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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0:2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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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认真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大力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努力抓好预防和制止工作,深入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使一度出现的严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的状况得到初步改善。
但是,自今年年初以来,不少地方乱砍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活动又有所发展,毁林案件大幅度回升,聚众哄抢林木、武装械斗事件明显增加,非法运输、销售木材活动加剧,猎杀、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屡禁不止。据统计,全国林业公安上半年已受理各类森林案件五万
二千三百一十五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八万一千八百九十九人次,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20%和7.4%;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四千五百四十八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57.25%;破坏林地的面积比去年增加140.3%。今年以来,因乱捕滥猎,全国已损失了大量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有十七个省(区、市)森林案件呈上升态势,其中四个省的发案数较去年同期增加一倍以上。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给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扰乱了林区社会和生产秩序,影响了林业发展。
今年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重新抬头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当前形势下,一些地方的干部群众不能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有的急功近利,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毁林种植其他经济作物;有的打着搞活经济的旗号,置采伐限额而不顾,毁林致富,大规模砍树
卖钱。二是随着建设规模扩大,木材需求增加,价格回升,诱发乱砍滥伐,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肆意盗伐林木或收购倒卖无证木材。三是有些地方没有考虑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需要,撤销了一些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随意下放或撤并基层林业工作站,削弱了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
,放松了对乱砍滥伐的制约和监督。四是一些地方对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有的地方调处山林权属纠纷不力,发生群众哄抢林木和械斗案件,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位居世界人均水平后列,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的大事。通过多年努力,虽然从全国来看已经实现了森林资源总生长量大于总消耗量,但中幼林增加而成过熟林减少,用材林可采资源还有赤字,如不采取措施加强
管理,用不了很长时间,可采的用材林成过熟林资源就会采伐殆尽。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不仅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还会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采取有力措施,把当前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案件上升的势头压下去。考虑到这项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加强
领导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采取综合措施加以治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森林兼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关系到当前和长远的全局利益。国民经济要上新台阶,林业也必须与其相适应地发展。要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大力发展林业产业的同时,还要加强宏观调控。为此,当前在加
快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要切实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对这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中发〔1987〕20号)文件中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
期目标责任制。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应当作为各级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的重要任务”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做到既要加快造林步伐,全面完成造林绿化规划确定的目标,又
要把森林资源管理好、保护好。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森林的意识,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做好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治林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国家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林业法律、法规。必须重申,对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各地都要认真贯
彻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政府的重要宏观调控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坚持对森林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确保不突破采伐限额。加强林区木材流通管理,对重点产材县,要继续执行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
收购的规定。坚持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制度;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监督木材运输。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格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就擅自侵占或变相侵占林地的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使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要进一步强化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职能
各地要从林木生长周期长,森林资源破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出发,充分发挥林业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作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要保持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管理体系要保持相对稳定,而且要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化和林业建设的发展,不
断充实和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是林业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最基层机构,对加强林政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有着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考虑林业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需要,稳定基层森林资源管理体系,重视和加强林业工作站建设,强化其资源管理职能,支
持林政管理人员和护林员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林业公安在保卫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上的重要作用。
四、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从实际出发,作出相应的部署,认真搞好打击犯罪、保护森林、维护林区治安工作。当前,要集中力量,在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严重的地方,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对危害严重的盗伐林木犯罪分子和团伙,非法猎杀、走私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犯罪分子和团伙,挑动群众哄抢破坏森林、伤害护林人员的犯罪分子和团伙等要重点予以打击。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抓住当前有利时机,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要求,严密组织,坚决把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案件增多的势头压下去。各级林业部门对制止乱砍滥
伐和乱捕滥猎负有重要责任,要尽职尽责,加强执法监督,积极做好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各级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支持林业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因林权纠纷引起的哄抢滥伐林木的突发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
平息事态,并依法严肃处理为首分子。各地可以选择严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审判,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2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8月22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考虑到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为在发展中国家合作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扩大和加强双边经济技术贸易合作,缔结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经济技术贸易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 混委会的职能如下:
  1.巩固现有的合作领域。
  2.探讨缔约双方在经济技术贸易关系的合作新领域,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1)农业、畜牧业、自然资源、工业、矿业、能源、交通运输方面的经济合作。
  (2)贸易
  3.研究和解决在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条 缔约双方的代表团均由部长级(包括部长、副部长)率领。代表团成员组成由缔约每一方各自决定。

  第四条
  1.混委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特别会议。混委会将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举行。
  2.每次会议的议事日程和议题至少在每次会议开幕前一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加以确定。
  3.混委会将采用自己的程序规则。

  第五条 在混委会会议召开期间,双方团长可以指定有关官员组成若干小组委员会,就经济技术贸易合作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建议。

  第六条 混委会达成的协议将记录在经双方同意的会谈纪要中。如有必要,双方也可签署协议、议定书或换文。

  第七条 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照会另一方,提出修改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予修改。

  第八条 本协定签字后将立即提交批准,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法律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六年。
  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如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六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代表
      郑 拓 彬          迪·姆瓦卡瓦戈
      (签字)            (签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有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有通知
   

湘政办发[2005]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十六日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湖南省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省宗教事务工作的正厅级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草拟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了解省内外宗教现状,掌握动态,预测发展趋势,研究宗教理论,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并制订部门政策性文件。

(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使宗教行政执法及监督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六)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训、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管理和指导全省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八)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九)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涉及宗教政策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

(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及省级以上重点寺观教堂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

(十三)负责全省民间信仰管理。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政策法规处的牌子,并可使用人事教育处印章)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访、保密、档案管理、行政事务、安全保卫、接待等工作;对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编制工作简报、内部资料,报送政务信息;负责起草本机关综合性文稿;组织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负责本机关财务及全省性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和全省寺观教堂维修补助款的拨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和7个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省性宗教团体换届选举和代表人物安排的推荐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宗教界人士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管理和指导全省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草拟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推动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受理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组织全省宗教事务部门的普法、执法考核评议工作;负责全省宗教事务部门干部执证上岗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宗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实施程序工作;指导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做好省级以上重点寺观教堂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业务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帮助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工作,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三)业务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帮助有关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工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四)业务三处

承办我省民间信仰管理、抵御渗透、宗教外事、宗教院校管理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宗教院校建设;加强部门协调与联系,有效抵御渗透,了解掌握境外有宗教背景的非政府组织的在湘活动;建立健全民间信仰管理机制;承办局机关及宗教团体的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交流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8名(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负责人)。

机关4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和3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维持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