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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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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6年3月7日

教人厅[2006]3号

  根据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和2006年教育部工作的总体安排,为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干部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干部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学校实际,认真做好今年的各项干部培训工作。

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要点

  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精神,紧紧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工作和中心任务,坚持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理论研究为依托,统筹规划、创新方法、拓宽途径,不断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全面规划“十一五”期间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总体部署,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精神,切实加强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组织管理,制订《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一五”规划》,并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认真完成有关干部调训任务。落实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积极配合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党校落实2006年度干部调训计划,认真完成部领导,中央管理直属高校书记、校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以及有关中青年后备干部参加中央党校、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和国家行政学院培训的各项任务。制订中央管理高校领导干部2006至2010年参加政治理论脱产培训的计划。

  三、认真抓好教育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工作。以全面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精神为重点,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举办一期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厅长(主任)高级研究班、两期地(市)教育局长(教委主任)研修班和两期县(市)教育局长培训班。

  四、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和管理骨干培训工作。以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第十四次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计划举办六至七期针对性和时效性较强的“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干部专题研修班”;会同中组部在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各举办一期中央管理高校中青年干部专题培训班;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举办两期“高校领导干部进修班”和两期“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在总结2003-2005年“高校领导赴海外培训项目”经验的基础上,会同国家外专局,研究制订2006-2008年“高校领导赴海外培训项目”计划;组织实施2006年高校领导赴海外培训工作;重点做好中国—美国大学领导高级研讨班等工作。

  五、进一步抓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分区分类指导,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校园文化建设、规范学校管理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设、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为重点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扩大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和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示范班的培训规模,增强培训覆盖面。以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继续组织实施全国职业技术学校骨干校长高级研修计划。加大对西部和东北地区农村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支持力度,继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西部和东北地区推广实施中小学校长培训项目。

  六、大力加强教育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加大教育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力度,分层分类分岗开展培训课程教材体系研究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写针对性强,符合中小学校长实际需要的系列专题培训教材,逐步建立满足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校长培训课程教材体系。积极采用远程教育和网络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推进实施“中小学校长远程培训课件”项目试点工作。

  七、加强干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干部培训教师的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好“培训者培训”工作,采取选派骨干培训教师到高校、国家级干部培训基地进行深造、挂职锻炼、承担科研课题、交流合作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职干部培训教师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干部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逐步建立开放式、高层次、专兼结合的教育干部培训师资资源信息库,努力促进教育干部培训优质教师资源共享。

  八、拓宽教育干部培训的交流合作渠道。进一步加强教育干部的国际合作培训,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和海外资源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继续组织实施2006年度“中国—联合国儿基会校长培训与爱生学校管理”合作项目,做好项目新一周期五年规划的实施工作。积极筹划、启动实施中英小学校长培训项目,继续推进实施中德、中澳联合开展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项目。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探索与企业合作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新途径。

  九、加强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制度建设。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教育干部在职自学与脱产培训相结合的学习制度。完善教育干部培训质量跟踪、监督制度,探索建立培训机构评估体系,研究制订《教育干部培训质量评估办法》,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与效益,不断规范培训秩序。充分发挥教育干部培训研究机构在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中的研究、咨询和参谋作用,认真加强干部培训研究体系建设。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府


福田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地税局: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工作部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确定福田区、龙岗区、市工商局、地税局为《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点单位,要求各试点单位于今年七月底完成试点任务。现将《廉政准则(试行)》和《深圳市〈廉政准则〉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国家公务员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清正廉明,忠于职守,不以权谋私,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章 秉公办事 不以权谋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务员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秉公办事,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
(二)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介绍贿赂;
(三)敲诈勒索财物。
第六条 公务员必须公私分明,严格遵守有关公款公物的管理、使用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公款公物用于私人开支或使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私分公款公物;
(四)用公款获取各种供个人使用的会员证、信用卡;
(五)无偿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六)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谋取私利。
第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自觉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法规,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
(三)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到下属的咨询服务机构收取不合理的咨询费、手续费、劳务费等。
第八条 公务员必须自觉维护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索要经济赞助;
(二)利用职权向下属和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三)以各种名义向企业事业单位强行推销各种书刊、物品。
第九条 公务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优惠条件。

第三章 勤俭办事 不挥霍浪费国家财产
第十条 公务员必须克勤克俭,保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维护国家财产利益。
第十一条 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有关礼品礼金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
(二)接受下级和业务相关单位、人员用公款赠送的礼品;
(三)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四)对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
第十二条 公务员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
(二)要求或接受超过当地食宿标准的接待;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接待和宴请;
(四)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五)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种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健身活动;
(六)借各种庆典名义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 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用;
(二)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
(三)携带亲友接受公务性款待;
(四)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观光。
第十四条 公务员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调动、乔迁等活动中,应该勤俭办事,不准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第四章 自尊自重 不从事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第十五条 公务员必须洁身自爱,自觉维护政府形象,从事各种活动必须与其职务、身份相称。
第十六条 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公务,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从事经营牟利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或参资、参股;
(二)以各种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持有股票;
(四)参与倒卖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等政府批文。
第十八条 公务员必须品行端正,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禁止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

第五章 公道正派 不弄虚作假 任人唯亲
第十九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和规定,自觉执行和维护组织人事纪律,做到公道正派,任人唯贤。
第二十条 公务员必须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工作成绩,瞒报工作问题;
(二)利用职权或采取虚假手段,为个人谋取职务、职称、荣誉、学历、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通过新闻媒介虚构、夸大自己的政绩和利用不正当手段提高自己的声誉;
(四)隐瞒事实真象或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安排自己的亲属工作;
(二)利用职权或影响,为自己的亲属在招工、招生、录用、入伍、任职、安置、工资福利和出国出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三)为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说情、开脱、袒护和包庇;
(四)在公务活动中拒不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公务员录用、任免程序办事。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组织原则任人唯亲;
(二)违反规定决定公务员的录用和任免;
(三)推荐、任用有不廉洁行为的人;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章 严于律己 不谋取特殊待遇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公务员待遇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谋取特殊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住房待遇方面,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为个人超标准占房、购房、建房;
(二)用公款购买、修建私房和超标准装修住房;
(三)用公款在个人住宅中安装各种娱乐、健身设施;
(四)用公款在饭店、宾馆等场所租用住房;
(五)利用职权压价购买住房及为自己和子女、亲属购房或建房提供优惠条件;
(六)违反规定以他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购房及建房。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购买、配备和使用工作用车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及乘坐超标准小汽车;
(二)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车辆;
(三)用贷款、集资款、救灾款、教育基金等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
(四)借用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名义购买车辆;
(五)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牌号或安装警灯、警笛等专用设备标志;
(六)对小汽车进行内部豪华改造;
(七)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八)未经批准用公款或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在办公条件和设备配置上,不得追求豪华高档,不准以办公设备名义配备各种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自费药物供个人使用或用公款支付个人保险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收入。

第七章 知礼守法 不违反外事纪律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在对外交往执行公务时,必须遵守外事纪律,知礼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声誉。
第三十条 公务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准谋取私利。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国外、境外注册公司;
(二)在国外、境外参股、参资;
(三)派驻国外、境外工作时做私人生意,搞帐外经营;
(四)参与走私、贩私和截汇、逃汇;
(五)虚报冒领外事活动经费。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出国出境,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出国出境证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办理或为他人办理出国出境证件;
(二)通过非法途径及手段获取、持有外国及港、澳护照、身份证明及其他出国出境证件;
(三)利用多次往返出国出境证件私自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和度假。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外事公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进行与其职务、身份不相符的外事出访和考察活动;
(二)利用职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明示或暗示外商和驻外机构邀请出国出境;
(三)要求和接受有公务往来的国外境外人士为本人及其子女、亲属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和留学提供担保资助;
(四)逾期滞留国外境外或绕道非公务的国家、地区往返;
(五)涉足色情场所,购买、观看、索要和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准则的规定,定期对照检查,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对本机关公务员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对公务员职务升降、工资晋升及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公务员违反本准则的行为。

第九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本准则表现突出和成绩显著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违反本准则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不构成政纪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不适应工作要求,又严重影响政府工作开展的,予以辞退;
(三)需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务员受行政处分中涉及经济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准则,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准则由深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廉政准则》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开展《廉政准则》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我市开展《廉政准则》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的一系列指示,努力探索在新时期规范国家公务员廉政行为的新形式、新方法,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机关建设和公务员制度建设,并为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全国性的《廉政准则》提供
比较完善的文本和经验。
通过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把公务员的廉洁自律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使公务员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勤政为民,忠于职守,廉洁高效,严明纪律,保证政令畅通。
二、组织领导
为了抓好试点工作,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交给的《廉政准则》试点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市《廉政准则》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准则的起草、试行等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德成任组长,市监察局局长张伟雄,市监察局巡视员、副局长刘家
琛和副局长武春才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试点区(局),由主要领导挂帅,相应成立《廉政准则》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抓好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把此项工作纳入1996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内容,建立工作责任制,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
三、《廉政准则》试点的范围
根据中央纪委副书记徐青同志在《廉政准则》试点单位协调会上的指示,我市《廉政准则》先在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内试行。今年上半年先在福田区、龙岗区、市工商局、地税局进行《廉政准则》试点。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在全市推广执行。
四、《廉政准则》试点的步骤方法
我市《廉政准则》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宣传、动员阶段(1996年1月——3月)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廉政准则》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试点单位领导要把试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挂帅,亲自宣传动员。并将《廉政准则》印发给全体公务员,做到人手一份,人人皆知,理解和掌握《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试点单位
可运用培训班、讲座、宣传栏、电视录像等形式,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有的放矢,讲究实效。通过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积极投入试点工作。
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市里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出贯彻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安排,明确试点工作班子人员名单,于3月底前上报市监察局。
(二)施行阶段(1996年4月——6月)
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廉政准则》。每月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公务员采取自我检查、民主评议等形式,对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各级行政领导班子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进行对照检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针对本单位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有力措施,克服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同时,要做好研究、验证工作,注意验证《廉政准则》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可行性,收集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为修改、补充和完善《廉政准则》积累资料。市监察局拟派四名干部下到试点单位,分别负责两个区和市属两个局,
深入试点,指导协调;并及时反馈试点工作情况,以便研究、修改《廉政准则》条文。
(三)检查总结阶段(1996年7月)
各试点单位要组织力量对下属单位和部门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表扬先进,加强和完善廉政制度建设。并于7月15日前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对《廉政准则》条文的修改建议及意见。市监察局将对各试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综合情况,于7月
底前向中央纪委、监察部呈报试点工作总结和比较完善的《廉政准则》文本。
各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注意运用以下方法,全面推进反腐保廉工作:
一是结合落实反腐败三项工作来抓。各试点单位要把试点工作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纠风等三项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廉政建设的整体效益。对违反准则的行为,要给予批评教育,顶风违纪的要坚决立案查处。
二是结合党风廉政教育来抓。试点工作要首先抓好廉政教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反腐保廉的自觉性。1996年的廉政教育工作要以《廉政准则》为基本内容,编印有关公务员的廉洁守则、纪律要求、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小册子,组织学习讨论,重点抓好遵纪守法、依法行
政、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等专题教育,树立公务员形象,完善公务员制度,大力宣传廉政的先进典型,树立良好的政风政纪。
三是结合加强政府机关建设来抓。当前,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廉政行为,通过试点工作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四是结合建章立制来抓。通过学习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修改、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使机关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落实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力量配备。处以上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自觉地对照《廉政准则》进行检查,廉洁自律,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注重对《廉政准则》的调研、论证。试点单位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实践,对《廉政准则》进行论证修改,所以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反馈信息。
(三)建立专门工作班子。各试点单位都要成立专门的试点工作班子,负责指导协调试点工作,上传下达、沟通联络,扎扎实实开展试点工作。
(四)保证落实试点经费。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市、区财政部门应从财力上予以支持。
(五)新闻媒介要积极配合宣传报道。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单位应积极宣传报道《廉政准则》试点工作,宣传试点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形成社会舆论,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积极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1996年3月13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大型医用设备、贵重医用材料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大型医用设备、贵重医用材料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克服浪费,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97)第9号“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精神及有关管理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公费医疗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以下简称“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是指应用具有高技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诊断、治疗,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超声诊断设备(彩色多普勒仪)
医用直线加速器
因病情需要,使用上列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含经批准列入报销范围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97)第9号“个人负担比例应适当高于一般检查、治疗费的负担比例”精神,个人需负担所需费用的20%,退休减半,
离休干部、老红军、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个人不负担。
三、列入“大型医用设备部分报销范围”的设备: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指:伽玛刀(r-刀)〕
〔Stereostatic Radio Therapeutic(r-Knife)〕
考虑本市的实际情况,限在天坛医院使用治疗颅内深部、小的实质性病变(限3cm以下),包括颅内动静脉畸形的伽玛刀治疗费用,公费医疗经费报销所需费用的60%,凡在适应症范围内的病人进行伽玛刀治疗,由经治医生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家属签
字后按公费医疗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所发生的伽玛刀费用可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四、暂不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指:爱克司刀(X-刀)〕
〔Stereostatic Radio Therapeutic(X-Knife)〕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电子束CT(Electron Beam CT)
〔又称:超高速CT(Ultrafast UFCT)〕
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微电极导向立体定向术设备
五、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公费医疗经费报销所发生费用的50%(吻合器只限食道、直肠吻合术)。使用贵重医用材料需由经治医生填写“贵重医用
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家属签字,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六、为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凡用于公费医疗检查、治疗项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均应按照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必须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及“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
七、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已开展的可报销和部分报销范围的现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在99年3月31日前进行登记申报,填写“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三证”复印件,经所在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认定后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备
案,逾期未经审定的上述大型医用设备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八、凡使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外的诊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除按规定办理“三证”外,还必须填写“公费医疗新增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经公费医疗专家委员会论证同意后方可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否则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九、各医疗单位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审批办法,严格掌握检查、治疗的临床指征,合理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加强人员的定期培训,接受各级卫生行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各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要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对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管理力度。
凡违反公费医疗规定及达不到质量要求所发生的检查、治疗费,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一律拒付,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资格。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