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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10 08:0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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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7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因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将蔬菜基地保护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已不适应实际情况,予以废止;

二、因《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新制定、修订的法律对抵押贷款事项作了新的规定,《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在实际中已基本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现发布《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继续教育,是指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继续提高专业水平、完善知识结构的进修或者培训。进修是指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培训是指不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
第三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制定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审定培训教材;
(四)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办学标准,审批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允许举办的培训班的办学资格;
(五)监督、检查、评估全省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质量。
地、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辖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评估本辖区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质量。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进修、培训。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在进修、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完成学习计划;进修或者培训期满后,应当向所在学校交验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包括脱产进修和业余进修。参加脱产进修的教师,在进修期间其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坚持教学工作,通过业余进修取得第二学历或者高一层次学历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其待遇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由师范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广播电视大学、教师进修院校承担;也可以通过自学考试完成进修学习计划。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一)新教师培训;
(二)教师履职培训;
(三)教师晋级资格培训;
(四)骨干教师培训;
(五)其他形式的培训。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应当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45学时集中或者分散安排。新教师的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
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在培训期间原所在学校的待遇不变,教师职务评聘和晋级不受影响。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主要由下列院校承担:
(一)中学高级教师履职培训、晋级资格培训和高中骨干教师培训,由省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艺术学院等院校承担;
(二)中学一级、二级教师履职培训、晋级资格培训和初中骨干教师培训,由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和地、州、市教育学院或者第(一)项规定的院校承担;
(三)小学高级教师履职培训、晋级资格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由中等师范学校和一、二级教师进修学校或者第(一)、(二)项规定的院校承担。
新教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培训,其培训院校和培训方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范围以外的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举办中小学教师培训班的,应当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培训任务的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参加培训的教师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教师,发给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作为中小学教师受聘任教和晋级的必备凭证。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依照经费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事业费中按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的5%安排。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办学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安排。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分户列帐、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经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其学费及差旅费应当按规定给予报销。
第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参加进修、培训的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院校对其学费应当给予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在进修、培训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培训班或者经检查、评估未达到规定办学标准的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侵犯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者擅自中断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可以取消其职务晋级评聘资格,所发生的进修、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廉政风险点排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廉政风险点排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8月19日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各单位按照部党组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为进一步做好廉政风险点排查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点,搞好分类分级。各地各单位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要进一步细化,搞好分类、分级,明确本单位廉政风险点、表现形式、廉政风险点涉及部门和岗位、风险等级和防控措施及责任主体。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直属单位,对排查出来的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经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党组(党委)研究确定。为规范和统一廉政风险点排查统计汇总工作,请认真填写《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现行制度缺陷和漏洞排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电子版请在部门户网站下载),于12月10日前报部“两整治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根据廉洁从政准则和部党组五项禁令,动员干部职工认真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对执行部党组作出的五项先行停职或免职规定的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要从保护教育干部角度出发,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导向,实事求是,严格掌握好政策界限。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填写《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12月10日前报部“两整治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各地各单位要注意培育和挖掘“两整治一改革”工作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部“两整治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于12月中旬召开座谈会,交流开展“两整治一改革”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效。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推荐一个市(地)级、一个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为典型单位,典型单位经验要体现鲜明的特色、突出的工作成效,可以是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中某一方面工作的典型经验,于12月10日前将典型单位经验材料(不超过3000字)报部“两整治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认真搞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各地各单位要对开展“两整治一改革”工作阶段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于12月10日前将总结报部“两整治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开展“两整治一改革”的组织领导情况、廉政风险点排查和自查自纠情况、阶段性工作成效和主要做法及经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对深入推进“两整治一改革”工作的建议等。

  以上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及电话:卢 曦 吴永高 杨 繁

  010—66557731 66558886 66557583(传真)

  邮 箱:zlb@mail.mlr.gov.cn

  国土资源部“两整治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1.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23324154796005.doc
2.现行制度缺陷和漏洞排查情况统计表.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23324156476734.doc
3.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23324156634638.doc
4.填表说明.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2332415682572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