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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2 21:22: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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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

(2006年3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条例所称档案管理,是指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鉴定、利用和行政管理。
第三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完整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第二章 档案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档案工作制度、档案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档案工作;
(四)指导、协调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有效利用;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七)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城市交流和国际交流活动;
(八)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市、区、县综合档案馆是地方国家档案馆,是已公开现行文件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的中心和档案信息服务的中心,其主要职责:
(一)接收规定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和政府部门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二)征集与本市、本区县有关的重要档案资料;
(三)对所保存的档案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四)建立市、区、县的档案信息网络和目录中心,为其他档案机构提供业务、技术示范;
(五)向社会提供利用所保管的已公开的政务信息等档案信息资源。
第十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等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城市建设领域或其他专门领域、某种特殊载体形式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档案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三)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内部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四)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五)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六)确保本单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从事档案整理、技术服务、业务咨询的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属于应当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归档,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各类文件材料进行归档:
(一)各项管理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整理归档;
(二)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内归档;
(三)会计档案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2年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归档;
(四)电子文件在形成后3个月内归档;
(五)音像、实物档案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市、区、县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档案:
(一)本级国家机关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
(二)本级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
(三)本级政府部门已公开的现行文件;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形成的档案;
(五)本级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档案资料;
(六)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市、区、县综合档案馆应当对下列具有一定影响的本市籍或者在本市工作过人员的人物档案进行收集:
(一)国际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三)在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社会各界著名人士。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情况发生的一个月内告知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列入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
(四)举办或者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五)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验收、鉴定时,应当有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参加,并按照规范要求对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
市、区、县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鉴定时,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单位通知市或者区县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档案进行验收。

第四章 档案的移交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电子档案在本单位保存满1年后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非常设单位承办、组织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被撤销单位的档案,自单位撤销或者工作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现行文件,在文件公布之后的1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报送。
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项目结束之日起1年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移交期限的,应当征得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向市、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相关资料和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授予或者赠送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奖牌、奖杯、奖状、锦旗、荣誉证、礼品等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实物5年内移交;
(二)国家领导人来本市、区、县视察活动,外国政要和国际知名人士来本市、本区县参观访问以及友好城市与本市相互来往活动,在本市、区、县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中形成的题词和音像档案,以及反映本市、本区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和具有历史性保存价值的照片等资料5年内移交;
(三)市、区、县公开出版或内部编印的各类期刊、报纸、各种政策法规汇编、文集、史志、年鉴等资料出版后1年内移交。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必须对管理的档案进行交接。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和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档案保管制度,逐步实现档案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和档案机构在档案保管中应当配备适应档案管理需要的现代化技术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档案用品。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档案机构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的必要设施,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第二十五条 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属于国家所有,已列入档案机构移交范围的,向有关档案馆提前移交;未列入移交范围的,可由有关档案馆代管;
(二)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三)其他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和档案机构应当对破损、褪色、霉变的档案及时进行抢救;对残缺不齐的档案予以补充、完善,确保档案的完整。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和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档案资料鉴定:
(一)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期限;
(二)对需要公开的档案进行鉴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三)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统一处理或销毁。
第二十八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和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馆和档案机构组织档案管理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登记造册,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档案应当到指定地点进行,并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应当销毁的档案在销毁前,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赠送。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九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需要向外国组织或者外国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卖。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交换、赠送。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变动时的档案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向有关部门移交;
(三)由相关单位代为保管;
(四)依法转让。
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归属和流向有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七章 档案的利用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的需求,制定开放档案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公布开放档案的范围、目录和利用办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材料和证件,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利用档案时,不得在档案上勾画、涂改,不得伪造、损毁、剪裁、抽取档案资料,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不得泄露档案机密。
第三十四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编写出版物或者其他资料的,可以提供样书或者副本供有关档案馆收藏。
第三十五条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的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展览。
第三十六条 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网络和馆藏档案资料数据库,研究、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 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移交、个人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三十八条 档案的公布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不按时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或者拒绝归档、移交,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和已公开现行文件的;
(四)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五)重点建设项目或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
(六)借阅档案不按时归还的;
(七)从事档案整理、技术服务、业务咨询等活动,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剪裁、勾画、抽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档案的;
(四)擅自交换、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擅自出卖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出卖档案的;
(七)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转让、交换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档案馆和档案机构未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备,未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档案破损、褪色、霉变或者散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罚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公告[2011]4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1]41号
  

  为增强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2011年年报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好2011年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2011年年报审计是我国新审计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新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执行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做好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内部控制”部分披露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视内控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的要求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鼓励试点上市公司披露上述报告,主板上市公司自2012年起全面执行。试点上市公司如果仅针对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进行了内部控制的建设、评价和审计工作,需要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实施的范围和界定依据。

  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内部控制”部分披露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自我评价意见不一致,公司应解释原因。应于2012年开始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主板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就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明确表示意见。

  (三)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防范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内幕信息的流转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本年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情况及其责任追究情况,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或涉嫌内幕交易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情况。

  (四)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充分披露对外投资情况,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依法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情况。严禁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非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对外投资事项时应认真分析该投资方式的风险及影响,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切实履行对外投资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投资理财的情况,包括资金来源、签约方、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预计收益、投资盈亏、是否涉诉等,并充分披露上述投资事项的表决程序及潜在风险。委托贷款除比照前述要求进行披露外,另需披露委托贷款的对象。

  (五)增强诚信意识,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增强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在股改、资产重组、首次公开发行及再融资、股权激励等事项中所作的各项承诺。对不守信者的相关信息,中国证监会将记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说明各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详细列示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的履行情况等。如承诺未能及时履行的,应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

  (六)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维护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增强主业的独立性、完整性和透明度,从根本上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确实不能减少的关联交易,应定价公允,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因部分改制、行业特性、国家政策或收购兼并等原因导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对此作出承诺的,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披露承诺的解决期限、解决方式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七)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严禁违规占用,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上市公司应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完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防范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如根据公司制度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和公司财务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充分披露资金占用期初余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公司应同时披露年审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应详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期初余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情况。

  (八)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鼓励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上市公司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应充分认识和披露公司在社会责任履行中的差距和不足,避免“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情况。

  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或存在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公司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没有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公司,需明确披露“公司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如报告期内被行政处罚,应披露处罚事项、处罚措施及整改情况。

  (九)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上市公司应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提升股东回报,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应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充分披露利润分配信息,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股利分配情况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以及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同时应披露本次股利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十)创业板上市公司应重视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创业板公司应强化对核心竞争力及风险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09〕33号)的要求,如实披露核心竞争力及其重要变化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全面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在讨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风险因素时,应充分结合其现阶段所面临的特定环境,结合公司所处行业以及所从事的业务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对公司的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等进行讨论时,可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讨论与分析应充分解释财务数据的变动原因及其可能反映的重大趋势。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各种关键业绩指标,并披露关于指标计算的假设、计算方法等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的背景信息。引用外部资料、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应说明资料、数据的来源。

  (十一)优化年报摘要的披露内容,提高年报信息的有效性

  为解决年报摘要中部分披露内容信息含量低、信息冗余问题,各上市公司应在保证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年报信息的前提下,简化2011年年报摘要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提高年报披露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应按照《2011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见附件)要求进行2011年年报摘要的披露。

  三、正确理解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保证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恰当界定会计估计变更的生效日期

  一般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应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确定的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时点,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导致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情况在决议日之前即已存在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确定会计估计变更的适用时点。

  (二)合理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

  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的有关事项中,判断某一事项属于报告年度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是否已经存在。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的债务重组交易,如重组协议签订于日后事项期间,不属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三)关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购买方的上市公司以发行本公司股票作为合并对价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合并成本应以上市公司股票在购买日的公开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确定。在董事会就企业合并事项的决议公告日到购买日之间时间间隔较长,且在此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如果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股票同时附有一定限售期和限售条件的,可以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司发行股票的价值,并据此计算企业合并成本。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能够证明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可以更为可靠地确定,也可以以被购买方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四)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及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确定基础

  公司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对相关交易事项进行处理。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时,应充分关注估值模型以及计算参数的合理性,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估值模型、重要参数的选取依据和估值过程,以及必要的敏感性分析。如果两年内对相同或类似项目均采用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估值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说明差异的原因。

  本期发生以明显高于账面价值的价格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交易的,应在附注中比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说明交易作价的基础和依据。

  (五)结合公司经营业务状况,合理判断和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信息

  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具体经营业务的特点,正确理解、判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并对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对于涉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应在营业外收入项目附注中充分披露补助的具体性质、内容、形式和取得时间。对于公司在以前年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但报告年度因经营业务等的变化导致不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应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六)以控制为基础合理确定委托、受托经营情况下的合并范围

  公司应正确理解控制的含义,以同时拥有被投资方或其他主体财务和日常生产经营决策的主导权以及相应享有与决策权有关的经营损益为判断依据,确定控制能力的存在,并以控制为前提确定合并报表范围。在存在委托、受托经营的情况下,受托方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从委托或受托经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权,相关经济利益、风险和报酬的归属,以及合同期限的长短、可撤销性等方面综合判断控制权的归属,并对判断的结果和依据作出充分披露。

  (七)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理确定交易的经济实质及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公司应根据对有关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分析确定相关的会计处理政策。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应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交易经济实质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会计政策,特别应关注债权与股权的划分、实质上风险的转移与形式上追溯权的关系等,按照最能够反映有关交易经济实质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四、严守职业道德、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应尽的审计程序

  (一)健全独立性制度,杜绝内幕交易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制度安排,明确对项目参与人员的独立性要求,组织员工对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股票买卖情况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股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二)加强质量复核,提高执业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制定并实施适合自身特点的业务质量复核体系。复核中应关注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业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业务质量检查、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和未严格履行复核程序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规范内部控制审计,切实推进整合审计

  对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执行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坚持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注重结合整合审计的要求,充分了解与认定有关的交易处理流程,识别出企业层面的控制及业务流程中可能发生的错报风险和相关的控制,测试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内部控制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结论应同时考虑财务报表审计中所进行的实质性测试结果,切实将整合审计落到实处。

  (四)关注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风险评估贯穿于审计全过程,关注销售确认、存货管理、资金往来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异常情况,考虑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是否可以通过追加审计程序降低风险。

  1. 关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完整性和公允性

  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交易是否公允,交易对方是否为未识别的关联方。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执行查询工商资料、征询律师意见、实地走访、向重要股东和关键管理人员实施函证等程序识别关联方。对于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或重大关联交易,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评估被审计单位识别关联方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存在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2. 有效执行存货监盘程序

  注册会计师要高度重视存货监盘的重要性,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的存货要安排足够的审计人员现场监盘。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监盘程序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期末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3. 严格履行函证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对询证函保持必要的控制,确保函证过程不受被审计单位影响。在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严格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回函与预期存在差异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充分分析差异原因,不得仅以管理层解释作为证据。

  4. 重视集团财务报表审计

  集团项目合伙人首先应从规模和风险两个角度合理识别重要组成部分,并确定拟执行的工作类型,不得通过将重要组成部分变更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回避应执行的工作;其次应及时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和风险应对措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直接参与的程度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合并过程中,集团项目合伙人应注意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已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重大调整是否恰当反映并得到管理层的正确处理和授权、是否有适当证据支持并充分记录,集团内部交易、未实现内部损益及内部往来余额是否核对一致并抵销,并恰当考虑组成部分期后事项对集团财务报表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将在年报披露过程中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复核,并在年报结束后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追究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工业企业经营补贴费用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工业企业经营补贴费用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搞活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现对我市工业企业实行经营补贴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工业企业可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补贴费用。全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可提取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其超过部分可提取3‰;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份可提取0.2‰,均列入
经营补贴费用开支。
二、集体企业扩大经营,所需经营费用,可按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1%预提,列入经营补贴费用开支。
三、上述提取的经营补贴费用,其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采购调运紧缺原辅材料(含包装物料)、产品推销和必要的经营业务来往接待费用及奖励为本企业供、销工作做出贡献的供销人员。凡与上述经营业务无关的费用均不得在此列支。
四、企业应本着节约的精神,正确安排使用经营补贴费用。每年节余部份,允许跨年度使用。
五、企业在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中,对供销部门可实行供应和联销计奖责任制。超额完成任务者,其奖金水平可以高于生产车间平均水平。
六、企业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供销工作的领导,做好供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以充分调动供销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生产服务。
七、上述所指供销人员,包括虽非供销编制,但为企业从事供销业务的人员。
以上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厦府〔1986〕综255号和厦府〔1986〕综483号文,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198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