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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

时间:2024-07-04 07:09: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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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



2005年1月27日 财法〔2005〕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1月30日以第427号国务院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及财政监督领域的一件大事,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处罚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紧做好《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根据《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既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处罚,同时,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其有违法行为的,同样应依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处分。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处罚处分条例》对促进依法理财、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重要作用,将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习《处罚处分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同时,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重点抓好对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2005年底以前要对所有执法人员轮训一遍。由于《处罚处分条例》首次赋予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因此,要特别加强对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以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要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处罚处分条例》的内容,并将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处罚处分条例》的情况作为考核财政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学习和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处罚处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及时、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宣传《处罚处分条例》,以扩大其在全社会的认知度,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外,根据《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其有违法行为的应依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将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促进各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以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自觉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程序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处罚处分条例》赋予了财政执法主体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如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予以公告,等等。同时,《处罚处分条例》还对采用这些手段和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抓紧制定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具体包括:
  1.有关执法机构及人员执法程序方面的工作制度;
  2.有关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方面的工作制度;
  3.有关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方面的工作制度;
  4.有关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方面的工作制度。
  三、以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理财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推进本部门依法理财工作:
  1.要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督控制制度,促使本部门、本地区财政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各项财政法律制度的规定,防止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2.要严格按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行使财政行政执法权,严肃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财政经济秩序。
  3.要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地专员办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执法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限,做出处理、处罚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地专员办要对重大财政行政处罚、处理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此外,《处罚处分条例》还赋予了审计、监察及有关任免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处分的权限。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过程中,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配合,与这些执法部门一起做好财政执法工作。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4〕4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为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广泛深入地宣传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行为的法律,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都要熟练地掌握《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所确定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监督机关对许可机关和被行政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我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做出具体的安排部署,狠抓落实。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采取班子集中学习、个人自学、参加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内容,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切实增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自觉性。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协助、配合省政府法制部门,抓好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以及在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许可法》相关内容知识竞赛等活动,办好全市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法制工作领导、市政府执法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行政许可法》培训班。要广泛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全市各级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以及法制部门要在报刊上刊发文章,宣传、介绍《行政许可法》设立的各种制度和有关规定。报社、电台、电视台及各地新闻单位、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内容。全市各级政府法制、城管等部门,要在城镇的主要街道和繁华地带,采取悬挂宣传标语、过街红、永久性广告牌等办法宣传《行政许可法》。通过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使全市广大群众了解《行政许可法》,使各级行政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不少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这方面从2001年以来,我市通过清理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效。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此基础上,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遵照省里的安排部署和有关精神,针对全市实际,进一步搞好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指导、综合、协调等有关工作。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如有遗漏,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要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
三、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省里的有关精神,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保障实施行政许可正常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行政机关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抓住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我市全面加强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契机。抓住这一契机,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提高对做好新时期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经常研究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解决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全面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法制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使其充分发挥协助本级政府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这方面,市政府已为市法制办陆续解决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县(市)区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为本级法制部门解决相关方面的问题,切实强化法制工作力量,为全市上下开展法制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也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职责,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推动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四年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0年11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的各类幼儿园(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及本实施办法;
(二)编制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三)对幼儿园进行业务领导;
(四)培训考核幼儿园有关工作人员;
(五)举办示范性幼儿园;
(六)指导幼儿教育科研工作;
(七)负责幼儿园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四条 幼儿园的建设应纳入各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基本建设投资应列入当地投资计划。
第五条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城镇应按居民居住情况合理设置幼儿园;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状况较好的,应设置幼儿园(班);农村、牧区可设置学前一年班。
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经费由举办单位和个人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实行财务包干或差额补助,并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和教育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集体组织举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不足部分由举办单位补贴;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
者自筹和向幼儿家长收取。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外,还可向社会开放,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保育费和教育费。
第七条 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管理费、保育费和教育费的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禁止超标准收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幼儿教育补助费。
第九条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本实施办法发布以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和备案。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遍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蒙语授课的幼儿园应使用蒙古语标准音。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保健卫生、安全防护、保教人员交接班制度,防止幼儿患传染病、食物药物中毒、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及时排除险情,确保幼儿安全。
第十三条 对积极举办幼儿园和捐资助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实施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