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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7:58: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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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
国函[1992]93号

1992-07-30国务院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 甘肃、青海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等四个边境、沿海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十一个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对上述城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以及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为发展出口农业而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海洋局


关于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管字[2004]1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域使用测量资质单位: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管理,确保海域使用确权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就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测绘局是全国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资质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国家海洋局已开展的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交由国家测绘局管理。

二、根据《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精神,国家测绘局拟开展测绘资质证书复审换证工作。届时,已取得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按国家测绘局的统一部署,参加测绘资质证书复审换证,经审查合格后,换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三、在测绘资质证书复审换证工作中,对已经国家海洋局培训并取得《海域使用测量岗位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按照其实际技术职务(职称)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视同为海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四、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测绘”业务范围中增设“海籍测量”专项丁级标准, 该标准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五、在测绘资质证书复审换证工作之前,各有关单位持有的《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有效,可继续承接海域使用测量工作。测绘资质证书换发结束之日起,原《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六、各级测绘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切实做好资质证书的衔接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海洋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政办发〔2008〕101号

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药业产业基地基础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是指以政府信用为基础通过银行贷款筹集的资金,以及由财政投入的项目资本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预(概)算、竣工决算进行的审计监督。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部门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对象是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和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等。
第五条审计监督以市审计机关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纪检监察以及具有与审计事项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大额资金支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和相关项目和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贷款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要点:(一)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和借款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贷款程序是否规范,贷款手续是否健全,申请使用贷款是否符合举借政府债务的有关规定。(二)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在使用中有无挤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项目资金是否实施专户管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滞拨项目资本金、浪费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
第九条项目核算情况审计要点:项目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立了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并按规定的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和乱列成本、少计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有无损失浪费和工程质量低下的问题;项目建成后是否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贷款项目工程管理情况审计要点:(一)各项目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是否完备;有无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等问题;有无“三边”工程或改变规划等问题;是否实行了概算控制,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有无计划外工程等问题。(二)各项目单位是否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有无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各项目是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实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规避或弄虚作假以及转包、无证和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工程监理是否履行合同规定职责,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到位;各项合同是否齐全,合同条款与中标书条款是否一致。(三)有无虚列设计变更、高套预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不准确等问题。
第十一条各管理平台是否能够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及时有效监督检查,对实际用款单位经营状况定期跟踪走访,发现情况恶化或出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是否能够对实际用款单位的财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
第十二条市审计机关完成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审计后,应当向市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全面反映生物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贷款管理情况、项目核算情况和项目工程管理情况等信息。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审计机关,对拒不整改的单位,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经市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市审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将审计处理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于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审计过程中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与审计问题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通报批评,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本部门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有关责任要求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审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