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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受理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9:57: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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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受理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受理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为进一步做好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以开始安排本地剩余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的上市申报工作。从发文之日起,我会发行部正式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查工作按企业上报材料的时间顺序进行。
二、申报材料必备文件
1.省级(含原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企业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的文件;
2.国家体改委同意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批复文件;
3.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4.批准股票公开发行的文件;
5.原企业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6.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7.股东大会同意股票上市的决议;
8.上市申请报告;
9.公司章程;
10.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的决议;
11.上市公告书;
附件:(1)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
(3)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4)验资报告,
(5)盈利预测审阅报告,
(6)法律意见书,
(7)律师工作报告。
12.历次发行招股文件;
13.历次同意股票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14.历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说明;
15.历年发放股利情况;
16.股票托管情况报告;
17.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关于股票托管情况的确认文件;
18.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19.上市推荐协议;
20.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21.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对上报材料的要求
1.公司申报材料仅限于上述所列各项文件,其格式参照《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制作;
2.公司拟申请上市的总股本和个人股数额与国家体改委确认数额不一致的,我会不予受理;
3.企业1990年以后配股及增发的个人股部分需占用新股额度或家数,对这类企业需提交地方政府同意下达额度或家数的文件。
四、各地要切实抓好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的上市规范工作,在材料审查上要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和上市条件的企业我会将不予通过上市。



1997年4月22日

广东省收容安置肇祸肇事精神病人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收容安置肇祸肇事精神病人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肇祸肇事精神病人是指在公共场所不能控制自己而严重妨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和管理,关心和爱护精神病人,预防精神病人肇祸肇事。
第四条 凡有下列肇祸肇事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应由肇祸肇事地公安机关收容处理:
(一)有杀人、伤害、放火、强奸、爆炸等行为的;
(二)严重扰乱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的;
(三)妨害交通安全的;
(四)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或有其他丑陋行为的;
(五)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防害社会治安行为的。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收容的肇祸肇事精神病人,应进行查询甄别,视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一)对有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精神病人,应会同卫生部门进行强制治疗。
(二)对有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社会治安行为的精神病人,应查明家庭地址,通知其监护人、家属领回看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三)对有第四条(二)、(三)、(四)、(五)项行为的外地精神病人,可送民政部门暂时收容,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家属、监护人领回或由民政部门遣送。
(四)对伪装精神病人作案的,按有关规定惩处。
第六条 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病情缓解后,按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其强制治疗期间的费用,享受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属、监护人支付;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救济费列支。


第七条 各级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肇祸肇事精神病人收容安置的领导工作,组织公安、民政、卫生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认真抓好精神卫生工作。对本辖区发生精神病人肇祸肇事,不采取措施而互相推诿,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精神病人肇祸肇事,致使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和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月17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产业发展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进一步支持我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增强我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转化能力,根据省相关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

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珠字〔2010〕16号),进一步支持我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增强我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转化能力,加快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建设。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营〔2011〕5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制造业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建立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等产业化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在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建名牌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等方面作出表率的制造业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

第四条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五条申报条件。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在珠海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其中申报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必须是民营资本或境内自然人资本全资拥有或占控股地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必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

(二)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本地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主要从事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或技术改造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3%。

(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15名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

(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近三年连续盈利或技术创新产品产值平均增长率20%以上。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必须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和完整。

第七条认定流程。

(一)   企业申请。市中小企业局发布示范基地的申报通知,企业向市中小企业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市中小企业局形式初审,确认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正式受理企业的申请。

(二)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基地的候选名单。

(三)实地考察。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四)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基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示范基地扶持

第八条表彰奖励。市中小企业局分别授予认定的示范基地“珠海市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或“珠海市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市中小企业局择优从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示范基地企业的申报项目给予补助。

第九条示范带动。积极组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到示范基地的企业进行参观学习,示范基地的企业有义务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介绍创新产业化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带动本区域本行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项目支持。优先推荐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各区、经济功能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示范基地建设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基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基地的宣传。



第四章 示范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组织管理。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服务指导工作。示范基地应主动接受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创新产业化方面工作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联系机制。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基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积极创造发展条件,及时掌握政策信息。示范基地应积极配合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信息,反应企业需求等。

第十四条信息报送。示范基地自觉接受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情况。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月25日前,按附件2的要求,逐级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上一年示范基地运营情况。

第十五条动态管理。示范基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基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3)报市中小企业局。经市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撤销资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示范基地。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活动或报送企业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略)

      2. 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运营情况表(略)

      3. 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复核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