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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时间:2024-07-23 00:1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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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中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7年4月28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一百八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含译员、司机、厨师)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详见附件(一)。该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也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在各自专业范围内培训也方医护人员。

  第三条 也方同意中国医疗队员在萨那共和国医院,塔兹革命综合医院,荷台达革命综合医院,荷台达奥洛菲医院,伊卜纳赛尔医院工作;也方卫生部将尽量提供医疗条件,并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荷台达港,办理海关手续和也境内的转运。如遇困难,也方将帮助解决。也方将按本协议附件(二)的规定(该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免除这些生活用品的税收。

  第五条
  一、中国医疗队员在协议开始和停止时两年一次往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旅费由也方承担。
  二、如某医疗队员患病,在其得到中、也医疗混合委员会作出必须回国的决定后,也方提供该队员和替换队员的旅费。
  三、中国医疗队员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期间,也方负责承担他们的居住费用,其中包括水、电、煤气及附件(三)中所列的必要的家具(该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也方提供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费用。
  五、也方按附件(四)的规定支付中国医疗队员工资(该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方应按照该附件按月支付中国医疗队员工资总额,中方每月将提供经各省卫生局长确认的工资表,也方在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工资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大使馆经参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也方规定的节假日,也方伊斯兰宗教节日除外,医疗队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有薪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期间,也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第八条
  一、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也方的法律、法令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二、中国医疗队员未经也方卫生部有关方面许可不得进行医疗科研。

  第九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困难和问题,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一、本协议在两国政府代表签字之后,从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至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有效。
  二、本协议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员按期回国,如也方要求延聘,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另签协议。
  本协议于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康宝贵            伊斯梅尔·阿里·奥洛菲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3年2月19日 财综〔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2002年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2003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在本通知规定《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同时,应在目录中注明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企业负担,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于2003年4月30日前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请用EX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附件: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文件大小16MB)
  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3-6-8_20050526.doc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接续矿区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接续矿区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的有关内容,做好煤炭企业接续矿区的审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划定接续矿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接续矿区是1998年以前经原国家计划部门、原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该煤炭生产企业的规划开采区或接续矿区;
  (二)为建设大型煤炭生产基地的煤炭企业规划在5年内进行开发的接续矿区。
  二、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原国家计委、原煤炭工业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已有矿权基本情况(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生产建设及开采能力情况;
  (四)企业的发展规划及设立接续矿区必要性的论证报告;
  (五)申请接续矿区的地质勘查报告、相关地质图件、按部规定应提供的资源储量登记表以及评审备案(认定、审批、审查)文件;
  (六)申请接续矿区中因有他人的探矿权、采矿权而影响矿区总体设计方案的,申请企业应提交联合、转让等解决方案。
  三、审查批准
  煤炭企业的接续矿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申请接续矿区内无相关的矿权,如设有相关矿权,应在扣除已有矿权后,对矿区总体布局、统一规划无重大影响,或有联合、转让等解决方案;
  (二)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及发展规划与保有储量和所申请的接续矿区储量相适应;
  (三)能够就近利用现有的生产设施;
  (四)企业无长期持证不建设、不开采的情况;
  (五)企业无因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正在执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审批程序
  接续矿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受理和审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登记。部可以根据需要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可以根据审查工作中的实际需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
  五、申请探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
  接续矿区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不到开采设计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在审批时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开采设计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在审批时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
  接续矿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保留期,因企业建设需要经批准可延长到五年。
  煤炭企业申请的接续矿区经确认后,不得以竞争性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接续矿区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在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时,应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有关手续。
  接续矿区办理探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后,由国土资源部予以公告。
  六、时间安排
  接续矿区受理时间从本文下发之后起到2004年12月31日止。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接续矿区申请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