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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接续矿区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1:4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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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接续矿区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接续矿区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的有关内容,做好煤炭企业接续矿区的审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划定接续矿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接续矿区是1998年以前经原国家计划部门、原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该煤炭生产企业的规划开采区或接续矿区;
  (二)为建设大型煤炭生产基地的煤炭企业规划在5年内进行开发的接续矿区。
  二、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原国家计委、原煤炭工业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已有矿权基本情况(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生产建设及开采能力情况;
  (四)企业的发展规划及设立接续矿区必要性的论证报告;
  (五)申请接续矿区的地质勘查报告、相关地质图件、按部规定应提供的资源储量登记表以及评审备案(认定、审批、审查)文件;
  (六)申请接续矿区中因有他人的探矿权、采矿权而影响矿区总体设计方案的,申请企业应提交联合、转让等解决方案。
  三、审查批准
  煤炭企业的接续矿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申请接续矿区内无相关的矿权,如设有相关矿权,应在扣除已有矿权后,对矿区总体布局、统一规划无重大影响,或有联合、转让等解决方案;
  (二)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及发展规划与保有储量和所申请的接续矿区储量相适应;
  (三)能够就近利用现有的生产设施;
  (四)企业无长期持证不建设、不开采的情况;
  (五)企业无因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正在执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审批程序
  接续矿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受理和审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登记。部可以根据需要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可以根据审查工作中的实际需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
  五、申请探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
  接续矿区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不到开采设计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在审批时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开采设计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在审批时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
  接续矿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保留期,因企业建设需要经批准可延长到五年。
  煤炭企业申请的接续矿区经确认后,不得以竞争性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接续矿区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在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时,应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有关手续。
  接续矿区办理探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后,由国土资源部予以公告。
  六、时间安排
  接续矿区受理时间从本文下发之后起到2004年12月31日止。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接续矿区申请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韶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韶府令第86号)



《韶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法制审核号:韶府规审[2011] 4号)已经2011年8月1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韶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韶关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城乡居民及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确定。

第四条 卫生、公安、民政、教育、社保、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在法定职责内配合计生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征收机关发现公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照下列程序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征收机关依法立案;

(二)由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告知法律权利和义务。调查时应按照有关规范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章确认;

(三)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征收机关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但当事人放弃权利的除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可能影响征收决定的,应予复核;

(四)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征收机关应作出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社会抚养费缴款通知书》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男女双方当事人。送达方式由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征收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征收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并于5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由县级计生部门统一印制,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当事人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社会抚养费缴款通知书》到指定代收款银行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申请分期缴纳;

(二)征收机关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决定书;批准申请的,应要求当事人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征额的30%,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当事人属于老、弱、病、残不便前往银行缴费,并自愿现场缴纳的,征收机关经县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的,可予以收缴,并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开设的专门账户;

(四)征收机关直接收缴社会抚养费或当事人出示代收款银行缴纳凭证的,征收机关应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五)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应出示全省统一制发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

(六)征收工作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征收机关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单位应依法予以协助,并及时将执行的有关情况通知征收机关。

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各县(市、区)应建立“征缴分离、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由县级财政部门建立专门账户。

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收款银行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领取、登记、盖章、发放和使用管理。有关票据存根联应按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代收款银行每月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比例将所收款项分别划入市、县、镇级财政专户,并定期向当地县级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社会抚养费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本市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支持人口和计生事业发展,具体使用范围参照《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国计生财字[1992]86号)第十一条和《广东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粤计生委[1996]35号)第十二条执行。

本市社会抚养费禁止用于计生部门行政办公经费和其他日常性开支。

第十二条 本市社会抚养费5%上缴市政府统筹,25%由县(市、区)政府统筹,70%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

市政府将本级统筹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支持基层人口计生事业的发展。县、镇两级政府将本级统筹的社会抚养费用于支持本级和基层人口计生事业的发展。

社会抚养费由计生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列入部门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审核,报政府、人大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计生部门按照“一人一案卷”的要求,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档案,每月定期向市计生部门报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使用情况。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就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与代收款银行对账,每季度在本级政务公开平台和各村(居)委会公示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加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

(二)不依照规定使用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

(三)征收机关实施“以罚代生”、“放水养鱼”或下达收缴指标等违法行为的;

(四)违反财政管理规定,违规使用社会抚养费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3日)

深府〔2002〕123号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奖项:
(一)深圳市市长奖;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深圳市技术发明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以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八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自然人和组织:
(一)在科技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组织。
本款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长奖原则上每年评选1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每年评选合计不超过100项,并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可自愿申报,并须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区科学技术局及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集团公司;
(三)两院院士及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专家。
其中市长奖可以经单位或专家直接推荐,也可以从获得当年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一等奖的项目中筛选合适的人选。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须根据有关规定完成科学技术成果审查登记。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审定。最终结果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公告。
第十五条 市长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可结转使用。
深圳市市长奖每名奖金为50万元。
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1987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深府〔1987〕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