趋势是:电子信息加密技术、计算机密码网络技术、激光全息技术、自动识别技术等的应用。要重点发展集成防伪技术、自动识别防伪技术、计算机网络防伪技术及特种印制和纸张防伪技术,增加传统防伪手段的技术含量和技术门类,加强防伪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加强技术标准的制订和检测手段的建立。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是:开发检测新技术和电子监控等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产品,实现检测监控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小型化,积极推进检测监控仪器的国产化。重点发展新材料的研究推广使用,加强设计、制造、安装等环节的监察,提高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性能和安全防范能力。

  五、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和运用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1.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积极利用国内国际两种科技资源。

  建立良好的市场机制,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外部环境。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保护特定产业的规则,建立保护国内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所必须的市场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做好技术引进工作,支持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内外建立合资合作技术研发机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建立研究开发中心,促进技术扩散。

  2.引导社会投资,多渠道增加对技术创新的投入。

  转变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方式,改变行政审批项目制度,建立市场准入条件的评价体系,由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条件与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吸收社会资本,建立和发展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宗旨的社会产业投资基金。

  建设风险投资机制,发展社会风险投资机构,重视培养风险投资管理营运人才,逐步建成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与风险投资基金,形成风险投资的多元投入结构。对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向高新技术产业进行风险投资实施鼓励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

  (二)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

  1.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转制进入企业的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制定创新战略、增加研究和开发投入、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创新产业化发展步伐,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十五”期间,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水平要基本适应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要求,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作用。

  2.建立以城市为依托,开放式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导、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公益性科研院所向企业化转制,大幅度提高直接服务于经济建设的科技力量的比例,切实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对其在改制、转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国家给予必要的财政、金融等政策的支持。优化社会科技资源配置,发挥整合优势,规范和发挥技术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完善现有技术推广机构和继续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基础上,在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建立面向社会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全国性、网络式、开放式的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全方位服务。

  3.建立以大型企业联合体和骨干转制科研机构为依托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

  推动大型企业的经营机制转变,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转制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开发和推广本行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能力为目标,建立以大型企业联合体和骨干转制科研机构为依托,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和完善拥有先进设备与设施的大型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对企业和研究机构开放。同时加强重大成果产业化。适时把握加入世贸组织的契机,在全球范围寻求合作发展机遇,将吸引跨国公司投资作为加快技术创新步伐的重要途径,提高融入国际分工水平。

  4.建立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建立高效、协调的农业科技管理体系;对现有农业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分类改革,建立机构布局科学、学科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研发体系;建立队伍多元化、机制市场化、形式多样化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农业科技创新运行机制。

  5.建立以企业为中心,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结合机制。

  建立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的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研究开发体系和开放式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根据我国技术比较优势、战略需要,选择独立开发、自主发展领域,通过系统集成,相互融合,探索新的技术路线,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加快重大技术项目的攻坚开发和成果转化步伐,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三)加强宏观指导,加快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建设。

  1.组织制定和实施“十五”国家技术创新纲要,明确今后技术创新工作方向和任务。

  根据世界技术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由国家选择若干对于提高我国整体创新能力具有关键作用的重大工程,组织攻关,实施重点突破战略。重点选择一批具有战略制高点意义的高新技术项目,国家进行先期投资,并适时组织实施具有全局意义的创新型战略工程,为产业结构升级奠定基础。做好市场预测,加强信息引导,定期发布产业技术开发和引进的鼓励、限制和淘汰目录。组织制定特定区域技术发展规划,加速推进西部地区技术发展。

  2.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技术创新的力度。

  在认真落实现有支持技术创新的各项政策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力度的政策。对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技术、共性和配套性技术及其产业化项目,国家给予重点支持。对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的技术领域,特别是外国对我国技术禁运的领域,国家要加大力度支持自主开发。要通过财政政策等手段,支持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继续扩大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优惠贷款,加大对国家重点技术创新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通过政府采购,加强对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引导和鼓励,培育创新产品市场;进一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促使企业提高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3.进一步加强质量、标准、计量和安全监察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与产业技术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相适应的质量、标准、计量和安全监察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监督,推进质量认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加速产业技术标准制订与实施;积极推进计量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计量、安全评估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落后技术、高污染技术及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促进国内企业增强抵御国际产品冲击的能力,支持幼稚产业发展。

  4.建立产业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项目咨询审议会制度。

  咨询审议会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形势下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举措。产业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项目咨询审议会,负责对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项目进行论证评估,提出调整建议。咨询审议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学术界、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等代表组成。

  5.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推进全社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人力资源政策,设立国家级的企业技术创新奖。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开发,推进产学研之间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支持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实施人给予合理股份体现。灵活运用户籍制度、用人制度、工资分配奖励制度,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努力吸引和培育世界前沿科技人才。

  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重视素质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培养学习型组织,把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的教育提到重要地位。


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规范各地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卫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年12月17日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参考目录详见附件。

第三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参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第四条 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研究探索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五条 集中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原则,保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六条 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一次。开展产品增补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依照本规范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集中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集中采购机构

第八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不再新设集中采购机构,沿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九条 集中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制订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研究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条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制订计划和规则、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按照领导机构的要求,根据各省(区、市)医疗需求情况,制订年度集中采购计划、采购产品类别和工作方案。未列入省级集中采购计划的高值医用耗材,各地(市)报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二)组织、协调、推动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

(三)组建并管理本省(区、市)集中采购专家库;

(四)指导、管理并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集中采购工作;

(五)审核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的集中采购文件及集中采购结果等;

(六)组织对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八) 向集中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九)承办集中采购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接受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的领导,负责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工作制度、工作守则和工作流程。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制订采购实施细则,编制集中采购文件,报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公布;

(二)受理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产品资质证明文件等,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组织实施产品填报、网上报价和产品遴选等工作;

(四)报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定并公告集中采购结果;

(五)督促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集中采购结果范围内签订购销合同,并协助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监督合同的执行;

(六)负责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平台的技术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和设备的维护,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七)为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八)定期统计分析本省(区、市)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网上采购、配送、回款等情况,做好网上监控;

(九) 组织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十) 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和举报;

(十一)向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

(十二)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资料归档和保存;

(十三)承办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监督机构对参与集中采购工作的部门、机构、人员以及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开展相关高值医用耗材临床治疗的有关资质,主要职责包括:

(一)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集中采购工作平台采购集中采购入围目录内的高值医用耗材;

(二)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求,提供采购信息;

(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

(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高值医用耗材的购入价、销售价、生产厂商和经销商等信息进行公示;

(六)配合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七)加强内部管理,对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集中采购入围品种外的高值医用耗材,有特殊需要的,须经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集中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

(二) 提供虚假的采购信息和历史资料;

(三)未按照要求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

(四)不按照购销合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擅自采购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不按时结算货款或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五)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履约情况报表;(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实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以视同生产企业。

第十七条 参加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委托书、产品和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近2-3年出厂(口岸)价、保证供应承诺函及被授权的经营企业名单等资料,在集中采购平台上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入围高值医用耗材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医用耗材经营企业配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研究探索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负责配送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在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销售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并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产品及时供货,不得提供入围品种外的高值医用耗材。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向医疗机构提供入围品种,承担配送任务,配送费用包含在集中采购价格之内。

第十九条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七)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

(三)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公平竞争;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五)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义务;

(六)擅自提供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替代入围品种;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

产品分类目录是集中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分类目录的制订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具备兼容性、竞争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高值医用耗材,可以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各省(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和确定集中采购方式。积极探索推进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购销模式。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六章 集中采购工作平台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工作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采购、监管平台。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硬件设置要依托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平台,软件平台的开发和管理要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专人负责、严格权限。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公示集中采购各个环节、各类信息;

(二)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查询和服务;

(三)准确汇总动态采购数据和统计分析数据;

(四)数据备份及网上动态监管;

(五)安全维护,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引入数字认证机制;

(六)具有兼容性,具备同时开展其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功能。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必须设立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中标价格、生产企业、供应商、注册证号、出厂(口岸)价等字段。集中采购结果电子版上传至卫生部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交流平台。

第七章 集中采购实施程序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应用范围等因素,对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积极研究探索将经济学评价指标纳入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工作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制订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和集中采购文件等,并公开征求意见;

(二)发布集中采购公告和集中采购文件;

(三)接受企业咨询,接收企业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协同相关部门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五)公示审核结果,接受企业咨询和申诉,并及时回复;

(六)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抽取各专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七)组织开展高值医用耗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合理划分产品类别,确定入围企业及其产品;

(八)公示入围品种,受理企业申诉并及时处理;

(九)入围品种报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十) 公布入围品种,并报监督机构备案;

(十一)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经营企业按照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购销合同并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集中采购产品分类目录、评价办法、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配送方法和要求、网上采购办法、采购工作监督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公告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介发布。公告应当载明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地址、采购范围以及获取集中采购文件的办法等。

第八章 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的使用。

集中采购专家库根据产品的专业应用特点设不同组别,由临床、设备采购和管理专家组成,须经所在单位推荐审核后进入专家库。专家库人员数量储备应当达到使用专家的5倍以上。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集中采购工作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临床专家须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副高(含)以上专业职称,且有十年(含)以上执业经历,熟悉本专业知识,能胜任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三)设备采购和管理专家原则上须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十年(含)以上工作经历,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四)管理专家可邀请医保、财政、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五)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

(六)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集中采购工作,原则上年龄在65岁(含)以下;

(七)无违纪违规等不良纪录,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中采购专家库维护管理与专家抽取使用相互分离,评审专家应当以随机方式抽取确定。评审专家的抽取过程如下:

(一) 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专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二) 专家人数应当为单数,每次不应当少于7人;

(三) 评审专家的抽取及通知工作在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完成;

(四) 评审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必须严格保密,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当场备案;

(五) 实行专家回避与监督评价制度,与采购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一律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集中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依法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确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推荐入围品种;

(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审活动,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参加此次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不得收受有关人员的财物;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监督机构或工作机构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遵守集中采购工作守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专家监督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对不能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的专家应当及时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专家库中清除。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五条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对集中采购相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提出询问。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六条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认为集中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相关信息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提出质疑。

第三十七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八条 提出质疑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对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投诉。

第三十九条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四十条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暂停涉及该事项的采购活动。

第四十一条 投诉人对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集中采购管理机构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四十二条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集中采购工作流程、监督制度和多重复核制度,使每个环节和程序都处于监督之下。

第四十四条 集中采购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采购信息公开情况;

(四)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五)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六)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实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区、市)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一)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高值医用耗材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

(三)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入围的;

(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对入围品种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六)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入围品种,影响医疗机构临床诊治的;

(七)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高值医用耗材规格、包装等信息与入围品种规格、包装等信息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八)以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取代入围品种进行配送的;

(九)违反现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规定的;

(十)恶意申投诉,扰乱集中采购正常秩序的;

(十一)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历史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

(四)不按照购销合同采购入围品种,擅自采购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替代入围品种,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

(五)高值医用耗材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收受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集中采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集中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的;

(二)在文件材料审核、高值医用耗材评审遴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据信息的;

(五)对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违约情况调查处理不及时的;

(六)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政策法规执行。其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参考目录




附件

参考目录



类别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品目

血管介入类

涉及:冠状动脉、结构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周围血管等
导管、导丝、球囊、支架及辅助材料

非血管介入类

涉及:气管、消化道(食管、肠道、胆道、胰腺)、膀胱、直肠等
导管、导丝、球囊、支架、各种内窥镜涉及的材料

骨科植入

涉及:脊柱、关节、创伤等
人工关节(椎体、椎板),固定板(钉、针、架、棒、钩),人工骨、修补材料等

神经外科
颅内植入物、填充物等

电生理类
标测导管、消融导管等

起搏器类

涉及:心脏、膀胱等
永久、临时、起搏导管、心脏复律除颤器、起搏导线等

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
人工心肺辅助材料、透析管路、滤器、分离器、附件等

眼科材料
晶体、眼内填充物等

口腔科
印膜、种植、颌面创伤修复、口腔充填、根管治疗、粘接、义齿、正畸、矫治等材料

其他
人工瓣膜、人工补片、人工血管、高分子材料等




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业经2008年12月24日十届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给其家庭造成的困难,着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给予扶助的政策。
  第三条 计划生育家庭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口;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其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四)伤残或死亡的独生子女于197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五)女方年满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特殊情况的,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男方单亲家庭的,男方年满5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后,女方年满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或男方年满5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夫妻离婚后未再婚的。
  第四条 计划生育家庭因独生子女伤残申请扶助的,其伤残的独生子女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
  第五条 计划生育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申请扶助的,应持有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等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其家庭扶助按每户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的,其家庭扶助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七条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扶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市直单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其家庭扶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八条 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市直各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下年度的扶助家庭数进行调查摸底,并于8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
  第九条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扶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市、县(区)财政承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金,应在每年2月底前集中划拨到县、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金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每年8月划拨给各镇(乡、街道)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金专户。各镇(乡、街道)按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家庭名单,发放扶助金。扶助金的发放工作应于每年9月完成。
  第十条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扶助申请。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家庭,可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市直单位的,由女方向所在市直单位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市直单位的,由非市直单位一方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一式3份的《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申请表》或《惠州市市直单位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的,应当确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或市直单位接到申请扶助家庭的《申请表》后,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扶助家庭的申请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由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或主任和村(居)委会计生专干签名,将符合条件的扶助家庭名单及有关资料报所在的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办”)。市直单位的由所在市直单位加具意见并由单位分管领导和计生专(兼)职干部签名后,将符合条件的扶助家庭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市人口计生局机关科。
  (二)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扶助家庭名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扶助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查,加具意见,并由镇(乡、街道)分管领导、人口计生办主任分别签名,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扶助条件的家庭的《申请表》和《惠州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其家庭扶助对象登记表》、《惠州市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家庭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三)张榜公布。村(居)委会送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的扶助家庭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市直单位送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的扶助家庭名单,应在所在单位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所在单位应报市人口计生局机关科,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
  (四)确认。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扶助家庭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家庭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的扶助家庭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各镇(乡、街道)扶助家庭名单、《申请表》、《登记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市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市直单位上报的扶助家庭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加具意见,同时将确认后的市直单位的扶助家庭名单、《申请表》、《登记表》返还市直单位。
  (五)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格确认工作应于每年8月前完成。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于每年9月发放。实行由县、区财政直接拨付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乡、街道)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人口计生办主任和一名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到扶助对象家中发放现金的办法,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扶助对象。发放时应填写《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发放表》(以下简称《发放表》)。市直单位扶助对象扶助金由所在单位发放,由单位分管领导和计生专(兼)职干部到扶助对象家中以现金发放,发放时应填写《发放表》。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的调查摸底,协助申请家庭填写《申请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扶助家庭情况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镇(乡、街道)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扶助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扶助家庭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建立《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年报表,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上报年终报表的时间为10月25日前。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乡、街道)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格,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市直单位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格;
  (三)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所属镇(乡、街道)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3份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四)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8月底前将确认后的各镇(乡、街道)扶助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扶助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扶助计划,并在8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各县、区摸底调查结果,制定全市扶助计划,并在10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扶助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金下拨至各县、区财政专户;
  (三)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8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金及时下拨到镇(乡、街道);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计划与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发放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的职责:
  (一)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开展对本单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家庭的调查摸底,协助申请家庭填写《申请表》并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对扶助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
  第十八条 严禁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中弄虚作假。对不符合扶助条件的家庭,一经发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市直单位有权取消其扶助资格,收回扶助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非婚生育,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或未交清社会抚养费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扶助对象的。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为符合扶助条件的家庭办理申领扶助金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按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符合扶助条件的家庭办理申领扶助金有关手续时,村(居)委会、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扶助对象可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