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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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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7﹞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其它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气、热力、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零陵区城市规划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和冷水滩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对零陵区城市规划区内区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县级管理权限由零陵区建设局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报送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一)招标申请表;
   (二)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六)工程预算书;
   (七)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已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
  (八)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九)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八条 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九条 对需要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按照设计施工图的内容进行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紧密相联、不能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后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和附属工程,其造价超过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采用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合同价;采用其它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而以其他书面通知方式载明的,视为已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提交。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2%,由市财政局统一收管,如有违约,由市财政局负责按合同的规定扣罚;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由招标人负责监管;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约定工程质量、进度奖罚比例。
  第十三条 招标人收取、退还或拨付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应在招标人的银行帐户和投标人、中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银行开设的企业帐户之间划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收取或退还(支付)。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资格审查的,一般应采取资格预审;确有必要采取资格后审的,应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投标报名时,应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交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工商部门签发的授权委托证明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单位介绍信等原件供招标人审查验证,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澄清、修改、补充的,应当重新发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文件收受人,同时报送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查备案。澄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上述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应当重新报名;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 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可以实行全面资格审查。
  前款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应当实行简单资格审查。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取简单资格审查的,可以实行全面资格审查。
  全面资格审查和简单资格审查的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投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部分(技术标)和商务部分(商务标)。
  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可以只提供技术承诺书,中标后再补充编制详细的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的施工方案。
  技术标采用统一监制的标准样式。招标文件对商务标的格式有具体要求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关原始证件供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复审验证。
  第二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8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应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上述限额以上的工程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确定废标。
  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理由、依据和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公示期满后方可定标,并发出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除经市政府批准的抢险性、突击性工程外,依法依规应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其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不予备案认可。
  第二十四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人选择方式、评标方式、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中标金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评标、中标是否有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发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6号)  

  新华网北京8月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6号

  现公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

  为适应交通运输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增强财务保障能力、提升保障效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意见》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部财务司。





交通运输部
2013年8月3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推动交通运输安全发展、高效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逐步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强债务风险防控,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等,对做好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牢牢把握交通运输发展稳中求进、适度超前的总基调,以提高交通运输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筹资机制、优化资金配置、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审计监督,加快构建“制度完善、预算科学、保障有力、绩效优良、风险可控”的财务审计工作新格局,更好地为交通运输加快发展转型发展服务。
  二、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拓展聚财渠道,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用好中央交通专项资金政策。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各项部署,深入分析交通运输资金保障面临的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政策储备。深化公路水路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公路水路管理体制。加快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筹资机制。切实用好车购税和港口建设费等中央交通专项资金政策。严格执行成品油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制度。
  引导地方政府投入。强化地方政府的投资主体责任和资金保障能力,引导地方统筹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设立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资金集约利用效率。鼓励地方利用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加大交通建设投入,推动地方加大财政性资金对普通公路的投入力度。坚持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快完善政府融资平台的功能和管理体制,通过向现有融资平台注入新的优质资产等方式,增强平台融资能力。加快研究建立项目外溢收益返还机制,将公路沿线资源的部分收益用于公路发展。
  着力构建多元化市场筹资机制。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加快探索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建立合理回报、超额收益分成和超低收益政府补偿机制,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领域。继续深化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创新支持交通运输发展的方式方法。努力扩大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成本。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做好筹融资工作方面的经验做法。
  (二)注重用财效益,提升预算管理科学化水平。
  强化预算调控功能。坚持规划引领,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硬化预算约束,促进财力与需求相匹配、预算与规划相适应,举债与偿还相结合,促进规模、速度和质量、效益相协调。进一步完善中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充分发挥中央交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试行综合预算管理模式,全面反映交通运输部门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统筹运用好各种财力资源,逐步实现年度预算编制范围涵盖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服务等交通运输发展的各个方面。
  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交通专项资金。优先保障规划内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亟需项目、行业发展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加大对综合运输、运输服务、运输设备与装备、科技创新、信息化、智能化等领域的支持,推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探索完善以奖代补管理制度,加大对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等领域的支持,大力推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促进交通运输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大对安保设施投入力度,提升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切实推动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对于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地区且整改不力的限制支持,确保资金投资效益。进一步优化交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继续实施区域差异化投资政策,加大对农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建设的投资倾斜力度,推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对国家高速公路“断头路”、普通国道“瓶颈路段”建设的投入,提高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在车购税资金安排中的比重,发挥路网综合效益。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养护资金的支持力度,促进建管养运协调发展。
  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推动预算项目库建设,加快建立完善项目预算滚动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安排科学性、合理性。继续推动项目支出预算定额标准体系和专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建设,提高预算编制准确性和精细化水平。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工作,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编列预算。对年内部门预算执行不到位的项目一律核减相应预算。严禁无预算安排资金,严禁超预算支出、超进度拨款,努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效益。完善预算执行跟踪管理制度,加强预算分析与动态监控,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均衡性。继续完善和推进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和执行考核通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资产购建、使用、处置行为,着力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发挥税费政策在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积极引导交通运输企业主动适应国家税费改革要求,以税费改革为契机,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调整经营管理模式和组织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税费政策环境。
  (三)创新理财方式,加强绩效管理。
  加强项目成本控制。在确保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开源节流,加强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养护阶段等各环节管理,建立项目全过程成本控制制度。合理选择技术标准、优化设计方案,加强物料、设备采购管理,加强概算审查和工程造价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科学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利息支出。
  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具有行业特色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扩大绩效评价的试点范围与规模,鼓励具备条件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积极开展本单位整体支出、项目支出或交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编报试点。建立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和结果通报、约谈制度;探索建立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干部责任相挂钩的制度,对评价工作组织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将核减或不安排新增项目预算,对确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损失浪费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大力倡导厉行节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禁止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强车辆编制管理,严格按标准配置车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制度设计,打牢制度基础,加快构建覆盖资金筹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扎实推进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性和有效性评价工作。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动态监控,严格控制大额现金使用。全面落实部属单位工资卡、公务卡结算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稳步推进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内部职工监督。夯实会计基础工作,实现财务会计和审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加快财务审计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资源整合,建立集基础数据、预决算、国有资产、政府采购、银行账户、审计管理于一体的财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
  (四)实化管财手段,强化审计监督。
  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确保行政“一把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基础上,积极开展任中和任期届满审计。拓展审计内容,坚持从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入手,以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为重点,着力监督和检查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情况,推动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加强重大项目和重点资金审计监督。推行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重点加强对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竣工决算等交通建设的关键环节的审计,控制工程造价,防范管理漏洞,纠正建设浪费,促进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完善车辆通行费审计制度,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保障车辆通行费专款专用。加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制度落实的责任机制,强化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维护制度的公平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制度的“防火墙”作用。坚持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提高遵守财经纪律意识,促进和加强财务管理。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私设“小金库”行为,严肃查处因违规决策和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加强风险防控。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加快形成举债规范、融资合理、风险可控的长效机制。明确政府性交通债务偿还的主体责任,将政府性交通债务收支、还本付息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推动建立偿债准备金,统筹做好债务偿还工作。建立完善债务统计制度,加强对政府性交通债务的动态监测和预警。优化存量债务结构,缓释债务风险,保持信贷资金有序运转,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