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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执行中的徒刑犯应禁止行使政治权利及关于汉奸财产或公产效力问题的解答

时间:2024-07-12 23:48: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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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执行中的徒刑犯应禁止行使政治权利及关于汉奸财产或公产效力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执行中的徒刑犯应禁止行使政治权利及关于汉奸财产或公产效力问题的解答

1951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法院:
你院法市研报第8905号报告悉,兹对所询保外执行应否禁止行使政治权利及关于买卖汉奸财产的效力两疑问,提出我们的意见如下:一、判处徒刑交付有关机关团体或交妥当铺保或人保实施管制的犯人,在保外执行期中应否享受政治权利的问题,我们同意来文中之前一种意见。即在执行徒刑的管制期中,无论是否剥夺政治权,应一律禁止行使政治权。因为犯人在保外执行期中,只是受执行的场所与在监执行不同,对他们既然还要实施管制,当然不应许其行使政治权利。二、明知为汉奸财产而辗转受买者之权利,既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则在其向以前转卖人索还损失时,也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敌伪政府所劫受的公产,在知情受买的一般情况下,应与知情受买汉奸财产者无所区别;来文所称:“不知情为敌伪劫售之公产”的情形,事实上是很少见的。如果确有这种情况,甚至有因敌伪在出售后已将价金归入敌伪机关财项经我接管有账可稽,致在追还公产后发生应否发还价金及其币值应如何计算等问题,即能按其具体情况,酌予个别处理,我们认为尚不宜作为原则性来决定。


关于印发《大连市软交会专交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软交会专交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8〕246号


大连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国际软件与信息服务交易会和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以下简称“交易会”)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大连市软交会专交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软交会、专交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软交会、专交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国际软件与信息服务交易会和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以下简称“交易会”)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外字〔1997〕543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交易会应按国际惯例办事,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会养会。自2008年起三年后,交易会应交由社会专业机构承办。如无特殊情况,财政不予补助。

第三条 交易会的各项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要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单独计账,各项财务活动由专门的负责人统一审批。

第四条 交易会预、决算的编制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大连市本级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5〕61号)执行。

第五条 交易会预算确定后,根据交易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先拨付部分启动经费。

第六条 交易会支出范围包括:

1、展场费用:场地租赁费、主场搭建费、标准展位搭建费及其他与展场相关的费用。

2、开幕式费用:一次招待酒会费用,参加招待酒会人员礼品费用。

3、宣传费用:广告费用、宣传资料印刷费、新闻发布会费用。

4、招展费用:招商说明会费用,招展工作中发生的差旅费、邮寄费及办公费等。

5、会议费用:志愿人员及会务工作人员午餐费、补助费,会议必要的租车费,展场的饮水、工作餐,会议设施的租赁费,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等。

6、接待费:会议期间接待中央、省、特请专家及外国高官参会人员食宿费,市长宴请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以下费用需经分管市长批准,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列入交易会支出:

1、出国境外招展发生的招展费用。

2、减免展位费的特殊展团发生的展位费用。

3、除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人员礼品费用。

4、其他与交易会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报经市财政批准同意外,会议一律不准购买设备。

第九条 未经批准,相关单位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不得列入交易会支出。

第十条 展会布置、广告发布,均应实行政府采购,特殊情况未实行政府采购的,报经分管市长批准后需经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经批准同意购置的设备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交易会收入范围包括:

1、展位收入

2、广告收入

3、会议费收入

4、市财政对交易会的专项补贴

5、国家、省对交易会的专项补贴

6、其他与交易会相关的收入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不得隐瞒收入,不得擅自减免收入,确需减免的,需统一报经分管市长批准。

第十三条 交易会承办单位要制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对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及费用支出要有严格的报批程序。交易会收入及购置的设备要及时登记入账。内部财务制度应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4日,国家科委、财政部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组织收入,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增强部分资金的自我发展能力,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文《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精神,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收入的原则
(一)科学基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各项事业收入和社会服务;
(二)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在组织各项收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五)各项收入须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部门单独建帐,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条 收入范围及内容
(一)有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指在保证科学基金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科学基金委员会利用科学基金部分间歇资金(控制额度2500万元),有偿资助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
(二)委托存款收入,指在切实保证科学基金资助拨款计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效益,将部分科学基金间歇资金存入国家批准注册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委托任务收入,指利用人才、技术等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评审、评估任务所获得的收入。
(四)评审费收入,指按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92)价费字第258号文规定,由申报单位交纳的科学基金、科学奖励和实验室评估等项目的评审费。
(五)上交收入
1、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开发、服务等机构(包括主办的公司、工厂、服务和咨询中心、招待所等)上交的收入;
2、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的推广并取得经济效益后,由受资助单位规定上交的收入。
(六)技术入股及联营分红收入,指以技术、资金(事业发展基金)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联营、合资、合作等所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不属上述范围的收入,如出版发行、技术培训、科技交流、咨询、外事服务,后勤、生活服务以及固定资产租赁等收入。
第三条 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一)组织各项收入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组织收入的业务费、劳务酬金、材料消耗、设备仪器的耗损、管理费等。成本(费用)应按实际发生数计算。难于计算直接成本(费用)可按一定比例确定。
(二)组织各项收入过程中已在日常事业费中列支的成本(费用),应如数以收入冲减事业费支出。
第四条 纯收入的计算
(一)有偿资助的效益收入扣除有偿资助业务活动费、劳务酬金及办公费用等支出后作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二)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为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三)委托任务收入扣除业务支出和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结余部分作纯收入。
(四)上交收入
1、所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实体应独立核算,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其使用主管单位的房屋、设备、动力、资金、人力等,应按规定上交使用、管理费,主管单位应冲减相应的事业费支出,余额部分为纯收入。其他上交收入全部作纯收入。
2、科学基金项目成果推广取得经济效益后,受资助单位上交的收入为纯收入。
(五)技术入股、联营分得的(税后)利润为纯收入。
(六)其他收入
1、机关按规定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服务收入,参照国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成本和纯收入;
2、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展览、科技交流等活动的收入,参照技术市场有关规定,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纯收入。
(七)评审、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
1、收取的科学基金申请项目的评审,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和劳务酬金后,其余全部冲减评审业务支出。
2、接受委托评议、评估的奖励项目和实验室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收入,扣除按规定发放的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全部冲减其评审、评估业务费支出。
第五条 建立专用基金
(一)为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稳定科学基金管理队伍,调动积极性,按第四条规定计算的纯收入,在扣除委托存款利息纯收入的60%(直接转入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按4∶3∶3比例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1、事业发展基金。用作补充科学基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开发投资;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成果转化风险后备金。
2、职工集体福利基金。用于委内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支出;职工医疗费补贴,职工子女医疗统筹补贴;工会活动费补助,食堂,托儿所补贴;委主任特殊备用基金等。
3、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委内职工奖金发放、岗位津贴、表彰奖励支出等。
(二)上述基金中用于自筹基建支出时须经财政部审查资金来源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第六条 凡经国家特批减免的税款,应单独计算,并全部直接转入事业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收入;
(二)有关有偿资助成果转化和开发投资及所属独立核算机构的财务管理,由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科委审定。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