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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1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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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产核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八五”计划期间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清产核资工作在1992年至1994年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通过几年的实践,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日趋完善,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基本建立,并探索和积累了一套切
实可行的工作方法,培养锻炼了一支专业工作队伍。按原定计划,1995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级
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并充实其人员力量。
二、1995年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对境内外全部国有企业的户数进行清查,统一编制国有企业代码;二是全国尚未进行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全面完成清产核资任务;三是对全部国有境外企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四是对全部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清
查和估价,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基准价制度;五是将本年度完成的清产核资数据与前几年完成的清产核资数据进行衔接,形成全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总表;六是认真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核定国家资本金,并检查清产核资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1995年全国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境内外全部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尚未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境内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1995年3月31日为统一的清查资产时点;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资金核? 怠⒉ǖ羌且约敖ㄕ陆ㄖ啤>惩夤衅笠怠⒒挂?994年12月31日为统一的清查资产时点;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清查财产、清理损益、核实权益、登记产权、建章建制。全部清产核资工作于1995年年底基本完成。
四、在1995年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政策、制度和方法进行,不得政出多门,各搞一套。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
、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走过场。
五、全国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按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1995年清产核资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清产核资是摸清国有资产家底、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理顺产权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计划,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



1995年3月6日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洪劳险字[2001]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参保人的特殊医疗管理,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医疗是指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所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用药。
第三条 特殊检查指采用大型仪器诊断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4、螺旋CT;
5、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6、医疗直线加速器;
7、彩色多普勒仪;
8、动态心电图仪;
9、多聚酶链反应检测(只限于乙肝病毒DNA和丙肝病毒RNA检测);
10、其它单项特殊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上,并符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检查。
第四条 特殊治疗是指因病情需要而采取特殊方法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治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襄扩张术;
4、心脏起搏器和其他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5、体外震波碎石治疗;
6、高压氧舱治疗;
7、体外射频治疗(只限于重度前列腺肥大);
8、心脏激光打孔治疗;
9、抗肿瘤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
10、其他单项特殊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并符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治疗。
第五条 以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安装普及型人工器官和心脏起博器以及施行器官组织移植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 特殊用药是指使用国家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乙类药品”。
第七条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使用乙类药品的,其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后,再进入统筹按规定比例自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4月10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镇政发〔2008〕4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产业层次,优化产业布局,推动集聚发展,根据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相关工作要求和市委常委会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设立三个化工集中区
  根据市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全市在丹徒高资、丹阳、镇江新区设立化工集中区(不含索普化工基地),其他辖市、区均不再设立化工集中区。化工集中区实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经省环保厅审核同意后,市政府按照“先完成居民拆迁,后批准设立;先完成管网、消防、环境治理、安全生产等基础设施建设,再批准化工生产项目入驻”的原则研究批准。
  二、加大化工生产企业整治力度
  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重新进行梳理和排查,明确分类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要求。
  1.依法再关闭一批。在确保已关闭的93家化工生产企业全部关闭到位的基础上,结合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生产要求,高污染、高能耗的化工生产企业,继续依法关闭。年内确保再依法关闭小化工生产企业40家以上。拟关闭企业名单、关闭时间由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确定,报市化治办备案。
  2.改造提升一批。对年销售规模2亿元以上,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但目前又不在拟设立的化工集中区内的企业,实行“一企一议”,明确具体的过渡期限和搬迁或关闭时间。过渡期内,企业可在原址正常生产经营,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新、改、扩建。实行过渡期的企业名单,由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化治办备案。
  3.限期搬迁、转产一批。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在2009年底前一律实施搬迁或转产。尤其是要加快城市中心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转产进度。逾期不能搬迁或转产的,依法予以关闭。各辖市(区)要根据应搬迁、转产企业的基本情况,明确搬迁、转产企业名单和完成时间,并报市化治办备案。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鼓励化工集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提前实施异地搬迁、转产或关闭。对不设化工集中区的辖市(区),鼓励其化工生产项目异地建设。具体鼓励政策另行制定。
  三、提高新建化工生产项目准入门槛
  不允许引进和建设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化工生产项目。所有新上化工生产项目应符合“四个必须”的要求,即: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在化工集中区内,必须从严把好环评、安评关,必须体现现代化、规模化的发展方向。
  新建化工生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不低于1亿元;属于搬迁项目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化工项目,可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
  四、加大组织推进力度
  1.加强组织领导。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由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总责。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不断巩固和深化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2.加强检查督促。市化治办要定期不定期地有针对性地召开专题会议,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督促进度;要认真组织开展已关闭企业“回头看”,督促各地、各关闭企业严格按照省、市化工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确保企业关闭到位,基础台帐规范到位。各地要主动加强情况沟通,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3.加强目标考核。市政府将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党政领导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镇江工商局等部门参加。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