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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0:2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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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检查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监督检查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四条 检查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市政府主要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和辖区内中、省直企业的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
  (二)依法行政原则。具有安全监管行政职能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据各自的主体法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三)注重实效原则。安全生产检查应深入生产一线和作业现场,针对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切忌走过场、搞形式。
  (四)“主体”配合原则。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政府部门应通过查管理、查责任制、查法规落实,促进企业查操作、查流程、查现场施工等,坚持标准化,堵塞漏洞。
  (五)“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依法处置,记录备案,限期整改,跟踪问效,督办落实。
  (六)服务企业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安全检查过程中,要立足于服务企业、帮助企业,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以检查促安全,以安全促生产。
  第五条 任何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隐患,做到安全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对自查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建档,并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春季和秋季组织两次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县、区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可与重要节假日、重要时期的安全工作一并部署,同时进行。
  第八条 市政府临时性安全专项检查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及其安全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安全主管部门部署和不定期组织的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重要时期前后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具体安排临时决定。
  第九条 安全大检查与专项检查在时间上接近重合时或在行政区域上重合时,应避免重复,要相互兼顾进行。
  第十条 市政府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分为若干检查组,由市政府领导带队或由市政府领导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带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一般内容是查领导履职、查管理制度、查现场隐患、查事故处理。
  (一)查领导履职。检查各级领导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履职情况,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安全管理、安全投入,隐患整改等问题;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落实员工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规定;是否认真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抓好各项工作部署和落实。
  (二)查管理制度。检查各级领导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机构是否健全;职工群众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群众安全组织网络是否建立并真正发挥作用;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三)查现场隐患。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等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找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在贯彻边查边改原则的同时,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按当时登记的项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进行整改。
  (四)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综合评议”等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账等基础工作。
  (三)综合评议。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形成检查意见,做出综合评价,并进行反馈交换意见,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书面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将掌握的重大事故隐患录入事故隐患库,实行挂号督办。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管理,实行销号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由检查单位和部门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罚后,生产经营单位对所查的隐患仍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4]13号 2004年3月17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进一步提高银行卡的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消费者信心,创造安全便捷的用卡环境,现就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在建立健全银行卡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建立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的内部案情适时通报制度和案件及时报告制度。
各商业银行应要求其涉及银行卡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的适时上报和内部及时通报工作;总行必须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各商业银行应要求其分支机构在发现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后必须立即(24小时内)上报总行;总行的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向涉及银行卡业务的分支机构及时通报案情和部署对策,在3日内以机密件的形式将有关案情、已采取和拟进一步采取的对策措施报银监会。
各商业银行对于有关的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二、银监会将根据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否向其他商业银行通报。
其他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有关案件的通报后,应积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案件在本行发生。
对有关的银行卡违法犯罪信息,各商业银行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扩散。
三、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银行卡交易密码的管理,交易密码的设置不得少于六位,交易密码的生成方式应采用随机生成或者由持卡人自行输入,并且对密码连续输入错误的银行卡实施账户锁定。
从2004年5月1日起,对于新发行的银行卡,原则上禁止向持卡人发放统一的初始密码;如果仍然发放统一的初始密码,必须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商业银行柜台修改密码后才能进行交易;对原来已发行的且采用统一初始密码的银行卡,商业银行必须提醒持卡人及时修改密码。
对于同一银行卡账户进行密码输入操作,一天内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的,应立即实施账户锁定,冻结任何资金交易;银行卡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商业银行柜台或者通过其他身份认证措施申请解除锁定后,才能重新开通账户。在申请解除密码锁定时,如果持卡人仍然记得原来的密码,并且输入的密码是正确的,商业银行必须为持卡人立即开通账户,不得以密码挂失或者其他名义向持卡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银行卡持卡人账户信息的保护。
各商业银行应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对ATM机的改造,增加由持卡人自行选择是否打印凭条的功能,并对凭条上银行卡号码倒数第二至第五位数进行屏蔽。
五、各商业银行应注重对银行卡持卡人有效身份的确认,对于持卡人在POS机上进行刷卡消费行为的,应要求商户核对持卡人的签名;在进行电子银行交易时,可以采取动态密码技术和增加持卡人身份号码验证等方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
六、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银行卡的挂失管理,做到实时冻结挂失账户,并做好投诉服务。
各商业银行应公布银行卡的挂失电话号码,对合法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的挂失请求,应在接到挂失请求并核实挂失人的身份合法性后,立即冻结挂失的账户。
各商业银行应公布银行卡的投诉电话号码,对于客户的合理投诉,应及时给予反馈。
七、从2004年5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的银行卡时,必须给持卡人发放专门的“安全用卡须知”,提醒持卡人安全使用银行卡。
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持卡人安全用卡的知识宣传,通过开卡、换卡、日常对账、用卡设备画面、大型宣传活动、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安全用卡的宣传。
八、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ATM机和自助银行的定期巡视检查,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监控;对已安装的摄像监控系统,各商业银行必须进行定期检测保证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各商业银行必须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旁,提供银行卡挂失、投诉服务的联系电话号码,方便持卡人。
九、各商业银行应加强跨行交易数据的安全管理,对于其他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信息应尽到充分的保密义务。没有尽到充分的保密义务造成信息外泄的,应承担由此给其他银行和其他银行卡持卡人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将有关银行卡的技术和服务外包给第三方的,各商业银行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包方接触或泄露有关本行和其他银行的银行卡敏感信息,并明确外包方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各商业银行应将和外包方签定的有关外包的主要内容、行内制定的对外包方的各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报送银监会。
十、各商业银行应采取卡片验证码校验措施,提高磁条卡的安全性。
为了增强磁条卡的安全性,各商业银行对于新发行的磁条银行卡均应采取卡片验证码校验措施,防止伪造卡。
对于已发行的磁条卡,各商业银行应在今后逐步通过重新发卡或者补写磁等方式,使原有的银行卡具备卡片验证码校验功能并进行校验。
十一、银监会鼓励各商业银行本着自愿原则,实现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不良持卡人、不良商户等有关风险信息的共享,加强在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方面的合作;各商业银行应同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保密义务。
十二、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邮政储汇局、信用社等机构,均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加强银行卡的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从事银行卡业务的相关机构。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十六大提出,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党员,在全党兴起一个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这是党的事业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战略任务。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认真研读十六大报告和党章,研读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著作和讲话。

  为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战略任务,根据中央要求,中央宣传部组织编写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央认为,《纲要》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系统的科学理论。中央同意印发这个《纲要》(由中央宣传部统一印发),作为全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辅助材料,也可供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阅读。

  各级党委要在组织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活动中,认真组织干部群众研读江泽民同志的原著,把《纲要》的学习纳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计划。通过学习,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上达到新的高度,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始终做到“三个代表”上取得新的成效。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把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中 共 中 央

  2003年6月8日