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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4:2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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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5年3月23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铜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及新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及过境、滞留人员。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坚持市、区、街道及有关乡镇三级管理。
铜川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重点监察两区的工作。
区城建部门为区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是对上级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专业队伍管理和指导办事处做好群众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是市容环境卫生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主要是组织和发动群众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对所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居民住户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秩序、包门前容貌)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窗口地段的装饰改造、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市政、公用、供电、通讯、交通等各种专用、公用设施和标志,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与整洁。
第十一条 街巷下水道要经常保持畅通,下水道口要保持干净,窨井掏出的污泥必须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市区道路应始终保持平整、完美、洁净、畅通。如有破损,市政工程养护部门应及时补修;相关部门要按规定进行清扫,洒水压尘;道路积雪要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市区及新区临街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因地制宜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城市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规范、美观;各类车站候车棚、站牌等设施应美观大方、整洁卫生,无损坏锈蚀现象,要定期油饰刷新。
第十五条 任保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随意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市区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车辆出入工地时,不得将泥土带出污染市容;市区有车辆的单位及停车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临街工地须设置护栏、围墙或围布遮拦;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遮盖;竣工后,必须及时清除物料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市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电线杆上乱贴乱挂、乱写乱画。
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禁止在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经营农副产品,一律进入农贸市场,不得沿街乱摆。饮食摊点一律使用液化气。
机动车辆、自行车必须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停放。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一条 市区内,应根据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特定地区的需要,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场所、垃圾台、箱(桶)、站(点)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凡列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建设计划的公共厕所及垃圾台、箱(桶)、站(点),分别由两区专业清扫保洁机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按各自的区域负责管理,保洁与清运;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经过处理后进入污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第二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区道路的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主、次干道及连接道路,由两区环境卫生服务公司按各自的管理区域实行分片包干,全天保洁。
(二)除上款以外的其它道路(含河堤路面、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布置和督促。
第二十五条 河道应经常保持干净、畅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开挖、占用。严禁向河道倾倒废渣、垃圾、排放污水、废水、采挖砂石。
河道疏通、河堤净化由两区城建部门按地段划定责任区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商场、医院、影剧院、俱乐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 和公园、风景旅游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所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居民住户均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的门前“三包”要求,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从业者或指定人员负责清洁、保洁。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
第三十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单位产生的废弃物,不能同生活垃圾混合,必须自行设置专用封闭式垃圾容器,单独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排放到指定的场地。
第三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饲养科研用犬、警犬,必须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并定期实施检疫和免疫。
第三十三条 改建和新建工程,应当考虑足够的环卫设施,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施工、修建房屋审批手续时,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证。建筑垃圾必须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倾倒。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罚款0.5-1元。
(二)在街道或建筑物上乱放、乱挂、乱贴、乱画、乱倒污水、粪便等污物,乱扔动物尸体,焚烧废物的罚款2-20元。
(三)在街道、人行道、公共场所、河道、河堤、山坡倾倒垃圾(污水)的,罚款5-20元。
(四)在街巷、人行道及公共场地乱放物料、任意作业,不按规定及时清除废渣、废土、污泥、工程废料、剪弃树枝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昼夜罚款1元,对单位并处直接责任者5-20元罚款。
(五)对不按当地街道办事处统一布置开展市容卫生活动,违反“三包”卫生责任制的,对单位罚款10-100元,并处直接责任者5-15元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20元罚款。
(七)公厕、垃圾台(站)不清洁,造成粪便外溢,垃圾堆积的,处责任单位20-200元罚款,并处直接责任者5-20元罚款。
(八)对非法饲养家畜家禽的,罚款5-20元,并没收其家畜家禽。
(九)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医疗、放射性等垃圾、乱倒生产、经营性垃圾或基建工程废土的,对单位处200-4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20-50元罚款。
(十)占用、破坏、偷窃、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任意改变其位置,形态和使用性质的,处责任单位50-200元罚款,处直接责任者20-5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一)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20-100元罚款。
(二)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卫生的,对单位或个人处工程建设造价3%-1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迁,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除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外,对个人罚款金额一次最高不得超过50元;对单位罚款金额,一次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5元以下(含5元)的由执法人员当场处罚;6元以上50元以下(含50元)的罚款由街道办事处裁决;50元以上的罚款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裁决。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罚款必须实行统一票据。罚没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区及街道办事处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罚没款要上交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上交市财政,使用时,由市财政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使用计划拨付。
第四十一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赵紫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职务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赵紫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职务的决定

(1989年6月30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的提请,决定撤销赵紫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职务。




国家计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综合指标体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综合指标体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8月1日

自1981年以来,我委对建立和完善计划综合指标体系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论证,并在多次计划会议上征求过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的意见。今年又根据4月南宁计划体制方法座谈会上的意见作了修改。现将《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综合指标体系的暂行规定》及其附件发给你们,请在编制1984年计划和“七五”计划中照此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委国民经济综合计划局。

附: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综合指标体系的暂行规定
建立和完善计划的综合指标体系,对制定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加强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指导,改进计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暂行规定如下:

一、关于反映经济发展规模的综合指标

长期以来,我们主要采用“工农业总产值”来反映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工农业总产值”指标,可用以反映工业和农业两大部门生产的规模和增长速度,研究两大部门之间的物质联系和比例关系,计算净产值等。但是,这个指标没有包括国民经济所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成果,而且工业总产值按工厂法计算,有很多重复,容易造成速度的“水份”,因而不能全面地确切地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规模。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和再生产理论,决定采用“社会总产品”“国民收入”,作为反映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的综合指标。
“社会总产品”,是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五个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生产的全部价值的总和(c+v+m)。
“国民收入”,是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以后新创造的价值(v+m)。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国民生产总值”指标,来反映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这个指标同我国的“国民收入”指标相比,从量的方面看,增加了折旧和非生产部门的劳务收入。把非生产部门的劳务收入算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混淆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原始收入和再分配收入的界限,是一个包括多次重复计算、有虚假因素的指标。我们在计划统计上不宜采用这个指标。但是,为了同西方国家对比,可以用西方国家的方法测算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也可以考虑将西方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按我们的口径换算成国民收入,供内部分析研究用。
为了综合反映服务部门的劳动成果,建议1984年先在统计中增列“服务总额”指标,以后再列入计划指标。

二、关于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标
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综合指标,只反映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还需要有一个全面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标。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考国外的一些做法,为了全面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决定采用以下10项具体指标计算出一个综合指标值,即:国民收入总额,平均每人国民收入,平均每百元生产性积累增加的国民收入,平均每人每年能源消费,平均每人每天从食物中摄取的热量,城镇就业率,成人识字率,平均每万人口大学毕业生数,平均寿命,零售物价指数。这些指标都很重要,既有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又有反映社会发展的指标;既有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又有反映经济效果的指标;而且考虑了物价变动的因素。根据这10个指标计算综合指标值时,不能把它们平列起来,要对每个指标按照恰当的打分标准进行打分,并且确定合理的权数进行加权,然后相加求得综合指标值。关于打分的方法:一般以2000年达到的目标为100分,如国民收入总额,可以设想以将来达到“小康水平”时为100分,以1952年的水平为0分;平均寿命,可以设想以目前国际上达到的较高标准70岁为100分,以解放前的35岁为0分;也可以采用另一种方法,即以当前达到的实际水平为100分进行计算,作为参考。关于权数,经济指标的权数大体占65%,社会指标的权数占35%。经过测算出来的主要年份的综合指标值,能大体反映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

三、关于反映人民生活水平的综合指标
在我们的计划中,有一些反映人民生活提高的单项指标,但是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和综合指标。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外国的一些做法,决定采用以下20个指标组成一个指标体系,并计算出一个综合指标值,用以综合反映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状况。这20个指标,按其内容分为四大类:
(一)综合性指标:职工平均工资,农民平均纯收入。
(二)满足人民物质生活基本需要的指标,包括:(1)吃:平均每人每天从食物中摄取的热量,平均每人每年粮食消费水平,平均每人每年猪肉消费水平;(2)穿:平均每人每年纺织品消费水平;(3)住:平均每个城市人口居住面积,平均每个农村人口居住面积;(4)用:平
均每人每年日用品消费水平;(5)行:平均每万城市人口的铺筑道路长度,平均每万农村人口的县社公路长度。
(三)满足人民文化生活基本需要的指标,包括:(1)卫生保健:平均每千人口医生数,平均寿命;(2)教育:学龄儿童入学率,平均每万人口在校大学生数;(3)文化娱乐:平均每人每年看电影次数,平均每百人收音机拥有量,平均每百人电视机拥有量。
(四)社会安全保障指标:城镇就业率,职工事故死亡率。
综合指标值的具体计算方法是:假定2000年这20年指标的奋斗目标为100分,以人民的最低需要、或解放初期的水平、或以没有为0分,分别对所要计算的年份的每个指标打分。根据每个指标的重要程度规定不同的权数,然后加权相加,求得该年的综合指标值。把这个年份的综合指标值同2000年的综合指标值相比,可以看出同2000年的差距。也可以考虑采用另外一种方法计算综合指标值作为参考:即以当前每个指标实际达到的水平为基数,计划期同基数相比,再用不同的权数对每个指标加权,相加求出综合指标值。计划期综合指标值同当前水平相比,即可看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状况。
这一指标体系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附:关于反映人民生活水平综合指标(以2000年设想为100分)的计算说明

一、综合指标值的计算
先对计划期反映人民生活水平的20个具体指标打分,然后按照每个指标的重要程度规定不同的权数,据此进行加权,加权后各个指标的分值相加即得出综合指标值。打分的办法是:以2000年每个指标①的奋斗目标为100分,以人民的最低生活需要、或解放初期的水平、或以没有为0分,分别对每个指标打分。例如,“平均每人每天从食物中摄取的热量”,以3000千卡为100分,1600千卡为0分:这个指标的权数为15%,2000年达到3000千卡,就得15分。计划期的20个指标的分值相加,即得出该年的综合指标值。

二、20个具体指标的计算
(一)综合性指标
1.职工平均工资
各年计划中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指标。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职工平均工资1300元为100分,以1952年的612元②为0分。
2.农民平均纯收入
各年计划中预测的农民平均纯收入指标。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农民平均纯收入600元为100分,以1952年的136元③为0分。
(二)满足人民物质生活基本需要的指标
3.平均每人每天从食物中摄取的热量
从食物中摄取一定数量的热量,人类才能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热量单位是卡,即每克水升高摄氏一度所需要的热量。据中国生理科学会测定,我国人民平均每天所必需的热量大约为2600千卡。目前我国人民得到的热量,主要来自植物食品,来自动物食品所占比重较小。
各年计划中平均每人每天从食物中摄取的热量指标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当年平均每人主要食品的计划消费水平,乘以单位食品的发热量,相加求出总数,除以全年天数即得。例如,每斤贸易粮的发热量为1800千卡,每斤食用值物油为4500千卡;每斤猪肉为2900千卡,每斤食糖为1900千卡,每斤疏菜为100千卡。这五种食品合计占总发热量的90%以上。
打分标准:以每人每天3000千卡为100分,是根据我国人民的需要和可能,并参考外国已经达到的水平,便如1974年美国(与我国纬度大体相同)为3504千卡,苏联为3540千卡,罗马尼亚为3264千卡。以每人每天1600千卡为0分,是参考我国解放后最低的1961年1600多千卡。
4.平均每人每年粮食消费水平
根据各年计划粮食平衡表中的消费水平指标(系贸易粮)。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平均每人每年消费粮食470斤为100分;以280斤为0分,这是参考历史上一些农村的低水平。
5.平均每人每年猪肉消费水平
根据各年猪肉购销计划中的消费水平指标。这个指标最好是采用肉类(包括猪、牛、羊和家禽肉等)消费水平,目前因资料限制,只好采用猪肉消费水平(少数民族地区,不吃猪肉的,可计算牛、羊肉消费水平)。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平均每人每年消费猪肉32斤为100分;以4斤为0分,大体相当于解放后最低的1962年4.4斤的水平。
6.平均每人每年纺织品消费水平
各年计划中包括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和化纤布在内按尺计算的各种布的消费水平指标。计算口径除每人定量供应的布票外,还包括服装、鞋帽、蚊帐等用布、部队生活用布和机关团体公用布等。这个指标最好采用按重量计算的棉、毛、麻、丝、化纤等各种纺织品和针织品的消费水平,目前,还不习惯,故暂采用按尺计算的各种布的消费水平指标。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平均每人每年消费纺织品45尺为100分;以8尺为0分,大体相
①2000年的指标是粗略预测数,只作为计算方法用。
②1952年职工平均工资,为了同1980年及以后计划年度可比,是用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进行换算得出的。
③1952年农民平均纯收入没有统计数字,是估算的;为了同1980年及以后计划年度可比,是用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进行换算得出的。当于解放后最低的1961年8.6尺的水平。
7.平均每个城市人口居住面积
各年计划中预测的平均每个城市人口居住面积指标。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平均每个城市人口7.5平方米居住面积为100分;以平均每人2平方米为0分,是按目前一些城市的拥挤户的居住水平作为最低标准。
8.平均每个农村人口居住面积
各年计划中预测的平均每个农村人口居住面积指标。
打分标准:以2000年预测达到的平均每个农村人口的居住面积12平方米为100分;以目前一些农村的拥挤户的居住水平3平方米为0分。
9.平均每人每年日用品消费水平
根据各年计划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中日用品类商品的金额指标,除以年平均人口数。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平均每人每年日用品消费水平150元为100分,以1952年的10.5元为0分。
10.平均每万城市人口的铺筑道路长度
根据各年计划中城市铺筑道路总长度指标,除以年平均城市人口数。城市铺筑道路是指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内修筑的道路,包括市区主干道、区间干道和里巷胡同小路。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每万人口3公里为100分,以没有为0分。
11.平均每万乡村人口的县社公路长度
根据各年计划中县社公路总长度指标,除以年平均乡村人口数。县社公路包括联系省与省之间的国防公路,联系各个城市和各个县镇之间的公路。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每万乡村人口10公里为100分,以没有为0分。
(三)满足人民文化生活基本需要的指标
12.平均每千人口医生数
根据各年计划中医生总数指标,除以年平均人口数。医生指具有中技毕业水平、具有医士以上医务职称、有开处方权的,不包括不具备上述水平的赤脚医生。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每千人口有1.6名医生为100分,以没有为0分。
13.平均寿命
各年计划中预测的平均寿命指标。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平均寿命70岁为100分,以解放前的35岁为0分。
14.学龄儿童入学率
各年计划中学龄儿童入学率指标。这个指标指7-12周岁的儿童中已经入学的人数,占学龄儿童总数的百分比。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学龄儿童入学率98%为100分,以解放前最高的1947年20%为0分。
15.平均每万人口在校大学生数
根据各年计划中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指标,除以年平均人口数。这个指标最好包括全日制高等院校、广播电视大学、教育部备案的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校、夜大学等的在校学生数,因资料限制,故暂用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数。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每万人口中有25名大学生为100分,以没有为0分。
16.平均每人每年看电影次数
各年计划中预测的平均每人每年看电影次数指标。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平均每人每年看55次(即每人每周和节假日看一次电影)为100分,以一次也没有看为0分。
17.平均每百人收音机拥有量
根据各年计划中预测的全社会收音机拥有量,除以年平均人口数。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每百人拥有50架为100分,大体相当日本1976年(每百人53架)和苏联1975年(每百人48架)的水平,以没有为0分。
18.平均每百人电视机拥有量
根据各年计划中预测的全社会电视机拥有量,除以年平均人口数。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每百人拥有10架为100分,以没有为0分。
(四)社会安全保障指标
19.城镇就业率
根据各年计划中城镇就业人数,除以就业人数与待业人数之和。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城镇就业率99%为100分,以解放初的80%为0分。
20.职工事故死亡率
根据各年计划中预测的职工事故死亡率指标。由于资料的限制,这个指标仅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工业、建筑业、农林水气、交通运输、城市公用事业五个部门的数字。
打分标准:以2000年设想达到的职工事故死亡率0.1‰为100分,以0.4‰(1961年水平)为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