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2年第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2年第4号)
工信部电管函[2012]506号
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2年第三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
(一)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三季度,电信行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3.7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数超过10.8亿户,3G用户占比达到18.7%。宽带普及提速工程顺利推进,截至9月底,使用4M及以上宽带产品的用户比例达59%。通信“村村通”工程不断深入,累计实现109816个自然村通电话、101022个行政村开通宽带;“信息下乡”推进农村的信息化应用发展,累计建成8000余个信息化乡镇、18万个信息服务站。福建厦门连通至台湾金门首条直通光缆建成,对提升海峡两岸通信网络的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信网络安全畅通。三季度,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正常,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本地电话接通率达到94.6%,长途电话接通率达到93.8%;部分地区发生地震、暴雨、台风及洪涝自然灾害,部分通信网络遭受不同程度影响,通信行业累计出动抢修人员3625人次、抢修车辆1393台次、发电油机1880台次,应急通信车21辆,应急通信设备273套,发送应急短信820余万条,确保应急抢险指挥和公众通信畅通。
(三)信息服务不断深化。截至9月底,在民生信息服务方面,全国已有302个城市建立无线城市门户网站,为城市居民提供包括资讯、天气、路况等在内的无线应用服务;在提升传统产业信息化方面,“智慧矿山”应用为40多家矿山企业建成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智能化、移动化、可视化;在公共管理信息化方面,智能公交应用在近200个城市、45万辆公交车上实现智能监控,助力公交行业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
二、电信用户申诉情况
三季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区、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通过申诉热线、政府网站等渠道,共受理有关电信服务的申诉16432人次,较上季度上升10.0%(详见附件1),季度百万用户申诉率为12.1人次,较上季度上升7.4%,同比下降12.7%。
服务方面的申诉占用户申诉总量的41.7%,较上季度下降1.3个百分点;收费争议方面的申诉占总量的32.4%,较上季度下降3.8个百分点;网络质量方面的申诉占申诉总量的25.9%,较上季度上升5.1个百分点。经分析,主要是由于多地频发暴雨洪涝、台风地震等灾害,电信设备损毁,导致网络质量方面的申诉升幅较大。
各级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诉进行调查、调解,有效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三、电信服务监管情况
三季度,按照国务院纠风部门要求及相关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委,对基础电信企业及部分增值电信企业开展纠正电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专项行动联合督查;组织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25个营业厅及服务场所开展电信服务质量巡查;组织部分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开展电信服务和收费季度拨测检查,涉及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和246家增值电信企业的501项业务。
检查结果表明,所抽查业务和服务整体情况良好,但仍发现个别基层企业执行电信服务相关规定不到位,少数增值业务存在诱导消费、乱收费等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核实并依法处理。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按照部统一部署,对辖区内电信服务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存在侵害电信用户合法权益行为的企业15家次。
四、经营及消费提示
(一)经营提示
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应规范宣传、营销、服务等各环节,不得强行捆绑搭售或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在提供多项业务组合产品的同时,应同时提供每一种业务的单项产品,供用户自主选择。
(二)消费提示
用户在选择宽带服务时,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服务方式。选择套餐服务方式的宽带用户,要注意资费套餐的有效期;初次使用宽带业务的用户,可以参阅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的《宽带上网手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企业客服热线、营业厅等渠道进行咨询、投诉。
中国电信:10000
http://www.ct10000.com
中国移动:10086/10050
http://www.cq.10086.cn/other/ttkd/
中国联通:10010
http://www.10010.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宽带上网手册》: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47/n11301510/1456496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1:2012年三季度基础电信企业用户申诉分类统计表.doc
附件2:2012年三季度用户申诉主要涉及的增值电信企业名单.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928/14876603.html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临时工只限于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和工作。凡属于常年性的生产和工作,不得招用临时工。
第三条 企业使用临时工,应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根据生产需要,企业可随时提出招用计划,由所在地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从当地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确需从农业人口中招用时,应经市、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对违反规定私自招用临时工的企业,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辞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如工期超过一年必须继续使用时,应经原批准招用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上报所在地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用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合同内容包括:生产、工作任务,使用期限,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
违反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临时工在职期间,由企业负责管理。解除劳动合同后,来自城镇的,由企业介绍回户口所在地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并由该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来自农村的,应当返回农村。
第八条 临时工的报酬,企业可参照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标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结合临时工个人的技术水平确定。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可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享受相同的生产性津贴和按规定发给的生活性补贴。企业应根据其劳动态度和劳动贡献给予适当的生产性奖励。
第九条 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粮关系,口粮自理或供应议价粮油。供应议价粮油的,在合同期内,按国家规定的工种定量标准,由企业负担平议价粮油的差价款。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凭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用证明,由粮食部门在居民粮食定量的基础上,按
固定工同工种定量标准补助差额,供应平价粮。
第十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所在企业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时,根据指定医院的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伤残程度,报所在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待遇与合同制
工人相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伤残程度发给五百至二千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终止合同,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
第十一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由企业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相同。伤病假期间根据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的长短,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50-80%的生活补助费。具
体发放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三个月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二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并按下列规定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六个月工资;二人者为死者本人九个月工资;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十二个月工资。
第十二条 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临时工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由企业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8%,本人按月工资额的3%,于次月十日前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逾期不缴者,按日加收未缴纳数额5‰的滞纳金。为简化收缴程序,各市、
地可将应缴退休养老基金换算成绝对额计收,并建立《临时工保险手册》。
退休养老基金,企业在税前列支,机关、社会团体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应在银行开设“临时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按照同档次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三年以上的均按三年期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与
滞纳金均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退休养老基金不缴纳各种税金,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退休养老基金的收缴、存储、管理、支付以及管理经费提取使用的具体办法,参照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是否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以及从事压力容器操作、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等特种工种作业的,须获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合格证方可上岗。
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给与合同制工人相同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女工和未成年工(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从事不适合他们劳动的工种。
第十四条 临时工和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用临时工,均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