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1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吉林化学工业公司:
劳动部自1992年开展境外就业服务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1997年起,这项工作将步入正常的工作轨道。根据《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续延《许可证》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需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许可证》申请程序报劳动部审批。
二、申请续延《许可证》应向劳动部提交以下文件: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向劳动部报送的申请继续开展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续延《许可证》的报告;本期《许可证》有效期间的工作总结;今后两年的工作计划。
劳动部将根据申请延续《许可证》机构的工作及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开展境外就业服务业务,并更换《许可证》。
三、《许可证》到期后仍未提交续延申请手续的,视为自行注销《许可证》。劳动部有关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并抄送公安部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领导,指导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境外就业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1997年4月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1999年2月11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管理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淮政办〔2002〕35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

现将《淮安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工作职责

1、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派驻外省、市的办事机构,由市政府直接领导,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1)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加强与驻在地区的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大企业代表处、外资企业及当地企业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千方百计吸引国内外的资金、技术、人才等向我市聚集;积极为我市与驻在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牵线搭桥、提供服务;协助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在驻在地区组织各类经贸活动。

(2)搞好信息和外宣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驻在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新举措,向市内企业提供招商引资、市场行情、产品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在当地大力宣传我市的市情、优势及投资的软硬环境,提高淮安的知名度。

(3)搞好协调服务工作。协调我市与驻在地区在经济交往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我市企业在驻在地区的合法权益,为我市在当地打工、学习等人员及淮安籍人士搞好服务。

(4)搞好接待服务工作。积极做好市领导、有关部门、企业到驻在地区活动的联络、接待、服务工作。

(5)完成市委、市政府及驻地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各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本职工作。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问题由办事处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请示汇报。内部要分工明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办事处实行全天值班制,主任离岗必须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岗,离岗后必须安排好值班人员,确保不断岗和联系畅通。

4、办事处每年7月份上报上半年工作总结,年终上报全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初召开一次办事处主任会议,年终对办事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平时可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机构编制

5、办事处为全民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市编委文件规定为准,不得超编。如需增编,由办事处申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市编委批准。如需聘用临时人员,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并备案。

6、办事处内部机构设置,由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

7、办事处下属经济实体必须为独立法人,在人员、财务上与办事处彻底脱钩。

三、人事管理

8、各办事处设主任1名,原则上配备副主任1名。

9、办事处正副主任的任免,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手续。下属机构的干部由办事处聘任,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

10、办事处正职保持相对稳定,副职要进行轮岗。市政府办公室可选派办公室同志到办事处任职或挂职锻炼。

11、办事处在编人员的调进调出,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在编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保管。

四、财务管理

12、办事处的财务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现金会计和总帐会计分开,建立帐册,及时记帐,规范做帐,实行一支笔审批,每张发票都要有经办人、批准人签字。严格收支管理,节约费用支出,不得乱收乱支、另设小金库,杜绝收支不记帐、帐务不清及帐外帐等现象。

13、办事处可收取入住人员的食宿费(在市政府办公室核定的标准内)、房屋出租费、各类中介服务费、赞助费,收入必须入帐,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对招商引资的奖励费,按市委、市政府淮发〔2000〕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办事处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严禁用办事处经费炒股、炒期货。

14、办事处每年末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向市政府办公室缴纳驻外办事处发展资金,有的办事处可缴纳定额管理费。

15、办事处每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一次财务报表,年末报送财务预决算表,市政府办公室每年末对办事处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对办事处主任实行离任审计制。

五、工资福利

16、办事处在编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特区及消费水平较高城市的工资标准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上浮,上浮部分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17、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办事处在编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档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参照公务员条例予以辞退。

18、办事处人员的奖金、福利等根据工作业绩及收支盈余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核批后在办事处经费中列支发放,上不封顶。

六、资产管理

19、办事处所有资产都要登记入帐,未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对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处理。
七、党务工作

20、有3名以上党员的办事处设立党支部,受市政府办公室党委和所在地党委双重领导。设立党支部的办事处要开展正常的支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