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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办法

时间:2024-07-11 00:53: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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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办法

铁道部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办法

1984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铁路完成和超额完成不断增长的运输任务,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对铁路运输的需要,铁路必须大力加强运输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提高铁路线路通过能力。
铁路线路通过能力,是根据现有技术设备、行车组织方法及规定的技术作业过程确定的在一昼夜内所能通过的最大列车对数或列数。
铁路线路通过能力,系按区间、车站、机务段设备和整备设备、车站给水设备、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分别确定,以其中最小的通过能力,作为该区段的限制通过能力。
为了计算铁路区间通过能力,本办法规定了铁路区间通过能力的计算办法。
第2条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是指每一区间在一昼夜内所能通过的列车数量(列数或对数)。
区间通过能力的大小,在一定的行车组织条件下,主要取决于正线数目、区间长度、线路纵断面、信联闭设备、牵引机车类型和列车运行速度等因素。
第3条 计算区间通过能力时,应先计算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再计算非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
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一般应按货物列车对数或列数计算;非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系在规定旅客列车数量的基础上,以扣除系数的方法计算出旅客列车和货物列车的对数或列数。
第4条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由各铁路局或分局负责计算,并填制区间通过能力计算表及区间通过能力汇总表,经铁路局审核后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5条 本办法系根据我国铁路现有技术设备条件及多年来编制和执行列车运行图的经验,规定了铁路区间通过能力的一般计算方法。个别特殊情况,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和特点,进行图解和计算。

第二章 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
第6条 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应分别对区段内每一区间计算。运行图周期最大的区间通过能力,即为该区段的限制区间通过能力。
运行图周期,是指一定类型运行图的一组列车占用区间的总时间。其组成因素,在非自动闭塞区段包括:列车区间运行时分,起停车附加时分及列车在车站的间隔时间。在自动闭塞区段为追踪列车间隔时间。
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的基本关系式如下:
1440
N=————……………………………(1)
T周

式中:N——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对数或列数);
1440——一昼夜时分;
T周——运行图周期。
电力牵引区段,由于每日须进行接触网检修,因此,其计算公式为:
1440—t网
N=----------------………………(2)
T周

式中:t网——接触网检修封锁时间(分)。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为进行工作量巨大或条件复杂的线路施工,须在列车运行图内规定空隙时间时,其计算公式为:
1440—t封
N=————————………………(3)
T周

式中:t封——运行图规定的施工封锁时间(分)。
在电力牵引区段,线路施工封锁时间,应尽量与接触网检修作业时间相结合,以减少对通过能力的影响。
一、单线区间通过能力
第7条 单线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按列车对数计算;单线不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按每一方向的列车列数计算。
计算单线区间通过能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使区段内各区间的列车会车方式互相衔接,对限制通过能力的区间,采用最有利会车方式,以利缩短限制区间的运行图周期,提高通过能力。
装有自动闭塞的单线区段,应按照部分追踪运行方式计算通过能力。列车追踪系数,由铁路局根据区段内车站的配线情况确定。
第8条 单线非自动闭塞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 1440
N=————=————————————………………(4)
T周 t′+t″+τ乙+τ甲
式中:N——单线成对运行图通过能力(对数);
t′、t″——下行和上行货物列车区间运行时分,其中包括必要的起停车附加时分;
τ乙、τ甲——乙站和甲站的车站间隔时间(分)。
第9条 单线非自动闭塞不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行车量较大方向的通过能力为
1440
N″不=————————————————————————…(5)
t″+β不(t′+τ甲+τ乙)+(1--β不)τ连

行车最较小方向的通过能力为:
N′不=β不×N″不…………………………(6)

式中:β不——运行图不成对系数,为行车量较小
n′
方向列车数与较大方向列车数之比,即β不=———,下
n″
1
行列数n′=1,上行列数n″=2,β不=———=0.5。

τ连——连发间隔时间(分)。
第10条 单线自动闭塞区段,按每次2列追踪并有部分列车不追踪运行,其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2
N=———————————————————————————
(2--α追)(t′+t″+τ甲+τ乙)+(Ι′+Ι″)α追
………………………………………………………………………………(7)

式中:α追——追综系数,为追踪列车数与总列车数之比,一个运行图周期内上下行8个列车中有
4
4列追踪运行,其追踪系数α追=——=0.5。
8
Ι′、Ι″——下行和上行追踪列车间隔时间(分)。
二、双线区间通过能力
第11条 装有自动闭塞的双线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
N=————(列)……………………………………………(8)
Ι

式中:Ι——自动闭塞追踪列车间隔时间(分)。
第12条 非自动闭塞的双线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 1440
N=————=————……………………………………………(9)
T周 t+τ连

式中:t——列车区间运行时分(分);
τ连——连发间隔时间(分)。
三、使用补机、双线插入段、单双线区间以及区间内有交叉线和岔线的区间通过能力
第13条 计算补机区间的通过能力,应根据该区间采用的行车组织方法和补机运用方案,保证限制区间最小的运行图周期。
第14条 单线区段使用补机时,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440 1440
N=————=——————————————…………………(10)
乙 甲
T周 t′+t″+t换挂+t换挂

式中:t换挂——车站换挂补机的作业时间(分)。
如补机自途中折返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计算:
(1)补机自途中折返不影响通过能力,即t′补+t″补≤t′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1440 1440
N=————=——————————————————………(11)

T周 t′+t″+τ乙+t换挂

(2)补机自途中折返影响通过能力,即t′补+t″补>t′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1440 1440
N=————=——————————————————

T周 t′补+t″补+t″+τ连+t换挂
…………………………………………………………………………(12)

式中:t′补、t″补——补机在由车站至途中折返地点之间的往返运行时间(分)。
第15条 非自动闭塞双线区段使用补机时,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t′补+t″补≤t
T周=t+τ连;
(2)当t′补+t″补>t
T周=t′补+t″补+t换挂
第16条 在设有双线插入段和单双线的区段,计算区间通过能力时,应考虑双方向列车均不停车在双线区间内会车的有利因素,以利提高通过能力。
双线插入段见图11和图12,单双线区间见图13(图略)。
第17条 区间正线内设有交叉线路的通过能力,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计算。必要时,可用图解法。
第18条 区间正线内设有岔线的通过能力,应分别按照无取送车作业和有取送车作业影响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按照每日有取送车作业影响,其区间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440--∑T岔 1440--C岔(T′岔+T″岔)
N=—————————=————————————————
T周 T周
………………………………………………………………(13)

式中:∑T岔——一昼夜内岔线取送车作业占用区间的总时间(分);
T′岔——往岔线一次送车占用区间的时间(分),
T′岔=t′岔+τ岔;
C岔——一昼夜内车站向岔线取送车的次数;
T″岔——由岔线一次取车占用区间的时间(分),
T″岔=t″岔+τ″岔。
第19条 对于使用补机、双线插入段及区间正线内设有交叉线和岔线的通过能力计算资料,应附记在区间通过能力计算表内。

第三章 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
第20条 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包括货物列车数和旅客列车数以公式表示如下:
N非=N货+n客……………………………………………………(14)

式中:N非——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
N货——货物列车数(包括快运货物列车、
零担摘挂列车和摘挂列车等)
N货=n货+n快货+n零+n摘;
n客——旅客列车数(包括市郊旅客列
车)。
第21条 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能力,根据理论计算和实际利用情况分为计算能力和使用能力。
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计算能力,一般应用公式计算法计算。个别情况以图解法检验公式计算的结果。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计算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N货=N--〔ε客×n客+(ε快货--1)n快货+(ε零--1)
n零+(ε摘--1)n摘〕……………(15)
式中:N——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对数或
列数);
ε客、ε快货、ε零、ε摘——旅客列车、快运货物
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扣除系
数;
n快货、n零、n摘——快运货物列车、零担摘
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数量(对数或列数)。
第22条 扣除系数,是指开行一对或一列旅客列车、快运货物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须要从平行运行图上扣除几对或几列货物列车。
扣除系数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区间正线、行车闭塞方法,同时也受下列因素影响:旅客列车、快运货物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数量,此等列车在运行图上的排列结构,零担摘挂列车和摘挂列车在区段内的作业站次,各种列车的运行速度,区间不均等程度及自动闭塞追踪列车间隔时间等。
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根据我国铁路现有技术设备条件和行车组织方法,对各种列车的扣除系数,暂定如下表:
------------------------------------------------------------------------------------------
|区间| | |快运货物| 快零、 | | |
| | 闭塞方法 | 旅客列车 | | 零担摘 | 摘挂列车 | 备注 |
|正线| | | 列车 | 挂列车 | | |
|----|------------|--------------|--------|--------------|--------------|--------|
|单 | 自 动 | 1.0 |1.0 |1.5--2.0|1.3--1.5|α追 |
| | | | | | |=0.5|
| |------------|--------------|--------|--------------|--------------|--------|
|线 | 半自动 |1.1--1.3|1.2 |1.5--2.0|1.3--1.5| 摘挂 |
|----|------------|--------------|--------|--------------|--------------| 列车3 |
| | |I=10|2.0--2.3|2.0 |3.0--4.0|2.0--3.0| 对以上 |
|双 |自|--------|--------------|--------|--------------|--------------| 时,取 |
| |动|I=8 |2.3--2.5|2.3 |3.5--4.5|2.5--3.5| 相应的 |
|线 |------------|--------------|--------|--------------|--------------| 低限值 |
| | 半自动 |1.3--1.5|1.4 |2.0--3.0|1.5--2.0| |
------------------------------------------------------------------------------------------
注:其它闭塞方法,可参照半自动的扣除系数值。
快运货物列车及分段作业的摘挂列车,在无作业的区段不考虑扣除系数。由支线进入干线的零担摘挂列车或摘挂列车,在干线的区段内无作业时,不考虑扣除系数。
第23条 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使用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N使=N货×f……………………………………(16)

式中:N使——货物列车使用能力(列数或对数);
N货——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计算能力(列数或对数);
f——货物列车能力利用系数,考虑了设备故
障、列车运行时分偏离及运输不平衡等影
响能力因素,暂定如下:单线0.85,双线
0.90。
第24条 现有线路货物输送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N货×f 1
Γ年=(————×Q×ψ载×γ摘×365)———————
K波 10,000
…………………………………………………………(17)

式中:Γ年——货物输送能力(万吨/年);
N货——重车方向货物列车计算能力;
K波——月间货物列车行车量波动系
数;
f——货物列车能力利用系数;
Q——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牵引重
量(吨);
ψ载——货物列车载重系数,即货车静
载重与货车总重之比值;
γ满——货物列车满轴系数。
第25条 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利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ε客n客+(ε快货--1)n快货+(ε零--1)n零
图 封
+(ε摘--1)n摘+(n货--n货)
K=—————————————————————

…………………………………………………………………(18)

式中:K——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利用率;
N——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
ε客、ε快货、ε零、ε摘——旅客列车、快运货物
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扣除系
数;
n客、n快货、n零、n摘——旅客列车、快运货物
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数量;

n货——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数量;

n货——线路施工封锁时间内铺画的货物
列车数量。
第26条 多线区段的区间通过能力,应根据各该线路的行车组织方法,分别用单线和双线通过能力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第27条 计算区间通过能力时,应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以对数表示时,不足0.5者舍去,0.5以上不足1对者按0.5对计算;以列数表示时,不足1列者舍去(附件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加强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东至昌平县黑山寨沙岭,西至延庆县岔道城,南至昌平县南邵乡营坊,北至昌平县北界。
第三条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根据文物古迹、景点景观、古树名木等的分布状况和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划定一、二、三级保护区。
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规划范围及其一、二、三级保护区的界限,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的规划建设要求。
二、在一级保护区内,凡属《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地带管理规定》中一类地带,除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外,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
三、在一级保护区的非一类地带和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须符合景区性质的要求,其建筑布局、规模、体量、高度、材料和色彩等应当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四、在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景观和环境风貌。
五、在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在三级保护区内进行上述活动,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在一级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须报市规划局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二级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和三级保护区的重要工程建设,应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由县规划局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三级保护区内进行非重要工程建设,由县规划局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在八达岭──十三岭风景名胜区进行工程建设,凡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均须先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属于违反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文物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3年1 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9日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藏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藏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2008〕16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藏语文办公室起草的《海北藏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保障藏汉两种文字在我州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市面藏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化、标准化,突出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用字特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各行政区域内(自治县、民族乡除外,下同)藏文社会用字,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藏文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藏文字,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武装力量、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公章、文件头、证件、会标、横幅、条幅等藏文用字;

(二)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藏文用字;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和其他有地名意义名称的藏文用字;

(四)各类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庆典等重大活动藏文用字;

(五)旅游景区、景点标志藏文用字;

(六)特色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等藏文用字;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藏文用字;

(八)公益性广告、机动车辆、各种票据等需要社会公知并用文字表示的标志藏文用字;

(九)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藏文用字。

第四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下列社会用文必须藏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各种会议、各类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庆典等活动的会标、横幅、条幅等;

(二)党政机关、驻军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包括科室名称)、报刊名称、公章(包括钢印)、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牌、锦旗、户外广告牌及印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等;

(三)车站站名、车次、时刻表、交通标志、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等;

(四)街道名称、路标、店铺门牌、公共场所设施名称、界牌、州内企业产品、商标、价格表等;

(五)行政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等;

(六)州和刚察、祁连、海晏三县及青海湖农场颁布或下发的要求全民、全体职工知晓或遵照执行的法规、公告及重要文件、宣传资料等。另外,居民身份证、户口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健康证、上岗证等,应逐步做到藏、汉两种文字并用;

(七)藏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其他社会用字。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藏文社会用字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藏文社会用字翻译、审核等具体工作,并做好藏文字社会用字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

各地民政、工商、公安、交通、建设、城市管理、旅游、教育、卫生、文化、税务、景区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以下分工负责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文件头、信封、证件、公告、宣传资料、会标、横幅、条幅等的藏文用字,由本单位指定机构或人员,自行负责管理;

(二)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藏文用字,由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管理;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名称的藏文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道路交通指示牌、车站等的标识、机动车辆等的藏文用字,由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管理;

(五)旅游景区、重要景点标志、门票等的藏文用字,由旅游部门会同景区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管理;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书等的藏文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负部门责管理;

(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的藏文用字,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

(八)大型会议、重大活动会标等的藏文用字,由主(承)办单位负责,州、县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翻译、监制;

(九)自编藏文教材、辅助读物、扫盲课本等的藏文用字,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

(十)城镇装饰性牌匾、公益性广告、建筑物标识等的藏文用字,由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十一)建设、规划部门,在审定建筑设计图或效果图纸时,必须考虑到藏文的使用问题。

第六条 藏文社会用字要符合以下规范标准:

(一)藏文社会用字翻译必须标准;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证件、会标、商品名称等使用藏文时,必须使用藏文正楷印刷体,名人题词除外;

(三)藏文书写、打印、刊刻、喷绘等必须规范、工整、易于辨认,做到牌面和谐、整洁、美观,严格杜绝错字、别字和其它影响自治州形象的错误出现。

(四)藏、汉两种文字字体大小要一致,制作材质要一样;

(五)藏、汉两种文字书写按下列规则排列:

藏、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藏文牌匾挂在右边、汉文牌匾挂在左边,或者藏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横写时,藏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藏文在前、汉文在后;竖写时,藏文在右、汉文在左;环形写时,从左向右藏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藏文在右半环、汉文在左半环;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时,按藏文、汉文、外文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的顺序排列。

第七条 从事翻译、书写、刊刻、喷绘和制作藏文社会用字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要有懂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方可操作具体工作,并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制作,因制作方操作原因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八条 刻制公章时,未经当地藏语文工作部门审定译字,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各级电视台对那些没有规范使用藏文的社会市面活动画面,不予宣传报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认真把好藏、汉两种文字并用关;交通监理部门对没有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或使用不规范的机动车辆不予年检;各印刷厂家对没有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的文件字头、荣誉证书、各种牌匾等不予印刷。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监部门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使用藏文或者藏、汉两种文字并用不规范、不标准、文字残缺不全、模糊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联合执法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承揽制作藏文社会用字的,由藏语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条 各级政府将组织当地公安、工商、城管、藏语文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负责对社会市面藏汉两种文字使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使之经常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工作将列入全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认真考核验收。不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不按政令行事的单位,将取消该单位和单位领导的民族团结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资格,不得授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荣誉称号,已获得上述两项荣誉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省驻州单位还取消年终地方建设贡献奖的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藏文社会用字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