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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07:1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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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总政治部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各音像出版单位:
为了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促进音像出版业从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向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和我署《关于音像出版复制业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自1998年起对音像出版单位使
用版号(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下同)实行总量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按照1997年年检音像出版单位所报在职中级以上职称的编辑人员数,以每人每年新编10种音像制品为限,分配和使用版号。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音像出版单位的版号,由中国ISRC中心直接分配;各地和解放军系统音像出版单位的版号,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总政治部宣传部负责分配。
三、1998年首批分配的版号,按照各音像出版单位所报在职中级职称编辑人数计算当年额度的50%,一次性分配给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音像出版单位、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总政治部宣传部。其余版号,凭音像出版单位在职中级职称编辑任职资格的证明材料,结合版号使
用及音像制品样品缴送情况,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后,在其额度的范围内申请领取。A、B型记录码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换。
四、系列或连续音像制品,凡可拆开单独销售的,每一单独销售部分使用一个版号;凡必须作为整体销售,节目记录项码不超过99个的,每一系列或连续音像制品使用一个版号;凡必须作为整体销售,节目记录项码每超过99个,则需加编一个版号。
五、所分配的版号不足使用时,音像出版单位应说明理由并附已使用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数据单,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同意后,向中国ISRC中心申请领取。
六、对全国优秀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不做控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各种教材、科技类音像制品以及“九五”国家重点音像制品的版号不做控制。
七、对有违规行为的音像出版单位,视情况减少其版号的分配数量。音像出版单位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有虚假,一经查实,按违规处理。


1998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3月7日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房屋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悉。
据你院调查,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诉争的房屋,原系王镛、王庆贞、王守瑜母亲的奁产,后被王镛舅母出典,1937年由王镛出资回赎,1947年办理了过户手续。1950年8月,杭州市人民政府给王镛颁发了房产证,但该房一直由王镛之妹王守瑜使用、管理。195
6年3月,王镛在其妻孙跃文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书写“赠与书”和“房地产让渡证明书”,连同房契和个人印章一并交给王守瑜(未办理过户手续)。1960年、1963年,王镛夫妇相继去世。1981年11月,王守瑜在联系出售该房时病故。当月,王庆贞之女朱亚英以1
2500元价款将房屋出售。王镛之子女王棣华等人得知,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确认为其父的遗产,予以继承。
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争执之房屋原系王镛、王守瑜、王庆贞之母的财产。出典后,由王镛于1937年出资赎回,解放后,该房屋确权为王镛所有。在王镛与孙跃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之财产,包括上述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
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王镛在征求孙跃文意见时,孙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王守瑜,以后在赠与书上又未签字,因此赠与应属无效。但鉴于王守瑜已长期掌管使用,王镛生前曾有过赠与的明确表示,其子女当时也表示同意的历史状况,从实际情况出发,以认定一部分为王镛和孙跃文的遗
产,一部分属于王守瑜的遗产为宜。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双方的遗产分别由他们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1987年8月5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实行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实行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实行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白山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实行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

  为鼓励和调动全市各级各类优秀人才为白山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争做贡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白山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实行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
  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范围。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中,在生产科研一线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营管理者);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及到我市工作和创办领办企业的域外人才。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2004年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白山市第三批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白山市第四批中青年科教英才、白山市农村优秀实用人才。
  三、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标准。白山市第三批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特殊津贴;白山市第四批中青年科教英才每人每月发给50元特殊津贴;白山市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每人每月发给50元特殊津贴。
  四、执行时间。执行时间为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1日止。
  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中青年科教英才、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下次未被选拔上的不再继续享受。
  五、市政府特殊津贴的管理。市政府特殊津贴列入市财政人才开发资金预算,设立单独帐户,专款专用,统一划拨至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和发放。
  六、本办法由白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