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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21:2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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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 16号
2006-4-10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


  (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


  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


  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具体负责项目代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省代建办是省政府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2.组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


  3.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4.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5.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


  6.定期向省代建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级有关部门审定。


  7.指导全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督。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工程重大变更调整进行审核、备案;筹集建设资金、下达年度计划、确保建设资金到位;负责招标事项的核准以及项目投资效益后评价工作。


  2.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依照规范、标准,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3.省建设厅负责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监督与管理。


  4.省监察厅负责对涉及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省审计厅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运用。


  6.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宜。


  7.省公安厅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对项目的使用功能、标准提出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所需条件;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协助完成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项目使用单位不参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和管理。


  四、代建管理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可研后,省代建办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二)省代建办招标或委托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建设实施专业化管理。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邀请招标或委托确定参建单位的,须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属省重点项目的报省政府批准。


  (四)工程竣工后,由省代建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项目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五)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省代建办负责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六)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工程保险、网上招标、参建单位信誉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制度。


  (七)从事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业务。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条件按工程类别及等级在具体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管理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和义务是:


  1.受省代建办委托组织项目建设,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安全、工期。


  2.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按月上报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3.负责移交合格工程,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4.负责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5.协助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6.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建设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四)项目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及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的变更:


  1.因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引起的变更,在不超出总投资概算的情况下,省代建办严格审查变更内容,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平衡调整,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2.因地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影响需要变更增加投资的,由省代建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审核,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设计单位按批准的变更内容进行设计调整。


  六、省代建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怀臣 副省长


  副组长:崔广义 省政府副秘书长


      翁蔚祥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杨洪波 省建设厅厅长


  成员: 曲木史哈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苏萍 省监察厅副厅长


      汤留生 省公安厅副厅长


      帅 克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 玲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卫南 省建设厅副厅长


      唐 萍 省审计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崔广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曲木史哈、王卫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27号
2004-12-07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国产汽车部分)

税则号
生产 (组装)厂
厂牌型号
吨位
座位
排量
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额
备 注

0010072001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
5
2400
145000.00
14500.00
2004年型经典,4*2

0010072002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
5
2400
147000.00
14700.00
2005年型优雅,车轮,头枕变化,4*2

0010072003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
5
2400
159000.00
15900.00
2005年型运动,单天窗,4*2

0010072004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A
5
2400
170000.00
17000.00
2004年型经典,4*4

0010072005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A
5
2400
187000.00
18700.00
2005年型豪华,双天窗,4*4

0010072006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欧蓝德 BJ6450A
5
2400
174000.00
17400.00
2005年型优雅,车轮,头枕变化,4*4

0010072007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帕杰罗速跑 BJ6463
5
2400
170000.00
17000.00
增强型,行李架,铝车轮

0010072008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20EB
5
2500
102000.00
10200.00
2005型,ABS,天窗

0010072009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20EB
5
2500
102000.00
10200.00
2005型,ABS,天窗,亮银漆

0010074001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 BJ2020VB
5
2500
44000.00
4400.00
2001年型

0010074002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 BJ2020VE
5
2500
60000.00
6000.00
2002年型

0010074003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帕杰罗速跑 BJ2025
5
3000
255000.00
25500.00

0010074004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帕杰罗速跑 BJ2025A
5
3000
272000.00
27200.00

0010074005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2021EB
5
2500
118000.00
11800.00
2005型,ABS,天窗

0010074006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2021EB
5
2500
119000.00
11900.00
2005型,ABS,天窗,亮银漆

0010074007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202lG
5
4000
341000.00
34100.00
豪华型,天菌,10碟CD,六缸发动机

0010074008
北京吉昔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2021V8
5
4700
366000.00
36600.00
2004型,imited,8缸发动机

0010074009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2021V8
5
4700
381000.00
38100.00
2005型,orerland,8缸发动机

0010241001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60A
5
1600
104000.00
10400.00

0010241002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60A
5
1600
116000.00
11600.00
豪华型天宙

0010241003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60M
5
1600
96000.00
9600.00
标准型

0010241004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60M
5
1600
105000.00
10500.00
豪华型天窗

0010241005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80A
5
1800
129000.00
12900.00

0010241006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180M
5
1000
121000.00
12100.00

0010241007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200A
5
2000
141000.00
14100.00
标准型

0010241008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200A
5
2000
164000.00
16400.00
豪华型夫窗

0010241009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200M
5
128000.00
12800.00
标准型

0010241010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200M
5
2000
146000.00
14600.00
舒适型垒自动空调

001024101l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BH7270A
5
2700
186000.00
18600.00
豪华型

0010241012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BH7270A
5
2700
194000.00
19400.00
尊贵型 VCD系统

0020011001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乐 CA7156U
77000.00
7700.00

0020011002
天津一汽夏和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乐 CA7156UZ
84000.00
8400.00

税则号
生产(组装)厂
厂牌型号
吨位
座位
排量
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额
备 注

0020011003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姿 CA7106
64000.00
6400.00

0020011004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姿 CATl06Z
81000.00
8100.00

0020011005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姿 CA7136
66000.00
6600.00

002001100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姿 CA7136Z
81000.00
8100.00

0020011007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
28000.00
2800.00
空调

0020011008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
27000.00
2700.00
普通

002001100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A
32000.00
3200.00
空调

0020011012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AL
33000.00
3300.00
空调

0020011013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AU
39000.00
3900.00
空调

002001101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AUL
42000.00
4200.00
空调

0020011018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U
35000.00
3500.00
空调

002001101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u
34000.00
3400.00
普通

0020011023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11A
35000.00
3500.00
空调

0020011024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1IAU
42000.00
4200.00
空调

0020011025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
36000.00
3600.00
空调

002001102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A
40000.00
4000.00
空调

0020011027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AL
42000.00
4200.00
空调

0020011028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AU
46000.00
4600.00
空调

002001102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AUL
48000.00
4800.00
空调

0020011031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6U
68000.00
6800.00

0020011032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雅酷 CA7136UZ
75000.00
7500.00

0020011033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乐 CA7136UC
59000.00
5900.00

0020011034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威乐 CA7136UZC
75000.00
7500.00

0020011035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B
37000.00
3700.00

002001103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1BU
45000.00
4500.00

0020011037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11B
39000.00
3900.00

0020011038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11BU
47000.00
4700.00

002001103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1B
4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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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明确个体劳动者协会违反规定收取会费处罚权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明确个体劳动者协会违反规定收取会费处罚权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25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

你委《关于请明确个体劳动者协会违反规定收取会费处罚权问题的函》(发改价检[2003]185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处罚。这里的收费包括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和收取的其他费用。关于会费问题,民政部、财政部于2003年7月30日发布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中规定,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该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如果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会费属于价格违法问题,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行为是否属于价格法调整的范围,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你们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明确个体劳动者协会违反规定收取会费处罚权问题的函

(2003年12月14日发改价检[2003]1852号)

国务院法制办:

最近一些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在执法中遇到一些社会团体,如个体劳动者协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的处罚权问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予以处罚,但第三十四条又规定“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那么,社会团体违反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收取会费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是否有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请你办对以上问题予以明确。

以上请予以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