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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3:4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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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5〕13号)

 

有关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为了适应口岸改革的需要,方便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检疫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的动植物检疫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口岸改革的需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75号国务院令)

、《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5)8号)以及《关于启用船舶入出境检查单证新格式

的通知》(港监字(1995)175号)的要求,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

作。

  二、有关工作还未到位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创造条件开展这一工作,并加强宣传,争取各有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三、根据港监字(1995)175号联合发文精神,动植检动字(1995)8号文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报单》自1995年9月1日起不再使用,而统一使用新的单证,其他要求不变。

  四、为了防止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漏报漏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船方或其代理人报检时,要注意查看该船舶的“载货清单”,及时了解装载进出境应检物的情况。

  五、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注意总结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工作经验,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

 

从一则劳动争议案例谈用人单位严格考勤及公示规章制

梁仁壮(北京市新开律师所律师)

海淀区某运动俱乐部聘程某为工程师,负责俱乐部网络管理。后双方因沟通不顺解除劳动关系,程某以自己周末加班以及平时超时加班为由要求单位支付三万多元的加班费。单位认为自己有严格的加班制度,加班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方才有效,单位从未要求过程某加班,程某也从未实际加过班。但由于该单位的加班制度仅有单位公章,没有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也未能证明向劳动者公示过,且该单位的考勤因在奥运期间没有严格执行。程某以从未知悉加班制度为由拒绝认可单位的规章制度。后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同意支付7000多元的加班工资。

在这则案例中,用人单位的主张之所以不能被仲裁委完全认可:

一是由于单位没有严格的考勤。没有严格的考勤,就不能准确客观的纪录劳动者上下班时间,在双方对是否有加班行为存在争议时,劳动仲裁委很难认定该事实的真伪。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单位对劳动者有行政管理的权利,有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权利,在双方博弈中处于有利的强者地位,其有能力也有义务建立严格完善的考勤记录。因此,在没有完善考勤的情况下,如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时间或工作时间有争议时,应当倾向于作出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认定。为此,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科学客观人性化的考勤制度,准确客观地记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作为计量劳动者劳动报酬包括加班报酬的证据或依据;如单位疏于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完善,将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二是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证据证明已向劳动公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向劳动者公示并制作或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比如将该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或要求全体劳动者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已知悉制度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为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制度制定出来之后的公示方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否则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就面临着不被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认可的风险。


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促使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应有的水平,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城市水域(以下称水域)。
涉及水、船舶和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并可委托所属水上管理机构承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东湖风景区范围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域内的单位应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划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做好下列工作:
(一)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
(三)保持整洁,随时清除垃圾、废弃物和漂浮物;
(四)按规定缴纳垃圾、粪便清运处置服务费;
(五)劝阻或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水域内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客运站和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行业经营者应自备垃圾容器,保持经营场地的整洁。
第六条 水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水域抛撒、倾倒渣土、粪便等废弃物和污物;
(二)不在施工现场之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和建筑材料;
(三)运输粉状、流体、轻飘货物和装运渣土、黄砂、石料、垃圾等,不漏洒、飞扬。
第七条 在水域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已经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或拆除。
第八条 在水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品应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保持整洁美观。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先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水域的船舶、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容貌整洁;
(二)将船舶上的垃圾、粪便委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港监机构共同确认并办理注册登记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有偿清运处置;
(三)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在委托清运处置垃圾、粪便之前,先请卫生检疫机构进行卫生处理;
(四)及时冲洗带泥车辆,防止污染路面。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区或码头的建设单位应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配套建设必要的环卫设施。
水域内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必须配备专人对公共厕所进行管理和保洁。水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厕所,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水域内各类市容环节设施损坏,产权单位应及时维修,确保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委托单位的监督,做好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工作,确保日产日清、密闭运输。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粪便清运处置服务费的单位,可按应缴纳费用总额每日加收10%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或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按法定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项、第五条、第六条(一)项、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由有关部门处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不再处罚。
第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