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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4:0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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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3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2个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4]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8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12元。
(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12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向报考人员收取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上述各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同级部门预算核拨。
四、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满后,由人事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三月四日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九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见,并填制统一印发的审计项目工作量测算报表,办公厅汇总提出计划草案,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署各专业审计司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地方审计机关和署各派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拟安排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实施时间、地域分布、所需审计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科学、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务。

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4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前,有关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编制,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地方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经厅(局)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上级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审计署对中央审计项目的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省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计署提出授权审计的请示,同时抄送审计署有审计管辖权的派出机构。授权申请应说明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和内容等。署办公厅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审计长审定后,批复地方审计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审计项目只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以及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审计署授权项目审计结束后,省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审计署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审计署每年对上一年度授权审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审计署每年有重点地对中央授权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审计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其授权。凡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方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审计机关制定。

第十七条 审计署派出机构在确保完成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如确有余力,可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向署申报自行安排审计项目计划。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审计目标,符合审计署确定的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并且从严加以控制。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意见,送署办公厅协调办理,报署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省级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审计署审批。

(三)地方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四)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和省级审计机关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审计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

1990年9月16日,国务院

一九九0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的一系列指示,粮食生产形势很好,夏粮和早稻产量都超过去年,秋粮也丰收在望。为了解决主产区农民卖粮难问题,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当前必须加强粮食收购,把农民需要出售的余粮收购起来,以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搞好丰歉调剂,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粮价的基本稳定。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把粮食收购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必须保证完成,同时,要敞开收购议价粮,满足农民出售余粮的要求。各地要采取措施,让农民留足口粮、种籽和饲料,不要购过头粮,以保证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要切实组织好收购资金,及时保证资金供应,决不允许截留挪用。
二、各地向农民收购议价粮,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护价格,避免谷贱伤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向农民宣布分品种的保护价格,出安民告示,农民早出售或晚出售,国家都按不低于宣布的保护价格收购,以稳定农民情绪,避免卖粮一拥而上。必须强调,这是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必须坚决执行。
三、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重点照顾粮食调出省和地区。国务院确定,本年度专项粮食储备计划为 亿公斤。这部分粮食的统购价与结算价之间的差价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具体计划和办法,由商业部、财政部制定下达。各地转作专项储备的粮食,必须是当年从农民手里收购的新粮,坚决禁止从库存陈粮中划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的粮食储备,并将计划报国家专项粮食储备领导小组和商业部。
四、认真解决好粮食储存问题。各地要通过建、修、租、买等多种途径解决粮食仓容不足的困难。当前要大力抓好粮食仓库建设。凡是粮食仓库被占用的地方,要迅速整理收回,用于存粮。粮食部门临时租用仓库和场地,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建仓和露天储存所需的物资器材,物资、商业部门要保证供应。各地露天存放的粮食,一定要严格责任制,加强检查,防止发生坏粮事故。
五、加强专项粮食储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解决国家专项粮食储备的有关问题。由国务委员陈俊生同志任组长,刘仲藜、郭振乾、白美清同志任副组长,国家计委陈光健、财政部张佑才、农业部陈耀邦、商业部何济海、经贸部谷永江、工商银行刘廷焕、农业银行林中杰、物价局马凯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日常工作由白美清同志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业部。
六、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国家粮食储备的管理工作。国家粮食储备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商业部代管。
七、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粮权在国务院,各地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未经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动用。要建立专项统计、定期报告制度,以便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