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国有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和《赤峰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0:4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国有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和《赤峰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2000]024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国有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和《赤峰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城镇国有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和《赤峰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年三月六日

   赤峰市城镇国有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合理利用土地,为市政建设筹措资金,落实廉政措施,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创造一个公平、透明的开放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遵循内涵挖潜、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做到供给引导需求,布局结构合理,管理用地有序。
第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中直、区直、市直单位和部队、铁路、民航等用地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用地一律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在市城市规划区外,市直以下单位用地,由旗县区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城市市区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凡涉及改变原批准用途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市土地管理局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对未经批准,乱占滥用,非法转让,擅自改变建设用途的,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条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开发利用由市政府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市政府统一管理土地交易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开发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实行行政划拨的以外,均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对一级路段两侧60米以内,二级路段两侧50米以内的土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招标、拍卖按《赤峰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原划拨用地未改变用途或权属的,根据不同用途,实行有偿使用。行政、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划拨用地除外。
第九条 对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用作经营性用地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包括所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地下建筑),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条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补办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出让金或年地租。
第十一条 在原划拨土地范围内进行翻建、插建、扩建、改建的,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市政府根据需要使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公布的《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金标准》执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赤峰市城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和经营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新的用途调整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在一级地段道路两侧60米以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均按商业用地办理出让手续。
第十六条 市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土地市场调控资金,建立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开发和政府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等,为收回土地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开发者受让土地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十八条 以使用权为资产抵债(贷)的国有土地,新的土地使用者要按规划限期使用土地,超限期仍未利用的,按闲置土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在市政府已经确定的旧城改造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行扩建和新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旗县政府所在镇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和除经济适用住房之外的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拍卖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共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第四条 市、旗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年度计划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地块选择、规划设计、拆迁补偿安置等,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做好该幅土地招标、拍卖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发布公告,公布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地块,以及竞投(买)人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的规则等,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材料,接受咨询。
第十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底价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招标,可选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出价最高者;
(二)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三)在竞投期内最先付清公布的标价款者;
(四)在竞投期内实际交付价款最高者。
第十三条 土地招标活动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于截标之日30日前发布招标公告;采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的中标条件的,应同时公告标价及付款方式;
(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按公告的要求投送标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按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为中标条件的,应经评标小组评定后决标;
(五)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六)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35%的中标价款;
(七)中标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全部中标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 土地拍卖活动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于公开拍卖日3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文件,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在规定时间、地点公开拍卖;
(四)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35%的拍卖成交价款;
(六)买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拍卖机构负责土地拍卖的具体业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在国家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办理基建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其中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资金、人员条件,批准成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公司;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包含在招标、拍卖价款中,不再另行缴纳。
第十七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可折抵中标或拍卖成交价款。
第十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买受人不按规定期限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中标或拍卖成交价款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其赔偿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九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全部中标或拍卖成交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收中标或拍卖成交价款不予退还,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
第二十条 土地招标、拍卖结果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招标、拍卖活动要进行监督,并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活动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招标、拍卖活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其招标、拍卖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所有竞投(买)人给出的最高应价低于招标、拍卖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7日,国家科委

第一条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是为国家发展提供宏观咨询服务的重大科技计划。为了做好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管理工作,为编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奠定基础,推进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委从明年起将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全国公开发布当年度的《国家软科学研究指南》(以下简称《研究指南》)。
第三条 《研究指南》是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在密切结合国家宏观决策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研究指南》反映了当年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重点资助领域和范围,也是各部门、各地方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指导性文件。
第四条 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
第五条 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在认真研究当年《研究指南》后,再上报选题。
第六条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2、在申请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已获批准项目未完成之前,不应再申请新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传真。
2、项目名称和项目负责人。
3、项目研究内容、研究目的和意义,包括对所研究问题的基本认识与分析。
4、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概况和已有理论及方法的要点与评价。
5、课题研究的总体框架与必要的子课题设置。拟采用的研究方法,遵循的理论和要突破的难点。
6、成果的主要应用部门,该部门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7、提交的成果和成果形式,预期效益。
8、起止年限与研究进度安排。
9、自筹经费、其它部门经费、拟申请国家科委资助经费及开支预算表。
10、承担研究的主要参加人员情况简介。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业务专长、承担过的相应的重大软课题或工程项目,取得的成果及获奖情况、发表过的有影响的论文和专著,以及在本研究项目中所承担的任务。
11、项目申请单位的技术支撑情况。包括完成研究项目所需的计算机、文印设备等装备水平、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数据、信息和资料收集情况,准备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加工处理能力。
第八条 申请书的格式要求。申请书一律用B5型复印纸打印。字体要求是:题目用2号楷体字;标题用4号黑体字;正文用4号楷体字。标题之间空一行。
第九条 每年自《研究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项目申报。项目截止受理日期为每年5月底,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五份完整的申请材料,并于5月底前寄到或送达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软科学处。
第十条 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将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重大项目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的有关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支付)。经审查合格同意列入国家软科学研究的项目,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将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即可向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软科学处索购有关报表,然后办理正式的立项手续与合同事宜。
第十二条 在办理正式的立项手续时,申请单位和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成果使用单位的意见,需该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项目申请单位主管负责人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
3、其它单位资助经费证明。
4、合同书等。
以上材料均需填制在我委统一印制的表格中。
第十三条 未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申报材料将不再退回原单位,请自留申请材料底稿。对申请未被接受的单位,将在申请受理截止日之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由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今年打击商业欺诈,治理违法广告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在下半年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以进一步规范广告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质量,确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规定得以贯彻落实。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文后进行自查,并于今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在各省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2005年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2005年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审查管理工作检查内容

  一、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工作的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依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进行广告审批。
  2.是否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广告办”)发出的《调回复审通知书》,对原审批存在问题的广告进行了重新修改审核。
  3.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实际应用情况。
  4.是否建立了基层广告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备案、报备和审核工作的检查内容
  1.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异地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备案审核工作是否认真细致。
  2.是否能够按照规定,在核发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局广告办备案。
  3.是否加强了异地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

  三、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后检查监督工作的检查内容
  1.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药品广告举报移送处理单》是否进行了及时处理。
  2.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移交的药品电视广告、报刊药品广告是否进行了及时处理。
  3.是否建立了对广告发布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机制。
  4.是否依法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并按照规定定期印发《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医疗器械广告公告》。
  5.对其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建议函和其他相关协查函是否进行了处理。
  6.对基层广告的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是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