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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3 01:5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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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创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试行人民警察城市管理巡察制度。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和市北分局设立巡察队(以下称巡察部门)负责所辖区的城市管理巡察工作。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巡察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市政、公用、园林、环卫、规划、交通、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政府职能部门,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巡察工作。

第四条 巡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包括与道路、公共广场毗连的开发性绿地、海滩,下同)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三)维护城市道路、公共广场范围内的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
(四)维护城市道路、公共广场范围内的经济秩序;
(五)参加抢险救灾,救护突然受伤、患病等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人,给市民以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城市管理巡察实行昼夜巡察。

第六条 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在执行巡察任务时,应穿着警服并佩带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巡警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 巡察

第七条 巡警在巡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经济秩序、公共安全及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

第八条 对在巡察部门巡察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巡察部门依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
(二)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四)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体育比赛入场券及其它票证的;
(五)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
(六)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的;
(七)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盗、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的;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七)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尚不够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带或其它淫秽物品的。

第十三条 对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的有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应处行政拘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二)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三)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四)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使用超过标准的;
(六)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七)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二)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三)在明令禁止停放机动车辆的道路、公共广场停放机动车辆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二)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逆向行驶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二)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二)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单独驾驶的;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四)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倒粪便、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务,随地大、小便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可并处二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倒在容器以外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可并处二元罚款;
(三)清运垃圾,不按指定地点倾倒的,责令清除;对责任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使用机动车的,每车次对驾驶员并处五十元罚款;
(四)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客运汽车车体严重不洁,对驾驶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五十元罚款;
(五)运输散体、流体物料未封盖严密污染路面的,向车外抛撒废弃物的,建筑施工污染围挡以外路面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角罚款,并责令清除;
(六)下水道、明沟、暗渠、雨水斗等清出污泥,绿地、花坛、树木等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各种施工作业遗留的渣土、废弃物,未在两日内清除的,按每日每平方米(或每处)处以五元罚款;
(七)下水检查井(古力)冒溢的,责令责任单位两日内清运、疏通;逾期未清运疏通的,每日处以五十元罚款;
(八)摊点经营者未保持周围整洁的,处以十元到五十元罚款;
(九)沿街单位的门前、霓虹灯、招牌、画廊、广告栏等未保持整洁完好,单位设置的标语过期未清除,影响市容观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日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十)在沿街建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帖广告、标语及刻划、涂写的,每处处以五元罚款,并责令清除;
(十一)在街道两侧悬挂、堆放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每日对个人处以五元罚款,对单位处以十元罚款;
(十二)在道路广场范围内抛撒、焚烧丧葬迷信用品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可并处以十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标志的;
(二)高空作业时,抛扔杂物、建筑垃圾的;
(三)竣工时,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或经批准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但超出批准范围、期限的,按占路费标准处以二至五倍罚款;
(二)擅自在人行道、公共广场上行驶机动车辆或在桥涵及非指定道路、公共广场进行试刹车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三)在道路、公共广场或桥涵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等损坏路面的,按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占用桥涵、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并责令拆除;
(五)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或倾倒污水的,处以十元罚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绿化管理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挖沙、取土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理;造成花草树木损伤的,处以赔偿费一至三倍罚款;造成花草树木死亡的,处以赔偿费三至五倍罚款;
(二)刻划树木、穿行绿篱,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割草,在草坪、花坛内堆放、凉晒物品,在绿地内任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理,并可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罚款;
(三)在绿地内焚烧物品或用火的,处以五元至十元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建筑规划管理行为之一的,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
(一)擅自在道路、公共广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焚烧垃圾、落叶、枯草的;
(二)不按规定熔化沥青的;
(三)喷砂和从事散发粉尘、恶臭及有害气体作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以四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室外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损坏或擅自拆除、占用、移动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电力、邮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的司乘人员,有强行拉客或违反计价收费规定行为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非从事营业性客运的车辆进行营运的,予以制止,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由巡警将其带至巡察部门或附近公安派出所约束后,由有关部门按照《青岛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治疗规定》处理。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由巡警将其带至巡察部门或附件公安派出所约束到酒醒。

第三十条 携带无证犬类进入道路、公共广场的,由巡察部门对犬类强制捕杀,并对携带者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经营或在非指定时间、地点经营的;
(二)未经批准卖艺或表演杂耍节目,不听劝阻的;
(三)未经批准出售药品的;
(四)倒卖外汇、免税购物凭证及金银(制品)等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票证或物品的;
(五)其他非法兜售物品的。

第三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人所使用的工具或物品,巡警或巡察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暂予扣留或没收。

第三十三条 巡警发现在其巡察范围及邻近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或治安灾害事故的,必须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抢险救灾。

第三十四条 巡警发现在其巡察范围内有突然受伤、患病或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员,必须立即组织救护或解救。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依照本规定应由巡察部门予以处罚的行为,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以及暂予扣留非法所得或财物,由巡警当场执行;
(二)没收非法所得或财物、吊扣驾驶证、处以超过五十元不足五千元的罚款,由区巡察部门决定执行;
(三)强制执行、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由区公安分局决定执行;应处行政拘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巡察部门发现处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应责令赔偿损失的;
(二)应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超出巡察部门职责的。
巡察部门对其依职权处理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的,可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巡察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移送的案件,受移送单位应当受理,不得再行移送。并应在六十日内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移送的巡察部门。

第三十七条 巡警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场与以制止,给予批评教育;对可以当场处罚的,当场执行处罚,也可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后,再行处罚。
对决定暂予扣留非法所得或财物的,暂予扣留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十八条 对超出巡警当场处罚权限的或当场不接受处罚的,应作好笔录,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传唤有违法行为的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巡察部门可以强制传唤;
(二)巡察部门讯问有违法行为的人,应制作笔录;巡察部门有权依法收集证据材料,询问证人时,应制作笔录;
(三)巡察部门对经查证讯问,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法作出书面处罚决定;
(四)巡察部门对经查证讯问,认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理,超出巡察部门的职权范围的,应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巡察部门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三十九条 罚没款应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扣留和没收财物应开列清单,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罚没款或没收物品的变价款上缴市财政。

第四十条 区巡察部门或区公安分局对违反治安管理或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当事人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分别向区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前款规定外,当事人对区巡察部门或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分别向区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巡警及巡察部门应遵纪守法、严格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巡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市民及有关单位可向公安或监察部门检举;对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3月24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2日  

  


六盘水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10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各县(特区、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出让宗地净收益中返还20%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滚动基金。
  (三)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实施时需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协商。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编制使用计划(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支出包括:
  为收购储备土地,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所产生的费用,分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土地储备资金直接支出包括:
  1.土地报批各项税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土地报批、代报件等相关税费。
  2.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
  3.土地收购补偿费。
  4.拆迁安置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工程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
  5.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费:规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土地房屋测绘评估、造价咨询、市政设计、图件资料的测绘等费用。
  6.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实施收储范围内片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7.财务支出: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利息、资产管理费等费用。
  8.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费用,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
  9.其他费用:土地储备管理费、征地工作费、拆迁工作费、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费、审计费、国有投资公司组织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列入直接支出的其他费用。
  (二)土地储备资金间接支出包括:
  在土地储备项目所在片区,按照城市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目标要求,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进行的配套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和分摊资金等。
  1.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费:城市主次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站点、路灯、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活动广场设施等建设费用。
  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河道治理及水利、电力、环卫、邮政、电信、防灾、燃气等设施建设费用。
  3.绿地景观设施建设费:道路、河湖等沿线公共绿地的绿化建设费用,具有隔离、卫生和安全作用的防护林带的绿化建设费用。
  4.其他费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建设及河道治理等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费用。
  5.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本息及其他分摊资金:指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由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完成一级开发整理的土地,在确定土地供应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投资公司承担的融资本息等相关费用,应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6.对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的片区,确定地块供应价格及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当计入分区基础设施分摊费。基础设施分摊费主要包括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支出核算认定
  第九条 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认定:
  土地报批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核算。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核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拆迁补偿支出、耕地开垦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六盘水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通知》(市府发〔2009〕3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府发〔2012〕1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耕地占用税的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四)征地管理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储备管理相关经费:
  (一)土地储备管理费。按照宗地成本总额的2%计提,所提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二)征地工作费。按照征地费总额的3%向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征地工作经费,按时完成征地工作的,按征地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三)拆迁工作费。按照拆迁费总额的4%向拆迁实施单位支付拆迁工作经费,按时完成拆迁工作的,按拆迁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第五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六章 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及成本的拨付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挂牌出让成功后,土地受让方将土地出让金足额就地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价款中的土地储备成本,在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国库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五条 国有投资公司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实施土地储备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成本后,向国有投资公司拨付相关成本费用。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分期入库的,成本按季、按宗地核算并分期拨付。
  第七章 土地储备收支执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其调整方案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宗地成交并缴清出让金后,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要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并提供详细的宗地有关费用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委托相关机构评审,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决算。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根据支出性质,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相关科目填列。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奖惩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及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有序推进,在征地拆迁中提前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并按预期完成净地交付的,按第十条第三项予以奖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将上报有关部门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字〔2003〕65号 )
2003-3-11


本办各科(室、队)、所属各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市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一、考核项目

(一)共同部分(共30分)

1、政治学习(3分)

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各种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个干部每两个月至少写出1篇以上质量较高的学习心得体会。学习笔记、心得体会每少一篇,均分别扣0.2分。

2、团结协作(6分)

(1)科(室、队)内部团结,工作协调(2分)。出现闹矛盾现象不得分。

(2)主动与其他科(室、队)搞好配合协调,通力合作,工作不推诿、不扯皮(2分)。每出现一次工作推诿、扯皮现象扣1分,造成后果的不得分。

(3)积极参加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2分)。无故缺席,每人次扣0.5分。

3、廉洁自律(6分)

(1)严格执行办公室内部有关规章制度(2分)。若有违反,每人次扣0.5分。

(2)厉行节约,严格按规定的标准使用经费(2分)。超标者不得分。

(3)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无违法违纪现象(2分)。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不得分。

4、文明服务(4分)

(1)坚持使用办公室制订的"十条文明用语"(1分)。出现不文明现象每人次扣0.5分。

(2)及时答复和办理部门、本办内部人员所需办理的事项(1分)。无故拖延,每人次扣0.5分。

(3)热情接待基层人员和人民群众,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2分)。不热情、不热心,造成群众投诉的每人次扣1分。

5、内务整治(3分)

经常对室内进行清扫、整理,保持六面干净,资料、物品放置有序。检查评比一次不合格扣1分。

6、招商引资(8分)

按时完成办公室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任务的计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每超10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业务工作(共70分)

业务工作的考核分专业科室、综合科室、后勤科室、所属单位四块进行。

1、专业科室(含综合科、涉外科、农业科、工交科、城建科、科教科)

(1)在公文办理过程中,行文规范,准确率达到100%(10分)。如出现行文不规范或错字、漏字的,每处扣1分,出现内容错误每处扣5分。

(2)承办各种会议规范、有序、高效(10分)。每出现一次纰漏扣2分。

(3)每月向信息科报送信息不少于4条,全年被《江西政务》采用信息2条以上(12分)。每少报一条扣0.5分,少采用一条扣2分。

(4)负责分管领导讲话稿的起草工作,积极参与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稿和其他综合性文稿的起草、修改工作(6分)。无故不参与者每人次扣2分。

(5)积极参与办公室的专题调研活动,撰写有份量、有价值的调研文章全年不少于2篇,其中被办公室《决策参考》采用至少1篇(6分)。少写一篇扣2分,未采用扣2分。

(6)围绕市政府的年度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2次以上专项督查(4分);做好领导批示件的登记办理、督促和反馈工作,办结率达到100%,反馈率达到100%;加强对市长直通电话转办事项的督查,确保办结率达到95%以上;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协办、转办、督办,办结率达到100%(16分)。少督查一次扣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7)积极主动做好本专业口信访、上访接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有关事项(6分)。接待处理不及时,每次扣2分,酿成后果不得分。

2、综合科室(含秘书科、调研科、信息科、人事科、监察室、法制办、体改办、市长直通办)

(1)秘书科

①公文办理行文规范,程序到位,保证质量,讲究时效,准确率达到100%(10分)。每出现一处差错扣2分。

②公文传递严格遵守《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中的时限要求(10分)。每延误一次扣1分,给工作造成后果的再扣2分。

③承办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规范、有序、高效(10分)。每出现一次纰漏扣2分。

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管理和使用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鉴,做好文件保密工作(10分)。出现使用印鉴不当或发生密级文件泄密事件此项不得分。

⑤文书档案管理规范有序,归档及时(5分)。管理较零乱扣1分,归档不及时扣1分。

⑥做好办公室值班工作,收发传真和会议通知及时准确(5分)。每出现一次差错扣1分。

⑦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收集、材料打印和装订工作,并在3天之内编发纪要(6分)。出现内容差错每次扣2分,延误时间每次扣0.5分。

⑧每月上旬编发市政府上个月《大事记》(6分)。若不及时,每次扣0.5分,少一期扣1分。

⑨公文打印严格遵守《吉安市政府办公室打字文印管理制度》中的时限要求(4分)。每延误一次扣0.5分。

⑩做好公文交换站工作(4分)。每发现一次投诉扣1分。

(2)调研科

①开展各项调研活动不少于4次(12分)。每少一次扣3分。

②撰写调研文章不少于4篇(16分)。每少一篇扣4分。

③编发《决策参考》不少于25期(12分)。每少一期扣0.5分。

④开展专项督查活动不少于3次(15分)。每少一次扣5分。

⑤编发《督查与通报》不少于15期(15分)。每少一期扣1分。

(3)信息科

①对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办公自动化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培训(6分)。少一项扣2分。

②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500条以上,被《江西政务》采用60条以上(18分)。少采用一条扣0.5分。

③全年编发《吉安政务》普刊50期、增刊和呈阅件20期以上(20分)。每少一期扣0.5分。

④做好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上访信)的登记、办理、督促、反馈和信访接待工作,办结率达到100%,反馈率达到100%(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2分。

⑤在一楼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并搞好日常维护,保证每工作日按时运转两小时(6分)。不按时运转每次扣0.5分。

⑥完成"市情多媒体演示系统"各项数据的更新、补充、完善,每月平均演示一次(6分)。更新、补充、完善不及时扣1分,少演示一次扣0.5分。

⑦为市政府办公大楼三号会议室的视频网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以确保正常运转(4分)。运转不正常,每次扣1分。

(4)人事科、监察室

①按上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抓好机关政治理论、党纪条规学习(10分)。少进行一次扣2分。

②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及时查处违反党纪条规的人和事(10分)。查处不及时每次扣2分。

③健全机关各种组织,开展正常活动(8分)。一个组织不健全扣1.6分。

④整理干部人事档案,达到科学分类、资料齐全的管理要求(8分)。分类不规范扣1.6分,管理不正规扣1.6分。

⑤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资政策,做好干部人事、考核、工资调整工作(8分)。每发现一次差错扣2分。

⑥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做好有关干部人事、纪检监察的保密工作(8分)。发现泄密此项不得分。

⑦组织开展不少于3次机关文体活动(8分),组建一支机关业余文娱队(10分)。少开展一次文体活动扣2.6分,业余文娱队不组建不得分。

(5)法制办

①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见面率达到80%以上,答复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80%以上(2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6分。

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办结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100%(1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8分。

③做好政务公开推行工作,在县(市、区)政府推广达到100%,市直单位推广达到50%以上(2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④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准确率达到100%(15分)。每出现一处差错扣3分。

(6)体改办

①为市内企业股份制改造、培养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14分),协助有关部门完成一个股份公司上市(10分)。指导和服务不到位扣3.5分,未完成公司上市任务不得分。

②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事业单位改革,并协助抓好一个事业单位改革试点(20分)。不主动配合扣5分,未协助抓试点扣15分。

③积极总结推广国企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经验四份(16分)。少一份扣4分。

④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对我市原有的"产权交易所"进行重组(10分)。未重组不得分。

(7)市长直通办

①市长直通电话受理率达到100%,办理率达到100%(1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5分。

②领导批示件办结率达到100%(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5分。

③编发《市长直通电话工作简报》共12期(12分)。每少一期扣1分。

④编发向市政府提工作建议、向市直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共12期(12分)。每少一期扣1分。

⑤在新闻媒体上做宣传报道不少于24次(12分)。每少一次扣0.5分。

⑥市长直通电话自办件不少于10次(12分)。每少一次扣1.2分。

3、后勤科室(含总务科、老干科、车队)

(1)总务科

①增收节支,做到全年经费收支平衡,确保机关正常运转。公用经费比去年下降10%,节约开支10万元以上(10分)。少节支1万元扣1分。

②严格执行财经制度(8分)。每发现一次违反财经制度现象扣2分。

③大院美化、亮化、绿化确保进入星级单位(10分)。未进入星级单位不得分。

④大楼设施管理严格,维修及时,运行安全(8分)。每出现一次损失1000元以上的事故扣2分,出现一次损失1万元以上的事故不得分。

⑤加强值班,做好机关院内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机关安全(10分)。每出现一次治安案件扣2分,出现一次刑事案件不得分。

⑥完成吉祥宾馆改造(8分)。未完成不得分。

⑦完善干部职工健身活动中心的配套设施建设(8分)。未按要求配齐设施不得分。

⑧组建办公室干部职工投资基金会,确保资金投放有效益(8分)。资金投放无效益不得分。

(2)老干科

①协助有关部门按期完成沿江路老干部宿舍的搬迁工作(15分)。未按期完成扣4分。

②抓好老干部活动室装修和设施配备工作(10分)。未按要求进行装修和配备设施不得分。

③组织老干部至少开展2次活动(8分)。少开展一次扣4分。

④健全机关老年体协(7分)。未健全不得分。

⑤加强车辆管理,减少经费开支,经费开支比去年下降10%(10分),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20分)。开支下降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出现一次损失1000元以上的事故扣2分,每出现一次大事故,若负次要责任扣5分,负主要责任扣10分。

(3)车队

①抓好安全行车,确保全年行车不出大事故(30分)。每出现一次损失1000元以上的事故扣2分,每出现一次大事故,若负次要责任扣5分,负主要责任扣10分。

②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把关,减少经费开支,经费开支比去年下降10%(2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5分。

③加强车辆日常保养,开展车容车貌评比活动不少于4次(15分)。少开展一次扣3.7分。

4、所属单位(含外侨办、民族宗教局、方志办)

(1)外侨办

①做好因公出访人员的服务工作,着重做好市领导出访的服务工作(20分)。每出现一次差错扣5分。

②继续加强与省外侨办和日本茨城县农业协同组合的联系,向日本输送农业研修生确保全省第一(15分)。未获全省第一扣7分。

③积极争取海外公益事业捐赠60万元人民币(20分)。每少10万元扣3.3分。

④寻求我市海外友好城市,力争开展经贸文化交流活动(15分)。未能挂上钩不得分。

(2)民族宗教局

①建立健全民族工作社会化机制,开展对口支援工作(15分)。开展对口支援工作成效不明显扣4分,未开展不得分。

②按照江西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要求,做好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积极向上争取资金70万元(24分)。每少10万元扣3.4分。

③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创"五好"活动(15分)。开展不经常扣4分,未开展不得分。

④建立和完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加强对宗教场所和宗教团体的管理(16分)。每出现一次局部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扣4分,出现一次影响全局社会稳定的现象不得分。

(3)方志办

①继续完善资料库,达到科学分类、资料齐全的管理要求(20分)。分类不规范扣4分,管理不正规扣4分。

②按进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吉安地区志》编纂任务(30分)。每出现一处差错扣3分,未达进度要求不得分。

③为大力宣传庐陵文化,年内争取出版《吉安人物》或《吉安宰相全传》(20分)。未完成书稿不得分。

二、考核程序

1、成立二00三年度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黄六根同志任组长,班子其他人员为成员,负责对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2、各单位于次年元月15日前对自身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共同部分由有关科室负责审核,其中: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第1、2、3项,秘书科负责第4项,总务科负责第5项,涉外科负责第6项。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组逐单位进行审核。

3、根据审核结果,由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差(69分以下)评定等次,并对获70分以上的单位分别兑现目标管理奖金,对获69分以下的单位,单位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

4、出现违法违纪现象或招商引资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不能评先,个人不能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