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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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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淄政发〔2003〕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推进政府工作提速,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听取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与呼声;围绕建设勤政、务实、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忠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七、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十、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十二、部门行政首长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需向市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
  会议制度
  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顾问、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事机构、市属事业单位、省与市双重领导的单位及部分市属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市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重要决定。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八)研究讨论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以及成立全市性议事协调机构,增设撤并行政、事业机构及更名。
  (九)研究通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授予国内外知名人士荣誉称号。
  (十)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七、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十八、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各有关部门、单位会前应协调一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十九、拟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署意见。
  二十、市政府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并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经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二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形成会议纪要发市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向主办部门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二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十四、以下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
  (二)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凡行业、专项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名进行表彰,不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特殊情况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由主办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三)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二十五、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十六、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厅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二十七、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厅予以协助。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部门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二十九、除市政府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或讲话人参加,其他市领导不陪会。
  三十、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全国性、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三十一、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政发〔2000〕99号)规定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受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登记、审核、运转。领导同志批示过的公文,统一交市政府办公厅转办、处理。
  三十三、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协办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协办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非常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行文请示,应以业务主管的常设机构的名义请示。
  三十四、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五、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即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签批公文不使用纯蓝墨水、铅笔或圆珠笔。
  三十七、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三十八、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审理的文件文稿。
  三十九、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文件文稿,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审签,由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文件文稿,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审签,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或核报市长审签。
  四十、精简文件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一)属于部门和区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四十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搞。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附件,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属行政规章类公文,需由拟文单位送市法制办审查后,再报市政府办公厅。
  四十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不得重复发文,不得随意扩大文件的分发范围。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部门处理。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或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发文的文件文稿,按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审核及送签程序运转。
  四十三、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用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淄博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公布。电子公文与内容相同的纸质公文同视为正式公文。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重要决策督查制度
  四十四、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四十五、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有关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四十六、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厅要对需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起草包括任务要求、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督查通知,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厅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检查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并督促其按规定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厅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办公厅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同志阅批。
  四十七、接到市政府办公厅督查通知后,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承办人员,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报告,要真实、准确、具体、简明,一事一文,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
  四十八、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厅办理:
  (一)国家、省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四)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政务活动工作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和宴请。五十、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领导同志接到邀请函或请柬,应由工作人员交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重要活动,应填写《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活动申报单》,经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提前3天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应按程序送秘书长阅批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五十一、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颁奖、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召开的会议发贺信、贺电;不为部门、单位的活动题词、题字。除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
  五十二、认真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地方接待外宾(含港、澳、台、侨人士,下同)的礼宾规定,切实简化礼宾接待程序。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确需副市长以上领导人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提前3天报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报批。
  省政府各部门、外省市来宾及外宾来我市考察访问,由市政府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五十三、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承办市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事宜。市政府领导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正职人员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按市政府办公厅规定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呈市长审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副职人员因公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十四、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核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重要会议、活动,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讲话,以及对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发表的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意见,经本人同意可作适当报道。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新闻单位对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活动的报道,要经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阅。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五十五、副市长、特邀顾问、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市外、出访、休假3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市长请假。副市长、特邀顾问、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外出、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五十六、各区县长出差市外、出访、休假3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市外或出访、休假3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征得同意后向市长请假。以上人员请假经市长同意后,应由工作人员到市政府办公厅填写外出登记表,并送市委办公厅备案。
  市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七、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区划调整、更名。
  (六)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七)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八)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向市人大报告工作和接受民主监督制度
  五十八、市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并报告办理情况。
  五十九、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听取市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及时办理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
  六十、建立市政府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重要规章等,事先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等,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



建规[2005]1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局、委),直辖市规划委(局)、监察局(委):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确保政令畅通,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建设部、监察部决定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

  二是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三是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应注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是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地(市)、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

  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要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认真组织,积极协调。

  建设部、监察部共同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同志任组长,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中央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姚兵同志任副组长。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监察部驻建设部监察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成立本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二)加强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

  各地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统一认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层层动员部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的自觉性。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简报、开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网页等方式,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

  (三)采取多种形式,务求工作实效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可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委托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专项督察等方法,调查、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并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被监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和管理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领导、部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地要正确分析、评价本县(市、区)及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现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整改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2005年9月-12月)。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进度表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1月-2007年6月)。各地全面开展工作,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报省级和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采取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3-4省,每省1-2市,了解、推进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12月)。各地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结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二○○五年九月六日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现将《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抓好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协调推进各项基础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一、全面做好就业培训各项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不低于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要将上述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全面完成并轨任务,解决好并轨人员就业、劳动关系、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建立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以奖代补”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联合检查,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推进服务措施和政策的落实。

(三)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大力推行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推广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加强技能实训平台特别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提高技能鉴定质量。加强职业培训教材等基础建设和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实现创业培训40万人,再就业培训400万人,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32万人。通过东部工程探索素质就业的路子。

(四)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探索加强失业调控的新措施,推动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指导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推动“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的实施,积极帮助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职工权益。

二、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2007年力争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5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3亿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2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0.7亿人。

(六)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巩固确保发放的成果。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巩固成果,不发生新的拖欠,努力创造条件补发历史拖欠养老金。全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提高基金征缴率,保持基金增长态势。

(七)继续做好国发〔2005〕38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全面落实实施意见。做好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完善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政策,规范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和管理流程,推动试点地区逐步提高个人账户做实比例,将既有基金支撑能力、又有试点积极性的省份纳入试点范围。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落实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指导推动企业年金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养老保险精算工作,为完善制度提供技术支撑。

(八)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指导试点省份在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好本地区的试点方案,及时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九)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再就业服务。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有条件的中西部省份选择一些中心城市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加强与就业服务工作的配合,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十)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心组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建设。多渠道落实参保资金,着力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加强生育保险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给付和经办管理程序,推行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办法,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

(十一)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和大中城市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础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加强对各地工伤认定工作的指导,抓好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继续做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试点工作。

(十二)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农保基金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业务经办能力。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十三)开展社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制定经办业务标准。完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加大联网数据整理力度,推进经办业务管理、数据采集、信息传递、查询服务的网上办理。逐步实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研究制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行标准,普遍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做好9个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管好用好试点资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化管理服务覆盖范围,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和退休人员公寓建设试点。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十四)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监督的法规,充分认识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十五)加大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认真整改审计检查和内控检查发现的问题。配合审计署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对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组织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对典型的举报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加强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六)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十七)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省级普遍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推动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专业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全力以赴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层层落实清欠任务,做好工资历史拖欠的认定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制订清欠计划和具体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按月统计汇总各地清欠情况。推进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狠抓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监管,完善并严格实行垄断企业工资总额控制制度。

(十九)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继续推动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确保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启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计划。继续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加强工资支付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将创建活动推向深入。

(二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各省会城市及其它中心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建立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在企业聚集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尽快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处理程序,改革办案方式。

(二十一)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积极推广“网格化”和“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继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及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和权利救济渠道。

(二十二)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及时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进一步规范办信接访办法,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控。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认真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下大力气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三)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继续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提供服务。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全年培训800万人。

(二十四)扎实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劳务品牌推荐、评选活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二十五)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实施“平安计划”,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促进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和经办业务规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800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600万人。

(二十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点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严重超时加班和劳动条件特别恶劣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十七)继续做好农民工办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协调各地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引导各地普遍在市一级建立农民工协调机构。组织开展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等基础性研究。继续做好涉及农民工的各种专题性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基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八)加快劳动保障立法进程。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及《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组织有关方面起草《企业工资条例》草案,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二十九)加大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建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动普法工作,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三十)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制定和落实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强化目标责任制,做好“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的分解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采取切实措施,促进重点工程投入等保障措施的落实。组织实施2007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加强对各地执行年度计划情况的调研和检查,促进年度计划的落实。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探索开展社区劳动保障情况的统计直报,充分利用金保工程获取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力调查、农业普查、城乡统筹就业等统计工作,研究开展农民工调查工作。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强化政务公开意识,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办法和制度的落实,发挥政府网站、电话咨询中心和媒体的作用,提高政务公开的快捷性和有效性。

(三十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要求,加强省市两级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完成示范城市的评估和验收。抓好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完成各省与所辖各地市的联网,实现部、省、市网络的三级贯通,推进联网应用,开展异地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和规范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三十四)继续做好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出版工作。拓展信息来源渠道,突出政务信息促进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工作网的使用效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新闻发布制度,继续做好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工作。做好劳动保障报刊和图书出版发行工作。

(三十五)加强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工作。着重加强对城乡统筹、比较充分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合理调节社会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农民工问题等重大课题的研究,积极有效地发挥科研理论的重要作用,使科研课题在理论创新和指导实践两个方面有新的突破。按照国家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劳动保障科研项目库。

(三十六)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推动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针对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干部队伍状况,以劳动保障业务和公共管理为主要培训内容,加强对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厅局长和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新任局长的培训。

(三十七)巩固和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成果,全面提升交流合作水平。按照我国总体外交要求,围绕劳动保障工作重点,继续推动多双边高层互访,构建良好的对外交流合作平台。做好“亚洲就业论坛”的承办工作,扩大我在国际劳工事务上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民间和非政府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境外就业服务和管理,通过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实现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维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国际劳动保障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