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和印度报业托拉斯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新华通讯社 印度报业托拉斯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和印度报业托拉斯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1月14日)
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和印度报业托拉斯通讯社(以下简称印报托),出于更广泛的专业合作的意愿达成下列协定。
第一条 新华社同意印报托有权采用新华社的新闻。
第二条 印报托同意新华社有权采用印报托的新闻。
第三条 两家通讯社在采用对方的新闻时,不得改变它的原意、事实和内容,并注明新闻来源和严格遵守新闻发表的时限。
第四条 印报托免费向新华社新德里分社提供电传新闻稿。
在对等基础之上,新华社向印报托北京分社提供电传英文稿。
第五条 新华社和印报托交换的新闻不具有专利权。
第六条 双方交换新闻都是免费的。
第七条 双方向对方在首都的常驻记者在执行任务方面尽力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
第八条 新华社和印报托本着专业合作的精神积极地考虑彼此的其他新闻业务的要求,包括专题新闻和本协定规定之外的技术性服务,所需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非签字的一方在本协定期满的当年内六个月以前书面通知对方要求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否则,期满后自动逐年按年历延长有效期十二个月。
双方同意由于新技术的可能出现并便于相互利用,在不修订双方合作的主要条款的前提下,在任何时候经双方同意,本协定的条文和条件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以中文、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 华 社 代 表 印 报 托 代 表
曾 涛 皮·克·罗伊
(签字) (签字)
关于在全系统开展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为主题的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全系统开展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为主题的调研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法函[2010]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将政策研究工作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国家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为主题的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单位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的实际问题出发,关注影响基本药物质量的各种因素,重点围绕全面提高和完善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四项重点工作展开调研。参考选题见附件。
请你单位结合实际,找准选题,扎实组织调研工作,并于2010年11月15日前将调研报告或论文一式两份及其电子版报送国家局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报告或论文要求条理清晰、言简意赅,字数在8000字以内。国家局将及时整理调研成果,将优秀报告和论文转发各地学习和借鉴。
联 系 人:张源、张文悦、邱琼
电 话:010-88331423、1403、1413
传 真:010-68324935
电子邮箱:zhangyuan@sda.gov.cn
zhangwy@sda.gov.cn
附件:调研报告和论文参考选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调研报告和论文参考选题
1.基层基本药物安全风险点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2.地方基本药物招标模式、特点及其对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状况的影响
3.基本药物质量保证体系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的分析
4.基本药物的质量评价机制和评价指标
5.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的影响分析
6.适合新医改目标的基本药物流通模式探讨
7.如何做好基本药物配送监管工作并处理好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状况调查
9.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覆盖疾病种类状况的调研
10.推进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的问题、措施和经验分析
11.基本药物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比研究
12.从药品评价和药物经济学角度看多剂型品种对基本药物内涵产生的影响
13.基本药物中固体口服制剂药物溶出度、释放度与质量的关系
14.基本药物中中药材的资源与可持续发展
15.基本药物中注射剂的安全性与质量标准提高
16.基本药物中中药制剂质量控制的影响因素分析
17.基本药物委托加工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和监管措施
18.地市级及以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能力建设措施和经验
1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
20.药品快检技术在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中的应用
21.药品检测车在基本药物抽验工作中的应用
22.如何优化基本药物抽验设计使其达到最大效益
23.基本药物中部分仿制药的质量控制方法研究
24.基本药物质量信息平台建设与规范药检系统业务管理模式
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
外交部、财政部
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
外发[1986]50号
1986-07-31外交部
根据我国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使、领馆人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如我坚持让他们交纳,可能引起有关国家对我驻该国使、领馆采取相应对等措施,于我不利。为避免今后发生类似情况,特通知如下:
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所辖市、区根据本地情况征收的地方性直接捐税,如城市建设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等,均不得向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课征(外国驻华使、领馆中方雇员及私人服务人员除外)。具体免征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同当地外办研定。
外交部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