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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6 12:4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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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性收费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新财综字〔1999〕1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即收费项目的设立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凡符合上述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75号)的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0年4月24日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公交线路经营权),是指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特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权利。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福州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集团公司)负责公共交通国有资产的运营。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 申请经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外地市企业法人提出申请的,应承诺在取得线路经营权后在本市注册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拟经营线路所占股权比例购车资金的2倍;
  (三)有2年以上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经历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相应规模;
  (四)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以及保障线路正常营运的各项管理措施;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驾乘人员。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投标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依照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市区公交线路经营者原则上不超过4家。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招标活动,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资格预审委员会和招标评审委员会;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经营方案预审。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推荐合格的投标候选人;
  (四)投标候选人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报送招标人;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一次性密封报价,竞价排序最前者中标”的原则从投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七)公示期满后,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市公交集团公司在七日内与中标者签订线路经营权转让合同,中标者按合同约定向市公交集团公司缴纳线路经营权转让费;
  (八)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签订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并向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线路名称、起止站点、行驶路线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五日内作出特许经营许可决定,向中标者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期限为五年至八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许可。经营者在投标原经营线路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线路招标要求和转让合同约定投入营运。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不得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处分经营权。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有效期内因关闭、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批准期间经营者不得停止营运。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意经营者终止经营前一个月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经营者营运服务、安全行车、车容车貌、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市民评价等方面进行监督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制定经营者参加第二次招投标时的奖惩措施,包括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在线路经营权招标前的上两年度考评成绩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良好)等级的经营者,允许其直接参加线路经营权转让竞价,在评标时按其报价的1.1倍(连续2年被评为良好等级的按其报价的1.05倍)计算竞价排序等,具体考评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业安全等方面营运管理制度;
  (二)按行业规定的标准定期对其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三)承担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等应急性和公益性的调度任务;
  (四)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客运服务价格;
  (五)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六)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按规定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担前款第(三)项任务的,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的线路进行调整:
  (一)因城市发展和新区、工业区发展需要进行调整的;
  (二)因道路交通等发展及实施线网优化需要进行线网调整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根据道路状况实施线路临时调整的。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信用档案,将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记入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经营权;市公交集团公司可解除线路经营权转让合同:
  (一)擅自转让、出租经营权或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处分经营权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三)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逾期未投入营运的;
  (四)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五)未按行业规定对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的;
  (六)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客运服务价格标准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被收回特许经营许可和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解除专营权协议和转让合同,经营者3年内不得参与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新经营者应当优先吸收原经营者在该线路的员工。原经营者在经营权限内对线路站点设施进行投资的,新经营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在真诚与感动之间前行
????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信息工作会议纪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2008年9月24日,我以特邀观察员身份有幸到北京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信息工作会议。
刚到北京,报到的当天,见到了在网络上早就熟悉但是未谋过面的最高检察院检察日报社党委委员、方圆杂志社社长赵志刚以及执行主编杨建民老师等。
北京的天气虽然有几丝寒意,但我们在香山脚下的检察官国际交流中心门口的一家火锅店里,开怀举杯,豪情万丈。
赵志刚社长是典型的山东大汉,属于七零版的人,豪爽率真,年轻有为,听他的讲课和发言,总是让人热血沸腾、心潮澎湃(后来在正义网上仔细欣赏了他的博客,叫“冷眼观潮的江湖”,颇有几分燕赵侠士的豪气);杨建民老师耐心细致,极具亲和力,他仔细询问了我到京的路线和路上的情况,给我留下了深刻影响;还有忙前跑后为我们张罗订票的贾娜,以及王晔、刘蕊、刘睿等几位编辑。
交流、畅谈、思考,短短三天时间,我和他们结下了深厚的感情。
三天的会议中,最高检察院政治部张主任作的讲话高屋建瓴,赵志刚社长以及正义网、人民网的多位总编、主编分别从各个角度作了授课。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一名应邀到会的会议代表,我认真听讲,认真记录,受益匪浅。在会上,赵志刚总编还特意把以私人名义参会的我向与会代表作了介绍,算是对我这个后学之辈的一个鼓励吧。
我在云南高院新闻中心工作,对信息宣传、网络舆情也有一些基础。但听了专家们的授课,深感自己的不足,也明确了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
在北京的日子里,我还遇到了许多在网络上很熟悉但未谋面的特约观察员,比如有些腼腆内向的陆强,幽默风趣的马宇光,认真敬业的陶大姐,聪明内秀的郑欣,坦诚直率的朱亚峰,仔细睿智的张善根,阳光青春的蔡欣。当然,还有很有才气的傅达林、杨涛以及久闻大名的曹博士、魏老师等人。他们有的长期从事检察实务,经验丰富;有的则是资深评论家、作家,常有大作问世;有的是博士、大学教师,理论功底深厚;有的是司法部门领导,看问题精辟深刻。于是,开会之余我总是虚心向他们学习,积极探讨。
有学习,才有收获;有沟通,才有交融。
离开北京的前一天晚上,谈到今后的工作和生活,谈到此次北京之行的收获。赵志刚总编拉着我的手,真诚地说:“时华是个好兄弟!”我们的手紧紧握在一起,用力地摇着。杨建民老师象长辈一样嘱咐我:“小唐,要继续脚踏实地,多实践,多学习,有什么困难一定要多和我们沟通”。
看着秋意渐浓的香山,想起即将的别离,浓浓的感激涌上心头。谢谢,我可敬可亲的长辈和兄弟姐妹们,正是有你们的支持,我感受到了真诚与温暖,我也期待着在春城昆明,我们的再次相聚。
在回来的日子里,想起北京,想起他们,我总是感到有一双双温暖注视的目光,伴我坚定前行!

后记:北京回来后,我将学习到的经验和云南法院的实践结合,在《云南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发表了数万字的宣传报道和时事评论;撰写了十多篇政法舆情综合分析文章,除供本院领导参考外,还有多篇被最高检察院主办的内参选用。
关于北京之行,总想提起笔,写写自己的感受,却总是不知从何说起。昨天,在正义网上偶然看到宇光兄的系列文章,很是感慨。今天下班回来,天气很冷,忽就又想起上次北京之行,不禁提起笔来,写下这些散碎的文字。
是为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