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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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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的通知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关于印发《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的通知


教语信司函[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民族语文信息化工作的批示精神,推动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规范化,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在征集各地意见和专家研讨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和经费情况,制定了《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现将《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属单位及科研人员,并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和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直接申报,其他单位通过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申报,申报材料须经民委(民语委)同意并加盖公章。

  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申请书》(可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主页上下载,网址:http://202.205.177.129/moe-dept/yuxin/index.htm)。

  申报项目需提供项目申请书电子文本一份,书面文本一式两份。书面文本加盖公章后在2004年12月25日前寄至:

  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规划协调处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人:王奇 易军

  联系电话:(010)66096726  传真:(010)66096725

  电子文本发至:yuxinsi@moe.edu.cn

  附件:《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2004年11月22日

  附件:

《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民族语文信息化工作的批示精神,推动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信息化,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工作职能和经费情况,教育部2004-2007年在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和信息化方面拟开展如下工作:

  一、少数民族文字的字符集及其平台建设

  目前,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缺乏必要的文字平台,为了信息传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必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字符集建设,搭建高水平的信息化文字平台。字符集建设重视现实应用,由今而古,由基本字符集到完备的大字符集,并积极申报国际标准,使少数民族文字不仅实现日常交流的信息化,而且实现国际化和达到文化层面上的信息化。

  主要工作包括:(一) 搜集、整理古今少数民族文字。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字典和相关研究成果,遵照有见必录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搜集少数民族古今文字和各种符号。在广泛搜集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文字和符号进行甄别、查重。
 
  (二) 制定少数民族文字字符集编码国际标准。对选定的文字和符号进行形体规范,制定民族文字常用字体的字形规范。

  (三)以现有的中文平台为基础,开发符合国际化/本地化标准,支持藏、维(哈、柯)、蒙、彝、傣等少数民族语言的通用系统平台。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民族文字字符总集(委托项目)

  2.民族文(蒙、藏、维、哈等)常用字体字形设计与规范(委托项目)

  3.ISO/IEC 10646藏文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标准的完善

  4.维、哈、柯文信息交换用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修订)

  5.八思巴文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委托项目)

  6.老傣泐文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

  7.纳西东巴象形文字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

  8.基于ISO 10646的维、哈、柯、傣文电子出版系统研发

  9.统一平台上少数民族文字识别系统研发

  二、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

  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是实现民族语文信息化的基础性工作。要在扎实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组织制定对信息化有基础意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信息化、标准化,确保民文数据传输、交流和成果共享。当前优先进行蒙、藏、维、哈、柯、朝、彝、傣等主要文种的规范标准制定工作。

  2004-2007年重点开展如下工作:

  (一)少数民族人名、地名转写规范化

  目前,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及拉丁字母转写很不规范,尤其是同一人名、地名所用的汉字有多种写法和多种读音,给少数民族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此,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进行规范的呼声一直很高。

  主要工作包括:1.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化。制定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包括规范总原则和各相关民族的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在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的基础上制定音译转写对音表,并收集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按规范和对音表进行译写,作为范例;组织进行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和对音表的审定工作。

  2.制定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拉丁转写规范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总原则(委托项目)

  2.藏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3.藏语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4.藏文拉丁转写规范

  5.蒙古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6.蒙古语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7.蒙古文拉丁转写国际标准

  8.哈萨克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委托项目)

  9.柯尔克孜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委托项目)

  10.彝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11.傣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二)术语规范化

  规范少数民族术语,对于少数民族群众正确理解国家政策以及民族地区的政务、教育、新闻出版、科技、影视等具有重要作用,对民族地区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工作包括:1.制定术语标准化的原则与方法、术语缩略语书写的原则与方法。2.制定民族语辞书的编纂原则与方法。3.建立健全机构,审定发布少数民族术语规范。4.规范教材中的少数民族术语。5.建立民、汉、英术语数据库。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确立藏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2.确立维吾尔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委托项目)

  3.确立哈萨克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委托项目)

  4.确立柯尔克孜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5.朝鲜语术语标准化工作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6.确立彝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7.确立傣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8.蒙古语辞书编纂工作 原则与方法(委托项目)

  9.朝鲜语辞书编纂符号、基本术语

  10.民族传统领域术语整理及规范(藏、蒙、彝医药、音乐等)

  11.汉藏新词术语大词典

  12.汉蒙名词术语大词典(委托项目)

  13.朝鲜语新词术语规范

  14.彝语新词术语规范

  15.壮文基本词汇及新词术语规范

  16.民文(蒙、藏、维、哈、朝等)中小学教材术语规范

  17.汉、英、维、哈、柯语名词术语数据库建设

  (三)基础性规范及研究

  1.藏语标准语方案研究

  2.蒙古文拼写形式的规范化研究

  3.现代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正音正字研究

  4.彝文规范方案的完善

  5.贵州语言文字应用与保护

  6.中小学蒙语文标准音统用教材编写研究

  三、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建设

  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的建设,是民文信息处理的基础性工作。目前,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要借鉴汉语基础资源库的建设经验,通过开展相关的基础研究,研发多文种的多种资源库,包括文本资源和语音资源。

  主要工作包括:1.若干民族语言的语料库建设。2.有关资源库建设的规范标准。3.若干民族语言文字的知识库建设。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蒙语语料库建设

  2.藏语语料库建设

  3.现代维吾尔语语料库建设及其深加工

  4.民文语料库建设规范标准及工具软件

  5.中国民族语言语音参数数据库

  6.汉藏语系语言词汇语音数据库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教育部关于采种支甘活动科学化经常化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教育部关于采种支甘活动科学化经常化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六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林业厅(局),农(牧)业厅(局),教育厅(局),铁道部各铁路局,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

  由耀邦同志亲自倡导的全国青少年“采集草种树种,支援甘肃改变面貌”的活动,已经开展两年了。两年来,各级团委、农、林、教育、铁道等部门把采种支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积极协作,创造性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统计,北方十一省、区、市青少年两年累计采集草树种一千二百万斤,其中支援甘肃及西北地区五百六十万斤。采种支甘活动,作为共青团在新的历史时期围绕经济建设开展的有影响的独立活动,把党的总任务、总目标努力贯彻到团的工作中,化为亿万青少年的实际行动,使团的先进性和群众性得到了具体体现,收到了支援甘肃及西北地区绿化,教育青少年,锻炼团干部,活跃基层组织,提高团的威信等多重效果。

  根据耀邦同志“这项活动要坚持搞十年、二十年”和“活动搞得很好,要坚持年年搞”的指示精神,我们决定把采种支甘活动作为团的传统性活动,长期开展下去。为使今年及今后的活动开展得更加扎实,更有成效,更加经常化、科学化,在总结过去两年活动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原则意见:

  一、收缩战线,实行重点地区区域性采种。从今年起不再搞十省、市、区全面采种,只在种源比较丰富、病虫害少,运输便利的重点地县实行区域性采种。考虑到北京市种源少,内蒙古自治区自身绿化任务重,暂不安排支甘任务。河北、陕西、出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八省也不宜县县采种。种源少、调运不便利,且病虫害较多的地、县不再安排支甘任务。实行区域性采种的好处是:利于组织和指导;利于种子集中、检疫、调运;利于甘肃的接收和结算,提高种子质量和经济效益。有支甘任务的省份,应对全省的资源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确定重点采集地(市)、县,把团中央采种办分配的任务落实下去。为确保完成任务和保护青少年的积极性,不采种地、县的面不要一下子划得过宽。重点地(市)县及分配的采集品种、数量确定后,报团中央采种办备案。

  二、压缩品种,定向定量,按计划采集。根据甘肃的要求和这两年采集的情况,对今年的草树品种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不采甘肃不缺的品种,少采早熟、晚熟品种,稀有人工种植品种不下达指令性指标。调整后草树品种由去年的四十种减少到十五种(其中草种七个,树种八个),支援甘肃的任务量为八十万斤。为了避免片面追求数量,供过于求,造成积压浪费,今年不再搞不限量品种,所有的品种均实行严格的定向定量采集。各地要认真做好任务的再分配工作,在科学考察的基础上,把品种和任务量落实到产地。要防止任务层层加码,盲目超采,做到既不多采,也不少调。

  三、严格要求,科学组织,确保质量。这两年的工作成绩很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和单位,种子加工处理不认真,检疫不严格,包装不合格,不仅使种子质量降低,也结甘肃的接收和转发带来了困难。因此,今年要特别强调质量,严格把好“三关”。一是采集关。要适时定向采好种,做到“三不采”,即不对路的不采,不成熟的不采,有病虫害和品系不好的不采。二是精选关。种子收集后,要经过严格的筛选、晾晒、加工处理,做到于、净、纯、熟,颗粒饱满,无病虫害。三是检疫调运关。调运前要严格进行检疫,凡是有病虫和低于国家引种标准的种子,不得调往甘肃;种子要按品种包装,严禁混杂;包装一律用结实的麻袋,严禁用旧袋、草袋;包装、发货单上和装入袋内的卡片要写明品种、数量、产地、采集时间、接收单位和发货单位,达到标准化;严禁发快件。为使各地有充分的时间搞好调运工作,发运时间延长到十二月底。经检查凡质量符合标准的,由甘肃农、林部门发给合格证书。各有关铁路单位,要继续按照(83)中青联字第37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负责,优先编制支甘种子调运计划,随到随收,及时发运。

  四、开展联谊活动,提倡对口支援,逐步过渡到“产需见面”。采种支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应该建立经常化的工作。联谊活动和对口支援不仅可以简化工作层次,减少种子集中调运的中转环节,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可以扩展活动内容,加强各地青年同甘肃青年的联系。各地应着眼长远,采取保护、改造资源和人工种植的办法,有计划地建立一批草树种采集基地,满足甘肃对人工种植稀有品种的需求。这两年一些地方主动到甘肃考察,建立联谊单位,按联谊单位要求采运种子,实践证明是一种好方法。从今年开始逐步实行“计划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办法。各地在完成团中央采种办下达的采集任务的同时,可以与甘肃的有关地、县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开展联谊活动,签订采集品种、数量合同,种子直接运往联谊单位,列入全国统计。以后逐年减少指令性指标,扩大对口支援,争取两、三年后,由现在的指令性计划全部过渡到采需自由调节,产需直接见面。

   五、加强领导,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各级团委和农、林、教育、铁路部门,要从为开发、振兴大西北的战略目标服务这一高度来认识采种支甘活动的深远意义,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看到今年任务绝对量虽然减少了,但由于实行区域性采种,可采集的品种减少,有的地县的任务相对加重了,而且对种子的质量和调运要求更高了。不广泛发动和精心组织,错过采集时间,就很难完成任务。因此要继续保持求实创新、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对参加采种中的青少年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和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要认真搞好检查、评比、总结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加强具体指导,表彰奖励先进,把活动提高到新水平。团中央拟每年三月份搞一次总结表彰工作。每年拟表彰三个省、十个地(盟、市)和一百个县级单位。从一九八四年起,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省,将从采种支甘表彰基金中奖给一万元作活动经费。评比条件是: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主要看种子质量和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评比方法采取各省汇报、甘肃推荐和团中央考察相结合。

  六、要继续做好支甘种子的发放与种植工作。采种支甘的目的是为了加速绿化祖国的进程。甘肃省各级团组织要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林业、畜牧部门一道,认真抓好种子的接收、发放、播种工作,并建立种子分配和种植档案,积累第一手资料;在青少年中普及种草种树知识,加强技术指导,扶持发展青年林草“两户一体”,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种草种树活动,让来自祖国四面八方的种子在陇原大地上化为葱绿的林地、草场。从一九八五年起,团中央将对在播种支甘种子、种草种树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组织和青少年进行表彰。

 

 

  共青团中央  林业部
  农牧渔业部  铁道部
  教育部
一九八五年六月五日

 


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现发布《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在我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加速矿业开发,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商在我省境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平等互利、公开竞争、政策从优、手续从简的原则。


  第三条 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承包地质勘查、开采设计、矿山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等项目。
  国家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的矿种,不适用前款规定。国家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的矿种,按国家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期限为:勘查不超过5年,开采不超过20年。有效期满需要延长的,勘查须在有效期满的3个月以前,开采须在有效期满的半年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一次勘查不超过2年,开采不超过10年。
  批准勘查的面积为:石油、天然气、煤炭不超过1000平方公里;其他矿产资源不超过100平方公里;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区域地球化学、航空遥感地质调查,面积不限。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区范围以批准的矿山建设范围为准。


  第五条 鼓励外商在成矿远景区独资进行风险勘查,对其勘查成果,外商享有所有权,允许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其资料成果;所发现的商业性矿床,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
  中方正在进行勘查的矿区,鼓励外商与中方合资或者合作勘查,风险共担,成果共享,所发现的商业性矿床,有优先取得合资或者合作开采的权利。
  中方已经勘查结束的矿区,鼓励外商与中方合资或者合作开采。中方的勘查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可以连同风险勘查的投入采取一次性转让,由外商承包开采;也可以采取中方以风险勘查的投入和勘查成果的计价投入作为出资或者合作条件,与外商合资或者合作开采。
  勘查成果和原有资产的计价由我国注册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对现有矿山企业,鼓励外商与中方合作,投入资金、技术进行资源勘查、矿山建设和技术改造。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并受法律保护;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邻近的区域内或者矿区范围内建设为勘查或者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根据勘查作业需要或者矿山建设需要依法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有偿使用前人有关的地质成果和资料;
  (五)依照合同规定组织、管理勘查和生产经营活动,对取得的勘查成果享有所有权,从生产经营矿产品中获得的利润受法律保护;
  (六)对勘查出的商业性矿床,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优先取得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企业生产的矿产品(国家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二)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地质勘查进度报告,勘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填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完成报告,并依法汇交勘查资料;
  (三)依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生产进度、销售情况、财务决算等资料;
  (四)采矿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矿山闭坑报告;
  (五)按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勘查和采矿工程的封闭和土地复垦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费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量×销售价格×矿产资源补偿费率×矿井回采系数1.2。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除依照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在商业性开发阶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
  (二)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开发矿产资源或者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发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的,可以酌情减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酌情减收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者延期一年以内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50%以下的标准征收。综合开采回收的共、伴生矿产,若属国家限制开采的矿种,只需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若属国家统一收购的矿种,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按市场价格收购;
  (五)勘查临时用地免交用地费;
  (六)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在我省境内冶炼、加工的,有关单位对其矿产品的冶炼、加工和运输提供方便;
  (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一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