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16:0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怀政发[2006]1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意见》(湘发[2000]2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财政部门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法[2006]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实行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和高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组成的市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对市本级政府预算实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六条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将绩效预算的评价结果运用到预算管理中,达到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
第七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安排遵从政府事权范围,市本级政府预算主要解决市政府应该负责的事项。市对县(市、区)的补助视财力状况而定,侧重于全市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三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根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年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编制。
第九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市级财政预算、城建预算和基金预算分别自求平衡,不列赤字。
(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原则。财政资金安排优先保证人员支出和运转支出,在此基础上再视财力安排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财政预算要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事项和问题,发挥各类财政资金的综合协调、相互配合作用。
(四)公共财政原则。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职能。
(五)勤俭办一切事业原则。提倡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千方百计节约资金,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条 提高预算保障水平,财政资金原则上要在预算时一次性分配到位,逐步将市级预算到位率提高到80%以上。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各项由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等个人经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等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政策性支出。
第十二条 对公用经费按不同类别的定额标准编制预算,实行分类分档核定。市直单位分成以下六类: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公安、检察、法院,其他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差额预算和定额补助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内一般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预算支出额的1%到3%设置设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政策性增支事项的开支。
第十四条 市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可以安排一定的不可预见费,用于市直部门(单位)运行中不可预见事项的开支。

第四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执行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年度预算执行中,除特殊情况和政策性因素外,中途不追加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备费和不可预见费的使用,首先由市直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的使用规定以及申请项目情况审核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严格资金审批制度。分管副市长审批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申请项目,市长审批2—10万元(含10万元)的申请项目,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季度由市政府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若遇特殊情况,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审批。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现场办公确定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市财政局局长根据财力情况和市直部门(单位)预算安排情况,对1万元)以下的申请项目酌情审批。
第十八条 除人员经费、正常运转经费以及上级明确的专项经费以外的支出,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的预算变更,属于预算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调整预算,其他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变更事项,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当年预算超收收入,优先用于安排年初预算应列而未列预算的项目或消化历年挂账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确定难以执行的,由市财政收回平衡预算。政府采购专户、工资中心工资专户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发放专户节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平衡预算。

第五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及决算,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市直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及决算,接受市审计局的依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市直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直部门(单位)要强化内部监督和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对部门(单位)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预算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财政、审计、监督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财政局依法纠正或者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印发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已经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



 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纠风工作应负的责任,保证国家和省、市关于纠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及时发现和着力解决部门与行业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妨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加快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政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纠风机构组织协调,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同时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把纠风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与经济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安排部署,统一贯彻落实,统一检查考核。

第六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组织领导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纠风工作;

(二)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纠风工作方案和各项相关制度,并付诸实施;

(三)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行业作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建章立制,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四)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纠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推动纠风工作开展;

(五)督促、协调、支持政府纠风部门履行职责;

(六)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各级纠风办负责组织对同级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违反纠风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责令辞去职务等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瞒报、故意缓报、虚报的;

(二)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敷衍塞责,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迫下属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生不正之风行为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或对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以致引发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能认真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职责,经年终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行风或目标管理考核以及专门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单位,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监察机关委托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同时取消主管纠风工作的负责人当年评先资格,单位内负责纠风工作的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现就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