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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七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时间:2024-05-20 00:5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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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七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七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7月24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按本协定的规定在一九七五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按本协定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七五年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供应货物清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七五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货物清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协定所规定供应的货物,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用瑞士法郎。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所供应货物的货款以及与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结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苏联方面由苏联对外贸易银行按照一九七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开立的一九七五年专用瑞士法郎帐户项下办理。该帐户的差额超过三千六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目前,一瑞士法郎的含金量为0·二一七五九二六克纯金,若瑞士法郎的含金量发生变动,上述帐户上的余额和计息摆动额以及未执行的合同金额,均应按瑞士法郎含金量发生变动之日的变动比例作相应调整。
  为对截至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专用瑞士法郎帐户进行最后结算,两国银行应在一九七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该帐户余额核对一致并由债务方以双方同意供应的货物清偿。

  第五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在莫斯科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双方相互供应货物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洁              格 里 申
    (签字)               (签字)

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06号
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下同)。

一、划入的职能

(一)市经济贸易局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对市属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任免监事会主席。

3、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1、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执行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的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5、制订对所监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能。

(四)市委组织部对市管企业董事会成员(除董事长)、党委成员(除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经营班子成员(除总经理)的管理职能。

(五)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按照市委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资本金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承办市政府和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劳资、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和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科(与综合法规科合署)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制订市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按规定对所监管企业的对外投资进行审核或备案。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规定和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统计评价科(与考核分配科合署)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对所监管企业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改革重组科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国有企业债转股、破产和兼并以及企业解散、清算、关停、重组工作。

(五)产权管理科(与监事会、财务总监办公室合署)

拟订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肇庆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和《肇庆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预算财务科

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收益,监管产权收益收支情况;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与人事科合署)

负责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提出选派所监管企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市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的人事、培训、出国(境)人员报批等工作。

(八)党群工作科(与监察室合署)

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党组织、思想建设、党员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协调、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生产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1、与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要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进行国有经济的布局和调整,按经济运行的要求组织国有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抓好企业管理等。经济管理部门应支持、指导国有经济的调整、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支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2、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省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定期报财政部门备案。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省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政府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3、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应要求所监管企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劳动工资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市国资委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的薪酬、劳动保障部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国资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再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4、与组织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仍由市委管理,考察这些领导职务人选,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市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决定任免这些领导职务,由组织部门在听取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市委审批;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

5、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成立纪委、监察室,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国资委党委的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的有的指示、决定的情况;检查、处理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其中涉及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受理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完成市纪委、监察局(或市纪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和市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6、与审计部门的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协助审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海南省建筑劳务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建筑劳务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建设厅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管理,深化建筑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维护建筑用工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劳务是为完成建筑产品生产的一种有偿服务活动。建筑劳务单位是指专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有一定建筑技能的建筑工人的企业(或基地),用工单位与劳务单位,通过合同形式进行合作。
第三条 凡在海南省使用建筑劳务的企业或提供劳务的企业均应遵照本规定。
第四条 本省各市、县具备建立劳务基地条件的乡镇,可组建劳务基地,其条件是:
1、劳动力资源丰富,农村有较多的剩余劳动力;
2、乡镇建筑业发展较快,建筑队伍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管理基础好,技术人员素质高;
3、建筑队的部分骨干班组已跟一些大中型施工企业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能为大、中城市提供各种专业的劳务人员;
4、对外出劳务队伍,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已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管理班子健全。
第五条 申办建筑劳务基地由使用劳务企业和所在乡镇政府联合向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建立劳务基地条件者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经批准方可组建劳务基地,并进行劳务培训和输出。
第六条 经批准建立的建筑劳务基地应在当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领导,其职能是:
1、开发本基地的建筑劳务资源,确定队伍的专业发展方向;
2、负责本劳务基地的劳务技术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
3、负责劳务输出,并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总结经验;
4、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外出人员的有关后方服务。
第七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劳务,实行有组织的统一输出,由劳务基地对外签订合同,进行合法经营,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队伍跨省进行劳务合作,由省建设厅批准,开具外出施工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外省建筑劳务队伍(包括提供劳务的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省开展建筑劳务合作,按琼建施(1991)272号文《海南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建筑劳务许可证》,方可开业。
第十条 外省建筑劳务队伍进入本省办理《建筑劳务许可证》需提交如下资料:
1、填报《进琼建筑劳务企业注册申请表》并经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存档;
3、进琼劳务企业负责人任命书,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4、劳务人员花名册(包括各技术工种人员职称、身份证影印件);
5、注册资金银行证明(不少于20万元);
6、有技术资质证书的三、四级施工企业担任劳务的,需交验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建筑劳务基地(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信守合同,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优选和组织劳务人员,确保派出人员的稳定与技术素质,不得擅自变更注册人员,以保证建筑劳务质量。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包括成建制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提供劳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劳务许可证》;
2、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必须明确分包工程范围、用工种类、人数、期限、工酬等事项;
3、用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持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被雇务工单位人员花名册,项目主管人员简况、劳工许可证,按工程报建分管权限,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允许雇工通知书,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应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相对稳定、长期合作。管理上和劳保方面要与本企业原职工一视同仁,教育务工人员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 提供劳务单位应到建设银行办理开户,使用海南省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财务规定建立帐册,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建筑劳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建筑劳务企业持《建筑劳务许可证》及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到省建设厅年检盖章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与务工单位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解决,也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