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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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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 2004] 71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四日


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将其依法拥有或支配的货币资金与资产,用于资本性投入的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成。各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区级预算和汇总镇级预算组成。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市级各国有资产营运预算及监管预算组成。市级国有资产营运预算由营运机构本部预算和所属各企业预算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凡是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营运机构及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各区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并及时报送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调整预算和决算等。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积极稳健的原则。预算收入应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留有后备。
  (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收益权,完善和规范收益分配的管理程序,强化收益收缴力度,实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使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建立在稳定、可靠的基础上。
  (三)注重效益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资本金效益为核心,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发展。
  (四)近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进有退”的方针,既从实际出发,有近期的发展目标,又立足于长远规划,促进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经济竞争力。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当年预算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应按照当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的1至5个百分点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国有资产经营收入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一)国有资产经营收入预算项目。
  1.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及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授权的投资部门、机构或企业,由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授权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增值收益应上缴的部分;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及国有独资企业出资部分转让收入;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2.融资收入:即用于国有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收入。
  3.其他收入:即可用于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其他资金来源。
  (二)国有资产经营支出预算项目。
  1.国有资产营运支出: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运作过程中必要费用的支出。
  2.资本性投入:即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增购股份,非股份制企业追加投入,新开办企业、新项目投入的国有资本性资金支出。
  3.债务性支出:即专项债务或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偿付支出和以股权形式融资的分红派息支出。
  4.国有资产专项监管支出:即用于国有资产监管的专项支出。具体指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财务总监支出,按规定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托审计、法律和评估支出;国资流失案件的办案经费及其他专项支出。
  5.其他支出:即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市财政局根据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业务部门下达的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拟定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表格式、编制方法,会同市国资委于每年10月底前布置编制的具体事项。
  (二)各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本机构的情况,编制本机构预算草案,并于当年度12月15日前报各营运机构审核。各营运机构要认真审核、分析、汇总本部及所属企业的预算,形成营运机构经营收支预算,连同所属企业收支预算于年底前报市财政局和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对各营运机构和企业的经营预算初审后,提出建议意见,并连同市级国有资产经营监管预算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法定假日顺延)。
  (四)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并形成的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于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在15天内批复各国资营运机构,并抄送市国资委。市国有资产经营监管预算批复市国资委。市资产营运机构在接到预算批复后,于7天内批复所属企业。
  第十条 各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可参照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程序执行。市财政局将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各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合并,形成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各级政府负责执行。其中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市政府负责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开始后,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在同级政府批准前,可先参照上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金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国资监管部门应按批复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积极督促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完成国有资产预算收入任务。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必须按规定积极组织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支,并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报告本机构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资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收入,并同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免收、减收或缓收。应缴国有资产收入统一使用“财政缴款书”。预算支出要按规定的项目使用,不得将预算支出挪作他用或截留。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财政部门征求国资监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收入与支出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预警机制,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办法。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擅自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挂帐、无预算支出等问题,应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调整由各营运机构提出,经市国资委初审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预算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时间在10月份,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当年超收部分继续用于国有资产运行中的支出。

  第四章 决 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会同同级国资监管部门于每年12月份布置好国有资产经营决算工作。各营运机构(企业)根据统一部署,编制好本单位的经营决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国有资产经营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经营决算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算审核,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以决算批复的形式,批复营运机构并抄送同级国资监管部门,营运机构应在接到批复后7日内批复所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企业)在每年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决算的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代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经营决算由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决算和各区国有资产经营决算组成。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决算,并汇总各区国有资产经营决算后,报市政府审定和批准。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决算,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资委监督各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建立情况,并督促各区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各区政府要根据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营运机构(企业)应当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财务监督检查,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资产经营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逐步完善出资人管理投资、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收益使用等一系列制度,为实现预算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区政府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1年2月22日,外经贸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的要求,对出口商品加强协调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目的是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充分发挥主营出口渠道作用,调动各类外贸企业的积极性,做到联合统一对外,建立起健康的外贸经营秩序,从而有利于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协调管理的内容包括:在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出口计划、配额的前提下,协调好出口商品的收购价格、外销价格、出口国别及地区市场的安排、客户管理、出口商标使用等,以及关于国外反倾销的应诉组织工作。
三、各专业总公司、进出口商会根据经营及工作范围不同,对不同类出口商品,采取下列协调管理形式:
(一)第一类出口商品(共21种)
1.对由一家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或联合经营、统一成交的商品,由该总公司制定统一经营方案,统一管理,并报部备案。
2.对专业总公司交叉经营的商品,由相应的进出口商会组织有关专业总公司共同研究制定经营协调方案,报经贸部审批。
(二)第二类出口商品(共72种)
1.由单一专业总公司系统经营的商品,该专业总公司负责全面协调管理并组织主要口岸成立该商品(或大类商品)的协调小组,由总公司任组长,负责日常工作。
2.对专业总公司系统交叉经营的商品,经贸部授权相应的进出口商会成立协调小组进行协调管理,制定协调方案。
协调方案须报部备案或审批下达。
(三)第三类出口商品
对第三类出口商品,各进出口商会根据行业分工进行协调管理,制定分商品(或大类商品)的协调方案。对经营单位多、交易量大、易发生混乱、国内外市场相对敏感的商品,要重点加强管理。
(四)要充分利用广交会做好各类出口商品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经贸部对出口协调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协调中的重大争议实施裁决,对严重违反本规定和其它有关管理规定、不服从协调管理的单位给予处罚。
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地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对本地区出口商品的协调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并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专业总公司和进出口商会的协调管理工作。
专业总公司、进出口商会在对有关商品的协调管理中,应本着为被协调的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秉公办事的原则,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协调方案的实施,有权要求被协调管理的各经营单位报送必要的文件、资料,有权对所协调商品的出口计划和配额分配、出口许可证发放提出建议。
五、各级各类外贸工贸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服从有关专业总公司或进出口商会的协调管理,接受检查和监督;对协调管理中的问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或向上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但在裁定前,须按已定的协调方案执行。
六、对拒不服从协调管理的单位,负责协调工作的有关专业总公司或商会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报请经贸部予以缓发、停发出口许可证,减少出口计划和配额,暂停或取消出口经营权等项处罚。
七、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协调管理,由有关总公司或商会商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按国家法律、法规,具体实施。
八、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由经贸部解释。
附件:协调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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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协调单位 商 品 |协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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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21种) | 煤 炭 |煤炭总公司
大 米 |粮油总公司 钨 砂 |五矿化工商会
大 豆 |粮油总公司 仲钨酸铵 |五矿化工商会
大豆碎 |粮油总公司 锑 |五矿化工商会
玉 米 |粮油总公司 氧化锑 |五矿化工商会
玉米碎 |粮油总公司 成品油 |化工总公司
豆 粕 |食品土畜商会 棉 纱 |纺织品总公司
豆 饼 |食品土畜商会 棉涤纶纱 |纺织品总公司
茶 叶 |土畜产总公司 棉坯布 |纺织品总公司
烟草(烤烟) |土畜产总公司 棉涤纶坯布 |纺织品总公司
棉 花 |纺织品总公司 蚕丝类(厂丝) |丝绸总公司
抽 纱 |工艺品总公司 坯绸(包括梭、针织的|
珍 珠 |工艺品总公司 生、练、漂绸) |丝绸总公司
钻 石 |工艺品总公司 第二类(72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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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协调单位 商 品 |协调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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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猪 |粮油总公司 猪 鬃 |土畜产总公司
冻猪肉 |粮油总公司 猪肠衣 |土畜产总公司
冻牛肉 |粮油总公司 生猪皮 |土畜产总公司
冻兔肉 |粮油总公司 生牛皮 |土畜产总公司
冻家禽 |粮油总公司 山羊板皮 |土畜产总公司
冻对虾 |粮油总公司 水貂皮 |土畜产总公司
鳗鱼苗(种) |粮油总公司 兔 毛 |土畜产总公司
花生仁(果) |粮油总公司 羽绒羽毛 |土畜产总公司
花生制品 |粮油总公司 人 参 |医保总公司
荞 麦 |粮油总公司 鹿 茸 |医保总公司
红小豆 |粮油总公司 鲜蜂王浆(粉) |医保总公司
绿 豆 |粮油总公司 甘 草 |医保总公司
芝 麻 |粮油总公司 杜 仲 |医保总公司
盐水蘑菇 |粮油总公司 厚 朴 |医保总公司
蘑菇罐头 |粮油总公司 维生素C |医保总公司
芦笋罐头 |粮油总公司 四环素 |医保总公司
水煮笋 |粮油总公司 氯霉素 |医保总公司
栗 子 |粮油总公司 劳保手套 |轻工品总公司
大 蒜 |粮油总公司 纸张(卫生纸、瓦楞芯|
薇菜干 |粮油总公司 纸) |轻工品总公司
咸蕨菜 |粮油总公司 平板玻璃 |轻工品总公司
砂 糖 |粮油总公司 苇 帘 |工艺品总公司
食 盐 |粮油总公司 蔺草及制品 |工艺品总公司
桐 油 |粮油总公司 钢 材 |五矿化工商会
棉漂布 |纺织品总公司 废 钢 |五矿化工商会
棉涤纶漂布 |纺织品总公司 生 铁 |五矿化工商会
阿拉伯袍裤 |纺织品总公司 轻(重)烧镁 |五矿化工商会
松 香 |土畜产总公司 三氧化钨 |五矿化工商会
松 脂 |土畜产总公司 钨 酸 |化工总公司
蜂 蜜 |土畜产总公司 钨 铁 |五矿总公司
麻 袋 |土畜产总公司 硅 铁 |五矿化工商会
地 毯 |食品土畜商会 锡 锭 |五矿化工商会
鞭炮烟花 |土畜产总公司 焊 锡 |五矿化工商会
薄荷脑油 |土畜产总公司 稀 土 |五矿化工商会
黄红麻 |土畜产总公司 锌 |五矿化工商会
辣椒干 |土畜产总公司 焦 炭 |五矿化工商会
核 桃 |土畜产总公司 水 泥 |五矿总公司
核桃仁 |土畜产总公司 矾 土 |五矿化工商会
原 木 |土畜产总公司 砩石块(粉) |五矿化工商会
锯 材 |土畜产总公司 滑石块(粉) |五矿化工商会
棉短绒 |土畜产总公司 重晶石块(粉) |五矿化工商会
羊 绒 |土畜产总公司 石 蜡 |化工总公司
无毛绒 |土畜产总公司 糠 醛 |化工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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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 品 |协调单位 商 品 |协调单位
--------------------|-------------- ------------------------|------------------
糠 醇 |化工总公司 日用陶瓷 |轻工工艺商会
烧 碱 |化工总公司 自行车 |机电商会
纯 碱 |化工总公司 铁钉及铁丝 |五矿化工商会
第三类(17种) | 铜 材 |五矿化工商会
高 粱 |食品土畜商会 铝 材 |五矿化工商会
绸缎(坯绸除外)|纺织品商会 轮 胎 |五矿化工商会
桐 木 |食品土畜商会 电 石 |五矿化工商会
桐木板材 |食品土畜商会 元明粉 |五矿化工商会
蜡 烛 |食品土畜商会 肝素纳 |医保商会
塑料编织袋 |食品土畜商会 轴 承 |机电商会
胶合板 |轻工工艺商会 黑白电视机 |机电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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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普通高考奖惩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普通高考奖惩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普通高考奖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



辽阳市普通高考奖惩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普通高考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行为,保障考试安全,实现高考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普通高考所涉及的考区、考点、学校、涉考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普通高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普通高考奖惩的领导工作,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考区、考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招生考试机构考核提出意见,报请市招考委审批,由市政府授予“先进考区”、“先进考点”称号。
1.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晰,工作方案内容具体,管理规范;
2.考试秩序良好,无失控考场;
3.无考试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突发考试事件;无涉考人员参与舞弊事件;无考务重大问题;
4.考区、考点经量化考核后均为达标以上。 
第六条 公安、城管、卫生、交通等配合普通高考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经招生考试机构推荐,市招考委审核,由市政府授予“辽阳市普通高考优秀服务单位”称号。
1.组织机构健全,有方案、预案,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2.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与教育、招生考试部门配合,在整治考试环境,优化考生服务,保障考试安全,打击违法违纪工作有突出贡献;
3.自觉维护考风考纪,无违反考务规定的事件。
第七条 涉考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经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意见,教育部门审核,市招考委审批,由市政府授予“优秀监考教师”、“优秀监察员”和“优秀考务工作者”称号。
1.履行涉考工作人员职责,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感,培训考核成绩优秀;
2.遵守《监考员守则》、《监察员守则》,按监考、监察程序执考执纪,管理规范,考场秩序良好,无工作失误,无考务纰漏;
3.执考执纪中严于律己,自觉抵制考试不正之风,无违纪舞弊行为发生;
4.执考执纪行为规范,公正公平,为考生服务热情,具有较强的处理偶发事件能力,受到考生、主考赞誉和表扬。
第八条 考区、考点存在考试组织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晰,管理混乱,对违纪行为不追究,被省考试主管部门或者招生考试机构批评的,由市招考委或者招生考试机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主考、监察长职务。
第九条 考区、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取消该考区、考点资格。
1.出现失控考点、考场的;
2.出现试卷失(泄)密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突发事件查处不力,报告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的;
4.对电子监控系统保护不力,致其遭到人为损坏,暂时不能修复,影响监控录像的;
5.对考场周边防控措施不力,对团伙性舞弊防范打击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
6.出现雷同卷的;
7.对重大违纪事件或者突发事件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第十条 涉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视其情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涉考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低聘专业技术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1.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考试工作未能回避,致使考试工作受到影响的;
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非涉考人员进入考场的;
3.利用涉考工作之便为考生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4.纵容考生舞弊或者参与舞弊的;
5.违反规定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点、考场的;
6.违反试卷取送、保密规定或者护卷脱岗,造成试卷丢失、损毁、泄密的;
7.因工作失误,造成考生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
8.因工作失误,导致试卷错发、漏发的;
9.对违纪舞弊考生查处不力或者故意袒护和隐瞒不报的;
10.监考教师违反工作程序,造成考点答题卡或者试卷损毁,带出考场的;
11.监考教师不认真监考、不负责任、不作为导致考场失控的;
12.监察员不负责任,对违纪舞弊考生和不规范执考行为不予纠正或者参与、变相参与违纪舞弊的;
13.主控室监视人员工作不认真,发现问题不报告的;
14.司铃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考试时间延误或者提前的;
15.考点主考对违纪舞弊考生和不规范执考教师查处不及时或者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的;
16.主考、监察长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不及时,应对不力,延误最佳处置时机的。
第十一条 为普通高考考试环境综合整治、服务的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1.对高考工作不认真负责,无工作措施和方案、预案的;
2.所担负工作期间,工作失误影响高考的;
3.履职不力、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