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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4:51: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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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人事局、水利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有关企业、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为推进水利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水利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精神,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入实施水利人才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5〕37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水利事业发展和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在2006年至2010年间,通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大规模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活动,使水利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树立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技术水平,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素质优秀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利系统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国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提供有力保障。



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通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使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率达到100%。重点在水利规划设计、水资源管理、建设管理、水土保持、农村水利、防汛抗旱、水能资源及农村水电、水文和水利信息化、水利移民等9个领域培训10万名紧跟水利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新时期治水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素质、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紧密结合各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需要和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需要,紧跟水利科技发展前沿,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分专业领域进行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领域的技术业务骨干,带动整个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四)不断创新培训模式和管理方式,建立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体系、课程体系、培训机构网络体系,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五)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级人事部门和水利部门在知识更新工程中的作用,整合各类培训资源,落实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各项任务。



三、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开展公需科目和水利基础科目的培训



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同时,结合水利行业工作实际,开设具有水利特色、突出创新能力的基础性科目,由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实际情况选修。水利基础科目分为水利综合知识和水利法律法规两大类。水利综合知识主要包括中央的水利工作方针、水利部党组的治水思路及其实践、水资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水权与水市场理论、水旱灾害及防治、国内外水利发展概况及先进发达国家水资源管理经验、我国水资源基本状况、水利建设主要成就、水利面临的主要问题等内容。水利法律法规包括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可再生能源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产业政策等法律、政策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通过实施水利基础科目培训,使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拓展学识,开阔视野,激发创新思维,培养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的整体能力。



(二)分领域开展水利专项继续教育活动



根据水利各专业领域的发展和人员知识更新的需求,紧跟水利科技发展趋势,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专项培训。



1、规划设计领域:包括水资源规划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流域和区域水利概况;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及要求;环境评价、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和资本金测算方案等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方法;各种水利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规范、规定和办法;国际先进的水利规划设计理论、理念和方法等内容。



2、水资源管理领域:包括水资源概论,水资源评价,水资源管理体制,水资源管理法制,水资源权属管理,水资源需求分析与节水、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管理,水资源管理经济运行机制等内容。



3、建设管理领域:包括水利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国内外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新理念;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质量与安全评价;监理法规、监理理论、合同管理;造价理论、造价管理体系、投资控制;工程管理理论等内容。



4、水土保持领域:包括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新理念、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内容与要求,水土保持数据采集、传输、分析、汇总的技术与方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关键技术,各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综合防治技术;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流失监测技术与方法等内容。



5、农村水利领域:包括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业节水灌溉、泵站技术与管理三个方面,具体包括灌区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灌区现代化管理、改造技术、水资源承载力评估、信息化建设、量水技术等;农田灌溉方法与技术、田间节水技术与工程管理、渠道防渗工程技术;泵站更新改造技术、新理论与新技术、泵站计算机监控技术及泵站电器设备新技术等内容。



6、防汛抗旱领域:包括防汛抗旱与经济社会发展、防汛抗旱“两个转变”理念及实践、我国防洪减灾历史与现状及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国内外防洪减灾先进经验、防汛抗旱新技术新材料及应用、防洪减灾法规制度建设、洪水资源管理、洪水风险理论、洪泛区规划与管理等内容。



7、水能资源及农村水电领域:包括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方式及特点,水能资源开发的经济评价和环境评价,河流综合利用与梯级开发,水能资源的开发许可和市场化配置,我国水电开发的设想和部署;农村水电的发展趋势和战略,农村水电站管理,农村配电网建设与管理,电力通信系统,农村水电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农村水电建设、运行管理及其相关科学决策方法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等内容。



8、水文和水利信息化领域:包括水文监测新仪器、新技术;水质监测技术与应用,水质信息处理与评价;水文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洪水预报技术;国内外通信业务新技术、新方法,水库、蓄滞洪区、山洪预警、应急通信相关技术;信息化建设;气象新技术与新领域;水资源预测预报新技术、新方法;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等内容。



9、水利移民领域:包括水利移民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水利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国内外水利移民实施概况及管理经验、水利移民面临的主要问题;移民安置的规划设计、实施管理、监理、监测评估、信息管理、移民统计、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和资金的稽查审计及典型移民安置案例分析等内容。



(三)主要方式:



1、研修培训。人事部和水利部每年在水利系统举办1~2期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并纳入人事部“653工程”整体培训规划。水利部每年选择1~2个专业领域举办专业技术人才示范性高级研修班;水利部机关业务司局、各流域机构和直属单位每年面向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才举办20~30期专题培训班。各地水利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内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



2、网络远程培训。大力发展水利远程网络教育,依托中国水利教育培训网等网络资源,充分利用现代化远程教育手段,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继续教育培训,进一步扩大培训覆盖面。



3、工作实践培训。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实践锻炼,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对重要和特殊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采取业务进修、特殊培养、学术交流、技术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



4、在职自学。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的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开设个性化的自选科目,进行在职自修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1、人事部、水利部共同负责制定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实施办法,中国科协参加;统筹规划和领导各项活动的开展并进行监督检查;举办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水利部组织制定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培训大纲。



2、地方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制度和规定;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地区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活动;组织举办本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3、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中国水利学会、中国水利教育协会等单位承担编写制作培训教材、开发培训课件,承办水利部示范性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等工作。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积极承担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活动,按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在培训实施方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委托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利用“中国水利人才网”对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并将统计结果及进展情况定期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对参加人事部、水利部主办的高研班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统一颁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对参加水利领域“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联合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



水利部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上述“653工程”培训的学习情况应记入《水利行业培训证书》,各单位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年终应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情况记入本人学习档案,并统计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习学时达标情况,并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学习培训情况与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评优评先有机结合起来。地方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当地人事部门对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的要求做好培训登记工作,并将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习学时达标情况列入年度统计内容,健全完善各项机制,保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继续教育主办单位或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做好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登记,建立完善培训档案。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水利部各流域机构、直属单位要组织专家对拟开展的“653工程”的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653工程”重要项目要及时报人事部和水利部,并在人事部网站、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网、中国水利教育培训网和中国继续工程教育网以及中国人事报、继续教育杂志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全国“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 “653工程”水利领域的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人事部、水利部不定期地对水利领域“653工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施教机构要积极配合,及时反馈“653工程”运行的情况和问题,按照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施教能力与水平。



(三)服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健全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水利部将组织编写、开发适应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课件及培训教材。各地区和有关培训机构在组织实施培训过程中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培训需求,选择并开发出具有地方特点的培训课程。认真抓好师资(库)建设,逐步建立起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师资队伍。组织专家、专兼职教师进一步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和方法。



(四)经费



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经费保障的相关规定,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重点向“653工程”项目倾斜。



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水利领域“653工程”重点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纳入人事部整体培训规划的高级研修班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水利部将对每年确定的示范性高级研修班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拓宽继续教育经费渠道,大力筹措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施教机构开展面向社会、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可以根据培训项目和类型,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节约高效地完成知识更新工程各项工作。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报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1、水利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积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把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水利领域“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06年起到2010年逐步推进。



(一) 启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



部署实施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工作,拟定科目指南。除结合人事部公需科目培训要求,组织开展信息化和知识产权培训外,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开展水利综合知识和法律法规基础科目的培训。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2010年上半年)



每年重点选择1~2个专业领域和3~4门基础科目,辐射带动其他专业领域,开展一定规模的更新知识培训,稳步推进整个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建设一批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扶持一批优质的施教机构,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全面总结和评估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情况,推动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
)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包括:

  (一)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圩镇、自然村等名称。

  (二)住宅小区、街巷等居民地名称以及大型建筑物的大楼、大厦、广场、商业城等名称。

  (三)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河(涌)、湖、洲、岛、山(峰)、沙滩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车站、水库、电站等交通、水电设施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做到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

  第五条 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三)负责对区地名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设置地名标志。

  (六)管理地名档案。

  (七)组织编撰地名资料、图书。

  (八)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承办省和市其他地名任务。

  第六条 市国土、建设、城管、规划、房管、公安、交通、财政、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辖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破坏社会和谐。

  (二)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愿望,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

  (四)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应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其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

  (五)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外国人名、外国地名的名字作地名。

  (六)用字规范,同一行政区域内乡、镇、村、街道、巷、住宅区、楼宇、大型建筑物的名称及市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应避免重名、同音和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字。

  (七)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八)不以单纯序数命名。

  (九)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第九条 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地名应保持相对稳定,可改可不改的或者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予更改。

  (二)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四)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而废弃原有地名的,必须销名并在重建前办理更名、销名手续;销名的地名一般不作为另外地物的名称重新使用。

  (五)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十一条 地名通名的规格与要求。

  (一)路、街、巷通名的使用规范:

  1.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含60米)以上,适用于城市快速路、跨区的重要城市主干路,其通名可称大道。

  2.道路红线宽度在15米(含15米)以上,适用于城市一般主干路、次干路以及支路,其通名可称路。

  3.道路红线宽度在9米(含9米)以上,适用于生活服务性道路,其通名可称街。

  4.道路红线宽度在9米(不含9米)以下,适用于生活便道,其通名可称巷。

  (二)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命名规范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十三条 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圩镇、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三)住宅小区、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用地的同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村镇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五)城市内的一般路街巷、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必要时经市地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地名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实施。

  (六)城市标志性道路或具有历史典故、影响力较大的道路的命名,由民政部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名称,并经市地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地名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实施。

  (七)专业部门管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水电设施、农林牧渔场、风景名胜、公共场所和文化设施等名称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同级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八)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更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

  (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以下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公告、文件。

  (三)地图、报刊、广播、电视和有关书籍。

  (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等。

  第十六条 书写标准地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二)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地名,按国家公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桥梁、隧道等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门牌及广告业务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应当向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书。

  第十八条 公开出版全市性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前送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出版后送回备案;区、镇性的,由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全市性标准地名统一由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撰出版。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按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的牌、碑、桩、匾等形式的标志物。

  地名标志标示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按规范书写汉字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标准进行设置、维护和更换。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一)住宅小区、村、街巷。

  (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地名标志。

  同类型的地名标志,其设置位置和样式应统一。

  第二十四条 以下地名标志设置,由有关管理部门设置、维护、更换:

  (一)行政区划界位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公路、机场、港口(码头)、车站的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城市道路、街巷、桥梁、隧道等地名标志,由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开发单位负责。

  (四)村牌、村内路、街巷等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楼群、大型建筑物地名标志,由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开发单位负责。

  (六)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由区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负责。

  (七)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地名标志,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八)门牌由公安部门负责。

  民政、公安、交通、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不得在地名标志上悬挂各类物品;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报所在区以上地名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施工结束前恢复原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3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珠府〔20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