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四平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2 05:16: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平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令第12号

一九九○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道、堤防工程的行洪防洪能力,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河道堤防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市、县(市)两级设河道堤防管理站,沿河乡(镇)设堤防管理所。

第三条 乡(镇)堤防管理所是群众性河道堤防管理组织,由县(市)河道堤防管理站和乡(镇)水利站双重领导;乡(镇)堤防管理所所长由乡(镇)水利站站长兼任,设专职所长一人,由乡(镇)水管员担任。也可招聘录用有能力、有经验、有威信、责任心强的村干部。招聘专职副所长的报酬从乡水利站的林业、沙石等综合经营收入中列支。副所长专门从事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乡(镇)可按堤段的多少,划若干个护堤组。

第四条 四条主要江河(东、西辽河、伊通河、新凯河)堤防依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则,全部划分到户管理,建立亦农亦水的堤防管理队伍,承包者即是护堤员。护堤员持省、市或县(市)颁发的护堤证行使权利,开展正常的护堤工作。



第二章 管理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两级河道堤防管理组织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防洪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河道堤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经常对工作进行检查,掌握河道、护崖、险工、堤防工程状态、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等。
(三)对险工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坚固、完整和安全。
(四)掌握雨情、汛情、工情,做好防汛调度运用。
(五)做好群众性河道管理组织的管理工作。
(六)开展河道堤防绿化和因地制宜开展综合经营工作。
(七)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兴建建筑物的设计审查工作。
(八)做好堤防维护管理和河道沙石管理费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 群众性堤防管理组织及护堤员(即堤防管理承包户)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一)保护堤防和其他水利设施及堤防植物的完整,防止人畜破坏。
(二)经常检查堤防和护岸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养护、修整、加固。
(三)按统一规划,植树种草,护林育苗,绿化堤防。
(四)协助保管防汛抢险物资、测量标志、通讯线路和里程桩等。


第三章 管理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八条 为了保护堤防的完整和安全,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划定东辽河迎水坡十五至三十米,背水坡五至十五米为护堤地;迎水坡五十米以内,背水坡十五米以内为修堤筑堤取土范围。西辽河迎水坡三十米,背水坡十五米为护堤地;迎水坡五十米以内,背水坡十五米以内为修堤筑堤取土范围。伊通河、新凯河迎水坡五至十米,背水玻三米为护堤地;迎水坡二十米以内,背水坡十米以内为修堤筑堤取土范围。

第九条 已划定的护堤地以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县(市)土地管理局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县(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条 划定的护堤地范围内的耕地属承包责任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其他可利用的土地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四条主要江河堤防按“五化”标准管理,逐年实施,即:堤顶平坦化、堤肩草皮化、堤坡草条化、护堤地园林化、堤身坚固、美观、完整化。实现防洪、经济、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章 河道堤防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安全行洪、排涝,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河道及其滩地上任意修筑拦洒闸坝、仓库、工厂、管道与工程。确因需要修筑工程在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影响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情况下,应先征得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做出设计,报上级水利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除按规定范围种植的防浪护堤林、护岸林、险工植柳工程外,严禁在河道滩地或行洪区内植树造林。
(三)河道采沙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没有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挖砂取土。在河道采砂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河道主管部门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河道行洪区内设障,行洪区内的横堤、残堤、隔堤、阻水林,要认真清除。因设障造成洪水灾害,要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河流堤防顶戗台禁止行车。确需利用堤顶做公路,要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该堤段要由有关部门加修路面,并负责维修养护。堤顶公路泥泞期间禁止行车。如执行防汛抢险等特殊任务的车辆通行,需经批准。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堤防管理,确保堤防坚固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堤身和护堤地种植农作物(林粮间作除外)、放牧或任意砍伐毁坏护堤林木。
(二)严禁在堤身、护堤地和堤防管理范围内取土、挖沙、打井、开沟(渠)、建房、埋坟等危害堤防完整和安全活动。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堤扒口。确因需要必须临时破堤时,应事先征得县(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同意,报上级水利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规定期限堵复,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四)在河道堤防或沿堤、过堤、穿堤兴建工程,必须经县(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同意,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方可动工。

第十六条 河道堤防管理组织要切实做好巡视和以下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一)发现堤身有雨淋沟、浪窝、堤顶高洼不平、堤坡缺损等现象,应及时修补,对护堤林草要认真抚育管理。
(二)发现堤身有裂缝、洞穴等隐患,要采取开挖回填等妥善方法处理。
(三)发现岸坡、堤坡发生崩塌或滑坡,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经常、定期、特别检查。
(一)经常检查由护堤员(承包户)进行,重点检查堤身有无损害、堤岸有无崩塌、险工(段)有无发展、除险护岸工程有无破坏、河势有何变化、护堤林木有无损失丢失等。
(二)定期检查。由乡(镇)防汛机构和乡(镇)堤防管理所在汛前、汛中进行。重点检查险工段险渡汛措施是否落实。
(三)特别检查。已预报发生超标准洪水、暴雨、台风等非常情况,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特别检查。

第十八条 各项检查必须严肃认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问题要做好检查记录或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群众性护堤组织要在管好河道堤防,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堤防工程行洪、防洪、输水、排涝等效益的前提下,利用河道堤防的水土资源,大力开展绿化,在规划、有计划地开采沙石,因地制宜开展综合经营。



第五章 河道堤防绿化

第二十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依据护堤地植树、堤坡植条、堤户植草、险工(段)植柳、背水面植杨、迎水面植柳、高地植杨、洼地植柳的要求,因地制宜开展植树造林、育草。

第二十一条 堤坡只准植紫穗槐等灌木。严禁植乔木。堤坡上已有乔木林,限期由林主连根清除,并由林主回填加固堤坡。

第二十二条 河道堤防及护堤地内造林,实行土地林权国有,水利部门提供苗木,受益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承包到户管理,河道管理部门统一经营,实行收益分成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护堤林是堤防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植树造林用工,计入农田水利建设积累工。

第二十四条 河道堤防的林木间伐更新,须经县(市)以上河道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批准,修枝、剪叉等工作,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组织,统一管理,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和群众性护堤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进行各项工作任务的考核评比。对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的管理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资金从各单位的绿化和沙石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河道管理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工程安全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对一切违反细则的行为,有权依法监督、检查和控告;对欧打河道堤防管理人员及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辽河、西辽河、伊通河、新凯河河道、堤防、河道堤防建筑物和回水堤工程。城镇区域内河道、堤防工程由城镇河道管理部门管理,其它河道、堤防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按本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规定,如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与上级国家机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国家机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发〔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督促受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财政、审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积金贷款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存贷结合、先存后贷、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
  公积金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购买自住住房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手续;
  (六)有管理中心认可的可靠担保;
  (七)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3+当前公积金月缴存额×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额度较低的,可申请追加1名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房价和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核定。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造价的50%。
  (二)以住房作抵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价证券到期日。
(三)借款人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同时也不得低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30%。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借款人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符合银行商业性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十三条 借款人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之和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收入稳定、信誉良好,且连续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5年,但不得超过最长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公积金贷款利率档次执行。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但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二)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但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担保。  
(三)公积金贷款应优先使用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在取得房产证之前可以由住房开发单位、担保公司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的评估价值确认。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还应与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并在受托银行设立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条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开发单位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开发单位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应在受托银行设立保证金账户,并交存一定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因申请公积金贷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合法的身份证件、夫妻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住房购买合同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审批手续及其相关资料;  
(五)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六)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抵(质)押物需要评估的,需出具有效评估报告;  
(七)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公积金贷款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查批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准予发放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向受托银行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发放通知书》。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发放通知书》的委托内容,与借款人和保证人当面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待合同签订后,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所贷资金以转帐方式拨付到位。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包括1年),到期应当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
  (一)等额本息;
  (二)等额本金。
  借款人根据还款能力,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用自有资金正常还款12个月后,可以逐年或逐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一定余额。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制定。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12个月后,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确需变更的,借款人必须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可依法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抵押的房产遇到拆迁或质物到期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可以变更抵(质)押物,并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将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同时终止。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管理中心可立即解除合同、不予发放贷款;已经发放贷款的,应当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管理中心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发放公积金贷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交通部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07〕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理货人员管理,提高理货从业人员素质,规范理货行为,保障水上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目前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3.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考务工作。

第二条 资格考试分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包括《理货英语》、《理货基础理论》二个科目,专业考试科目为《理货业务》。
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均合格后,方可获得《理货师证书》。

第三条 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各为2个小时。

第四条 过渡期内,符合《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及相近专业(见附表)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1年。

(二)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中专或高中学历,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3年。

第五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举行。考点根据报考人数和地域分布情况由领导小组确定,考场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达到国家级考试考场的要求。

第七条 资格考试结束后,由领导小组组织阅卷。各科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八条 应考者可在成绩公布10日内,登陆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查询考试成绩。

第九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运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附表:

专 业 对 照 表

专业划分
专业名称

本专业
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与外轮理货

外轮理货

水运管理

港口业务管理

港口经营管理

海事管理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

国际物流

物流工程

交通运输管理

报关与国际货代

相近专业
轮机

驾驶

航海

海商法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

港口专业:造船、船机、港机、机械等



注: 表中“专业名称”指200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