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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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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商洛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场(室)、理发店、美容厅(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咖啡馆、酒吧、茶座、网吧、足浴;
(四)体育场(馆)(含室内射击场、球场、溜冰场)、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室);
(六)商场(店)、书店(室);
(七)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细菌总数);
(二)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水质;
(六)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区卫生部门是公共场所卫生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监测。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应当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级卫生部门参与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设计的评审。
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区以上卫生部门颁发,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六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场(室)、理发店、美容厅(店)、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本职工作。每年应到市、县区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好供水水质的卫生管理,其所提供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单位应当获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器进风口应当设在室外,空调器过滤材料要定期清洗和更换,无明显积尘。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严格遵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加强管理。
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当保持清洁、无异味、无积水,应当有自然通风管井或者机械通风装置,便器无粪迹尿垢,公共卫生间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十条 歌舞厅、音乐厅、影剧院、录像厅、网吧、足浴、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商场(店)、书店(室)、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禁止在公共场所非吸烟室吸烟。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对单位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保持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二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设有工作间、洗消间、杂物间;
(二)被套、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按足够数量配备,保持清洁,无污物、无毛发、无破洞,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更换后的床上用品分类洗涤、烫熨、消毒并分类保洁存放;
(三)公用茶具、脸盆、脚盆、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无卫生间的客房,每床备有明显标志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设有盥洗区,男、女厕所应设有水冲式蹲坑,卫生间地平略低于客房。
第十三条 理发店、美容院(店)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开设理发店、美容院(店)营业场所面积与营业规模相适应,营业面积要在10平方米以上,店堂内保持卫生整洁;
(二)有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使用的理发美容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要保洁、分类存放。理发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用的毛巾分开;
(三)有明显标志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四)设有理发、烫发、染发区域,烫发、染发区有机械通风装置;
(五)从业人员操作时穿干净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第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场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中空场时间不少于10分钟,换场时加强通风换气;
(二)观众厅座位在800个以上的有机械通风装置;
(三)立体影剧院有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使用后用紫外线消毒或者使用一次性眼镜。
第十五条 歌舞厅、音乐厅、游艺厅、网吧、足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内部布局合理,应有舞池、清洗消毒间、厕所等功能区域;
(二)场所内有机械通风装置;
(三)有消毒设施,使用的茶具、饮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并保洁存放;
(四)舞厅内禁止使用紫外线灯和滑石粉,舞厅、音乐厅禁止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五)建筑装潢材料有益于人体健康,不得使用玻璃纤维吊顶;
(六)场所内不得自行制作简餐(小吃或水果拼盘)。
第十六条 商场(店)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营业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场(店),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大、中型商场(店)有公共厕所,按照规定自备垃圾贮存设施,并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垃圾,设置果皮箱,大型商场设有顾客休息室;
(三)综合性商场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设在清洁的区域,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游泳场(馆)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定期消毒;
(二)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诊(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
(三)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施,采用氯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四)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两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五)通往游泳池的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六)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第十八条 候车室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候车室内外环境清洁整齐,地面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等;
(二)禁止将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物品携入;
(三)按旅客流量,设相应数量水冲式厕所。男厕每80人设大便器、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厕所设有洗手池;
(四)厕所、盥洗室按时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设置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
(五)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有固定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第十九条 公共浴室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公共浴室设有更衣室、休息室和厕所,更衣室、休息室要有保暖、换气设备,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面积;
(二)浴室层高应大于2.6米,屋顶天花板应有一定的弧度,以防止结露滴水;
(三)地面应防滑,坡度不小于2%,并便于清洁和排除污水;
(四)在浴室的不同区域配备相应的厕所,厕所应设蹲坑,并有机械通风设施;
(五)浴室入口处应有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明显标志;
(六)浴室内保持空气流通,室内应设有气窗或换气扇等机械通风设施,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有池浴,尚不能取消池浴的浴室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按每5个床位设1个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的间距不能小于0.9米;
(八)所用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擦背凳的铺垫巾、休息室的床上用品、浴衣、浴裤等公用物品必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使用过的床上用品、铺垫巾、浴衣、浴裤等应该放入不同标志的物料桶或洗衣带内,送专业洗衣公司清洗消毒,消毒后应置于保洁柜内备用;
(十)公共浴室不得自行制作简餐(小吃或水果拼盘)。
第二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展览馆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使用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展览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设置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保持馆内整洁;
(三)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四)厅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眩目。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部门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市、县区卫生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二条 卫生监督员应当文明执法,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监督证件,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有效证件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一律上缴国库。吊销卫生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由原发证单位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已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术教育主要指就业前的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教育、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教育、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
第三条 兴办职业技术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
第四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建立起从初级到高级的比例适当、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具有我省特点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城市要适应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农村要适应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需要。
第五条 改革劳动用人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未经过职业技术教育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不能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第七条 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年;也可招收小学毕业生,学制四年。
第八条 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分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
中等专业学校培养中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至四年。少数学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职业高中培养中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及其他劳动者,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第九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应用型高等技术专业人才,招收高中毕业生,亦可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及有本专业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入学,学制二至三年。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系统办学或与其他系统及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办学。提倡大型企业独立办学。各部门新建或引进大型、中型项目,应同步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开办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具备国家或省规定的办学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开办职业技术学校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县镇、农村办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办的,由市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地方技工学校,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职业高中,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计划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职业技术学校的调整、撤销,应按上述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对地方职业技术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工管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职业技术教育的全面规划和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由办学的部门或单位管理,并负责贯彻执行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办的学校,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进行管理。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的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各级计划部门会同教育、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人才需要预测,统筹规划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布局、规模、专业设置和确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配备德才兼备、有管理学校能力的领导干部,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 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生产实习计划的要求进行教学,并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第十六条 职业技术学校要以教学为中心,实行教学、生产、科学实验、社会服务相结合,加强技术、技能训练,不断增强学生的创造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
第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有实验和生产实习基地。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基地的建设创造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应接纳专业相近的职业技术学校师生进行生产实习。
第十八条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修业期满,学校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试、考核,成绩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毕业生应由县级以上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并作为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城乡各单位招用人员时,应首先从受过各种职业技术教育的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第二十条 职业中学毕业生,除由学校推荐、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外,要鼓励和支持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和回乡生产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国家规定的文化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或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设立职业技术师范系、班,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师资。
普通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要担负培养和培训职业技术教育师资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确定一定比例的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到职业技术学校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各地可选派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职业技术学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职业技术学校可以选拔优秀毕业生留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地方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纳入计划,并按在校生人数的增长,每年增拨相应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办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专业公司办的,在公司经费中开支。
厂矿企业办的,在“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支。
联合办的由各方共同负担。
社会团体和个人办的,自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除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外,还可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职业技术学校可向委托代培学生的单位和计划外招收的自费生收取培训费;
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技术服务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地方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分别列入各级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印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联合公报(全文)



  当地时间11月10日,中国、俄罗斯和印度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后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十二次会晤联合公报



  一、2013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在新德里举行第十二次会晤。会议气氛真挚热烈。

  二、外长们重申中国、俄罗斯、印度三边合作机制作为增进三国在相关领域内对话和务实合作平台的重要意义,强调三国合作不针对其他任何国家,表示三国决心本着开放、团结、互相理解和信任的精神加强三方对话,在共同关心的全球及地区问题上加强协调与合作。

  三、本次会议在中东和北非形势持续演变,巴厘岛第九届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召开在即,世界经济重回增长轨道面临诸多挑战,有关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贩毒、自然和人为灾难、食品安全和气候变化等的关切上升的背景下举行。外长们同意本着负责任和建设性的态度就上述全球和地区性问题保持磋商与协调。

  四、外长们对菲律宾近日遭受台风袭击并造成人员伤亡,向菲律宾政府和人民表示同情和慰问。

  五、俄罗斯和中国外长分别回顾了近期印度总理辛格对俄罗斯和中国的成功访问。

  六、外长们认为,世界已进入一个新时代,正在建立一个符合21世纪现实和需要的多极化国际体系。外长们重申将共同努力,致力于以国际法准则、国家间平等伙伴关系和尊重《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建立更加稳定、安全和公平的国际关系。外长们同意共同合作,加强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障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方面的中心作用。

  七、外长们对2012年11月20日至22日在新德里举行的第十二届三方学术会议表示欢迎。印度中国问题研究所、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学者间交流始于2001年,此次会议标志着三方完成了第四轮交流。

  八、外长们对2012年11月13日至14日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五届中俄印专家救灾三边会议表示满意。会议同意进一步促进该领域信息共享、科技交流以及人员培训的三边合作。

  九、外长们重申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以及反人类罪行。外长们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无论在何地由何人所为,也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外长们认为各国应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在《联合国宪章》、安理会相关决议、全球反恐战略以及相关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的基础上,联手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外长们强烈谴责10月28日发生在北京的恐怖袭击事件。

  十、外长们认为意识形态、宗教、政治、种族、民族或任何其他因素都不能成为实施恐怖主义的理由。外长们强调应将恐怖分子、恐怖活动的组织者、资助者以及支持者绳之以法。

  十一、外长们对叙利亚不断恶化的安全和人道主义局势深表关切,对持续暴力造成越来越多侵犯人权和践踏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径表示谴责。外长们欢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核可禁化武组织执行理事会就叙利亚化学武器问题通过决定并要求叙利亚完全履行禁化武组织决定。欢迎美国、俄罗斯就在指定时限内确保叙利亚化学武器库安全并完成销毁达成框架性协议。欢迎叙利亚最近加入《禁化武公约》。外长们敦促尽快召开第二次日内瓦会议,推进落实2012年6月30日通过的日内瓦会议公报,使叙冲突有关各方坐到谈判桌前。解决叙利亚危机的任何方案都必须满足叙社会各阶层的合法诉求,尊重叙利亚的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主权。外长们重申叙危机无法通过军事手段解决。

  十二、外长们重申巴以冲突仍是国际社会面临的紧迫问题。该问题的解决是中东建立可持续、持久和平的先决条件。外长们对巴以重启和谈表示支持,呼吁国际社会协助巴、以双方在安理会相关决议、马德里原则以及阿拉伯和平倡议的基础上,基于“两国方案”寻求解决冲突,最终建立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与以色列和平共处且拥有安全边境,享有主权、民主、独立,团结并具活力的巴勒斯坦国。

  十三、外长们讨论了埃及局势,认为埃及是中东地区的稳定因素,希望埃尽早实现国内和解,继续为地区和平与繁荣发挥作用。

  十四、外长们对阿富汗局势深表关切,认为恐怖主义、激进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是阿安全、稳定、繁荣的主要威胁,强调有必要采取共同和协调行动应对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威胁,包括清除恐怖分子的基地和避风港,切断对恐怖主义的金融和技术支持。

  十五、外长们强调国际社会继续参与解决阿富汗问题,并在阿过渡期以及较长一段的转型期内履行对阿民事和安全援助承诺至关重要。鉴此,外长们呼吁加强阿国家安全部队的能力建设,使其能够担负维护阿安全的责任。外长们重申,国际社会应继续积极支持阿富汗和平重建,帮助阿富汗早日实现和平、稳定和繁荣。外长们强调通过扩大阿富汗的贸易、运输网络以及与地区的互联互通,帮助阿融入本地区十分重要。

  十六、三方支持联合国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继续发挥核心协调作用。外长们重申将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和区域机制内就阿富汗问题保持密切互动,包括伊斯坦布尔进程、阿富汗区域经济合作会议、上海合作组织、集体安全条约组织以及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等。俄罗斯和印度欢迎并将全力支持中方承办2014年伊斯坦布尔进程第四次外长会。

  十七、外长们认为,阿富汗局势走向与本地区安全息息相关。实现广泛和包容性的和解是阿富汗实现长期和平稳定的关键。外长们同意阿富汗和解进程应由阿人主导、阿人所有、阿人推动,这已写入2010年7月20日通过的《喀布尔会议公报》,并在2011年12月5日发表的《波恩会议结论》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得到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的支持。

  十八、外长们对阿富汗境内非法毒品生产和走私的规模表示关切。外长们强调贩毒是恐怖组织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是根据巴黎进程有关决定和《上海合作组织禁毒战略》打击阿富汗毒品生产和走私。

  十九、外长们重申,俄罗斯、印度和中国是拥有先进核技术的负责任国家,防止核武器扩散、加强核不扩散机制是三国共同任务。他们欢迎核安全领域积极进展,强调应坚持并落实2010年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及2012年首尔核安全峰会共识。

  二十、外长们呼吁在分步、对等的基础上,通过政治和外交方式早日解决伊朗核问题,恢复国际社会对伊核计划和平性质的信心。承认伊朗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严格保障监督下,拥有与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相一致的和平利用核能包括铀浓缩的权利。外长们支持加紧推动谈判进程以解决该问题。

  二十一、外长们认为,将信息通讯技术用于犯罪、恐怖主义以及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行径的危险正在上升,并对此表示关切。外长们重申推动并参与构建和平、安全、开放的网络空间的重要性,并强调根据公认的准则、标准和做法安全地使用信息通讯技术尤为重要。

  二十二、外长们认为联合国是给世界带来希望,实现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多边平台。外长们坚定支持多边主义,支持联合国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和威胁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鉴此,外长们重申应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具效率和效力,更有代表性,以更有效地应对当今全球面临的挑战。

  二十三、外长们重申高度重视三国在金砖机制内的合作,决心共同努力,进一步增强金砖合作机制作为就共同关心的全球和地区政治、经济问题进行沟通、协调与合作的机制的作用。

  二十四、中国和俄罗斯外长支持印度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活动并作出积极贡献。

  二十五、外长们强调亚太地区应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建立开放、包容、透明的安全与合作架构。强调东亚峰会作为各方旨在推动东亚地区和平、稳定和经济繁荣,就共同关心的战略、政治、经济议题广泛开展对话与合作的论坛的重要性。强调有必要加强在各种地区论坛中的协调与合作,包括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亚欧会议、上海合作组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亚洲合作对话等。印度、俄罗斯支持中国主办2014年亚信峰会。

  二十六、外长们注意到亚太地区在全球事务中的作用正日益上升,支持推动区域一体化和区域合作。外长们认识到亚太经合组织在营造促进亚太地区贸易和投资以及促进地区一体化的有利环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和俄罗斯外长注意到印度经济地位日益上升,在推动全球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间建立了密切的经济和贸易联系,支持亚太经合组织保持开放性。

  二十七、外长们认识到世界经济增长仍存在脆弱性,面临诸多挑战,强调应推进多边合作应对挑战。外长们欢迎俄罗斯作为主席国的圣彼得堡二十国集团峰会所取得的成果,强调继续落实峰会有关建议,包括有关加速世界经济增长、推进中期财政整顿、提高就业、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以及推动发展等,将有助于主要全球性经济问题的解决。

  二十八、外长们强调二十国集团应继续重点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协调这一核心问题,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全球经济和金融形势,推动国际经济治理机制改革,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

  二十九、部长们注意到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性和相关度,以及对于全球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部长们强调应加速落实千年发展目标,重申将致力于实现减贫的目标,并希望2015年后发展议程聚焦消除贫困、经济增长、创造就业、社会包容以及可持续发展。他们强调,该目标应同样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时保证各国国内政策空间和发展中国家的优先领域。部长们回顾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所有原则,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部长们强调,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财政资源、技术发展和转让以及能力建设援助,是所有国际发展合作契约的关键组成部分。

  三十、部长们重申世贸组织成员国应保持开放心态,并在将于2013年12月在巴厘岛举行的第九届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上显示灵活,以推动会议取得成果。这将为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根据其发展授权取得进一步进展奠定基础。

  三十一、俄罗斯和中国两国外长赞赏印方在推动实现亚欧会议目标及任务,引导亚欧会议成员国探讨在共同关心的重要领域加强务实合作,以提高亚欧会议的关联性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和所做贡献。鉴此,两国外长祝贺并完全支持印度外长于2013年11月11日至12日在新德里主持召开第十一届亚欧外长会议。

  三十二、俄罗斯、中国两国外长高度赞赏并衷心感谢印度外长举办此次三国外长新德里会议以及所做的周到安排。

  三十三、俄罗斯、印度外长感谢中国外长表示愿主办2014年中俄印外长会晤,并表示将全力予以支持。


  新德里

  201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